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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中央直接管理的在京非金融类企业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05:48  浏览:8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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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中央直接管理的在京非金融类企业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中央直接管理的在京非金融类企业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为做好中央直接管理的在京非金融类企业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入的人员,所担任职务属国务院、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仍按《人事部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从京外调任副局级以上干部审批的通知》(人调发〔1989〕7号)的有关规定,凭国务院、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或人事部的任职通知办理;其他
人员,由企业直接报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精神办理。
二、已从京外选调担任在京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所担任职务拟列入国务院、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在国务院和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没有重新任命之前,由企业提出,经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或人事部确认后,按人调发〔198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以上人员家属及子女的随调、随迁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199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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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厂废水泥渣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65号


关于水厂废水泥渣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对城镇自来水厂、企业自备水厂制水排污征收排污费的请示》(苏环法[2002]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要征收排污费;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3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规定:“一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

根据上述规定,你局所指城镇自来水厂和企业自备水厂在制取生产或生活用水的过程中,将所产生的泥渣、废水排入外部水体而泥渣废水中存在导致水污染的物质,环保部门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95年中央及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1996年中央及地方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95年中央及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1996年中央及地方预算的决议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6年中央预算,同意财政部部长刘仲藜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95年中央及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1996年中央及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对完成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维护中央和地方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约束。在预算执行中要切实贯彻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努力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严格依法治税,强化收入征管,把该收的税全部收上来,争取财政收入比预算有较多的增加。要大力整顿财经秩序,加强财政监督,认真清理整顿预算外资金。预算收入的超收部分应主要用于减少财政赤字、解决历史遗留的财政问题、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同级预算收入超收部分使用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增强法制观念。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依靠群众,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努力完成1996年中央及地方预算,为顺利实现“九五”计划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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