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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备案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7:17:43  浏览:8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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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备案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备案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8月4日发布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将本文废止。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
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依法履行制订、修改、审核备案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职能。为做好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1998年11月18日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申请备案且未经批准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必须重新报备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凡1998年11月18日以后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拟订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审核备案;
在保监会派出机构成立以前,各保险公司管辖(省级)分公司拟订的财产保险主险条款费率,由其总公司初审,再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审核备案;
各保险公司管辖(省级)分公司拟订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的附加险条款,将另行规定备案管理办法。
三、各保险公司如需对已备案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进行修改,须重新报备。
四、各保险公司在报备财产保险条款时,需填写“财产保险条款备案表”(格式附后)一式三份。
五、各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保险条款费率,建立保险条款费率档案,记录保险条款的使用区域、险别、备案时间、审核单位等重要事项。
六、任何保险公司不得使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在保监会派出机构成立以前,所有保险费率的浮动统一由保监会掌握,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浮动费率。
附件:财产保险条款备案表(略)



199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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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 家 旅 游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第 37 号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台 办 主 任  王 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决定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十五条中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修改为“《旅行社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可采取团队旅游或个人旅游两种形式。”
  “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旅游团成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旅游可自行前往台湾地区,在台湾期间可自行活动。”
  三、将第五条中的“赴台旅游”修改为“赴台团队旅游”。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期间,不得从事或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组团社不得组织旅游团成员参与前款活动,并应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导或组织旅游团成员参与前款活动。”
  五、将第九条中的“参游人员”修改为“旅游团成员”。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持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根据其采取的旅游形式,办理团队旅游签注或个人旅游签注。”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参加团队旅游的,应事先在组团社登记报名。”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赴台旅游的大陆居民应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当发生旅游团成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对在台湾地区非法滞留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其被遣返回大陆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批准其再次出境。”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传真

国家煤炭工业局

煤安传真[2000]第10号

2000年9月30日 领导签批:赵铁锤

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

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国家局机关各司(室)、各在京直属单位、社团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年国庆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

发明电[2000]30号),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继续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

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预防为主,

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尽职尽责,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监督工作。

二、要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值班和调度工作,领导同志必须在岗值班。要特别加强现场的

安全管理,做到领导到位,管理到位。要加强安全检查,认真吸取贵州水域矿务局木冲沟矿

"9.27"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严格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各煤炭企业在国庆节放假期间,要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安排好以矿井"一通三防"为重点的

检查、检修工作,确保矿井通风系统性能可靠,采掘工作面风量充足。要认真落实瓦斯检查制度,

坚决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瓦斯超限作业等违法违章现象。

四、要加强对各类小煤矿的安全监察与管埋,存在重大隐患的坚决予以停产整顿,不达标不

准恢复生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

五、各单位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安全知识宣传,提高职工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对所属的

地面单位特别是公共场所,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六、各单位要注意掌握安全动态,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苗头,要及时妥善处置。对国家局

关于"9·27"事故的通报和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必须及时报国家局值班

室和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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