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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54:55  浏览:9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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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除外)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定,规定了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除外)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非煤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统称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另行制定。
2.安全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非煤矿山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非煤矿山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建设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的财产安全及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
3.定义
3.1非煤矿山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矿山。
3.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4非煤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在非煤矿山生产运行过程中,通过对其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定性、定量地分析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内容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内容一般包括: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对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核实检查矿山井巷、地下开采、露天开采、提升运输、通风防尘、尾矿库、排土场、炸药库、防排水、防灭火、充填、供电、供水、供气、通讯、边坡等场所及设备、设施的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矿山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评价;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5.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程序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等。
5.1前期准备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进行现场调查,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与评价对象相关的非煤矿山数据资料。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A。
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或非煤矿山企业提供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B。
非煤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或非煤矿山企业提供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C。
5.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根据非煤矿山的生产、周边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的特点,识别和分析生产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
5.3划分评价单元
根据评价工作需要,按生产工艺功能、生产设备、设备相对空间位置和危险、有害因素类别及事故范围划分单元。评价单元应相对独立,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便于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分析和危险度评价。
5.4定性、定量评价
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对可能导致非煤矿山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给出引起非煤矿山重大事故发生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和事故严重程度,为制定安全对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5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 安全技术对策措施
2)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5.6安全评价结论
在对评价结果分析归纳和整合的基础上,做出安全评价结论。
非煤矿山安全状况综合评述
归纳、整合各部分评价结果
非煤矿山安全总体评价结论
  5.7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是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过程的记录,应将安全评价的过程、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等写入安全评价报告。
5.8安全评价报告评审
建设单位或非煤矿山企业将安全评价报告送专家评审组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安全评价报告。
6.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和要求
6.1安全评价报告内容
安全评价依据
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评价单元的划分与评价方法选择
定性、定量评价
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评价结论
6.2安全评价报告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一般包括:
封面(参见附录D)
评价机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副本影印件
著录项(参见附录E)
目录
编制说明
前言
正文
附件
附录
8.安全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附录A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
A.1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职工人数、所在地区及其交通情况等)
2)建设项目建设的合法证明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和审批资料、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A.2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书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其他有关矿山安全的基础资料
A.3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设计文件
A.4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设计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开采工艺等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A.5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所需资料
地质构造资料
工程地质及对开采不利的岩石力学条件
水文地质及水文资料
内因火灾倾向性资料
冲击地压资料
热害资料
有毒有害物质组分,放射性物质含量、辐射类型及强度等
地震资料
气象条件
附属生产单位或附属设施危险、有害因素资料
矿体四邻情况和废弃巷道情况
矿体开采的特殊危险、有害因素的说明
A.6安全专项投资情况
A.7安全评价所需的其他资料和数据
附录B
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和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需要建设单位或非煤矿山企业提供资料参考目录
B.1非煤矿山概况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职工人数、所在地区及其交通情况等)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证明、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B.2矿井设计依据
矿井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矿井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书
矿井设计依据的其他有关矿山安全的基础资料
B.3矿井设计文件
矿井详细设计文件
开采中段、采区、采掘工作面、尾矿库设计文件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设计文件
下列反映矿井实际情况和不同时期开采情况的图纸
①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②井上、下对照图
③巷道布置图
④采掘工程平面图
⑤通风系统图
⑥井下运输系统图
⑦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⑧排水、防尘、压风、充填等管路系统图
⑨井下通讯系统图
⑩井上、下配电系统图
⑩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⑩井下避灾路线图
B.4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矿井实际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开采工艺等
开采中段、采区、采掘工作面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B.5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所需资料
地质构造资料
工程地质及对开采不利的岩石力学条件
水文地质及水文资料
内因火灾倾向性资料
冲击地压资料
矿井热害资料
有毒有害物质组分,放射性物质含量、辐射类型及强度等
地震资料
气象条件
生产过程有害因素资料(主要生产环节或者生产工艺的危害因素分析)
附属生产单位或附属设施危险、有害因素资料
矿体四邻情况和废弃巷道情况
矿体开采的特殊危险、有害因素说明
B.6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矿体开采可能冒落区地面范围资料
矿井、中段、采区的安全出口布置、开采顺序、采矿方法、采空区处理方法和预防冒顶、片帮的措施
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的措施
预防冲击地压(岩爆)的安全措施
防尘措施
防治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防治矿井火灾的安全措施
防治地面洪水的安全措施
防治井下突水、涌水的安全措施
提升、运输及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供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爆破安全措施
爆破器材加工、储存安全措施
矿井气候调节措施
防噪声、振动安全措施
矿山安全监测设备、仪器仪表资料
井口保健站、井下急救站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情况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其他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
B.7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安全管理、通风防尘、灾害监测机构及人员配置
工业卫生、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及人员配置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工种及其设计定员
B.8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
B.9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
特殊工种培训、考核记录及其上岗证
主要通风机检验、检测及运行情况记录和数据
矿井通风测定数据
矿井涌水量记录
矿井自燃发火区记录及其自燃情况数据
各类事故情况记录
职工健康监护数据
其他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B.10安全评价所需的其他资料和数据
附录C
非煤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和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
建设单位或非煤矿山企业提供资料参考目录

C.1非煤矿山概况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职工人数、所在地区及其交通情况等)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证明、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C.2采场设计依据
采场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采场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书
采场设计依据的其他有关矿山安全的基础资料
C.3采场设计文件
采场详细设计文件
开采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尾矿库设计文件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设计文件
下列反映采场实际情况和不同时期开采情况的图纸
①地形地质图
②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③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④排土工程平面图
⑤运输系统图
⑥输配电系统图
⑦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⑧通讯系统图
⑨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⑩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⑩老空区、废弃巷道与露天采场平面对照图
C.4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采场实际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开采水平等
开采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C.5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所需资料
地质构造资料
工程地质及对开采不利的岩石力学条件
水文地质及水文资料
内因火灾倾向性资料
冲击地压资料
采场热害资料
有毒有害物质组分,放射性物质含量、辐射类型及强度
地震资料
气象条件资料
生产过程危害因素分析(主要生产环节或者生产工艺的危害因素分析)
附属生产单位或附属设施危害因素分析
矿体四邻情况和废弃采场情况及其危害因素
矿体开采的特殊危害因素的说明
C.6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矿体开采可能滑坡区地面范围资料
采场、水平、采区的安全通道布置、开采顺序、采矿方法
边坡稳定及防治滑坡的措施
保障采场通风的措施
预防冲击地压(岩爆)的安全措施
防治采场火灾的安全措施
防治地面洪水的安全措施
防治采场突水、涌水的安全措施
提升、运输、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供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爆破安全措施
爆破器材加工、储存安全措施
防噪声、振动的安全措施
矿山安全监测设备资料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情况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其他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
C.7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安全管理、通风防尘、灾害监测机构及人员配置
工业卫生、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及人员配置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工种及其设计定员
C.8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
C.9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
特殊工种培训、考核记录及其上岗证
边坡稳定情况测定数据
采场空气、防尘测定数据
采场涌水量记录
采场自燃发火区记录及其自燃情况数据
各类事故情况记录
职工健康监护数据
其他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C.10安全评价所需的其他资料和数据
附录D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格式

D.1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建设单位或非煤矿山企业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评价报告”;
封面最后两行分别是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D.2封面样张
封面样张见图D.1


建设单位或非煤矿山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图D.1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样张
附录E
著录项格式

E.1布局
“评价机构法人代表,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应为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课题组长(应为评价课题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求手写签名。
E.2 样张
著录项样张见图E.1和图E.2



建设单位或非煤矿山企业名称
或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

审核定稿: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


评价组长:评价课题负责人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评价机构公章)
图E.1 著录项首页样张
评 价 人 员
评价组长: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评价组成员: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编制人: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审核人: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技 术 专 家
(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图E.2 著录项次页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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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总后勤部,武警后勤部:
1980年国务院对非贸易外汇实行留成的决定,大大地激发了创汇单位的积极性,国家外汇收支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为了适应当前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调动创汇单位的积极性,增加国家外汇积累,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财政部“三定方案”的职责
范围和国务院关于“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办法和收支的管理制度由财政部负责拟订”的通知,在总结过去十多年经验基础上,并征得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拟订了《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
对创汇单位实行留成,是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问题。它同国家、地方的预算收支有密切联系,是创汇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的一部分。各地区、各单位的财政、财务部门都要把它切实管好。
现将《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发给你们,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

附件: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
为增加国家外汇积累,调动创汇单位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留成的收入范围
凡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或在其他对外交往活动中取得非贸易外汇收入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其外汇收入依照本办法实行留成。
实行留成的收入范围包括以下各项:
一、航空运输业务的外汇净收入。
二、铁道运输业务的外汇净收入。
三、海上运输业务的外汇净收入,包括海上客货运收入、救助打捞拖航收入。
四、邮电业务的外汇净收入(含出口邮票收入)。
五、侨汇收入。
六、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对外宣传部门的外汇收入。对外宣传部门是指新华通讯社、广播电影电视部所属的中央电视台和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外文局、文化部外联局以及其他担负对外宣传任务的单位。
七、港口业务的外汇收入。
八、旅游业务的外汇净收入(系指经批准经营旅游和旅游商品业务的宾馆、饭店、商店的外汇净收入)。
九、海关关税收入。
十、保险业务的外汇净收入。
十一、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外汇净收入。
十二、税款及罚没收入。
十三、捐赠外汇收入。
十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分得的外汇利润。
十五、其他收入,包括图书、影片、电视片、音像制品的出口收入和广告收入,国内外承办展览、出租场地家具、提供材料物品展卖品的外汇收入,维修业务、咨询业务、技术和版权转让的外汇收入,劳务服务、外轮供应、外轮代理、船舶检验、进口商品检验、通讯、修船、对外索赔
、文物商店、金银铸币(扣除金银原材料)、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转让以及其他准予留成的外汇收入。
第二条 下列外汇收入不予留成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行政单位(包括有行政职能的公司)的外汇收入。
二、签证、认证等规费性外汇收入。
三、外币收兑收入。
国、驻华机构兑换外汇收入。
五、归还外汇贷款外汇收入。
六、港口机场计划内供油油价收入。
七、记帐外汇收入。
八、交通部贷款船出售外汇收入。
第三条 外汇留成比例
一、下列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比例为90%
1.航空运输业务中的机票、代理外航机票手续费、货运邮件、为外航飞机提供的机场起降、导航、加油、装卸等其他服务收入。
2.铁道运输业务中的客票、货票、行包、国际列车上提供的劳务服务和出售的小商品收入。
3.海上运输业务中的客运、货运、救助打捞、拖航收入。
4.邮电业务中的邮票、国际电话、电讯、邮政收入。
二、港口收入留成比例为70%。
三、旅游外汇收入留成比例为40%。
四、侨汇、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对外宣传、外派员工、劳务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分得的外汇利润等其他收入留成比例为30%。
五、海关关税收入留成比例为15%。
六、金融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保险业务的净收入和税款收入留成比例为5%。
七、捐赠外汇收入视具体情况确定留成比例。
第四条 非贸易外汇留成的使用
非贸易外汇留成的使用,应本着促进生产、改善创汇条件的原则,用于以下方面:
一、弥补国家下达计划内外汇之不足。
二、偿还外汇贷款。
三、进口机械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等物资。
四、企业增资、缴纳股金等。
五、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引进、人员培训等。
第五条 留成外汇在满足上述需要之后可进入外汇调剂市场调剂,所得人民币收入,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少部分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
第六条 实行非贸易外汇留成的单位应及时向指定外汇银行结汇,季度终了时,凭银行结汇水单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留成。
第七条 军队系统企事业单位的非贸易外汇留成,按(1989)后财字第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境外企业、对外承包企业的非贸易外汇留成分别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92年8月6日

嘉峪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嘉政办发(2004)48号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用工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按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拖欠款项外,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条 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女职工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 参加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女职工享受的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条 女职工在分娩前先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到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而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分娩前后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药费等。
(三)人工流产术、绝育术、节育费等。
未列入支付范围项目的其它有关费用仍按有关规定,由原单位负担。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内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3个月(含3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或死胎者产假为42天。
第十四条 女职工休满产假后,在60天内由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持身份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流、难、顺、剖腹产)、单位介绍信等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手续。生育保险待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
第十五条 个人虚报冒领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医疗补助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冒领的全部金额,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医院提供虚假证明的,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个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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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