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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34:34  浏览:8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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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

国务院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版工作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整个事业发展很快,出版了许多好书,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近几年来,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买卖
书号”是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
一些出版社以管理费、书号费或其他费用的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管理部门赋予的编辑、印刷、发行出版物的权力,给一些非出版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使他们以出版社的名义出书牟利。“买卖书号”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规定,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
求和出版事业发展的规律,造成许多严重后果。一些出版单位放弃职责,使一批平庸的、粗制滥造的读物得以出版,损害了读者的利益,导致图书出版总量失衡,败坏了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形象。尤其是少数不法分子利用买到的书号,出版有严重政治错误、泄露国家机密、损害民族团结、
违反外交政策、宣扬封建迷信以及色情淫秽内容的图书,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书号,无照经营,偷税、漏税,牟取暴利,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买卖书号”还严重腐蚀了出版队伍,一些出版单位和个人,为捞取经济上的好处,贪污

受贿,以权谋私,甚至与不法书商内外勾结,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是拜金主义和腐败现象在出版工作中的重要表现,是出版行业中突出的不正之风。
为了继续深化出版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的出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繁荣出版事业,必须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禁止各种形式买卖书号的行为。现特作如下通知:
第一、出版单位和出版工作者,要进一步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严格执行出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出版秩序,在出版工作中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经济效益同社会效益的统一,努力多出好书。
第二、出版社必须对出版物的编辑、校对、印刷、发行等各个环节负全部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出卖书号,不得将经济指标和书号分配给编辑个人掌握。
第三、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购买书号。购买书号出版的图书,属非法出版物,坚决予以取缔。
第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版社,将分别情况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追究领导和主要责任者责任、停业整顿,直至撤销社号。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它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出版活动处置。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出版社要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一九九一年《关于缩小协作出版范围的规定》,凡违反规定,超出协作出书范围和协作对象,放弃对协作出版的图书的编辑、校对、印刷、发行等各个环节职责的,按“买卖书号”查处。
第六、各出版社要对“买卖书号”问题进行检查清理,并将检查结果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告新闻出版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本文件下发之前的问题,认真自查自纠并作出报告的从宽处理;否则从严处理。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再发生的此类问题,一律从
严、从重查处。
第七、各出版单位要在出版工作人员中深入开展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制定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规定。各地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和各出版单位的主办、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



199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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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商务部


《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9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制定了《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商 务 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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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08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羊毛、毛条均纳入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四条 2008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含加工贸易)。商务部通过授权机构,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08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则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 2007年有羊毛、毛条进口实绩者(以下简称“有实绩者”)或2008年建成投产的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在5000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者);

  (二)2008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三)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的违规记录;

  (四)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六条 满足上述条件的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提交申请,下同)。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并在当年第一次申请时向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无实绩者需先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经核准后方可提交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第七条 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第八条 有实绩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2008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的羊毛、毛条配额数量分别不超过2007年同一贸易方式下的进口数量。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并在网上核销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下同)。

  第九条 2008年9月30日后,如关税配额量未申领完毕,获得配额的有实绩者已完成第八条规定的进口数量,经核准后可继续申请进口配额;核准的无实绩者可以递交配额申请,申领数量不超过核准数量。

  第十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八条以及第九条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同时将经审核并签名后的企业申请汇总表传真至商务部。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第十一条 商务部在收到完整的网上申请及书面传真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在网上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二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过期未出证的,系统将收回有关申请数量,并相应扣减该企业当年可申领数量。

  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4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对2008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及有效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最迟不超过2009年2月28日。

  第十五条 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内,最终用户未使用或未用完已申领的关税配额,需将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发证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及时将企业已使用数量在系统中核销并退回未使用数量,同时在相应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件备注栏中注明并留存备查。商务部将配额证所列剩余配额予以收回,将其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当年无法完成的配额量最迟交回日期不得超过9月15日。未按期交回者,视同未完成进口,将等比例扣减下年度可申领数量。

  第十六条 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需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核销,并将原件留存。办理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迟核销期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未按期核销者,视同未完成进口,将等比例扣减下年度可申领数量。

  第十七条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持有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表

附件1:
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
企业名称:
申请品种:□羊毛 □毛条 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
本次申请数量(吨): 当年已申领到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羊毛(或毛条)关税配额累计数量(吨):
申请企业种类: □上年有进口实绩 □上年无进口实绩
注册地址: 工商注册号: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贸易企业 联系电话:
企业羊毛制品生产能力 产品名称: 2007年企业羊毛制品销售额(万元):
2007年产量: 2008年进口羊毛、毛条需求量(吨):
以下由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2007年羊毛一般贸易配额 申领到数量(吨): 2007 年毛条一般贸易配额 已申领到数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已进口量(吨):
以下由有加工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
2007年羊毛加工贸易配额 申领到数量(吨): 2007年毛条加工贸易配额 已申领到数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已进口量(吨):
以下由申请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的企业填写
加工企业名称: 加工贸易类别: □来料 □进料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号: 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进口合同
进口商: 进口商海关编码:
合同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合同数量(吨): 签约日期: 报关口岸:
装船期: 原产地: 贸易国(地区):
合同单价: 合同总值: 总值折美元:
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和配额申领数量 □ 是 □ 否
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填制说明:1、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分别填写申请。2、实际进口量:指当年关税配额进口报关单按期交到授权机构累计进口数量(当年12月31日前装船离港,于次年2月底前进口报关计入当年实际进口量)。3、已申领到数量:指当年从授权机构申领到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累计。
附件2:
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表
序号 商品类别 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1 羊毛 5101110001 未梳的含脂剪羊毛
5101190001 未梳的其他含脂羊毛
5101210001 未梳的脱脂剪羊毛(未碳化)
5101290001 未梳的其他脱脂羊毛(未碳化)
5101300001 未梳碳化羊毛
5103101001 羊毛落毛
2 毛条 5105100001 粗梳羊毛
5105210001 精梳羊毛片毛
5105290001 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关于印发江门市绿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门市绿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1]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 根据省政府《关于珠江三角洲绿道网总体规划纲要的批复》(粤府函[2010]25号)及《印发广东省绿道网建设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函[2011]52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绿道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江门市绿道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和质量,建设宜居侨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经营等活动。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绿道是指一种线性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连接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

绿道按照位置和目标功能划分为生态型绿道、郊野型绿道和都市型绿道。

(一)生态型绿道:指主要位于乡村地区,以保护大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欣赏自然景致为主要目的的绿道。

(二)郊野型绿道:指主要位于城郊地区,以加强城乡生态联系、方便城市居民前往郊野公园休闲娱乐为主要目的的绿道。

(三)都市型绿道:指主要分布在城区,以改善人居环境、方便城市居民进行户外活动为主要目的的绿道。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我市绿道建设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意见。各市、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绿道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工作,明确绿道管理部门。

第五条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文广新、体育、林业、城乡规划、城管、旅游、园林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六条 我市绿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组织、分区建设、统一经营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各市、区政府要把绿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第八条 按照统一经营管理的原则,政府可委托(授权)企业、单位统筹经营管理绿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无偿捐助、企业认建、出资命名等方式参与绿道建设、运营和管理。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绿道网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各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所在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绿道网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自然环境和地形地貌,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规划和设计:

(一)地域性原则:串联本地富有特色的郊野公园、旅游点、古村落、文物古迹等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创造出具有时代特点和地域特征的空间环境;尽可能采用本地乡土树种、石材等体现地域特色的绿道组成元素。

(二)社会性原则:形成以健康生活为前提的、以宜居城乡为目标的绿色载体,提倡公共参与、建设和管理,建成后应开放给公众共同使用。

(三)生态性原则:充分结合现有地形、水系、风向以及生态承载力特征。

(四)经济性原则:合理利用性价比高的、反映出健康住区特征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五)历史性原则:尊重历史,保护和利用历史性景观,注重整体的协调统一,贯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方针,做到保留在先、改造在后。

(六)安全性原则:以慢行交通为主,减少与机动车的冲突,完善照明、救生、报警等设施,确保使用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 绿道沿线应划定绿道控制区,勘定边界坐标,设立统一的控制标志。

第十二条 绿道网的慢行系统、绿化系统、交通衔接与换乘系统、服务设施系统、标识系统和照明系统等基本要素应参照《珠江三角洲绿道网总体规划纲要》和《珠三角区域绿道(省立)规划设计技术指引(试行)》等要求合理设置。

第十三条 绿道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保持安全间距,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公路的改造以及近岸海域、河道、排洪渠的综合整治要将绿道建设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道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的绿道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 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建设。

第十六条 绿道的规划、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绿道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相应专业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绿道网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应当报市绿道建设牵头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绿道建设牵头单位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绿道项目建设资金须设立专帐,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机关要依法对绿道的建设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道的养护和管理应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化养护的原则,由各市、区(镇、街)绿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市绿道建设牵头单位对全市的绿道养护和管理进行检查考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绿道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绿道控制区实施空间管治。

第二十五条 绿道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使用、运营、维护、巡查和救护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绿道维护管理经费应列入各市、区城市维护经费计划进行安排,按定额标准、考评等级拨付。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绿道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绿道用地性质。绿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植被,向绿道及其附属绿地内抛撒杂物垃圾。

(四)其他破坏绿道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道(防洪、抢险等特殊情况除外)。因建设需要占用绿道的,须向各市、区绿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占用绿道后应尽快恢复原貌。

第二十九条 都市型绿道禁止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进入(防洪抢险车辆除外)。途经乡村道路的郊野型绿道,应限制大型机动车辆进入,小型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

第三十条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严格控制行驶速度。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绿道管理(含驿站、服务点等配套设施)可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向社会招商,或委托(授权)政府相关部门承担。各市、区绿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通过招商、委托(授权)选择单位进行绿道网经营管理,在涉及绿道经营项目方面给予经营权,并签署资产托管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吸纳社会资金建设的绿道设施权属人需经当地绿道管理等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展绿道经营活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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