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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直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09:36  浏览:99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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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直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政办发〔2006〕132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直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市直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平凉市市直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化解疾病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和《平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市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单位和个人(含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费保险,是一种为解决参保企业职工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而建立的商业医疗保险制度。
  第四条 大额医疗保险采用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投保、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收费、医疗费赔付、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受益的模式运作。
  确定投保商业保险公司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审定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签定服务协议,服务协议须明确参保时间、缴费标准、待遇支付标准和期限。如果商业保险公司不能履行服务协议时,医疗经办机构要提前1月告知商业保险公司,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提前终止服务协议。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所涉及的医疗机构的管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及就医管理办法等,按照平凉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本着“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每人每年度80元筹集,其中个人(含退休人员)缴40元,所在单位补助40元。改革改制破产关闭企业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其大病医疗费用个人缴40元,市财政补助40元。
  第七条 建立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可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中扣缴大额医疗保险费,剩余部分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退休人员、企业骨干及市级以上劳模等的医疗补助,也可经企业提出申请,委托医疗经办机构代为管理。
  第八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按单位核算,在第一季度前,一次性缴纳。各参保单位须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本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基数后,到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缴纳。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住院费用和特殊门诊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8万元以下的医疗费,可享受大额医疗保险补助。补助比例为88%。18万元最高限额中含个人自付比例部分,不含个人自费部分。
  大额医疗保险具有低投入、高回报的特征,为鼓励参保单位连续参保,化解赔付风险,采取奖励的办法,即连续参保每增加1年,赔付比例提高1%,赔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92%;中断缴费的,每中断1年,赔付比例降低1%,最低为85%。
  第十条 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其补缴期限在6个月内的,其补助最高支付限额减半。参保人员未缴费超过6个月的,终止大额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本统筹范围内调动的,大额医疗保险关系可随同转移,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调出本统筹范围的,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大额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赔付程序: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支付完结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大额医疗费用赔付手续。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赴外地医疗机构就医,须经定点医院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否则,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变化和大额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对本办法确定的保险费率、赔付标准和最高赔付限额等适时提出调整意见,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商业保险公司应按照“互惠互利”的经营原则,加强对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及时赔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商业保险公司、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有关大额医疗保险争议时,原则上以合同规定为依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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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我省一些企业出现了生产经营困难、停发或减发工资,职工基本生活困难等问题,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1996年,省政府决定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征收帮困基金,取得了一定成绩。根据一年来的运行情况,对帮困基金征收办法作
了必要的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6〕29号)同时废止。

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6〕2号)精神,为了解决停产、半停产及严重亏损企业中特困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省政府决定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为切实做好帮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我省
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1、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业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其住宿经营收入的1.5%征收;
2、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业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其餐饮经营收入的1.5%征收;
3、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娱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
4、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桑拿、美容、美发、浴足、保健按摩等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
5、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寻呼业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
6、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移动电话的用户,每部手机按每月10元征收。
企业单位缴纳的帮困基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从实扣除。
二、征收机关和征收办法
1、帮困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帮困基金的征收工作;各级银行部门要积极配合征收机关做好帮困基金的入库报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
2、帮困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和各专业银行办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帮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
3、征收机关征收帮困基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帮困基金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书”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管理。
4、各缴纳单位和个人要如实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漏缴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拖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执行处罚。对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
日加收2‰的滞纳金,收缴的滞纳金并入帮困基金。
5、帮困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按月随营业税同时征收。凡按规定应缴纳帮困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帮困基金与应缴的营业税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向手机用户征收的帮困基金由电信部门在收取话费时代收,与营业税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帮困基金的管理
1、帮困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征收的帮困基金一律就地全部缴入省金库(帐户:0206-16)。具体报解划转办法按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做好帮困基金管理与收纳入库工作的通知》(陕银发〔1996〕126号)办理。省财政厅按季以地
市入库的帮困基金数给地市返还60%,省上集中40%,用于困难地区和行业的定向补助。
2、各级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比例报解入库,严禁混库;各级银行部门要认真做好帮困基金的入库、上划工作,不得随意扣压、挤占和截留。
3、各级征收机关征收的帮困基金,由省财政厅按照实际缴入省国库金额的5%提取劳务费,专项用于财税部门宣传、报表印制、奖励先进以及支付基层征收、管理、稽核人员的劳务报酬。其中75%按各地征收入库数返还各地市财税部门,25%由省上统一使用。
四、各级财政和地税部门应逐级报送帮困基金入库进度季(年)报表和月份快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帮困基金的征收情况。各地市财政和地税部门于季度终了15日(年度终了30日)内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五、本暂行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2月9日

济南市推进依法行政若干制度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推进依法行政若干制度规定

《济南市推进依法行政若干制度规定》已经2011年3月22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化、制度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法制教育
  (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按照国务院领导干部学法“五落实”(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的要求,各级各部门都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集体学法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提倡领导干部业余时间自学法律法规。
  (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逐步提高法律知识在公职人员选用、录用等考试中的比重;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和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专项法律知识测试。 
  (三)法制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适时组织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专门法律和新法律法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确保必要的课时。
  二、完善决策机制
  (四)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要采取座谈会等多形式,通过媒体等多渠道,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经过听证程序;征集意见的采纳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反馈社会。
  (五)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拟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议题内容,要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研究。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事关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特别要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风险等方面重点评估。经评估存有不可控风险的,不予决策。
  (七)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对于事关经济与社会发展、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定。
  三、改进地方立法
  (八)编制立法计划制度。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和依法行政进程,每年都要编制立法计划。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确定立法重点,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实施。
  (九)立法公开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立法项目都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媒体公布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情况。重大立法项目,要组织专家学者论证。
  (十)评估清理制度。探索开展对法规规章施行效果的评估研究,对立法过程成本、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进行分析论证。定期清理政府规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
  (十一)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禁止超权限或违背程序制发。文件制发前要经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内容不合法的不能发布。
  (十二)集体研究制度。制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基础上由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定。
  (十三)统一制发制度。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十四)备案管理制度。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发布后的15日内报上级政府及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发布后的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五)有效期管理制度。各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其效力自动终止。定期对各类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行政执法
  (十六)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对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逐一认定,并编制目录向社会公开。法律变化引起部门职责变化时,要及时调整执法主体目录。拟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要经过专门法制培训考取执法证件,获得执法资格,由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录入本级执法人员信息数据库。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执法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法律的更新和实际情况的变化,政府法制部门定期测试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达不到新要求的收回执法证件。
  (十七)行政执法事项编码管理制度。对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实行编码管理,向社会公布目录,未取得编码的不得实施。法律变化引起行政执法事项增减时,要及时调整编码目录。逐步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其他执法事项梳理确认后实行编码管理。
  (十八)标准裁量制度。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对各类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标准予以细化、量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行使裁量权限。
  (十九)综合执法制度。根据不同行政管理领域的特点,积极推行综合执法,有效避免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推进综合执法向多领域拓展、向基层延伸,引导有条件的乡镇在不同行政管理领域实行综合执法。
  (二十)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特别是对行政执法中有关监督检查纪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各级法制部门(机构)要定期评查各部门的执法案卷,促进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六、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一)信息公开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编制、修订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健全信息公开发布机制,维护、更新信息网站,落实信息公开载体。
  (二十二)办事公开制度。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把办事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原则,拓宽办事公开领域,依法公开办事过程和结果,保障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提高复议水平
  (二十三)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各级复议机关应当依法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异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扩大范围,简化手续,畅通渠道,稳步推进行政复议权相对集中工作。
  (二十四)规范化办案制度。采取听证、庭审、专家论证、调解和解、集体研究等方式,保障当事人权利,提高办案质量。坚决纠正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八、强化监督考核
  (二十五)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各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
  (二十六)行政执法电子监察制度。建设市级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分步实现各类行政执法网上运行。先期将市级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系统,实时监督;稳步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向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和县(市)区拓展、延伸。
  (二十七)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允许其在必要时了解执法情况、查阅执法案卷,对各类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二十八)社会监督制度。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支持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一经查实的要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九)行政问责制度。因违背法定程序决策、行为不当、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产生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评价业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将贯彻本规定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措施,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稳步实施。各级监察、法制部门(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力争用2年时间构建起符合法律要求、切合工作实际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促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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