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直接坐支交际应酬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05:31  浏览:8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直接坐支交际应酬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直接坐支交际应酬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外[1989]81号

1989-03-25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89]税外(6)字第14号文悉。关于你区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在其经营的餐厅中宴请业务关系人员,其宴请支出不按收费标准记账,不作为营业收入核算,而是按成本价直接冲餐厅成本,并作交际应酬费列支;有的旅游饭店、宾馆在其经营的商场中取出香烟等商品用于接待业务关系人员,直接以进价冲商场的库存商品和作交际应酬费列支,也不作为销售收入进行核算。对上述情况的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本企业对外营业的餐厅宴请宾客,应按照对外营业的计价收费标准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成本价直接冲减餐厅营业成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其所经营的香烟、酒类等商品用于招待宾客,应作为销货处理,按照对外的售价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进价冲减商品库存。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办法
山东省政府


(1994年6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或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苹果、梨、葡萄、桃、杏、枣、柿子、山楂、樱桃、石榴、草莓等)、干果(花椒、核桃、板栗、银杏等)、芦笋、药材、毛茶、蚕茧(桑蚕茧、柞蚕茧)、果用瓜(西瓜、甜瓜等)、花卉、经济林苗木等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蒲草、芦苇、藕、菱角、荸荠、海带、紫菜、石花菜等)、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等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腊条、柳条、荆条、紫穗槐条等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等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收入;
(七)其他收入,包括生姜、大蒜等产品收入。
第四条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由本省规定的税目、税率的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暂停征收。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以下方法计算征收: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应纳税额,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给予减税、免税照顾: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至3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贫困地区和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根据歉收情况,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基层征收机关审核,报上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应税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产品收获、出售、收购的当天。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纳税期限,由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收购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或收购地缴纳。
第十条 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收购金额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税。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农业特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农业特产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三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自1994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依照本办法计算征收。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财政征收机关依法征税。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财政征收机关依法征税。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和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对农林牧水产品征收产品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山东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征 税 范 围 | 适用税率 |
|------------------------|-------|
| 类 别 | 具 体 征 税 品 目 |生产者|收购者|
|-------|----------------|---|---|
|一、烟叶产品 |晾晒烟叶、烤烟叶 | |31%|
|-------|----------------|---|---|
| |毛茶 |7% |16%|
| |----------------|---|---|
| |苹果、梨 |12%| |
| |----------------|---|---|
| |其他水果 |10%| |
| |----------------|---|---|
|二、园艺产品 |干果 |10%| |
| |----------------|---|---|
| |果用瓜 |8% | |
| |----------------|---|---|
| |蚕茧 |8% | |
| |----------------|---|---|
| |芦笋、药材、花卉、经济林苗木 |5% | |
|-------|----------------|---|---|
| |海淡水、滩涂养殖,海淡水捕捞 |8% |5% |
|三、水产品 |----------------|---|---|
| |水生植物 |8% | |
|-------|----------------|---|---|
| |原木 |8% |8% |
|四、林木产品 |----------------|---|---|
| |腊条、柳条、荆条、紫穗槐条 |5% | |
|-------|----------------|---|---|
| |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 | |
|五、牲畜产品 | | |10%|
| |绒 | | |
|-------|----------------|---|---|
| |黑木耳、银耳 |8% |8% |
|六、食用菌产品|----------------|---|---|
| |香茹、蘑菇 |8% | |
|-------|----------------|---|---|
| |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 |8% |25%|
|七、贵重食品 |----------------|---|---|
| |燕窝 | |25%|
|-------|----------------|---|---|
|八、其他 |生姜、大蒜 |5% | |
----------------------------------



1994年6月2日

沧州市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沧州市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办法

沧政办发[2005]1号 2005年1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式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是指农村信用社突然发生的储户非正常大量提取储蓄存款,进而出现支付困难,形成挤兑的情况。
第三条 处置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遵循如下原则:
(一)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沧州市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按照市政府要求具体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突发性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 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突发性支付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三) 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做到责任明确,依法处置。
(四)防化结合,重在防范。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农村信用社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改善经营状况的同时,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 应急处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沧州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沧州市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市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沧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称市联社)、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银监分局,由沧州银监分局、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市联社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按照沧州市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署和要求,组织辖内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即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政府在组织处置辖区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过程中,要积极帮助发生支付性风险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风险社)组织存款、清收不良贷款、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和扶持,协调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使风险社提高支付能力,改善经营状况。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维扩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七条 沧州银监分局及各县(市)监管办事处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的监测,向当地政府提供监管数据及有关信息。对可能出现风险的农村信用社提出风险预警,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指导督促风险社认真落实各项处置、化解风险的措施。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县(市)联合社负责组织风险社进行自救,并尽快建立和完善互助协调机制,并在必要时启动协调机制或对风险社进行系统内资金救助。
市联社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救助资金的调度工作。
县(市)级联社负责组织风险社进行自救,并在风险社自救、系统内资金救助仍不能化解支付风险时,经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认可后按规定程序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再贷款支持。
第九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参考银监部门的风险监管数据基础上,按规定批准风险社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再贷款,并在现金供应等方面向风险社提供便利。
第十条 公、检、法等部门负责维护风险社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各类破坏金融秩序行为,依法对风险社中的经济金融犯罪进行司法处置;打击逃废债行为,帮助风险社依法清牧不良贷款,提高风险社的支付能力。
第三章 突发性支付风险监测和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市及各县(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根据不同风险起因,明确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程序,明确参与化解风险各方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 沧州银监分局及各监管办、市联社及各县(市)联社、中心社建立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支付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动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普查,及时掌握风险底数,对支付风险做到早发观、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
第十三条 对以下可能引发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信息,农村信用社及其各级联合社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
1.已发生的或可能波及到本辖区的较严重的自然灾害;
2.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本辖区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3.可能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各类谣言;
4.新闻媒体对农村信用社的片面报道;
5.农村信用社撤并及发生被抢被盗案件,高级管理人员犯罪、潜逃及意外死亡;
6.其他金融机构已发生挤兑或停付、限付;
7.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集资被取缔;
8.可能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沧州银监分局及各监管办要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联社制定突发性支付风险处置办法。市联社督促协调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制定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的行业互救方案,化解所辖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
第十五条 对备付金比例低于3%,且同业净拆入大于零或存款余额出现异常下降的农村信用社,沧州银监分局、监管办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列出重点监测对象,并督促其建立按日、按旬、按月测算资金头寸制度。在必要时,可根据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状况,立即派员进行现场检查,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各监管办事处应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的要求,对辖内农村信用社进行排查,分类排队,确定可能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农村信用社。对已评定为B级以下、并且流动性指标在规定以下的,或各项指标正常,但因外部诱因可能会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农村信用社,要列为重点关注对象,严密监控,及时发出风险预警、提示告诫,并要求农村信用社限期落实各项防范和化解对策措施,随时向沧州银监分局报送化解支付风险进展情况。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与工作措施
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
(一)大批储户围堵营业机构,要求提取存款;
(二)因非信贷投放因素,存款备付金连续5天低于1%,且存款持续下滑;
(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该机构正常提前支取率的2倍以上;
(四)短期内存款异常大幅下降,10日内存款余额下降3%以上;
(五)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资金转移,导致出观较大支付缺口;
(六)备付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
(七)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应急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发生突发性风险后,要立即向县联社、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当日营业终了后,逐日向县联社报送《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情况日报表》见(附件1),直至风险结束。
县联社在接到出现突发性支付风险农村信用社的情况专报后,在2小时内(不论是否工作日,下同)报监管办事处及人民银行县支行、县(市)人民政府,同时报市联社或省联社派出机构。县联社汇总报表(附单个农村信用社情况),于次日开始逐日上报上一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市联社或省联社派出机构接到专报后的4小时内,向省联社、银监分局、当地人民银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汇总报表自当日内起逐日报送。银监分局接到专报后的4小时内上报河北银监局,报表在次日起逐日报送。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风险处置情况,要求农村信用社和联社增减专报内容和次数。
专报除按要求内容填写外,还要提供所有相关单位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的姓名,以及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等详细联络方式。
对突发性支付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时,风险社所在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立即启动处置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立即实施处置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存款支付。
应急处置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人员构成及名单和联络电话;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化解风险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根据支付风险情况的变化的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进行修改、补充。
第二十条 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风险社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解措施。
(一)有关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到位,履行工作职责。全体员工坚守工作岗位,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上一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领导要亲赴现场指挥,分析了解全面情况,严格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向外泄漏有关风险情况。同时,注意发现造谣惑众和其他犯罪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储户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协助维持秩序。
(二)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要责成县联社立即启动行业互救方案,银监分局要组成由有关领导带队的工作小组到现场,履行有关监管责任。在风险已蔓延到其他地区,形成区域性风险时,要请求河北银监局派人到现场参与处置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处置风险过程中,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农村信用社、县联社高管人员,由沧州银监分局按照监管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上一级联社或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调整高管人员或限制其权利,暂停其工作,同时指定临时负责人,或组成临时领导小组,负责有关风险处置工作。沧州银监分局责令县联社对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上决定的,要在决定后2日内报河北省银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风险社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风险社应停止发放小额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加大现金库存。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社员(股东)、理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关系人发放的贷款,不论是否到期,一律予以清收;对未到期的债权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的及时收回债权本息。
做好与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妥善协商,并如实向债权人披露解决支付风险的决心与措施,力求达成延期或分期支付的协议。允许债权人将部分或全部债权转为股权。
实行县、乡两级法人体制的,风险社所属县联社要搞好资金调度,集中资金,用于发生风险社的存款支付,并要求辖内其他农村信用社留足头寸、备足现金,防止支付风险的蔓延。
已组建县级统一法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县级统一法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要暂停所有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积极回收资金,集中一切力量,确保发生支付风险的分支机构的存款支付,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风险向其他分支机构蔓延。
第二十三条 在风险社自救难以化解支什风险的情况下,按以下顺序予风险社资金救助:
(一)在县(市)以内调剂、协调资金。
(二)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规定批准其动用存款准备金;
(三)申请中央银行再贷款支持。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风险社进行帮助和扶持。
(一)积极帮助风险社组织存款,协调政府部门存入资金,规定辖属部门和单位对在风险社的存款除正常的支取外一律不得提取,并协调农村信用社做好稳定其他存款大户的工作;
(二)会同农村信用社协调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
(三)给予风险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如大对行政干预贷款的清收力度;
(四)组织协调公、检、法等部门,严厉查处可能出现的破坏性宣传行为,妥善处置可能引起的各类突发性事件,维护风险社所在地社会秩序;
(五)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协助风险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提高资产变现能力;
(六)控制舆论导向,做好宣传解释,防止新闻媒体对风险机构进行不利报道,督促新闻媒体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正面宣传,重塑社会公众信心。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部门组织风险社进行风险自救,指导、督促风险机构落实各项救助措施。
(一)做好农村信用社员工的思想稳定工作,要求其正常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存款,风险社上一级管理部门的管理层要带头在风险社存款;
(二)动员农村信用社员工向亲属、邻居等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公民做好解释工作,稳定他们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
(三)配合公、检、法和银监会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确保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到位;
(四)适时组织与风险机构相邻的农村信用社开展送贷上门等支农便民服务,展示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正面宣传,及时消除公众疑惑。
第二十六条 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规定对风险社的现金供应做到随到随提,确保现金供应不“断档”;对政府协调到风险社存款的单位开立帐户,实行应急处理政策,待支付风险平息后再进行规范;对风险社提出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和紧急再贷款申请,应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抓紧审核上报。
第二十七条 银监会当地分支机构在突发性支付风险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掌握风险情况,主动协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救助责任;要切实加强监管,监督农村信用社认真落实各项补救措施,积极进行自救;监督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对客户进行误导宣传,维护当地金融秩序稳定;认真做好支付风险的监测,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风险情况,并提出化解风险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支付日(周)报制度。风险社对支付风险的发展情况、采取的措施、收到的效果等,要以日(周)报形式向当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日报是否改为周报或停报,应听取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意见,由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支付风险的变化和化解风险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决定。
第五章 化解风险成果的巩固
第二十九条 突发性支付风险平息后,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风险机构加强经营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大力组织存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巩固和扩大化解风险的成果。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督促风险机构积极组织资金,认真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支农贷款的发放工作,把支持当地经济发展与改善农村信用社的形象有机结合起来,巩固和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地位和信誉。
第三十条 沧州银监分局要加强对风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考核,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尽快使风险机构恢复正常经营。对在突发性支付风险处置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化解风险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督促其上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予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给予风险社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帮助风险社减少支出,降低资金成本,增加收入,提高盈利能力,并进一步组织好对农村信用社的正面宣传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对突发性支付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农村信用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突发性支付风险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没有及时发现引起突发性风险苗头,没有按要求制定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部门和人员;
2、不服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调度,或对突发性支付风险防范处置不当、工作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
3、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后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4、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性支付风险情况,报告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导致错误信息传递、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人员;
5、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导致泄密、失密,并造成支付风险加剧的部门和人员;
6、没有制定突发性支付风险行业互救方案并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互救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部门和人员;
7、在风险处置中进行误导性宣传的金融机构,以及散布虚假消息、恶意夸大风险、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造成风险蔓延的金融系统员工;
8、采取恶意谣传、鼓动挤提等恶性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或在支付风险期间散布虚假消息、扰乱社会秩序而导致支付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单位和个人;
9、因管理层软弱无力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风险机构管理人员;
10、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11、应急处置小组认定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有关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沧州市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