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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8:00  浏览:8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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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统一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刑法和修订后刑法的名称,现通知如下:
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的刑法,一律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引用修订后的刑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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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远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清办发[2009]6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清远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1日

清远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清远经济开发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分管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年度考核。

第三条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主要是对清远经济开发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县(市、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防治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五条 我市环保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以及各地环境保护年度计划,确定清远经济开发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县(市、区)的年度考核任务和目标分值,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七条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组织、发展改革、经贸、监察、财政、人事、建设、统计等部门联合进行。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采取自查、现场检查、检查抽测、资料审核、综合评价、民意调查等方式。

第八条 清远经济开发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县(市、区)应对年度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等进行自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自查结果和本年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工作计划等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清远经济开发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县(市、区)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年度考核初步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于每年5月公布上年度的考核结果。

第十条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达不到年度考核目标分值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达到年度考核目标分值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超出年度考核目标分值2分以上(含2分)的为良好;超出年度考核目标分值4分以上(含4分)的为优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未通过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

2、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因环境问题引起群体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下降一个档次(即优秀降为良好,良好降为合格):

1、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低于60%的。

2、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受到国家或省通报批评的。

3、被上级挂牌督办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未在规定限期内解决的。

4、未能按上级要求落实区域、流域限批的。

5、未完成珠江综合整治阶段目标任务的。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部政绩、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实行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撤销考核年度市授予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荣誉称号, 并在考核结果公布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由市政府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清远经济开发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开展对镇级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物资部关于物资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物资部


物资部关于物资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物资部


第一条 根据《物资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了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更有效地行使和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和参谋作用,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物资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是开展审计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工作步骤、内容要求、组织方法和取证原则。审计工作的程序包括准备、实施、终结三个阶段。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条 审计工作的准备阶段:
一、编制审计计划。编制审计计划的依据是,本单位定期的、经常的、专项的审计项目,上级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下达的任务,领导交办的或临时确定的审计项目。审计计划应按年编制,经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级审计机构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
二、制订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机构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制订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工作小组,下达审计任务书,指定审计负责人,明确审计任务、目标、时间和人员。《审计任务书》见表式1。
审计小组根据审计任务,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制订作业计划,确定审计要点、步骤方法和工作进度。《审计作业计划》见表式2。
三、发出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方案,审计机构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正式通知被审计单位做好准备,提供有关文件、会计凭证、帐册和报表等资料,并为审计小组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审计通知书》见表式3。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
一、检查。根据审计作业计划,对被审计单位的帐目、凭证、报表、实物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深入的检查。
二、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取证、分析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1.取证。对审计中检查出的问题,要做好审计记录,复制有关凭证、帐页和资料。对于需要从外单位取得证明材料,还可进行函询调查,并取得有关单位、人员签字盖章,用以作为确定审计结论的依据。审计证据包括实物证据、文件证据、口述记录和分析数据等。《审计工作记录》
见表式4、《审计调查表》见表式5、《审计调查函件》见表式6。
2.分析。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应进行研究分析,判明证据是否完备,问题的主要情节和性质是否清楚。
3.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根据审计证据和分析的结果,按照查出的问题,分别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见表式7。
第五条 审计工作的终结阶段:
一、编写审计报告。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进行综合、整理、研究,由审计小组负责人编写《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的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审计报告》应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如意见不一致,仍按审计小组的意
见编写《审计报告》,并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附上。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再由审计小组负责人据以编写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报告》见表式8。
二、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结论和决定》经过领导批准后,即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并通知被审计单位按决定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构进行反映。在未改变审计决定前仍应执行原决定。《审计结论和决定》见表式9。
《审计结论和决定》与《审计报告》除抄送有关部门外,重要的审计项目,还应报送上级审计机构和同级审计机关。
第六条 归档。每个项目审计结束后,应将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等材料,分别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立案归档。
第七条 后续审计。对有些主要的审计项目,在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后的一定时期内,审计机构可派员对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在后续审计中,如发现新的重大问题,按审计程序重新进行审计。
第八条 本程序规定的表式,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程序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附表式略)



198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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