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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27:33  浏览:97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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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山东、陕西、湖北、四川、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机构征收上级管理费的报告》(〔1997〕电器财字09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
取2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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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所在地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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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 | 上海 | 1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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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子器材华北公司 | 北京 | 3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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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子器材东北公司 | 辽宁沈阳 | 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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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子器材西北公司 | 陕西西安 | 25万元 |
|------------------|---------|----------|
| 中国电子器材西南公司 | 四川成都 | 18万元 |
|------------------|---------|----------|
| 中国电子器材中南公司 | 湖北武汉 | 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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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子器材天津公司 | 天津 | 1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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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子器材山东公司 | 山东济南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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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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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子器材厦门公司 | 福建厦门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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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子器材广州公司 | 广东广州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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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诺金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 | 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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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杰伟士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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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坤建设监理事务所 | 北京 | 10万元 |
|------------------|---------|----------|
| 合 计 | | 2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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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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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国务院修改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国务院修改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新出字【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署直各单位,署管各社会团体:
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594号令)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595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做好两个新条例的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和贯彻实施两个新条例的重要意义
《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是我国新闻出版管理的主要行政法规,这两部条例的修订是适应新闻出版业改革全面推进、新媒体新业态加快发展和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加强行业监管的需要而进行的,是新闻出版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突出了出版产业发展和新闻出版单位分类改革的精神,明确了新媒体、新业态管理的原则要求和授权条款,进一步落实了《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改革了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体制,充实了支持、鼓励重点出版物的范围,强化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新修订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调整了音像制品进口、发行制度和监管部门,明确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职责,简化了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程序要求。两个条例的修订对于加快新闻出版业改革发展、完善准入退出制度、规范出版单位依法经营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个新条例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抓好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认真组织两个新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出版单位及其主管、主办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作为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以培训班、座谈会、问题答卷等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学习培训。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出版发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带头参加培训;全国新闻出版从业人员要人手一册,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条例的重要意义、条文精神,并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实际,研究相关管理规定。要通过学习牢固树立遵法守法的意识,严格依法经营;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在学习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加强行业监管水平。
  三、尽快制定和完善配套规章和制度
  总署已经根据两个新条例修订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还将根据两个新条例的规定和授权,制定或修订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管理办法、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完善两个新条例设定的有关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办理要求。各地也要根据两个新条例的规定和授权,抓紧清理现有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两个新条例不一致的要尽快修订或废止。
  四、切实做好两个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两个新条例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职责有很多新要求、新表述,特别是在准入退出管理、出版物质量监管、综合评估、出版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强化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职责。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对照新条例,认真梳理本机关、本部门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各项职责的变化情况,深入研究法规修订后对日常工作程序、工作条件等提出的新要求,落实各项工作职责,完善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协调配合,保证新条例的顺利施行。各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要按照新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管理,并配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各地方、各单位要结合贯彻实施条例,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履行职责情况及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自查,总署将采取适当形式进行督促检查。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奖励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鹰潭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奖励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奖励和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鹰潭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奖励和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加快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我市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业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和《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是指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并许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的产品。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龙虎山景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本行政区内认证企业的奖励和扶持办法。
第二章 奖励、扶持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或加工,有固定的生产或加工基地,批量生产,并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2、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3、近三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产品在国家、省、市、县级质量监测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没有出现过因质量问题遭退货、索赔、停止销售等现象。
4、认证产品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发展的范围。
第三章 奖励、扶持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鹰潭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奖励、扶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县(市、区、景区、园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市经贸、林业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扶持。
第八条 鹰潭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扶持工作每年一次,当年12月31日前对本年度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扶持。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填报以下材料:
1、《鹰潭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扶持申请书》;
2、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的产地认定书和产品认证书及其复印件;
4、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复印件。
第五章 奖励、扶持办法
第十条 为鼓励全市农业企业积极申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市政府决定对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企业实行奖励政策。从今年开始,对首次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产品,认证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个无公害农产品给予3000元奖励,每个绿色食品给予5000元奖励,每个有机产品给予8000元奖励,同一家企业拥有2个以上绿色或有机产品的,按2个产品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企业实行扶持政策。今后在评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凡是生产或加工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必须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否则无申请评定资格;在同等条件下,获得认证的企业享有优先权;现有生产或加工食用农产品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在两年内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否则将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对获得认证的企业,今后在安排市级农业建设项目和扶持资金时予以倾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认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产地和产品进行监测和抽查,受检企业要积极配合检查,拒绝或阻挠检查的视为产品质量不合格。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企业要投入一定资金建立和完善质量自检体系,保障产品质量。
第七章 附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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