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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研究》后记/高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19:01  浏览:9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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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研究》后记

高军 法学博士、江苏理工学院副教授、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我童年生活在苏北美丽洪泽湖畔的一个乡村,记得那时的故乡沟渠纵横,水将一个个小村庄隔开,这些村庄结合在一起构成村落。最早住的是旧的土坯房子,房前屋后有各种各样的树——枣树、梨树、榆树、桑树、柳树、槐树、栗树、香椿、泡桐……,还有很多很多叫不出名字的树种,对了,还有一个很大的竹园——童年的我经常在里面徘徊,物色哪根竹子最适合做钓杆。乡下的孩子是在疯玩中长大的——爬树、掏鸟窝、钓鱼、在小河里扑腾、满田埂的钓黄鳝、将竹杆一头劈开中间用一根棍子撑着缠绕上蜘蛛网到处粘知了……。那时候河水很清,乡下孩子渴了会直接掬起河水喝,河里有各种各样的鱼。树上有斑鸠、黄雀、八哥、啄木鸟、杜鹃……,很多很多种类的鸟,偶尔还会有云雀唱着欢快的歌轻盈的飞过。夏夜里繁星满天、空气中飘着淡淡的荷香和漫天飞舞的萤火虫、满耳蛙声如鼓,大人们在树下纳凉,摇着芭蕉扇,聊家长里短,成群的孩子们在月光下嬉戏。

童年的记忆,除了快乐,还有稼穑之艰辛。印象中,那时家里有十一亩责任田,父亲是乡里投递员——那时候乡还被人们习惯叫做公社,母亲是乡村民办教师,要侍候十一亩责任田和三个孩子——好象每到冬天家里还有“挑河工”的力役,在那个耕作以人力和畜力为主,被子靠手缝、衣服靠手洗、甚至乡村还没有通上电的时代,可以想见父母的困难。我们姐弟三人,很小就体会了放牛、打猪草、拾粪、肥田、给自留地里蔬菜瓜果浇水、以及插秧、收割、看谷场等劳动之艰难。

那个时候,经常在黄昏夕阳西下的时分,远处江苏油田勘探处的高音喇叭会播放一些“大海啊,故乡”、“军港之夜”等歌曲,透过优美的旋律,懵懂少年的内心深处隐约对远方产生了憧憬和渴望。对城里的概念,来自油田孩子们说的普通话,还有一次也可能是好几次过年前夕路过油田勘探处,看到油田职工在柏油马路边分好几卡车的苹果、带鱼和冻羊腿——乡下孩子难免会产生低人一等的深深的自卑和失落。

上了中学,故乡渐渐远离,后来家里搬到了乡上,再后来搬到了县城,回村庄的次数越来越少,故乡渐渐变的模糊。

感谢有幸生在那个读大学可以包分配实现“跳农门”的年代。那个时候,上大学不用太为未来发愁,还可以经常谈谈理想和未来,大学生活的节奏是慢的,有闲暇、有情书、有周末的舞会,夏天的黄昏和晚上还可以在校门口大草坪上聚集三五好友闲聊,弹吉他唱歌,或者是只是在草坪上随便闭目躺躺,什么也不想。

大学变了,扩招、形形色色浩大的学术工程、功利化的考核,使大学越来越浮躁浅薄,老师和学生们可以悠哉的日子已永远消逝了。大学里大家都很忙,可又有多少人能说出为什么会忙碌以及如此忙碌的意义究竟何在?

故乡也变了,记忆中的故乡竟无丝毫踪迹可再寻觅。油田勘探处搬迁了,留下了很多衰败的二层、三层的旧楼房,儿时记忆中宽阔的油田柏油马路也显得那么窄、因年久失修而坑坑洼洼。经过一次次统一规划的改造工程,村庄水泥路边千篇一律排列着俗气的红砖瓦房院子,村头建起了几家工厂,高高的烟囱里缕缕的冒着灰色的烟。记忆中那些挂满串串白花的槐树、满树粉红色喇叭花的泡桐、……还有最让游子梦魂萦绕的果实挂满枝头的大尖枣树,都去了哪儿了呢?映入眼帘都是千篇一律的速生阔叶杨树——单调而乏味,不过听说这种树很经济,几年即可以伐卖。童年时带给我们无尽快乐的纵横交错的、夏天可以供孩子们戏水、钓鱼、采菱角、鸡头米、摘荷叶当凉帽玩耍,冬天可以将水刮干“竭泽而渔”而且经常还收获颇丰的河渠和池塘,竟已成为平地再也无从寻觅,一起消失的还有长着长长胡须的鲶鱼、脑袋大笨笨的“虎头?”、扁平的“死胆屁”、脊背上全是刺的刀鳅、调皮捣蛋的小罗汗鱼……。童年时渴望的挑货郎悠扬的笛声、“冰棍拿钱”的叫卖声、烧碳爆米花机的爆炸声、行走乡间说书人的快板声也都永远的逝去。还有,那些熟悉的鸟儿,怎么也都不见了呢?只剩下灰暗的、成群乱飞的麻雀。童年的玩伴都已外出打工,孩子们也被集中到镇上或县城读书了。夏天夜里,再也见不到孩子们成群嬉戏的场景,甚至连萤火虫都很少见了,蛙声也不再如鼓。没有了树,没有了河,没有了鸟,没有了孩子们的欢笑,故乡显得了无生气,垂暮而寂寥。严格的独生子女政策、电视、化学农业、工业化、急功近利的城镇化,改变了一切,短短的三十年,却已经物是人非,沧海桑田。

始终感觉自己还是乡间那个懵懂、憧憬的少年,童年、少年的乡间生活经历给了我坚忍的意志与悲悯的关怀,历史学教育给了我观察分析问题宏观、历史的视野,法学教育促使我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制度理性。常常在思考:这就是我们所向往的现代化么?没有了故乡和历史,会迎来一个什么样的未来?当下这个时代将来在历史上会留下怎样的一页?如果在当下这个社会阶层日益固化、社会上升途径堵塞、通过读书改变命运已极难的时代读大学,我可能也不知道明天何处可以安放自己的青春,也许正在忙着考各类其实对人生并无助益的证书吧?

致谢部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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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5〕6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阳泉市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九日









阳泉市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抵御市场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市级储备粮油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和省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储存、结构优化、安全规范。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阳泉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根据全市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下文执行。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动用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动用。 

第五条 本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粮油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粮油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计划,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局按照批准的动用计划下达动用指令,签发《市级储备粮油出库通知单》或《市级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承储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和时限出(入)库。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实物量管理,并规划和制定市级储备粮油的总体布局及规模,审核认定承担市级储备粮油储存企业的资格,制定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质量、数量、安全及轮换情况。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布局、规模不合理时,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调整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等项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农发行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储存、轮换等所需贷款,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市审计局应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定期对有关市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级储备粮油在本县(区)内的行政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并责成县(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做好相关业务的管理。同时接受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由具备条件的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储存(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储企业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二)交通便利,环境整洁,无污染源;有效仓容2000吨以上,仓库完好率不低于80%;具有常规的粮仓机械设备和必需的粮(油)检化验设备、仪器;

(三)具有与承储市级储备粮油任务相适应的储检专业人员,储检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市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持有市以上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职责如下:

(一)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市粮食局制定的“八项制度”和“三个办法”,达到“四无”粮仓(油罐)标准;

(二)市级储备粮油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严禁在简易仓和露天储存;储存库点仓号一经确定,不准随意变更。需变更时,承储企业必须报市粮食局批准,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备案;

(三)积极采用先进储粮技术,实施科学保粮,科学保粮率达到100%;

(四)市级储备粮油必须做到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建立《市级储备粮油专帐》、《市级储备粮油专卡》和《市级储备粮油台帐》,实行规范化管理;

(五)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粮油储存安全,对所储存粮油的质量、品质指标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填入《市级储备粮油专卡》,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汇报;

(六)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和市审计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质量标准中等(含中等)以上标准。市级储备粮油品质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规定的各项指标,粮油品质始终保持在“宜存”状态。卫生检验项目要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市财政局通过市农发行及其分支机构补贴专户实行拨补;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局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季拨付。市级储存的拨付到市储备粮油管理中心,县(区)储存的先拨付到县(区)财政局,再拨付县(区)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费用标准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省相关标准执行,具体补贴标准以及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文下达。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补贴主要用于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和储存环节的开支;轮换补贴用于储备粮轮换期间所轮换粮油的费用支出。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和轮换补贴费用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市财政局要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库贷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凡是承担市级储备粮油的企业必须在市农发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具体监管办法由市农发行另文下达。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损失、损耗和动用或解除过程中形成的价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市农发行另文制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制度。各承储单位要本着推陈储新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粮油质量、品质和保管年限适时轮换,建立高效、灵活的储备粮油轮换机制。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要以国家《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和储存年限为依据,对判定为不宜存或接近不宜存指标的粮油和超过或接近规定储存年限的粮油,承储企业均应依据入库年度提出轮换申请。储存年限确定为:1、小麦3—5年,玉米2—3年。2、食油2年。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程序:

(一)承储企业根据所储存粮油的质量、品质情况和储存年限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粮食局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市粮食局根据承储企业上报的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下达轮换计划。

(二)承储企业按照轮换任务,对轮换销售和购进的粮油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竞标方法轮换;储备粮油的轮换方式主要采取等量随进随出,保持库存量不变;确需架空轮换的,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根据当时市场风险和轮换数量确定,每年轮换量控制在总量的30%以内。轮换期限内不能按期完成的(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处理。

(三)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时,所占用贷款,采取“购贷销还”的办法,即轮出时货款全额收贷,轮入时等额发放贷款。

(四)轮换期间,承储企业每周向市级粮食局报告轮换进度和质量情况,并在当月《市级储备粮油统计报表》中反映。

(五)轮换完毕后,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对轮入粮油的品种、质量、品质、数量、成本等进行检查验收。凡符合规定要求的,承储企业凭市粮食局签发的《市级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入库。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粮油,一律不准作为市级储备粮油储存,须重新购入符合要求的粮油补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和农发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对违反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挪用或轮换市级储备粮油,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油品种,虚报库存,拒不执行动用命令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由市粮食局取消该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给市级储备粮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承储企业要认真按照《会计法》、《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要求,准确、及时、全面上报会计、统计报表,不得虚报、迟报和拒报。市级储备粮油的计划、统计、会计等文件资料和报表均属于国家机密,必须妥善保存,未经市政府授权,不得向外提供。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1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1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范境内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现就认真做好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辖内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工作进行规范管理。从2003年11月1日起,对于尚未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并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无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经营机构”),各分局应当依照《暂行规定》责令其停止各项外汇保险业务。 二、对于辖内无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经营机构,各分局除责令其停止办理外汇保险业务外,还应监督其妥善处理以下事宜: (一)对其持有的2003年11月1日后仍然有效的外汇保险合同,各分局应当要求其提出妥善的解决方案。保险经营机构可将有关外汇保险责任转到持有《许可证》的同一保险公司或其持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或者是将原外汇保险合同批转为人民币保险合同。

(二)对其开立的外汇账户,各分局应当要求其于2003年11月1日前将账户中保险项下的外汇资金划转到持有《许可证》的同一保险公司,或者划转到其持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的外汇账户中,或者将保险项下的外汇资金结汇后保留在其人民币账户中。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如外汇账户已为空户的,各分局应当迅速将其撤销;如外汇账户中仍有其他经常项目外汇资金的,各分局应当按照《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其重新核定账户收支范围和限额。未经外汇局批准,该账户不得再发生外汇保险费或偿付的各项收支行为。

三、各分局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认真审查辖内保险经营机构申办外汇业务的各项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的程序核准其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

对于按规定应转报总局核准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各分局应当认真地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开办外汇业务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各分局转报总局核准。  

四、各分局应当按总局要求抓紧建立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档案管理制度。对于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需要备案的,各分局应当监督保险经营机构及时报备,并妥善保管有关备案资料5年。

五、各分局应当加强对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对于保险经营机构销售外汇保险合同、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各项外汇收付、购汇、结汇、其内部外汇资金的管理等外汇经营活动,各分局应加强调查研究,形成有效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工作制度。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尽快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和保险经营机构,要求其迅速按通知内容贯彻执行。各分局应于2003年12月10日前将有关贯彻情况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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