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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当湖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21:36  浏览:9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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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当湖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员当湖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1992年9月24日发布的厦府(1992)综233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快员当湖的综合整治,维护员当湖的蓄洪防洪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厦门市环境保护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於厦门市及进入厦门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员当湖环境的义务。对污染破坏员当湖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员当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员当湖的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综合整治总体规划。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检查、监督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污染治理,组织员当湖环境监测,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环境质量。
厦门市规划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划定员当湖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制定员当湖综合整治规划、园林规划和其他设施规划。
厦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员当湖整治工程的实施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厦门市园林管理局负责湖岸植树、绿化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任何填湖造地工程必须严格控制,必须确保蓄洪防洪所需的蓄水面积和库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填湖造地,蚕食员当湖。
第六条 任何填湖造地工程必须严格按建设管理程序办理。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动工。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污泥、土头、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倾倒入湖内或堆放於湖岸。
禁止一切妨碍、损害、破坏污水截流管网、泵站及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严禁在员当湖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物质的容器及其他污物。
第九条 禁止在湖岸绿化地带种植蔬菜、放牧、饲养家禽家畜。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员当湖沿岸的树木或损坏植被。
现有绿地或市总体规划已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或改作它用。
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的,须向市园林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得进行,并缴纳赔偿费。
第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湖岸的,须持建筑许可证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对市政设施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确需改变原有设施的,应一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得进行,并得承担赔偿损坏和改变设施的费用。
第十二条 沿岸的污水截流管建成后,禁止向员当湖排放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在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的区域,所有单位都不得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所有单位排放废水需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市环保局审核发给排污许可证后,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接通城市污水管网。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污染、损害员当湖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酌情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款或并处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其改正外,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
㈠未经批准擅自填湖造地或建造破坏景观项目的;
㈡超过规定的期限,污水仍继续排入员当湖的;
㈢破坏湖岸绿化或侵占公用绿地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其改正外,可对单位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
㈠未经核准,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㈡临时占用湖岸未经批准的;
㈢往湖内或湖岸倾倒污泥、土头、垃圾等废弃物的;
㈣在湖内清洗污物的;
㈤在湖岸放牧、饲养家禽家畜的。
第十六条 员当湖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员当湖污染损害或洪水灾害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破坏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罚款收入列为员当湖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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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

陕西省人大


陕西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89年12月22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卖淫嫖娼,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严厉禁止卖淫、嫖娼活动。对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主管部门。
查禁卖淫、嫖娼,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卖淫、嫖娼以及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卖淫、嫖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他为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警告、责令具结悔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再犯的;
(二)未经公安机关处理,但经查证属实系多次卖淫、嫖娼的;
(三)向外国人或者其他境外人员卖淫的。
第六条 被他人胁迫、诱骗而卖淫的;或者初次卖淫、嫖娼,经批评教育后表示悔改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卖淫、嫖娼的,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对查获的卖淫、嫖娼者,一律送指定医疗单位进行性病检查。患有性病的,强制治疗,其费用自理。
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其他境外人员卖淫、嫖娼,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处罚外,对被查明患有性病的,责令限期离境。
第十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
正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车船以营者或者驾驶人员提供交通工具作卖淫嫖娼场所,或者故意多次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交通工具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处罚外,可以吊销其驾驶执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查禁卖淫、嫖娼工作的需要,可以批准设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场所,对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进行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场所的设立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卖淫、嫖娼活动的非法所得,一律没收。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对制止、检举和揭发卖淫、嫖娼活动的有功人员及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查处卖淫、嫖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枸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六条 公安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在查禁卖淫、嫖娼工作中,应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凡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法犯罪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个人罚款超过二千元,单位罚款超过一万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所作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是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所人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九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九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育种创新的激励作用,我部拟制定第九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进一步扩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请你单位按下列要求组织推荐第九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

  一、已列入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种不再推荐(见附件1)。

  二、推荐的植物属或种不宜过多,原则上每个省(单位)不超过5个,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分别从不同的植物类别中推荐。

  三、推荐的植物名称以植物学分类中“属”或者“种”名为单位,如“柑橘”(属)、“水稻”(种)。

  四、各单位应在广泛征求本地区(单位)农业行政、科研、教学、推广、企业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推荐意见,并填写《第九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推荐表》(见附件2),请于2011年4月30日前以纸质件和电子件报我部科技教育司。

  联系人:转基因生物安全与知识产权处 孙俊立 林祥明

  联系电话:010-59193059 59192121

  电子信箱:cq@agri.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编:100125


附件:
附件1:农业部已发布的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KJJYS/201103/P020110321352603173194.doc

附件2:第九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推荐表.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KJJYS/201103/P020110321352603792136.doc

农办科〔2011〕5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KJJYS/201103/P020110321352603798907.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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