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修改部分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修改部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
根据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所涉及的内容,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民委发[2010]78号印发)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部分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民委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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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比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和表演项目
1.竞赛项目:
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龙舟、独竹漂、秋千、射弩、陀螺、押加、高脚竞速、板鞋竞速、少数民族武术、民族式摔跤(搏克、且里西、格、北嘎、绊跤、希日木)、马术(民族赛马、走马、跑马射击、跑马射箭、跑马拾哈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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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竞赛办法
1.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陀螺、押加和民族式摔跤等竞赛项目的各个单项竞赛,原则上均采用先分组循环赛,再进行淘汰赛的两阶段竞赛方法。第二阶段淘汰赛设8个号位,共进行3轮7场比赛,不增设附加赛。当某个单项竞赛的参赛者不足8人(队)时,该单项竞赛将直接进行循环赛。参赛者不足3人(队)时,该单项竞赛将予以取消。
2.秋千、射弩、高脚竞速、板鞋竞速、少数民族武术、马术和龙舟等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的各个单项竞赛,将按本届运动会相关单项的竞赛规程、表演规程规定的办法进行。
3.所有竞赛和表演项目,均执行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的规则。
十、奖励办法
1.本届运动会的各竞赛项目的各个单项均录取前8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
2.第二阶段采用淘汰赛的单项竞赛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第2名和两个并列第3名获二等奖,四个并列第5名获三等奖。因参赛者不足8人(队)而直接进行循环赛的单项竞赛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其他名次按顺序获二等奖(最多3名)或三等奖。
3.秋千、射弩、高脚竞速、板鞋竞速、少数民族武术、马术和龙舟等竞赛项目的各个单项竞赛前8名中,第1名获一等奖,第2、3、4名获二等奖,第5至8名获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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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报到和离会
1.各代表团可于2011年9月7日至9日期间报到,9月20日前离会。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花炮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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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四、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5.比赛用花炮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州橡胶制品研究所生产的花炮。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珍珠球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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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各项目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5.比赛用珍珠球、球拍及抄网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州市向阳文教用品厂生产的珍珠球、球拍及抄网。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木球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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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四、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5.比赛用木球和击球板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州市向阳文教用品厂生产的木球和击球板。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蹴球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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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人(对),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2.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蹴球比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循环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
3.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蹴球竞赛规则》。
4.比赛用蹴球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北京创宏远商贸中心生产的蹴球。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毽球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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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各项目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5.比赛用毽球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江苏省太仓新塘毽绳厂生产的毽球。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龙舟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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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标准龙舟和小龙舟比赛采用预赛和决赛排定名次。
5.比赛用龙舟、舵桨由大会统一提供。划桨自备,须符合《龙舟竞赛规则》规定。使用大连乾龙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9-12型(12人)和15-22型(22人)标准龙舟。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独竹漂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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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4.比赛用竹漂、划竿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杭州祥瑞水上运动器材厂生产的竹漂、划竿。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秋千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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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4.比赛用秋千架、绳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东省健将健身器械公司生产的秋千架、江苏省江都市网绳制线厂生产的秋千绳。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射弩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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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一)团体比赛。
2.团体赛分为两个阶段。
3.第一阶段:每人立、跪姿各10支箭,以4人成绩之和排列名次,前八名进入第二阶段比赛;每人立姿5支箭,以每队两阶段比赛成绩之和排定名次。
(二)个人比赛。
1.个人赛分为两个阶段。
2.第一阶段:立姿(跪姿)每人20支箭,依据成绩取前8名进入第二阶段比赛。
3.第二阶段比赛:立姿(跪姿)每人5支箭,以每人两阶段比赛成绩之和排定名次。
(四)比赛用弩、箭自备,须符合《射弩竞赛规则》规定。标准弩使用山东省潍坊赵氏弓弩公司生产的弩、箭。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陀螺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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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团体赛和个人赛均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人),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参赛队(人)不足8个队(人)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陀螺竞赛规则》。
5.比赛用陀螺、胶垫由大会统一提供,鞭杆及鞭绳自备,须符合《陀螺竞赛规则》规定。使用北京创宏远商贸中心生产的陀螺、鞭杆、鞭绳及胶垫。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押加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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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2.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押加比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分组循环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
3.参赛人数不足8人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每项每队限报2人。
5.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押加竞赛规则》。
6.押加带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贵州高阳体育用品公司生产的押加带。
7.运动员比赛时必须穿着运动服和平底胶鞋(青岛双星体育用品公司生产的“青岛双星L09-817M型”平面橡胶底运动鞋)。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高脚竞速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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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5.比赛用高脚杆自备,须符合《高脚竞速竞赛规则》规定。使用湖北劲竹民族体育器材公司生产的高脚杆。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板鞋竞速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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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5.比赛用板鞋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西南宁秀灵路梦珍家具厂生产的板鞋。护皮可自备,须符合《板鞋竞速竞赛规则》规定。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武术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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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4.比赛使用器械自备,须符合《少数民族武术竞赛规则》规定。
5.比赛用垫子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泰山体育产业集团公司生产的新型组合垫。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民族式摔跤竞赛规程
第43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四、竞赛项目
2.且里西(维吾尔族式摔跤)、格(彝族式摔跤)、北嘎(藏族式摔跤)、绊跤(回族式摔跤)、希日木(朝鲜族式摔跤)均为男子个人项目。五个项目均设:52公斤级、62公斤级、74公斤级、87公斤级和87公斤以上级等五个体重级别。
五、竞赛办法
1.民族式摔跤的各个项目的竞赛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8人(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2.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运动会民族式摔跤比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队),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循环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队)。
3.参赛者不足8人(队)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搏克个人赛采用淘汰制。每名运动员可报且里西、格、北嘎、绊跤、希日木5个比赛项目中的1项,其中每个级别每队限报2名;男子搏克项目每名运动员限报1项,搏克团体赛采用“3人轮赛制”。
5.搏克、且里西、格、北嘎、绊跤、希日木比赛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民族式摔跤竞赛规则》;绊跤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中国式摔跤竞赛规则》。
6.比赛跤服、腰带及摔跤垫由大会提供。使用呼和浩特市民族用品经销部生产的搏克跤服、河北红旗体育器材公司生产的绊跤跤服、广州市侨有劳保特供有限公司生产的北嘎、且里西、格、希日木跤服及贵州高阳体育用品公司生产的北嘎、且里西、格、希日木腰带以及泰山体育产业集团公司生产的摔跤垫。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马术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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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四、竞赛项目
1.民族赛马:1000米、2000米、3000米、5000米、8000米。
五、竞赛办法
2.民族赛马和走马项目的比赛,参赛选手超过10人(不含10人)时,采取抽签分组、分道比赛的办法,最终按成绩排列名次,时间短者名次列前。
4.比赛马匹出生地和血统不限。
5.民族赛马、走马、跑马射击、跑马射箭、跑马拾哈达比赛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少数民族马术竞赛规则》。
6.比赛用枪、弹由大会统一提供;比赛马匹、装备、弓、箭由参赛单位自备,须符合《少数民族马术竞赛规则》规定。弓、箭需经大会检验合格并批准使用。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表演项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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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三、参加人数
3.每个表演项目上场运动员不得超过25人。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2008〕49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
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熟料、钢铁、玻璃、印染、电力、造纸、化工、电镀、有色金属冶炼、新建锅炉项目、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或年电耗3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耗水15万吨以上的各类项目、以及其它需要联合审查的投资项目(含内外资,以下简称项目),实行合理用能和排污总量控制联审。
第三条 建立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排污总量控制审查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下设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排污总量控制联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审办),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协调小组负责重大项目的决策。联审办由与投资项目密切相关的部门业务骨干组成,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四条 符合联审范围的项目,业主在申请项目报批、核准或备案时,应提交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能耗指标主要包括年综合能耗、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主要工序(工艺)单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等;
(五)排污指标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防治措施和总量控制方案等;
(六)项目主要工艺设备清单和能效指标,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减排先进工艺、技术及效果分析。
第五条 各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严把产业准入关,认真甄别项目。对符合市级联审要求的项目,由县区发改委(经贸委、经发局)出具正式转报文件,且由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经委窗口。市经委窗口根据项目分类处理:对只涉及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的项目,出具联系单,分送市发改委、环保局;对涉及合理用能、排污总量控制、安监评价等多方面审查内容的项目,分送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市经委窗口负责回收联系单,报联审办,联审办在接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需要评估的项目,联审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如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项目,联审办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提交协调小组讨论决定。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消费量在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300万千瓦时(含电力变压器800千伏安)以上及年耗水15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联审办委托有资质的市级及以上专业机构或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或排污总量控制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费用由市政府统一列支。评估机构应在承接评估任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
第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能耗指标等;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环保设施能否满足排污总量控制要求;
(五)工艺流程或项目中采用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主要设备的能效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六)余热、余压、废水回收利用情况;
(七)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设置布局;
(八)新增污染物是否实行替代。
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节能评估或排污总量控制评估的中介机构应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或市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报告结果负责;凡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的评估。
第九条 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节能评估或排污总量控制评估报告是否客观公正,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及排污总量控制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用能总量、能源品种是否合理;能效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是否符合市能耗限额要求等。
第十条 经批准(备案)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造成能耗增加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扩大的,项目业主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办理有关变更报批、核准、备案手续时,提交变更后的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理用能和污染防治及排污总量控制专篇所提出的合理用能和污染防治措施,委托有工程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理用能和排污总量控制专篇要求进行设计。
项目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通过的合理用能和污染防治设计文件,降低节能减排污染防治标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不予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合理用能和环保竣工验收等专项记录。
第十二条 各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审批万元增加值能耗1.56吨标准煤以上项目,对未按规定取得联审办出具的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审查批准意见的项目,不予报批、核准或备案。对擅自投资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节能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项目的节能措施、能耗指标、污染防治及总量控制等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对未按期履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产整改;对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建设、设计的项目,有权责令项目业主、设计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项目业主或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承担节能和排污总量控制评估的机构,在编制评估报告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文件失实的,不予继续承担评估报告编制工作;触犯法律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参与联审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45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补充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