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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29:38  浏览:91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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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文〔2005〕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已经2005年9月5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提高行政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民主政治建设,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发〔2005〕1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交、邮政、网通、电信、移动、联通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考核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政务公开的考核应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整体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记入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档案。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定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及有关单位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情况及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及工作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程度;
  (四)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五)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单位内部规定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十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主要考核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发挥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主要考核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政务公开的效果。主要是考核通过政务公开,是否体现以下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提高;没有被群众投诉或投诉次数明显下降,群众上访和越级上访次数明显下降,没有因政务工作透明度不高而引起上访现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
  第七条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
  (二)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
  (三)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
  (四)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
  (五)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六)公开效果显著,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知情权得到保障,群众评价满意度高,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第八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量化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和“新乡市市直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标准”,报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考核评价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第九条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以下)4个等次。
  第十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从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组。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实地考核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是了解政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是察访工作现状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是听取政务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是检查承诺践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是根据《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给予表彰;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年度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通报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对县级直属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下属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新乡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2.市、县(市)区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3.市、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操作明细及责任分解表
  4.市、县(市)区政府部门政务公开操作明细及责任分解表
  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操作明细及责任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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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办发〔1985〕47号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办发〔1985〕47号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现将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5〕47号文件《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报告党委并与组织部门联系,认真贯彻执行。有何问题,望速报我们。

附: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

(1985年9月1日) 中办发〔198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们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新时期总任务的实现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由于各级党委的重视,法院、检察院的干部数量有所增加,素质有所提高,一部分领导班子也得到了充实和加强。但目前还有一些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审判员、检察员配备得不够强,不能适应新时期工作任务的需要。中央书记处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搞好干部配
备。根据宪法规定和干部“四化”的要求,现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部的配备作如下通知: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判员、检察员应当配备政治上坚强,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敢于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具有相当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懂得法律,有审判、检察工作能力的干部担任。当前除保留一些长期从事法院、检察院工作
,有丰富经验并且年龄不是过大,身体较好的骨干以外,要大胆从那些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和既懂得法律又有一定法院、检察院工作经验,符合干部“四化”条件的干部中选拔。
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和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般配备副县长一级干部;审判员、检察员一般配备科一级和股一级干部。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般配备副专员一级干部;审判员、检察员一般配备副
处一级和科一级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般配备副省长一级干部;审判员、检察员一般配备处一级干部。
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按照上述要求配备干部,配备哪一级干部,即应给予哪一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但在确定干部的相应级别待遇时,要严格掌握条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不够条件的,应加强培养,或逐步加以调整,不能随意提高干部的级别待遇。



1985年9月2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12月1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2月1日 省测绘局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第一款中“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管理和监督工作。”
2、第六条第二款“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由被委托单位汇交。”修改为:“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由委托单位汇交。”
3、删去第二十条“收取转让、转借费的,应予没收”字样。



19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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