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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02:25  浏览:9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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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57号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57号] 浏览次数:[73次]
发布日期:1996-07-30 生效日期:1996-07-30 失效日期:----------




  现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和我署据此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自8月1日起实施。1994年7月1日实施的"税率表"、"税则归类表"及同年11月1日实施的"完税价格表"同时废止。


                      署长 钱冠林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一: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996年8月1日修订)
 

税号
物品名称
税率

1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相带
10% 
金、银及其制品

食品、饮料

本表2、3、4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括的其他商品

2 纺织品和制成品
30% 
电器用具(不包括摄像机)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 化妆品
80% 
摄像机

4 烟、酒
100% 

 

注:避孕用具和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

附件二:

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 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日修订)
 

本表未列名物品的归类原则:

1、按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归类。

2、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无法确定时,按该物品各项功能(或用途)中税率最高的税号归类。

3、物品不能按照上述1、2条归入相应税号时,按第1税号归类。

4、已归入某一税号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项;主要功能(或用途)无法确定时,归入其各功能中所适用完税价格最高的项。

第1号: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 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及本表2、3、4税号没有包括的物品。税率10%

101 书报、刊物及其它各类印刷品。

102 教学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地球仪、解剖模型、人体骨骼模型、教育用示意牌
103 金、银、珠宝及其制品,包金饰品。

104 食品、饮料:各种食用植物果实、蔬菜、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糖制品、咖啡、茶叶等。

105 补品:鹿茸,各种参及其制品,其它保健品、补品

106 农作物种子:各种谷物种子、菜子、草子、花子及其它种植用种子。

107 医疗、保健器材:包括各种医疗用仪器、器具;机械治疗、按摩器具;治疗用呼吸器具;矫形器具;夹板及其它骨折用具;人造的人体部分;助听器及为弥补生理缺陷或残疾而穿戴、植入人体内的其它器具;病人用拐杖,病人用轮椅,其它医疗器材及上述器材的配件、附件。各种保健器具、用具,按摩床、椅;化妆、美容专用工具。

108 测量、计量用仪器、仪表:包括游标卡尺,绘图仪器,计算尺,显微镜,天平,气压表,万能表,示波器,精密计度、计量器等。

109 各种药品、药料:包括各种治疗、抗生、抗菌及预防用的药品和制成药品,水解蛋白素,人造血浆,中成药,各种药用油、药品原料,化学药品,人用疫苗、血清。动物药料和香料:柱角(广牛角),蛇颠角,牛黄,猴枣,马宝,牛草结,羊草结,鹿肾,鹿鞭,海狗鞭,蛇胆及其它动物胆,蛇于,龙骨,龟板,墨鱼骨,鹿茸趸,鹿角丝,斑螯,全蝎,蜈蚣,姜虫,彭鱼腮,海龙,海马,海雀,金蝉花,蟾酥,石决明,珍珠粉及其它动物药料。植物药料:豆蔻,豆蔻花,肉豆蔻,砂仁,肉桂,香茅油,丁香,丁香油,咸薄荷,薄荷油,天麻,巴戟,杜仲,炮天雄(炮附子),冰片,梅片,玉桂,琥珀,红花,番红花,霸王花,麻黄,石斛,冬虫草,白花蛇舌草,槟榔,贝母,当归,甘草,茯苓,大黄,杞子,白芷,北芪(黄芪),党参,沙参,田七(三七),川莲,沉香,陈皮,珠灵豆,胡椒根,紫草茸,茶辣及其它植物药料。矿物药料:包括辰砂,朱砂,硼砂,雄黄,咸秋石等。

110 打字机:包括手动打字机,电动打字机,电子打字机,电传打字机,打字带及其他配件。

111 体育用品:包括各种球类、棋类,一般体育活动、体操、竞技、游泳及其它户内外活动用具及其配件、附件,如航空、航海模型,各种体育用球、球拍、球网,各种棋类、棋盘,汽枪、猎枪及子弹等。

112 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包括炊具、餐具、灶具、厨具、卫生用具、洁具。例如手动绞肉机,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水果或蔬菜榨汁机,微波炉,电烤箱,电炉灶,煤气灶,煤气点火器,家用洗碗机,菜刀,各种材料制的锅、碗、餐具,厨房、卫生间陶瓷用具等。

113 各种橡胶、塑料材料制品:热水袋,橡胶布、片、管圈,生胶片,补胶,海绵,轮胎,蛇管,机器皮带,塑料花卉,塑料布、线、盒、桶、席,有机玻璃制品等。

114 工具:包括各种手提式手动工具及电动工具,例如千斤顶,各种手动刀、剪、锉、磨、锯、钻、刨工具,丈量工具,修表工具,锤,斧,凿,钳子,各种钉子,打包机,电烙铁,测电笔,电刨,电钻等

115 文化用品:各种书写用具及材料,照相簿,集邮簿,印刷日历、月历,放大镜,绘图用具,绘图用颜料,装订用具,手摇、电动削铅笔器,电子计算器,电子字典,算盘,誊写钢板等。

116 乐器:包括各类键盘弦乐器、风琴、手风琴、管乐器、打击乐器,电声乐器、节拍器、音叉和各种定音器等,上述乐器的配件、附件。

117 鞋靴类:包括各种材料制鞋、靴,鞋面、底、跟,鞋带,鞋油,鞋粉,橡胶及塑胶屐皮等。

118 家具:包括各种材料制的沙发、组合式家具、柜、橱、台、桌、椅、床、床垫、坐垫等。

119 杂项物品:包括花卉、苗木,润滑油,油漆,室内装修用品,酒精,手提包、箱,各类玩具,钓鱼用具,吸尘器,电风扇,电熨斗,地板打腊机,电动剃须刀,电动毛发推剪器,吹风机,充电器,电压整流器,电插头,开关,灯具,除湿冷暖风机,增、除湿机,电暖器,热水器,空气清新机,电话机,电话传真机,家用地毯洗涤机,电子游戏机,缝纫机,毛衣编织机,便携式小型望远镜,眼镜,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洗涤用品,护发用品,发夹,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等。

120 邮票:包括中国及境外各种邮票、小型张、纪念封

121 其它物品。

第2号: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税率30%

201 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棉)、木棉、麻皮、丝棉、人造棉、合成棉。

202 棉,麻,毛,真丝,人造丝及其它材料制线、丝、纱、绳。

203 棉、麻、毛、真丝、人造纤维、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皮革。

204 各种材料制衣着、头巾、围巾、领带、帽子、手套、袜子、手帕、床上用品、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布及其它纺织制成品,皮革制成品。

205 电视接收机:包括电视机,电视、收音联合机,电视、收音、录音联合机,电视、录像联合机,视频投影仪,投影电视,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206 电冰箱及其配件、附件。

207 洗衣机、洗衣干衣一体机、干衣机(烘干机),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208 收(放、录)音机:包括收音机、录音机、收录音机,手提式收、录、放音、电唱、激光唱盘一体机,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录音带、激光唱盘。

209 收录(放)音组合机:音响组合机、(单)功能座、音箱、自动伴唱机、卡拉ok混音器。

210 录放(像)机: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激光视盘机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录像带、激光视盘。

211 空气调节器及其配件、附件。

212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配件:包括微计算机及其外部存储、输入、输出设备和附件、零部件。

213 幻灯机、图片投影仪及其配件、附件,幻灯片。

214 照像机,电影摄影机,电影放映机,银幕,照像制板机,照像机镜头,放大机,各种胶卷,胶片,感光纸,镜箱,闪光灯,闪光灯泡,滤色镜,测光表,曝光表,遮光罩,半身镜,接镜环,取景器,自拍器,三脚架,洗像盒,显影罐及其它照像器材,冲洗设备和冲洗用化学剂等。

215 自行车,三轮车,上述车辆配件、附件。

216 各种手表,怀表,秒表,带有计算器的手表,上述表用配件、附件。

217 闹钟,座钟,挂钟,台钟,落地钟,钟用配件、附件。

第3号:化妆品、摄像机。税率80%

301 化妆品:包括各种香水,香粉,花露水和其它化妆品

302 摄像机及其配件、附件。


 

第4号:烟、酒。税率100%

401 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包括香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嚼烟,鼻烟,碎烟,烟梗,烟末。

402 各种内服的酒、健身酒、药酒(只适宜外用的药酒归入税号第1号)。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日修订) 注:部分物品完税价格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的公告" 第1号: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 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及本表2、3、4税号没有包括的物品。税率10%


 

税号 品名及规格 单位 完税价格(人民币:元) 
101 书报、刊物、及其它印刷品:
 另估 
102 教学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 
-幻灯片 片 0.00 
-录音带 盘 20.00 
-录像带 盘 80.00 
-影片 盘 另估 
103 金、银、珠宝及其制品: 件 另估 
其它饰品: 件 50.00 
104 食品、饮料:
 
-食品
 
--食用植物果实及制成品 千克 50.00 
--食用动物肉类 千克 50.00 
--水产品 
---高级水产品 千克 200.00 
---其它 千克 50.00 
--调味品 百克 20.00 
--食用菌 
---香菇
千克 50.00 
---木耳 千克 40.00 
---其它 千克 60.00 
-饮料 
--茶叶 百克 20.00 
--咖啡 百克 20.00 
--其它 百克 另估 
-其它 千克 另估 
105 补品: 百克 另估 
106 农作物种子:
包括各类谷物种子、菜子、草子、花子、及其它植物种子
千克 50.00 
107 医疗器材、保健器材、按摩床和椅: 
-医疗器材
件 另估 
-保健器材
件 1,000.00 
-按摩床、椅
件 10,000.00 
108 测量、计量用仪器、仪表: 
-精度十分位及以下 件 200.00 
-精度百分位以上 件 另估 
109 各种药品、药料: 百克 另估 
110 打字机: 
-手动式 台 200.00 
-电动式 台 500.00 
-电子式 台 2,000.00 
111 体育用品: 
-各种球类 个 另估 
-各种棋类 套 100.00 
-各种运动器具、用具 件 500.00 
-多功能健身器具 件 另估 
112 厨房、卫生间用具 
-微波炉 台 1,500.00 
-家用洗碗机 台 2,000.00 
-炊具 件、台、把 另估 
-餐具、刀具 把、个 50.00 
-灶具 件、台 800.00 
-厨具 件、台 400.00 
-卫生用具、洁具 件 500.00 
113 各种橡胶、塑料材料
及其制品:
千克 300.00 
114 工具: 
-小件套装工具 套 200.00 
-其它 
--手动工具 件 100.00 
--电动工具 件 1,000.00 
115 文化用品 
-电子计算器 个 200.00 
-电脑记事簿 个 1,000.00 
-电子字典 个 1,000.00 
-其它 件 另估 
116 乐器: 
-钢琴
 
--电子钢琴
架 5,000.00 
--三角钢琴
架 50,000.00 
--其它
架 4,000.00 
-电子琴
 
--49键及以上
台 1,500.00 
--49键以下
台 800.00 
-手风琴
台 300.00 
-其它
件 另估 
117 鞋靴:
 
-旅游鞋
双 500.00 
-皮鞋
双 600.00 
-其它
双 另估 
118 家具
 
-真皮家具
件 3,500.00 
-其它
件 另估 
119 杂项制品:
 
-手提包
个 200.00 
-旅行箱
个 400.00 
-电风扇
台 400.00 
-电熨斗
个 200.00 
-电吹风机
个 200.00 
-电动剃须刀
个 200.00 
-地板打蜡机
台 500.00 
-缝纫机、编织机
 
--手动
台 400.00 
--电动
台 800.00 
--电子
台 2,000.00 
--配件、附件

注:机头按整机完税价格80% 估价
件 50.00 
-吸尘器
 
--400W及以下

注:每增加100W加价100元
台 400.00 
-除湿冷暖风机
台 1,500.00 
-增、除湿机
台 1,000.00 
-电暖器
台 1,000.00 
-热水器
台 1,000.00 
-空气清新机
台 1,000.00 
-电话机
 
--无线电话机(大哥大)
台 5,000.00 
--电话传真机
台 5,000.00 
--其它
台 500.00 
--配件、附件
件 400.00 
-游戏机
 
--液晶显示
台 50.00 
--台式(用电池)
台 100.00 
--连接电视机
台 400.00 
--软盘片
个 60.00 
-其它
件 另估 
120 邮票:
 
-中国邮票、小型张、纪念封
张 另估 
-港澳台、外国邮票
张 5.00 
-港澳台、外国小型张、纪念


张 10.00 
121 其它物品
 另估 
第2号: 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上述物品配件、附件。税率30%

税号 品名及规格 单位 完税价格(人民币:元) 
201 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棉)、木棉、麻皮、丝棉、人造棉、合成棉:
 
-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

棉)
千克 40.00 
-木棉、麻皮、丝棉
千克 80.00 
-其它
千克 50.00 
202 棉,麻,毛,真丝、人造丝及其它材料制线、丝、纱、绳:
千克 100.00 
203 棉、麻、毛、真丝、人造纤维、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
米 100.00 
皮革:
千克 300.00 
204 各种衣料制衣着、头巾、领带、帽子、手套、袜子、手帕、床上用品、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布及其它纺织制成品、皮革制成品:
 
-各种材料制衣着
 
--外衣
 
---皮衣
 
----裘皮衣
件 另估 
----其它
件 2,000.00 
---其它材料制衣着
件 500.00 
----长外衣
件 500.00 
----其它
件 另估 
--内衣
 
---长内衣
件 200.00 
---短内衣(包括背心、内

裤等)
件 100.00 
--其他
件 另估 
-床上用品、其它纺织制成品
 
--床上用品
 
---毛毯、被子、床罩
条、件 400.00 
---其它
件 另估 
-其他纺织、皮革制成品
 
--棉制品
条、件、对 80.00 
--麻、毛、真丝制品
条、件、对 150.00 
--皮革制品
条、件、对 200.00 
--其它
条、件、对 另估 
205 电视接收机:
 
-彩色电视机
 
--8英寸及以下液晶袖珍式

注:每增加1英寸加价200元
台 800.00 
-黑白电视机
 
--12英寸及以下

注:每增加1英寸加价100元
台 400.00 
-电视录(放)像一体机
 
--14英寸及以下

注:每增加1英寸加价200元
台 2,000.00 
-配件
 
--同轴电缆
千克 10.00 
--馈线
千克 10.00 
--其他

注:显像管的完税价格分别按整机的30%估价
件、个、副 100.00 
-视频投影仪
 
--最小投影尺寸30英寸及以下的投影机

注:每增加1英寸加价500元
台 5,000.00 
--投影电视
台 10,000.00 
206 电冰箱
 
-100公升及以下
台 1,000.00 
-101-200公升
台 2,500.00 
-201-250公升
台 3,500.00 
-251-300公升
台 5,000.00 
-301公升及以上
台 10,000.00 
-配件、附件
 
--制冷剂
升 40.00 
--压缩机
台 1,100.00 
--电脑控制板
个 500.00 
--其它
件 200.00 
207 洗衣机
 
-半自动
台 1,100.00 
-全自动
台 2,000.00 
-滚桶式
台 3,000.00 
-洗衣干衣一体机
台 4,000.00 
-干衣机(烘干机)
台 2,000.00 
-配件
 
--电脑控制板
个 500.00 
--其它
个 200.00 
208 收(放、录)音机:
 
-收音机
 
--四波段及以下
台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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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计委、财政厅局、农业(林)厅局、环保局(厅)、爱卫会、中医药局:

  为推动新一轮全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卫生事业与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将《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卫生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环保总局
                                 全国爱卫会
                                 国家中医药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

(2001—2010年)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英文名Primary Health Care , 英文简称PHC)是农村居民应该人人享有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实施农村初保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经过努力,我国农村已基本实现了1990—2000年初保阶段性目标。为不断提高初保水平,开创新世纪初保工作的新局面,现制定农村2001-2010年初保发展纲要如下。

一、总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问题,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使广大农村居民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4和1/5,平均期望寿命在2000年基础上增加1-2岁。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和其他重大疾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伤害。稳定计划免疫接种率,提高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预防、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老年保健。

(二)提高乡、村卫生机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的管理,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四)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提高农村自来水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结合小城镇和文明乡镇建设,创建卫生乡镇,改善农村居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

(五)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积极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原“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和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人群健康相关行为的形成。

(六)依法加大对公共卫生、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控制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努力抓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劳动卫生。

(七)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特点与优势,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

(八)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探索实行区域性大病统筹,逐步建立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三、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应将农村初保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初保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初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发展计划部门要将初保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促进初保目标的实现。

  卫生部门要做好初保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加强农村卫生网络建设,加大卫生监督监管力度,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人畜共患病的预防控制,配合做好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测和监管,严格监控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提高农村环境质量。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负责改水、改厕的规划实施,组织改水、改厕新技术的交流、推广,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指导。

  中医药部门要制定切实发挥中医药在农村的优势与作用的具体政策措施,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在农村广大地区大力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规范中医药服务。

  教育、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水利、文化、计划生育、广播电影电视、药品监督、扶贫办等部门机构也应根据职责,落实有关措施,支持做好农村初保工作。

四、实施策略

(一)分级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初保发展纲要,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组织全国性的督导和经验交流,并对全国农村初保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按照纲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农村初保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负责组织本地区初保的具体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

(二)分步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明确2001-2010年分阶段实施的进度和要求,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科学规划,整体推进,全面落实。

(三)分类指导。经济发达地区要不断深化初保工作的内涵,进一步提高初保服务水平;经济欠发达地区要结合西部大开发和扶贫攻坚计划,扶持西部及贫困地区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使危害严重的主要地方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得到基本控制。

(四)社会参与。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和农村经济组织继续关注和参与农村初保工作,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广大农村居民也要承担起保护自身健康的责任,移风易俗,摈弃陋习,加大对自身健康消费的投入,积极参与初保活动。

(五)协调发展。实施初保要坚持增进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与促进社会文明建设相结合,保护农村生产力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做到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和个人广泛参与,在全社会树立起大卫生的观念。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初保工作督导制度,加强对初保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各级政府要主动向人大、政协汇报并接受其对初保工作的监督和建议,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社会舆论和农村居民在初保实施中的监督作用。

(二)继续深化农村卫生机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转变服务观念和模式,全面提高人员素质,以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农村居民提供比较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推进初保的法制化进程。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初保立法工作,逐步将农村初保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区要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四)建立分级监测和评估制度。应将初保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调查,及时、准确反映实施情况,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全国农村初保实施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评估。

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规律,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安全、合理、有效规范的财政资金运作方式,加强和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办法适用范围。

纳入本办法规定审批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部门年初一般预算安排支出的资金(以下简称预算资金);超额完成年初一般预算收入的资金(以下简称超收资金);非税资金;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上级资金)。



预算及超收资金的审批程序



第二条 预算资金及超收资金的内容。预算资金主要包括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含人员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费用,按标准核定的公用经费、业务专项经费、公积金等)。

专项支出是指:不包括经常性支出,但已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的各项专款。

超收资金主要是指:超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般预算收入。

第三条 预算资金及超收资金收支计划的制定。

1﹒预算资金收支计划的制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可支配财力的情况、上级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拟定市级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将全年的收支项目、金额统筹谋划,经市财政局集体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核准,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经常性支出,每年由财政部门提出经费标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编列部门预算;专项支出安排,首先由部门提出,列明具体的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分管市领导共同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超收资金收支计划的制定。对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除了部分用于必要支出外,原则上转到以后年度经过预算安排使用。对超收中用于当年安排支出的,由市财政局作出方案向市人大报告后,按照资金审批权限办理;对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年度超收的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精神提出使用安排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审议通过。

第四条 预算资金的拨付。

1﹒列入部门预算的经常性支出。市人代会批准年度预算后,按照《清远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暂行办法》(清财库〔2004〕5号),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由主管科室审核后再由国库支付中心分月将资金下达,实行授权支付,年终市财政局与各单位进行资金清算。

2﹒列入年初预算的专项支出。市人代会批准年度预算后,按照《清远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暂行办法》(清财库〔2004〕5号)和《清远市市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规定》(清财库〔2005〕5号),由使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视库款情况,分轻重缓急,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和直接拨款的形式。

3﹒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增人增资,上下级财政的补助、上解以及财政体制结算等事宜,由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里直接办理。

第五条 年度内预算追加资金的审批程序。

1﹒单位或部门的临时请款,由使用单位提出用款申请。100万元以下的请款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后,报市长审定;100万元至300万元的请款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超过300万元的请款直接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市委常委会或市党政班子、市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直接决定办理的事项,无论金额多少,由市政府审核执行,超过300万的,向市委常委会报告。

特殊情况需要的支出,经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市长签字同意,可以由市财政局预付资金,但事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程序报批,完善资金审批手续。凡未按程序批准,单位擅自决定的项目支出,所需经费一律由资金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2﹒上级文件要求地方配套的资金,根据资金的使用性质,由使用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的配套方案,按上述权限报市委或市政府审批。

3﹒预算追加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年初安排的预备费、年底的超收资金以及非税收入资金 。

4﹒财政内部审批程序,首先由主办科室根据各有关的文件依据,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分(协)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呈局长审批(以下相同)。



非税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第六条 非税资金是指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形成的资金。非税资金按管理模式来分有两种,分别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资金。

第七条 已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资金审批程序。

年度财政预算已安排的非税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收入进度安排支出,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年度财政预算超收的非税资金,属于成本部分(指应缴中央和省的资金 、征收成本等),由市财政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属于非税超收可安排部分,由用款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必须由其主管部门先加具意见)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按预算内追加资金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八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资金审批程序。

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资金主要有应缴国库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缴国库的非税收入,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入库;教育收费按《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4〕26号)规定全部安排给学校或幼儿园;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转发清远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8〕77号)和《关于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清财综〔2008〕44号)的规定,由财政部门下达收费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和事业发展预算,资金按月预拨,年终清算(2012年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预算供给标准调整执行情况适时进行改革);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资金除上述之外的支出,按预算内追加资金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政府性基金支出审批程序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是指根据有关法规,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

政府性基金属于成本部分(指缴中央和省的资金、征收成本等),由市财政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办理。政府性基金属可统筹使用的资金,按预算内追加资金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大型活动项目及基建项目请款程序



第十条 大型活动项目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大型会议、庆典、招商旅游推广活动、论坛、晚会等活动。

大型活动项目必须经由市委、市政府同意举办。一般由主办单位年初提出项目可行性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或由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举办,纳入市委、市政府每年的活动计划。预算执行过程中,除上级交办的活动,原则上不再增加。

对纳入市委、市政府每年活动计划的项目,由主办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提出经费预算方案,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出具意见,按照资金审批权限报批。

项目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同意的经费预算方案开支。在项目筹划过程中,由于方案的变更或物价等因素,出现新增开支或超预算开支项目,必须在事前由项目主办单位提出经费调整方案,再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资金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由于时间关系,经费调整方案无法经过会议审议通过,必须经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市长签字同意,财政部门才能预付资金。若经费调整方案最终未获批准或所批准金额与申请金额存在差额,超支或差额部分一律由责任单位负担,所预付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其日常经费中按计划扣除。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由于主办单位擅自调整方案,没有按照程序报批造成超支的,所需资金一律由资金使用单位自行承担,财政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是指由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根据《印发清远市中心城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规则的通知》(清府〔2008〕96号文)和《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通知》(清府〔2009〕48号文)以及《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1〕64号文)等的相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或者是经市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市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市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确定的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及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工程的进展情况,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上级资金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上级资金的审批程序。

上级资金是指:上级通过市财政局下达给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或某个项目的专项资金。

上级文件已明确资金使用单位及支出项目的,由市财政局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办理,直接下达相关单位。属于联合发文的,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上级文件未明确资金使用单位或支出项目的,由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用款计划,报分管的市领导联合审批后执行。

对省财政厅直接单独下达到市财政局的资金,如有指定项目或使用单位的或可以依据文件分配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办理;否则,由财政局按照资金使用权限报市委或市政府审批。



资金监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财政资金的使用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市人大的监督,以及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检查或审计。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 对财政资金的归集使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往发布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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