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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39:58  浏览:98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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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开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近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9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国务院
                           二○○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陈至立  国务委员
  副组长:孙家正  文化部部长
      项兆伦  国务院副秘书长
      单霁翔  文物局局长
  成 员:张 茅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罗平飞  民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贠小苏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翁孟勇  交通部副部长
      周 英  水利部副部长
      林贤郁  统计局副局长
      祝列克  林业局副局长
      齐晓飞  宗教局副局长
      李维森  测绘局副局长
      童明康  文物局副局长
      谷俊山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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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9月14日 生效日期1986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增进两国间的友谊和合作,在国家主权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发展和巩固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贸易的各个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一方为了便利边境贸易或地区一体化而给予或将可能给予邻国的优惠;
  二、缔约一方因参加或将来可能参加某个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而获得的优惠;
  三、缔约一方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某一个或某几个国家的特殊优惠。

  第二条 本协定范围内的贸易及进出口业务,应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与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授权的人员或机构所签署的协议和合同进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相互为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提供协助,并促进贸易团组的互访。
  用于博览会和展览会的商品以及无商业价值的样品,依据有关法令免征关税。
  在符合进口国现行法律和规定的情况下,上述商品和样品可在进口国出售。

  第四条 缔约双方应参照有关商品的主要国际市场现行价格确定互换商品的作价方式。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加拉瓜共和国之间的一切支付,根据各自的现行法律和规定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采取其他支付方式。

  第六条 为更好执行本协定,缔约双方应在有关商品的支付方式和运输方面相互提供协助。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根据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四日签订的两国政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八条成立的政府间混合委员会来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旨在实现本协定目标的建议。

  第八条 本协定期满后,缔约双方应继续完成根据本协定规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产生的全部义务。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决定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品清                佩德罗·布兰东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测办[2008]18号


机关各司(室):


   《国家测绘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测绘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关键年。国家测绘局2008年的立法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全国测绘局长会议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对测绘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努力提高测绘立法质量,为测绘事业的又快又好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测绘立法工作要围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所提出的“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的总体目标,突出测绘立法重点,进一步加快测绘立法步伐,通过法律制度引导、规范、保障、促进测绘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要不断改进测绘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测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承担行政法规起草项目的司(室),应建立由相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行政法规起草小组,并明确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室)领导和具体起草处(室)。在立法过程中,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应通过国家测绘局网站、中国测绘报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国家测绘局立法项目共计7项,立法工作重点是,集中力量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做好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计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审查、修改、调研、论证工作。要进一步增强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对列入我局2008年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请各承办司(室)按照《国家测绘局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严格立法程序,确保立法质量,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一、行政法规(4项)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测绘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计划一档项目。继续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条例的调研、论证、协调、修改等工作,确保年内颁布。(法规司、财务司、国土司)


  (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计划二档项目。继续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条例的调研、论证、协调、修改等工作,争取年内颁布。(法规司、成果司)


  (三)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质量管理条例》。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测绘法》,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明确测绘产品质量责任,保证测绘产品质量,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质量管理条例》,7月底前报局务会审议。(法规司、国土司)


  (四)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测绘法》,适应测绘新技术发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需要,修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成果司、法规司)


  二、重要规范性文件(3项)


  (一)制定《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明确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分工、公开程序、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制定《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法规司、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二)修订《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为进一步严格测绘市场准入,适应测绘市场和测绘技术的新发展,规范测绘市场秩序,加强测绘市场监管,修订《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法规司)


  (三)修订《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为更好地适应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等新兴地图领域发展需要,提高公开地图编制质量,确保国家秘密,修订《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成果司)


  附件:国家测绘局2008年立法项目
国家测绘局2008年立法项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制定修订 局内承办部门 完成时间(提交局务会议时间) 拟发布机关 备 注
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测绘条例 制定 法规司财务司国土司 已报国务院 国务院 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条例的调研、论证、协调、修改等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修订 法规司成果司 已报国务院 国务院 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条例的调研、论证、协调、修改等工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 法规司国土司 7月底前报局务会审议 国务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修订 成果司法规司 12月底前形成初稿 国务院
规范性文件 1 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 制定 法规司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7月底前报局务会审议 国家测绘局
2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修订 法规司 10月底前报局务会审议 国家测绘局
3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 修订 成果司 12月底前报局务会审议 国家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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