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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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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宝政发〔2003〕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并适 应新形势对政府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制度,规范政府行为,严格依 法行政,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为建设大城市,实现新跨越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 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廉 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 、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深入实际 、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 ,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并向市长负责。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 。重大紧急事项,按照分工有权现场处置,事后向市长或在有关会议上报告结果。对于有关方 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 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内、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 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
          会 议 制 度
  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直属机构、双管单位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由 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 省委、省政府和市委 、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和有关的局 长、委(办)主任、县(区)长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意 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 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及奖惩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参加,有关副 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县(区)长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年度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农林水及扶贫开发、城建环保、科教文卫等财政 预算安排意见及执行情况;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三)以务虚会议的方式,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探讨全局工 作的重大问题。
  十四、市长碰头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 、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并视情况通知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主要是交流通报工作情况 ,研究急需处理的具体事项,安排当前工作。会议一般不议决事项,只作记录,不发纪要, 每两周召开一次。
  十五、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审核把关,送请主持会议 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十七、报请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必须事前做好调 查研究,对所请示的事项,应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凡涉及其他部门和有关县 区的问题,主办部门必须在会前协商,并将协商意见书面报市政府;协商意见不一致时,由 分管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时,主办部门要将不同意见如实反映,并附相关部 门的书面材料,由秘书长协调。凡未经协商、协调的,不予安排议题。凡政府规范性文件, 必须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提请会议审议。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凡市政府分管副市 长或报请审议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当次会议原则上不予审议。各部门、县区 汇报的议题内容要准确,文字要简练,意见要明确,由局长、委(办)主任、县区长或主持 工作的副局长、副主任、副县区长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并将汇报材料提前一周印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会议议题材料提前1天分送与会人员。各部门、县区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是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列席的,应请示秘书 长同意后,可由其他负责人列席。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不带随员。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 签发。
  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督办、催办落实。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把关,重大问题请示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十八、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应在开会前一个月,将会议内容(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 其来源等)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批。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应按上述程序提前报批。由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印发会议通知,会标可用“全市×× ×工作会议”或“全市×××会议”。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
  二十、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委托我市承办的全国、全省性会议,由受委托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请示,同时附国家及省有关批准部门的函件、传真、电报等文件,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二十一、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的新闻报道,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
  二十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开走会、开电视电话会,并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节约会议经费。
  二十三、严格控制一般性纪念会、经验交流会、研讨会、表彰会等。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这类会议,新闻单位也不作报道。公 文 审 批 制 度
  二十四、审批公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规则》(宝政办字〔2001〕29号)的规定办理;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市长审批 ;属于市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市 长、秘书长处理;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二十五、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除关系国家和人民安危的紧 急事项外,均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处理,不得直接呈送市长、副市长审批。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 意见,经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呈主管副市长审批,重大问题,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七、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有明确意见,并用钢笔或毛笔签属本人姓名和审批日 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 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八、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公文由市长签署(签发)。
  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一般由主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二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安排部署全面工作或重大事项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属日常单项工作的发文,由分管的副秘书长、秘书长统一审核把关,作好政策衔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主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后再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系按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办理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属市政府 办公室职权范围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核签发。
  三十、经秘书长同意,市政府文件可按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布。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要在报送的正式文件上注明。
  三十二、凡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交办意见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报送的需要审批的公文,需随文附上领导同志原批示的复印件。
  三十三、严格控制市政府发文数量。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 时效。对市政府工作部门、系统和各县区的先进群体、先进个人,确应以市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市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一般只发给奖状,需要发文件的,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市政府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议定事项,需要向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发文的,由市政府批转或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三十四、拟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代市政府起草的文稿,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充分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必须符合“一文一事”的原则,市政府一般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复。部门会签文件,有关部门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复的 ,要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紧急事项,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公务活动制度
  三十五、为便于掌握和协调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工作活动安排,各秘书科提前5天将市长、副市长下半月的工作安排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书机要科,汇总后印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其余部门只安排必要的人员随行;尽量减少地方陪同人员,不搞陪餐;地方负责同志不到交界地迎送。
  三十七、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 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区、各单位召开的会议, 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            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县区、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各县区、各单位的会议和有关活动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市政府领导同志作的题词、题名和签发的贺信、贺电 ,一般不公开发表。
  三十九、对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依照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作新闻报道的,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作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四十、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 、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各县区政府的正职负责人出访, 经市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呈分管副市长、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负责人出访经市外办 审核后报市政府,呈分管副市长批准。从严控制领导干部出国次数。如无特殊情况,市长 、副市长一般一年不超过一次,并且一定要有明确的实质性出访任务,回国后一个月内向市 委或市政府呈交出访报告。县区、部门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
  四十一、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事先向市政府提出请示, 经市外办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 示,经市外办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同志自行决定。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和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外(侨) 办审核报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台办审核报批。会见重要华 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侨办审核报批。
           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二、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市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请示报告;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市政府各部门也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工作,重大问题也可以同时向市长报告或提交市政府议决。对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延误。
  四十三、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宝出差(出访)或休养,应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 报告,由秘书科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总值班室。
 四十四、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宝外出的情况,并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报告。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坚持24小时 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的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四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通知、规定、办法,凡与本 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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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1月27日 财综[2007]61号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人事部《关于申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06〕203号)收悉。经研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顺利进行,同意人事部在举办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务费(以下简称考务费);负责具体组织考试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向考生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以下简称考试费)。
人事部门对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职业水平证书时,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人事部收取考务费以及省级人事部门收取考试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人事部以及省级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和考试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脱钩、“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人事部收取的考务费全额上缴中央财政,省级人事部门收取的考试费全额上缴省级国库,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组织考试相关支出以及民政部参与组织考试相关支出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务费收入的具体缴库方式及账户使用等,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人事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21号)执行,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2项“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2目“考试考务费”;省级人事部门收取考试费的缴库方式,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考务费支出范围包括:人事部、民政部编写并公开发布考试大纲、命题、印制试卷及运输试卷等。考试费的支出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组织实施考试、租用考场和设备、聘请监考人员、组织阅卷及试卷运输等支出。考试费、考务费均不得用于人事、民政部门的人员经费支出。
五、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收取考试费和考务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郴州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鼓励各类工业企业投资工业园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工业企业发展资金来源于工业企业按规定取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向财政部门上缴的土地总价款中土地出让的财政净收入。土地出让的财政净收入是指向财政全额上缴的土地总价款扣除土地出让成本、应留财政各专项资金(基金)、应上缴中央和省部分之后的剩余价款。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我市境内的省级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内工业企业及园区外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工业企业发展资金适用范围:

 (一)园区内工业企业(含物流企业,下同)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园区优惠政策的园区外工业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第四条 财政扶持政策:

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生产性项目,市政府予以财政扶持:

1.工业企业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且单位面积投资额度每亩在60万元以上;

2.安排劳动就业人员200人以上且签订劳动用工合同3年以上;

3.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地方实得部分)100万元以上。

 (二)财政扶持政策包括:

1.已完成土地投资的企业,可根据厂房建设完工进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借款。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土地出让年限。

2.对向财政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企业,从借款之日起,5年内已缴税款扣除上缴中央、省级税收后,抵减该企业向市财政部门所借的工业企业发展资金。

3.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或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大的扶持。

第五条 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企业,由所在园区管委会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向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经委、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形成审查意见;

(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查意见呈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四)市财政部门按照市领导小组审批意见,与企业签订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借款合同并拨付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出台前,依据市政府有关政策为企业办理了借支土地款的,按下列规定完善有关手续:

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可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工业企业,原已办理了土地出让收入借款手续的借款,应按照本办法重新改签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借款合同,由市财政部门与借款人按规定解除抵押关系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注销抵押登记,依法换发《土地使用证》:

1.凡属“打借条”后未按“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土地出让收入,但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的企业,应重新将所欠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后,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打借条”企业转让土地的,“打借条”企业应当全额补缴土地出让收入。

2.已按“收支两条线”与市财政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收入借款合同的企业,应向市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报告,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企业与财政部门改签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借款合同。

3.对原办理了他项权证登记手续的借款企业,市国土资源部门凭市财政部门通知,依法注销他项权证,依法换发《土地使用证》,并解除禁止使用原他项权证所属土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规定。

 (二)原已借款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原管理办法执行,注明该企业欠交或借支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并禁止用已办理借支手续的抵押土地再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以避免国有资金流失。

第七条 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经委、监察、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每年对借款企业进行定期审计或重点抽查。对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 的工业企业中途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对不按规定使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市财政部门要依法收回全部资金,并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园区内工业企业所借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由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实施监管,园区外工业企业所借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实施监管。

第八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果国家另有新规定,再作相应调整。

附件: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

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毕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首建中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雷纯勇市政府副巡视员、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吴峰市政府副秘书长、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主任局长 

谢革非市财政局局长

高及红市财政局党组书记

刘洪书市经委主任

吴祥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向罗生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高及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曾庆福、林友山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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