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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44:25  浏览:8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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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6]4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六日

淮南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对象:是指承担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
  (二)招商引资服务工作考核对象:是指列入市目标办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考核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等目标任务单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全年利用外资和引进内资目标任务的情况。
  (二)招商引资服务工作考核:考核市直部门和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及招商引资项目的服务情况,包括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工作成效等五项具体指标,并结合组织参与招商引资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氛围、认真做好对外服务协调工作等综合因素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1.资金确认
  (1)按投资项目确认实际到位外资和内资:其中外资的到位资金确认以验资报告、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内资到位资金中的现金投入以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为准;资产重组项目以重组方实际注入资金计算;实物投资(生产性固定资产)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额 (或固定资产净值)为准。
  (2)考核已投资项目年度到位资金的增量。
  (3)投资规模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单个内资项目不计人考核范围。
  2.申报程序
  (1)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目标任务单位应在每月30日前将上月属地内引进的境内、外投资项目和资金数额用电子表格分别报送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同时抄送市目标办和市政府招商办。
  (2)填报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登记表。目标任务单位根据当年属地内完成任务情况,填报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登记表。
  (3)报送有关材料。目标任务单位在报送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登记表时,需附送相关材料。主要有: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评估报告、身份证明等。
  (4)报送时间。目标任务单位须于考核下一年度的1月15日前向市目标办报送登记表及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3.考核组织机构
  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日常考核分别由市商务局和市发改委负责。其中:外资由市商务局负责,内资由市发改委负责,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全市。年度考核由市目标办会同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结果经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初审,报市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二)招商引资服务工作情况的考核
  由市目标办会同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每年邀请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开发区、县 (区)工业园区的负责同志,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服务工作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布,对位列前8名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四、表彰和奖励
  根据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单位完成任务情况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招商引资服务工作情况,评选先进,表彰奖励。奖项分设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招商引资工作优质服务奖和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奖。
  (一)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奖
  对于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单位授予“淮南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先进单位”称号,并依据完成任务的比例等情况,给予奖励。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奖励5万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50%以上的,奖励10万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200%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
  1.引进国外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来淮投资,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2000万美元的单位,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2.引进国外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来淮投资,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1000万美元的单位,每个项目奖励8万元。
  3.引进国外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来淮投资,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500万美元的单位,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4.引进市外企业来淮投资,且单个项目(内资)固定资产投资超2亿元的单位(不包括房地产、餐饮娱乐业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5.引进市外企业来淮投资,且单个项目(内资)固定资产投资超1亿元的单位(不包括房地产、餐饮娱乐业项目),每个项目奖励8万元。
  6.引进市外企业来淮投资,且单个项目(内资)固定资产投资超5000万元的单位(不包括房地产、餐饮娱乐业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必须在项目开工建设且外商实际到资率达50%以上后颁发。
  (三)招商引资工作优质服务奖
  对列入全市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对评出的前8名授予“淮南市招商引资任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单位奖励3万元。
  (四)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奖
  在全市范围内评选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授予“淮南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每人奖励500元,具体评选办法另行通知。
  将开发区、县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纳入整个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市直目标任务单位超额完成任务及获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奖的单位,可女整个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中,增加分值2分。
  五、其他
  (一)对于市政府没有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通过自身努力引进招商项目的,比照相关办法,经申报审核和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
  (二)对弄虚作假获奖的单位一经核实,给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取消该单位所获先进称号,并由考核奖励审核部门追回全部奖金。
  (三)对目标任务和服务工作实行双重考核的单位,不重复计奖和计分,在评优和奖励时就高不就低。
  (四)凡协同引进的项目,申报时引进方与协同方应共同填写“淮南市协同引进招商项目分享登记表”,明确各引进单位的分享比例,并由项目单位签章确认。但协同单位不能超过2家,分享比例不能超过50%。
  (五)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招商办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淮南市协同引进招商项目分享登记表

项目单位名称
注册资金 法人代表
投资方名称 法人代表
项目开工时间 项目建成时间
当年到位资金额
引进单位名称 分享比例及资金额
第一协同方名称 分享比例及资金额
第二协同方名称 分享比例及资金额
项目单位签章 引进单位签章
第一协同方签章 第二协同方签章
市发改委或商务局审核意见 市政府招商办审核意见

附件2:

关于确认利用外资和引进内资的有关说明

  一、境外实际到位资金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投资以及境外个人和组织无偿捐赠的现金四个部分。
  对外借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等。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项下的外方认缴的到位资金。
  外商其他投资包括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二、境内市外实际到位资金,指市外投资者投入到本市范围内的各种资金,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参股、收购、兼并、增资扩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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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南京市征集教育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南京市征集教育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0]84号,中发[1983]16号文件规定精神,为发展我市教育事业,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除地方财政逐年增加教育经费外,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依靠社会力量办学,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为此,特制定《南京市征集教育基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城、郊区的,有销售和经营收入、缴纳税金(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等)的独立核算工商企业和非工商企业(不含乡村办企业),不分经济性质、不分隶属关系,均依《暂行办法》征集教育基金。
第二条 教育基金按企业销售和经营收入额计征。征集率:
一、人均年利润在二千元以上的企业按销售或经营收入额千分之二计征;
二、人均年利润在五百——二千元的企业按销售或经营收入额千分之一点五计征;
三、人均年利润在五百元以下的企业按销售或经营收入额千分之一计征。
第三条 教育基金按季征收。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的二十天内,按税务部门定的手续一次交清,在企业营业外支出列支(一、二、三季度的征集率先按上一年度企业利润水平确定,四季度按当年实际利润水平进行年度结算)。
第四条 教育基金由税务部门征收,解交市财政局教育基金暂存款专户,由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征集的教育基金只准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增添教学设施,不得用于教职工奖金、福利等个人开支。
第五条 下列企业暂不征集教育基金:
一、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工厂;
二、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
三、经营销售额全年在五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六条 应缴纳教育基金的单位,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缴纳教育基金。逾期不缴纳的,由税务部门通知银行在其存款帐户内扣缴。
第七条 个别单位缴纳教育基金确有困难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征收的税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然后报市政府批准,可给予定期或临时性减免。未批准减免前,仍应按规定缴纳。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因缴纳教育基金而提高价格,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弄虚作假,漏缴少缴。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税务部门除追补应缴的款项外,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九条 已办有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的企业,要努力办好学校,不得任意撤并或缩小规模。凡是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企业,由教育部门从征集的教育基金总额中按高于平均定额的原则,于次年初将教育基金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企业办学经费的补充来源。
第十条 征集的教育基金,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应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在本市城、郊区内统筹安排使用。各区、校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向企业集资或变相集资。
第十一条 为执行《暂行办法》,授权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税务局制定实施细则。郊区农村的集资办学按国务院通知精神办理。
第十二条 《暂行办法》从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实行。



1985年3月6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上报总行。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中国农业银行从1994年起,开设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集中支持粮棉大县提高粮棉生产能力,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为切实管好用好此项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所需规模和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农业银行贷款计划中专项安排,农业银行按照贷款的政策原则组织发放及管理。
第三条 此项贷款的使用,坚持“粮棉稳定增长、调整结构、综合开发、提高效益”的方针,以支持粮棉生产为中心,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重点,努力增加粮棉产量,提高商品量。在促进粮棉生产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积极扶持粮棉大县发挥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养殖业、林果业、畜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实现富县裕民。
第四条 该项贷款按照粮棉大县经济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讲求效益,充分发挥各项资金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谁用谁借谁还”和“借款自愿、贷款自主”等信贷原则,依法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周转和效益。
第六条 各级行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坚持自主原则,确保贷款落实到位和有效周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银行发放贷款或阻止收回贷款。各级信贷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违反信贷政策、原则,以贷谋私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七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只限用于国家确定的商品粮大县(含国营农业垦区)和优质棉大县。
第八条 贷款用途是:
(一)发展粮棉生产所需的设施、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二)粮棉大县发展多种经营的设备、设施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三)农、林、牧及水产业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所需的设施、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四)农、林、牧及水产业产品流通市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五)粮棉生产及多种经营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第九条 此项贷款不得用于与农业生产建设无关的项目,不得用于搞楼堂馆所,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弥补县办工业的资金缺口,不得用于无偿还贷款能力的项目等。以县为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性贷款不得超过贷款总规模的40%。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十条 贷款对象是: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国有、集体农业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类经济实体。
第十一条 贷款条件是:
(一)建设和生产经营项目必须列入有关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项目确有效益,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项目要经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所需的能源、设备、物资、技术、交通、管理等基本条件落实;
(二)农、林及水产业产品加工、畜禽加工、饲料加工项目必须坚持生产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可靠,原料确有来源,产品适应市场需要;
(三)各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必须以农副产品生产为依托,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搞活流通,讲求实效;
(四)借款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权责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实体;
(五)借款方必须自愿申请贷款,并具有20%--30%的自筹资金(不含劳务折款);
(六)有经银行认可的经济担保或抵押物,有条件的要参加社会保险或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七)只能在农业银行一家开户,并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结算及财务监督、检查,按期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章 贷款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建设贷款,一般应实行抵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由中国农业银行根据贷款用途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由经办行按规定结息期向借款者计收全额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分配。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确定的粮棉大县的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贡献大小和各行贷款管理情况,分配贷款。在征得国家计委、农林等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达项目贷款分配计划。各省(区)市分行以粮棉大县(市)为单位,在经省计委及农林等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的项目中,择优选择贷款项目,贷款不搞平均分配。分行按项目将信贷计划、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支行,各级行按规定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管理。
(一)严格贷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借款单位依据项目规划,编制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属流动资金贷款只编实施方案),向开户行提出借款申请,由开户行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要求,办理贷款项目的考察评估、申报和审批手续。
(二)坚持择优发放贷款,确保效益。贷款项目经有权行审批下达后,经办行要进一步做好贷时审查工作,如发现项目不合理或市场发生变化或配套条件未落实影响贷款安全时,要及时调整计划和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适时发放贷款。经办行要经常对项目实施、贷款使用、经济效益、收本收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挤占挪用和不按期偿还贷款的,要按规定实行信贷制裁,确保贷款有效运转。
(三)加强贷款效益的考核。中国农业银行经办行要对实施项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项目终结后要进行一次总体评价。考核标准:贷款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自有和自筹资金是否到位;贷款进度是否与项目实施相适应;贷款是否按期收回等。省、区、市分行每年要对每个县的贷款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贷款是否按计划实施;粮棉生产是否稳定增长;财政收入、农民收入是否增长;贷款是否按期收回本息等。各项考核指标完成好坏,要与下年度贷款分配挂钩。分行每年都要向总行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度和效益,贷款质量及回收,信贷管理工作情况。总行以此作为分配计划的依据之一。
(四)贷款严格按项目管理。各有关分行要认真编报贷款项目计划,于年底前上报总行,总行以此作为安排项目贷款计划的主要依据,参照主管部门提供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重点,做好项目贷款计划管理和项目贷款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各级行要认真建立项目库,对项目贷款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修订权属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附件: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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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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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合计 |523|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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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 6 |顺义 通县 延庆 大兴 昌平 | |
| |房山区 | |
天津市 | 4 |武清 宝坻 蓟县 宁河 | |
河北省 |34 |乐亭 永年 宁晋 赵县 藁城 | 8 |大名 南宫 辛集 吴桥
| |定州 正定 昌黎 平泉 获鹿 | |魏县 肥乡 威县 丘县
| |无极 栾城 新乐 丰润 玉田 | |
| |卢龙 临漳 抚宁 遵化 三河 | |
| |沙河 邢台 元氏 涿州 宣化 | |
| |徐水 滦县 晋州 清苑 涿鹿 | |
| |泊头 深县 固定 文安 | |
山西省 | 5 |应县 忻州 原平 榆次 洪洞 | 2 |临猗 永济
内蒙古自 |17 |五原 莫力达瓦旗 通辽 开鲁 | |
治区 | |科尔沁左翼中旗 牙克石 阿荣 | |
| |旗 科尔沁左翼后旗 额古右旗 | |
| | 杭锦后旗 扎鲁特旗 扎赍特 | |
| |旗 扎兰屯 奈曼旗 赤峰市郊 | |
| |区 乌拉特前旗 临河 | |
辽宁省 |30 |昌图 法库 大石桥 大洼 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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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 | 1 |普兰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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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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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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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29 |公主岭 梨树 松原市扶余区 | |
| |双辽 东丰 磐石 舒兰 永吉 | |
| |梅河口 镇赍 榆树 农安 德 | |
| |惠 九台 双阳 伊通 东辽 | |
| |前郭 乾安 长岭 大安 洮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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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郊区 柳河 | |
黑龙江省 |36 |巴彦 海伦 讷河 阿城 逊克 | |
| |绥化 五常 宁安 双城 富锦 | |
| |嫩江 拜泉 呼兰 宾县 肇东 | |
| |克山 望奎 绥棱 集贤 依安 | |
| |龙江 桦南 依兰 兰西 甘南 | |
| |安达 绥滨 肇源 密山 克东 | |
| |同江 清冈 肇州 庆安 德都 | |
| |汤原 | |
上海市 | 5 |松江 金山 青浦 宝山区 嘉 | |
| |定区 | |
江苏省 |42 |宝应 东海 涟水 沭阳 渫水 |18 |如东 射阳 大丰 兴化
| |丰县 金坛 泗阳 泗洪 武进 | |启东 通州 灌云 铜山
| |睢宁 金湖 淮阴 江都 建湖 | |邳州 海门 常熟 如皋
| |邗江 秦县 句容 宜兴 吴县 | |太仓 滨海 高邮 张家港
| |丹阳 昆山 仪征 淮安 江宁 | | 东台 盐城市郊区
| |六合 盱眙 新沂 吴江 阜宁 | |
| |无锡 江浦 溧阳 洪泽 高淳 | |
| |泰兴 赣榆 江阴 宿迁 丹徒 | |
| |靖江 沛县 | |
浙江省 |17 |龙游 余杭 嘉善 金华 绍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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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吉 嵊县 长兴 建德 嘉兴 | |
| |市郊区 诸暨 德清 | |
宁波市 |2 |余姚 鄞县 |1 |慈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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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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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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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40 |涡阳 萧县 六安 肥西 霍邱 |8 |无为 望江 宿松 蒙城
| |庐江 寿县 长丰 凤阳 天长 | |宿州 濉溪 泗县 灵壁
| |阜阳 太和 临泉 阜南 怀宁 | |
| |舒城 和县 五河 全椒 肥东 | |
| |来安 贵池 宣州 潜山 定远 | |
| |固镇 桐城 嘉山 南陵 怀远 | |
| |毫州 当涂 颖上 巢湖 含山 | |
| |枞阳 凤台 砀山 利辛 | |
| |滁州市郊区 | |
福建省 |4 |邵武 建阳 建瓯 龙海 | |
江西省 |26 |丰城 南昌 余干 泰和 安福 |6 |彭泽 永修 九江 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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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都 弋阳 上高 临川 贵溪 | |
| |黎川 樟树 吉安 新建 进贤 | |
| |瑞金 万年 波阳 乐平 南城 | |
| |余江 | |
山东省 |28 |诸城 平原 腾州 莒南 莱阳 |31 |巨野 金乡 临清 郓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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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 牟平 桓台 莱芜 寿光 | |济阳 昌邑 单县 阳谷
| |肥城 青州 章丘 莒县 禹城 | |梁山 冠县 高青 鱼台
| |聊城 东阿 临沂 乐陵 莱州 | |滨州 邹平 菏泽 高唐
| |蓬莱 广饶 长清 平邑 泰安 | |宁津 莘县 安丘 商河
| |市效区 | |嘉祥 武城 成武 定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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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无棣
青岛市 |5 |平度 莱西 即墨 胶南 胶州 | |
河南省 |34 |罗山 清丰 新蔡 项城 禹州 |22 |扶沟 南阳 太康 内黄
| |固始 光山 舞阳 方城 信阳 | |杞县 西华 新野 郸城
| |正阳 卫辉 泌阳 浚县 西平 | |淮阳 唐河 兰考 睢县
| |濮阳 内乡 沈丘 淇县 开封 | |柘城 永城 通许 民权
| |许昌 遂平 偃师 汝南 上蔡 | |鄢陵 尉氏 滑县 商丘
| |叶县 夏邑 潢川 新乡 原阳 | |鹿邑 邓州
| |郾城 平舆 镇平 虞城 | |
湖北省 |19 |武汉市蔡甸区 武昌 监利 黄 |19 |天门 公安 随州 枝江
| |陂 大冶 南漳 谷城 宜昌 | |江陵 钟祥 新洲 汉川
| |当阳 孝昌 应城 安陆 广水 | |松滋 襄阳 黄梅 枣阳
| |云梦 麻城 武穴 黄州 浠水 | |京山 仙桃 石首 潜江
| |蕲春 | |洪湖 宜城 荆门市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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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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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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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24 |益阳市赫山区 岳阳 洗江 宁 |6 |南县 安乡 澧县 汉寿
| |乡 湘潭 邵阳 醴陵 双峰 | |华容 常德市鼎城区
| |攸县 湘乡 汨罗 长沙 桃源 | |
| | 望城 耒阳 洞口 衡阳 湘 | |
| |阴 衡南 祁阳 衡东 临湘 | |
| |株州 浏阳 | |
广东省 |16 |惠东 雷州 陆丰 潮阳 罗定 | |
| |三水 开平 遂溪 南海 英德 | |
| |海丰 南雄 台山 阳江市江城 | |
| |区 高州 连州 | |
广西壮族 |12 |桂平 钦州 博白 玉林 贵港 | |
自治区 | |北流 灵山 横县 武鸣 宾阳 | |
| |邕宁 临桂 | |
海南省 |1 |琼海 | |
四川省 |32 |南充市郊区 荣县 江油 彭州 |5 |简阳 三台 南部 射洪
| |垫江 梁平 忠县 涪陵 宜宾 | |仁寿
| |乐至 郫县 广汉 岳池 安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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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10 |长寿 巴县 綦江 江北 江津 | |
| |合川 潼南 铜梁 永川 大足 | |
贵州省 |2 |松桃 遵义 | |
云南省 |1 |保山 | |
陕西省 |17 |长安 临潼 周至 户县 宝鸡 |2 |大荔 渭南
| |岐山 扶风 南郑 兴平 礼泉 | |
| |武功 三原 蒲城 富平 城固 | |
| |乾县 凤翔 | |
甘肃省 |5 |张掖 武威 酒泉 高台 临泽 | |
青海省 |1 |大通 | |
宁夏回族 |1 |永宁 | |
自治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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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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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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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 |2 |奇台 伊宁 |15 |莎车 巴楚 麦盖提 阿瓦
尔自治区 | | | |提 伽师 沙雅 疏勒 阿
| | | |克苏 疏附 库车 泽普
| | | |岳普湖 沙湾 乌苏 叶城
新疆生产 | | |7 |农一师 农二师 农三师
兵团 | | | |农五师 农六师 农七师
| | | |农八师
农垦 |15 |黑龙江宝泉岭农场管理局 红兴 | |
| |隆农场管理局 建三江农场管理 | |
| |局 牡丹江农场管理局 北安农 | |
| |场管理局 九三农场管理局 嫩 | |
| |江农场管理局 内蒙海拉尔农场 | |
| |管理局 北京垦区 河北垦区 | |
| |湖南垦区 辽宁垦区 吉林垦区 | |
| | 江苏垦区 湖北垦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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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中国农业银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充分发挥地区资源和经济优势,优化农村产业、产品结构,有效地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中国农业银行从1994年起,设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为切实管好用好此项贷款,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要按照经济发展规划,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高产优质高效为核心,支持建设一批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各具特色的农业示范区,推动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规模和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计划中专项安排,由中国农业银行按照贷款的政策原则组织发放及管理。
第四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和“借款自愿,贷款自主”的信贷基本原则,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周转和效益。
第五条 各级行要按照信贷政策和制度规定自主决策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发放贷款或阻挠收回贷款。银行信贷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违反信贷原则、政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 贷款范围与用途
第六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只限用于国家确定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不得用于非示范区项目。
第七条 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等优质产品先进生产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二)优质高效农林牧及水产业产品加工、贮存、保鲜运销等所需的设施、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三)为示范区配套的各种服务组织建设所需的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凡在国家确定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域内,从事开发、生产、加工、运销、服务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等经济组织,均可申请此项贷款。
第九条 借款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项目必须列入国家高产优质高效示范区总体规划,符合国家政策法令,项目科技含量高,市场占用率大,出口创汇率高,经济效益可靠,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者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权责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项目建设20%--30%的自筹资金;
(三)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水资源、能源、物资、技术、交通、通讯、经营管理等条件落实;
(四)有经银行认可的经济担保或设定的抵押物,有条件的要参加保险和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五)只能在农业银行一家开立帐户,自愿申请贷款,并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结算和财务监督检查,按时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章 贷款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一律实行抵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综合偿还能力合理确定,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由经办行按规定结息期向借款者计收全额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按国家确立的示范区规划,并依据产业政策、项目效益及有关信贷政策原则安排,不搞平均分配。有关分行及基层行按照集中资金、保证重点的原则,择优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项目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并加强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有关行在示范区内选择贷款项目,编制下年度示范区项目贷款计划逐级上报。贷款额度在800万元以上的,要同时上报有关项目材料;
(二)项目单位根据示范区项目规划向开户行提交经计委及各主管部门等有权单位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书面借款申请。项目经办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筛选,选择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效益、科技含量高、示范作用突出的项目作为贷款项目,自下而上申报;
(三)示范区贷款项目实行自下而上双线申报。总行根据分行上报的项目贷款计划,依据产业政策,在征得国家计委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审定全年示范区项目贷款计划,并于每年年初将项目贷款计划下达有关分行;
(四)各分行要及时将计划下达各基层行。各经办行根据下达的项目贷款计划,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的要求,办理贷款的呈报、审批和发放手续;
(五)贷款放出后,经办行对项目贷款的使用、效益等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六)贷款到期,要及时收回本息。凡因工作问题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下年度减少以至不予安排新的贷款项目;

(七)经办行要对实施项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项目终结后要进行总体评价。分行每年要向总行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和效益,贷款发放进度及质量,贷款管理及收本收息等情况;
(八)贷款严格按项目管理,各级行要相应建立项目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修订权属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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