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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02:59  浏览:8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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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46号




关于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安西保护区是我国重要而独特的荒漠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之一,同时承担着野马回归自然的试验,具有极为重要的保护价值,应切实加强该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功能,促进当地的自然保护与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80万公顷;原则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但核心区面积过小,仅占保护区总面积的1.7%,与资源保护需求不相适应,应扩大核心区的范围。

三、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但对隔离网、栅栏等工程需进一步论证。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在实验区内的甘草开发、旅游项目等需做充分的论证和生态监测。

五、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科研规划。重点应开展荒漠草原生态系统的研究,继续做好野马回归自然的试验研究。

六、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但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破坏当地景观,已建或已具有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应加以完善,提高使用率,避免重复建设。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甘肃省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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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计划生育节育奖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第108号



《东莞市计划生育节育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九年二月十四日

  东莞市计划生育节育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全面实行计生节育奖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8年1月1日后生育子女,夫妻一方或双方落实结扎措施(含子宫、输卵管切除术,下同)的东莞市户籍居民,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节育奖:

  (一)独生子女父母。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指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包括曾生育二个女孩其中一个死亡,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经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再生育一个女孩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夫妻双方都为东莞市户籍居民的,双方均可享受节育奖;一方为东莞市户籍居民的,另一方为非东莞市户籍居民的,非东莞市户籍居民的一方从户籍迁入本市次月开始可申请并享受节育奖。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超计划生育的;

  (二)落实结扎的一方结扎时超过49周岁的;

  (三)落实结扎措施时夫妻双方均为非东莞市户籍居民的;

  (四)生育子女后,一方或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转为农村居民的纯生二女结扎夫妻;

  (五)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未经审批生育等违反计生政策,且未处理完毕的。

  第四条 符合节育奖申请条件的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结扎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受理后,审核申请人资格,并报镇(街道)计生办审批。

  领取节育奖人员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其户籍在市内镇(街)间迁移的,应到迁入地村(社区)重新申办。

  第五条 节育奖发放标准现阶段为每人每月80元,经费由市财政负担,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节育奖按月计算,按年发放。于每年7月发放。

  节育奖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第六条 节育奖从落实结扎措施当月起计算,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止。领取人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发放至死亡当月。

  第七条 节育奖由指定银行发放。

  每年5月,镇(街道)计生办将上一年度5月至本年度4月符合领取节育奖的人员名单、发放金额、领奖人账户等资料汇总报市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局汇总全市数据后分别报市财政局和送指定发放银行。

  第八条 在领取节育奖期间领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领取资格:

  (一)政策外生育的;

  (二)抱养、收养他人子女的夫妻;

  (三)未经批准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夫妻;

  (四)假结扎的夫妻;

  (五)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一年内未按规定参加查环查孕的夫妻。

  已领取奖金的,由镇(街道)计生办将领取的所有节育奖金如数收回,上缴市财政。

  第九条 节育奖领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领取节育奖:

  (一)政策内再生育子女的夫妻;

  (二)户籍迁到市外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经批准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术的夫妻;

  (四)奖励对象离婚,未落实结扎措施一方的;

  (五)由于婚姻状态变动或户籍变动(村改居除外)而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申领条件的夫妻;

  (六)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

  第十条 节育奖工作纳入镇(街)、村(社区)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一条 在审批、发放节育奖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供热分户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政办发〔2006〕25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供热分户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供热分户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3届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八日

    牡丹江市供热分户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为节约能源,提高热能利用效率,深化我市供热体制改革,推动供热市场化,改善居民供热质量,规范供热分户改造行为,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市区内未实行供热分户的居住建筑采暖系统以及公企用房与居民住宅共用的采暖系统均在改造范围之内。
  供热分户改造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重点先对设施老化急需更新改造的采暖系统、公企用房与居民住宅共用的采暖系统、原设计或者施工不规范的室内外采暖系统、室温偏低的采暖系统进行改造。
  二、供热分户改造资金由供热单位承担一部分,产权人承担一部分,市政府给予一定政策支持的办法解决一部分。
  庭院管网、楼梯间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室外系统管网改造资金和各用户计量表的安装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室内系统改造资金由产权人承担,对低保户和特殊困难的居民,供热单位承担50%,产权人承担50%。
  三、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结合外地成功经验,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实施分户计量供热。
  四、市建设局制定供热分户改造计划,并加强对供热分户改造的监督管理,确保供热分户改造有序进行。
  五、小锅炉并网原则上实施供热分户改造。并网并进行供热分户改造的费用标准:住宅房屋产权人不再交纳自己应承担的并网费用,其余费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并网政策收取;非住宅由产权人按小锅炉并网政策规定标准承担80%。供热单位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未进行供热分户改造的并网工程费用,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并网政策执行。
  六、供热分户改造工程全部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供热单位在改造前必须到改造楼房社区走访调查,广泛宣传,在保证稳定的前提下,向市建设局提交申请报告、走访调查表、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经市建设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庭院管网腐蚀严重,热能损失大,供热系统严重失调,无法保证居民正常供热的楼房,经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实施供热分户改造。
  七、供热分户改造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室内外改造工程都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报市建设局备案。
  八、供热单位在进行供热分户改造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规范要求执行。
  九、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做到文明施工、优质服务。楼梯、楼板、墙体等部位凿孔洞时应用机械钻孔,并及时清理现场,尽可能减少室内外建筑物和设施的破坏。
  十、供热单位在进行供热分户改造时,应当提前10日书面通知改造小区(楼房)的给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电力、物业等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由有关单位按照其设施的管理权限,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供热单位要与小区有关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对供热分户改造工程施工造成的庭院、楼梯间的破损,由供热单位按照协议的规定及时修复。
  十一、用热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供热分户改造,其室内外装修有碍施工无法采取保全处理的应自行拆除。对少数不参加供热分户改造的用户,其室内给排水设施要自动采取措施保护完好。因未采取措施或者保护措施不完善而产生的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十二、供热分户改造工程涉及破挖道路、占挖绿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按成本价收取。
  十三、供热分户改造工程结束后,供热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十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供热分户改造的单位,由市建设局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五、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十六、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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