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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金华市区国有土地部分改变用途收取土地租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16:37  浏览:8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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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金华市区国有土地部分改变用途收取土地租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金华市区国有土地部分改变用途收取土地租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5〕40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金华市区国有土地部分改变用途收取土地租金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金华市区国有土地
部分改变用途收取土地租金实施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合理利用,按照《市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金政发〔2004〕192号)的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租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部分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应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净收益。
  二、金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部分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监督管理。金华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承办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工作。工商、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协助工作。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部分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缴纳土地租金的条件和范围:
  (一)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市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
  (二)符合城市规划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部分改变土地用途,包括非经营性用地改为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改变原土地用途等。
  四、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向金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申请,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改变土地用途审批表;
  (二)规划等其他相关部门在部分改变土地用途期限内的审核意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物、构筑物合法产权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土地租金按土地评估价确定的,需提供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经金华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审核,报金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国有土地部分改变土地用途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部分改变土地用途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收取土地租金后,原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用途、类型不变。
  六、申请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或两间以下(含两间)的按基准地价计算租金标准。工业用地采用级别价,住宅用地采用区片价,商业用地采用路线价(其中办公、宾馆用地采用级别价)。土地租金=(改变用途后基准地价÷该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改变用途前基准地价÷该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租赁时间×租赁面积。
  申请部分改变土地用途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商业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路线价不能覆盖的)按土地评估价确定。
  土地租金的缴纳:
  (一)工业用地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土地租金标准的100%缴纳;
  (二)工业用地以外的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按不低于土地租金标准的80%缴纳;
  (三)经营性用地改变原用途的,按不低于土地租金标准的50%缴纳;
  (四)特殊情况需减免租金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七、土地租金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凭部分改变土地用途需提交的材料,到金华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缴纳土地租金。因故未实施改变用途的,经申请退还已缴纳土地租金本金。
  土地租金原则上按年缴纳。
  八、金华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收取土地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九、《协议》期限届满,部分改变土地用途即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仍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在届满前1个月重新申请。
  经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协议》。
  十、《协议》期限届满,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应当恢复原土地用途。
  十一、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前终止《协议》,退还相应剩余月份的土地租金本金。
  (一)公共利益需调整使用土地的;
  (二)实施城市规划需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灭失等;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提前终止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在终止前1 个月,将部分改变土地用途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终止理由、终止日期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十二、工商、环保等部门凭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证明等办理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未经批准或未按期缴纳土地租金的,由金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主动缴纳土地租金办理部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的,当年的土地租金按收取标准减半收取;经举报查实或巡查发现改变土地用途的,办理部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时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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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4日市政府第12届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建筑业和建材业的技术进步,推广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州市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具有节能、利废、节土、轻质、高强等性能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从化市、增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工商、财政、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粘土类烧结实心砖、粘土类烧结空心砖、粘土类烧结多孔砖(以下统称粘土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墙体材料。观有的粘土砖厂和粘土砖生产线,应当停止生产粘土砖。其中,在从化市、增城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烧结空心砖、烧结多孔砖的,可延迟至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后停止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

第六条 生产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坚持节约土地资源、节约能源、合理利用废渣的原则,满足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的要求,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技术标准,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发布推荐、限制和禁止生产、使用的墙体材料目录,逐步建立和完善墙体材料生产及应用技术标准体系。

第七条 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及墙材革新的有关规定,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八条 墙体材料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销售、使用的,应当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需要进行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的,由生产企业向市墙革节能办提出申请,并提供检测报告、产品标准和营业执照等资料。市墙革节能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确认工作。

第九条 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其产品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经市墙革节能办初审后,报省资源综合利用部门认定。获认定的企业可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第十条 推广应用轻质、高强、节能、隔热的墙体材料。总高度为十二层(含十二层)以上的建筑工程的非承重墙,不得使用每立方米重量超过1400公斤的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选用粘土砖或其他已被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的墙体工程标准要求以及省、市发布的有关规程、规定进行施工。

每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规定、标准、设计文件对墙体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建设工程所选用的墙体材料,应当经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签名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市墙革节能办和有关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粘土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在建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按已建成墙体面积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在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或施工单位处以每个标准砖0.2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粘土砖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单位或个人处以每个标准砖0.2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四)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粘土砖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同时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农业生态保护区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设计单位不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墙体工程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未对墙体材料进行检验或使用不合格的墙体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墙体材料按照合格签字同意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委托市墙革节能办行使。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2年9月5日颁布的《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若干规定》和2000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同时废止。

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在窗口行业中央企业中开展“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关于在窗口行业中央企业中开展“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的通知

国资党办宣传〔2010〕12号


有关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进中央企业道德建设,提升企业文明服务水平,为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展现中央企业文明礼貌、诚实守信、技术精湛、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精神风采,国资委党委决定在航空运输、旅游、石油、电信、电网等窗口行业的中央企业中,选择部分服务窗口单位,广泛开展以“规范服务、优质服务、诚信服务、满意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窗口行业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在窗口单位尤其是地处华东、华南与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联系密切的窗口企业,开展以“规范服务、优质服务、诚信服务、满意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对于扎实推进企业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员工素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对于成功举办一届精彩、难忘的世博会和亚运会,展示文明中国、开放中国的良好形象和热情好客、文明友善的精神风貌,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要通过开展这一活动,展示中央企业风采,提升窗口行业中央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广泛发动,精心策划,精心组织,把这项活动办成精品。

  二、“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要紧密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突出行业特点,与企业管理工作相结合,以“规范服务、优质服务、诚信服务、满意服务”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学习实践活动,学习宣传本企业文明服务理念宗旨,落实文明服务规范标准,开展文明服务形象展示竞赛,融职业道德建设、企业管理工作和文明服务实践于一体,全面提升员工文明素质、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社会形象。

  三、“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的组织开展,主要分启动响应、宣传展示、服务竞赛、评价总结等四个阶段,并评选命名一批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和“文明服务标兵”。活动启动时间为2010年5月,活动期间,国资委党委将在国资委网站上开设活动专栏,组织参加活动的窗口企业在网上公开文明服务标准,宣传企业服务理念,积极吸收社会公众意见,接受舆论监督,向社会展示窗口企业文明服务、标准服务、满意服务的风采。

  四、各窗口行业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此次活动的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各单位文明办要充分发挥好协调作用,整合企业生产管理、市场营销、公共关系、企业文化、工会、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此次活动的宣传,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活动的顺利实施。要将此次活动纳入企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作为文明单位评比考核的依据。有关活动的实施方案、开展情况等要及时报送国资委宣传工作局。

  联系人:国资委宣传工作局思想教育处王晓华

  电话:010-63193241、63193884(传真)

  电子邮箱:gzwjswm@163.com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20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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