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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24:57  浏览:9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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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22号
 《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于2009年10月22日经市人民
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
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
学严谨、程序简化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
部门和工作机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人民政府
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机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区县依法行政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机构,由区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管
理部门依据不同考核项目分别进行考核,具体考核项目由市全面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下列事项:
  (一)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政府职能情况;
  (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三)制度建设质量情况;
  (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防御风险情
况;
  (七)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制约情况;
  (八)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九)依法行政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与依法行政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内容,由市全面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和本市依法行政工作重点
、主要工作目标制定,包括年度考核目录、考核标准和考核细则
,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施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内容,由各区县依法
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市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制定。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及标准应当逐年深化提高。
  第六条 市和区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级依法
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下列考核工作职责:
  (一)拟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录、考核标准、考核细则,
经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公布施行;
  (二)具体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起草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的通报;
  (五)检查验收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整改情况。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依法行
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综合考核与专业考核相结合。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 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二) 审阅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三) 查阅相关案卷、文件、资料;
  (四) 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
  (五) 核实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记录、统计数据;
  (六) 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意见。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考核信息资源共享
机制,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涉及依法行政考核事项
的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结果,可以直接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参考
依据,不再重复考核。
  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组织应当提供相关检查评议结果。
  第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个等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
格等次:
  (一)未报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
  (二)未达到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细则中确定的合格标准的;
  (三)经查实在考核中有提供虚假情况、数据等行为的;
  (四)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
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
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因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
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引发恶性事件的;
  (七)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
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应当予以
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创新举措被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作
为经验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专项工作成绩突出,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
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新闻媒体或者本市主要新闻媒体
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第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于次年一月上旬报送依法行政工
作书面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报告内容应当全面、真实
、准确。
  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应当由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不按时报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或者报送的报
告、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完成依法行政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考评体
系,与奖惩挂钩。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
予表彰。
  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
格的,在本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被评为优秀,并应当向
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区县人民政府考结果为
不合格的,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整改情况由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按照下列规
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见谈话;
  (二)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按照职责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
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被考核单位行政行为涉嫌
违法的,由市或区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
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对年度依法行政考
核结果予以通报,同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大常委会、政
协以及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对中央驻津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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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公检法工商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公检法工商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中办发〔1998〕14号)下发后,各地财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配合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工作
进展很不平衡,有的财政部门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做好公、检、法、工商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涉及财政部门内部多个业务单位,各业务单位间应加强协调配合。为便于联系和沟通,请各厅(局)指定一名厅(局)级领导和一个业务处牵头主管此项工作,并在10月底以前将主管领导和牵头业务处名单报我部公共支出司。
二、按规定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是供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掌握情况、制定政策的重要信息资料。各厅(局)应按我部规定于每季末20天内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对个别未上报上半年统计报表的厅(局),要尽快统计上报。从今年第3季度起,凡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报送报表的厅
(局),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严禁收支挂钩,及时核拨经费
要根据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预算定额标准,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部门预算。严禁将预算安排与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入数额挂钩,或采取其他“明脱暗挂”的做法。对上述部门的经费申请,要在核定预算数额和上交
财政专户总额以内,根据用款计划和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核拨付,不得无故拖延。
四、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服务工作
要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统一票据,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领、购工作;要及时明确指定收款银行,以便于收缴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力度,对应上交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监
督、促使有关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同时要配合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做好中央驻地方单位的收入监缴工作。
五、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为支持贫困地区公、检、法部门改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今年已增拨了部分专项经费。各地也应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配合中央专款,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起对贫困地区的经费保障机制,尤其要保证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按时发放




1998年10月9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运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切实提高我市出租车驾驶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行为,提升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我局依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订了《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
  该办法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适应城市文明建设需要,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服务资格证》)是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申领和使用《服务资格证》。
  第四条 《服务资格证》设正证和副证。正证为8*14cm过塑硬卡,正面有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二寸数码彩色打印照片、驾驶员姓名、服务单位名称、车号、编号及有效期等内容;副证为IC卡,记录经营行为与服务质量。《服务资格证》式样由杭州市出租车管理处统一制作。
  第五条 《服务资格证》管理,包括《服务资格证》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核发、登记,持证人员的复训、审验、档案管理和违章处理。
  第六条 《服务资格证》实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职业道德、服务规范、专业常识和安全防范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经营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名,参加服务资格业务培训和考核。《服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一)具有杭州市、区、县(市)常住户籍,非杭州市、区、县(市)常住户籍的须持有杭州市、区、县(市)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明;持有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二)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杭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DIC卡,以及杭州市、区、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证明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八条 经业务考核合格者可以在三年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服务资格证》。申请时应当递交以下材料:
  (一)《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聘用协议。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为驾驶员整体办理《服务资格证》的,应当在办证的相关表格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并委派专职人员具体负责。
  第十条 每辆客运出租汽车,申领《服务资格证》不得超过三张。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参加营运时,必须携带并规范使用《服务资格证》正证和副证。《服务资格证》正证应当正面朝向乘客,放在副驾驶室前方专用支架上,并主动接受乘客监督。专用支架不得摆放其他物品。
  第十二条 《服务资格证》实行证、车、单位对号管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服务资格证》上指定的服务单位和车辆参加营运和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资格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准转借,变造或伪造。
  第十四条 《服务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应在《服务资格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经营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业务复训或者考核,并持原《服务资格证》及经复训考试合格的证明,在《服务资格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五条 变更《服务资格证》内容,换证或补证的,应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服务资格证》遗失的,还须登报声明作废并由本人申请补办;换聘的,还须提交新的聘用协议。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建立完整的从业人员档案,不得聘请无服务资格证人员和已解聘待岗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
  第十七条 取得《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因辞职、解聘或其他原因待岗的,应当将《服务资格证》正证交回经营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重新聘用后,凭副证及新单位的聘用协议办理新的《服务资格证》正证。待岗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应申请参加业务培训,成绩合格者可凭原副证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或协议办理《服务资格证》正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服务资格证》内容变更或损坏的,须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 杭州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实行IC卡记点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服务资格证》无效。
  (一) 有效期超出核定年限的;
  (二) 虚假变造证件内容的;
  (三) 伪造、模仿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注销《服务资格证》。
  (一)超过有效期90日未换证的;
  (二)确认违章后,超过规定期限60日拒不接受处理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服务资格证》的;
  (四)持证人死亡的;
  (五)持证人因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刑、刑事拘留或有其他违法行为,不具备从业资格的;
  (六)一个考核年度累计扣分两次达20分以上的;
  (七)连续两年审验不合格的;
  (八)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九)有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违章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吊《服务资格证》。
  (一) 侮辱、殴打乘客或运管人员,情节恶劣的;
  (二) 在一年内严重违章经营受到暂扣营运证或一千元以上的罚款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被注销《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属于第二十一条(一)、(二)、(三)、(七)项情形的,可重新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申领《服务资格证》,属于第二十一条(五)、(六)、(九)项情形和被吊销《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服务资格证》 。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公正的执行本办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杭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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