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五年贸易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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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五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 古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五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的会谈,决定签订一九九五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九五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经双方同意,除上述附表中包括的商品外,未包括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上述附表中已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贸易支付协定”和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对外贸易部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以及两国有关交通运输部门之间达成的商品运输协议,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贸易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中、古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帐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仪 里卡多·卡布里萨斯·鲁伊斯
(签 字) (签 字)
附表“甲”:一九九五年古巴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货单
顺序号 品 名 单 位 数量/金额
1 原糖 公吨 400,000
2 医药品和医疗器械 美元 5,000,000
3 夏橙 公吨 3,000
4 树种 公斤 1,000
附表“乙”:一九九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货单
顺序号 品 名 单 位 数量/金额
1 大米 公吨 70,000
2 芸豆 公吨 65,000
3 葱粉 公吨 400
4 蒜粉 公吨 150
5 药品 美元 6,071,018
6 医药原料 美元 8,970,069
7 PVC胶片 美元 131,040
8 铝箔 美元 41,328
9 玻璃瓶 美元 3,068,620
10 实验室材料和用具 美元 48,826
11 实验室玻璃器皿 美元 663,329
12 实验室配件和设备 美元 24,799
13 电子测试器零配件 美元 3,721
14 牙科设备 美元 43,146
15 牙科材料 美元 533,305
16 医疗设备 美元 3,290,466
17 医药原料和设备 美元 3,040,910
18 X光胶片 美元 947,662
19 外科缝线 美元 586,836
20 矫形和假器材料 美元 140,929
21 药棉 美元 2,197,062
22 医用橡胶塑料用品 美元 147,000
23 橡皮膏和纱布 美元 764,941
24 药棉 美元 2,310,140
25 体温计 美元 66,585
26 医疗卫生用品 美元 84,756
27 医用设备 美元 177,118
28 听力和视力设备 美元 1,187,031
29 其它实验室材料和用品 美元 1,337
30 医用临床用具 美元 50,745
31 其它医用原料和用具 美元 37,500
32 医用零配件 美元 14,010
33 古巴医药公司其它产品 美元 803,878
34 电梯零配件 美元 85,200
35 制冷设备零配件 美元 300,190
36 电线 美元 100,000
37 印染设备零配件 美元 94,800
38 钢板 美元 82,466
39 钢管 美元 113,215
40 镀锌钢板 美元 11,016
41 冷轧钢板 美元 25,222
42 铝板 美元 23,744
43 铜管 美元 138,000
44 烧碱 公吨 115
45 双氧水 公吨 25
46 氢氧化钾 公吨 3
47 丙酮 公吨 112
48 甲醇 公吨 28
49 异丙醇 公吨 11
50 二氯甲烷 公吨 5
51 甲醛 公吨 160
52 二乙胺 公吨 1
53 乙二醇 公吨 8
54 石油醚 公吨 1
55 酒石酸 公吨 60
56 二甲苯 公吨 50
57 十二烷基硫酸钠 公吨 8
58 天然香精油 美元 33,520
59 合成香精油 美元 33,660
60 甲苯 公吨 5
61 苯 公吨 5
62 油漆 美元 290,508
63 白板纸 美元 847,432
64 纸张 美元 414,580
65 塑料工业其它产品 美元 343,200
66 离心纸 美元 122,392
67 无纺布 美元 540,000
68 绒毛浆 美元 1,156,250
69 塑料贴面 美元 299,069
70 松香 美元 1,600
71 虫胶 美元 10,000
72 胶水 美元 48,400
73 石蜡 美元 35,500
74 耐火材料 美元 16,000
75 其它纸张 美元 38,080
76 塑料泡沫 美元 29,996
77 棉布 美元 161,655
78 涤棉布 美元 354,960
79 毛巾布 美元 238,773
80 帆布、麻布和棉布 美元 94,794
81 人造革 美元 50,000
82 胶布 美元 210,000
83 宝塔线 美元 53,900
84 肥皂粉 美元 244,450
85 肥皂 美元 61,950
86 香皂 美元 103,000
87 电器配件 美元 313,500
88 厨具配件 美元 40,000
89 办公用品 美元 237,100
90 冰箱配件 美元 100,000
91 医用家俱 美元 231,965
92 金属接头 美元 21,930
93 铁钉 美元 11,847
94 铆钉 美元 15,593
95 螺钉、螺母和垫圈 美元 69,406
96 工业阀门 美元 62,276
97 V型传送带 美元 2,230
98 砂纸、砂布 美元 31,698
99 手工具 美元 57,023
100 填塞料 美元 7,557
101 家俱包铁 美元 84,667
102 挂锁 美元 12,580
103 电焊条 美元 72,779
104 刷子 美元 13,552
105 劳保产品 美元 110,715
106 锯片 美元 7,027
107 电钻 美元 5,460
108 塑料管 美元 10,700
109 水泵及配件 美元 70,000
110 卫生部其它产品 美元 638,544
111 其它实验室设备 美元 97,257
112 化验机器和设备 美元 47,070
113 其它实验室用具 美元 72,235
114 其它实验室玻璃器皿 美元 46,751
115 其它实验室器械 美元 35,142
116 汽车零配件 美元 300,000
117 磁力启动器 美元 62,600
118 电容器 美元 1,600
119 氢氧化钠 公吨 3,380
120 磷酸钠 公吨 350
121 其它合成香料油 美元 8,565
122 耐火水泥 公吨 1,000
123 麻袋 美元 2,110,000
124 塑编袋 美元 1,520,000
125 钢接头 美元 70,422
126 铁角网 卷 3,324
127 其它砂布 美元 88,340
128 锉刀 把 200,000
129 甘蔗刀 把 185,000
130 锄头 把 140,000
131 铲 把 30,000
132 镐和斧 把 24,000
133 电焊机配件 美元 99,447
134 刀具 美元 101,727
135 糖业部其它产品 美元 450,667
136 自行车配件 美元 1,550,500
137 自行车配件 美元 3,500,000
138 灌溉机械和配件 美元 150,000
139 内外车胎 美元 2,999,800
140 配件和其它产品 美元 2,800,000
141 租船 美元 7,400,00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
一九九五年贸易议定书呈请备案的报告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1995年贸易议定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部长吴仪和古巴共和国外贸部部长卡布里萨斯分别代表各自政府于1995年2月21日在北京签署。议定书正本(中、西文)已送外交部存档,现将中文副本送上,呈请备案。
财政部关于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财预[2002]61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中央财政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扭转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实现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但受客观条件的制约,近期内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缓解财政困难地区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最基本的需要。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力求公平、公正。资金分配考虑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操作。二是循序渐进。中央财政逐年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逐步实现转移支付目标。三是适当照顾老少边地区。在增加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同时,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给予照顾。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一般性转移支付额主要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转移支付范围。此外,对难以按统一公式量化但又必须解决的特殊问题,增加特殊转移支付。
三、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
各地区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该地区税收返还和财力转移支付构成。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各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确定。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财力转移支付(扣除各地区对中央的上解)按财政部核定数确定。
(一)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税基按增加值、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二)营业税。按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按营业收入等计算,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基按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收入之和计算,税率按实际有效税率计算。其中,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四)资源税。按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原煤、原油、原盐、天然气和铁矿石等应税品目的税基按实际产量计算,单位税额分别按各地区单位税额计算确定;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税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按各地商业性用房占地面积计算,单位税额在平均有效税额基础上,根据各地区人均GDP水平调整确定。
(六)农业特产税。按烟叶、原木、水产品、水果、茶叶、蚕茧和橡胶等应税品目分别计算。其中,烟叶的税基按计划产量和国家计划价格计算,税率采用法定税率;原木税基按计税总值计算,税率采用法定税率;水产品税基按实际产值计算,水果、茶叶、蚕茧和橡胶的税基用实际产量替代,水产品、水果、茶叶、蚕茧和橡胶等税率采用平均有效税率。
(七)屠宰税。税基按猪、牛、羊等牲畜产量计算,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
(八)个人所得税。按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按各地人均应税工资、平均有效税率、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状况等因素计算;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按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计算,税率参照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其他个人所得税按实际收入计算。
(九)企业所得税。税基按营业盈余调整计算,税率参照平均有效税率确定,并参照各地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占全部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比重调整。
(十)房产税。税基按房产价值计算,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
(十一)印花税、农业税、牧业税、车船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按实际收入计算。
(十二)中央对各地区的税收返还以及原体制定额补助、调整收入分配政策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财力转移支付,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按财政部核定数计算。
四、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
各地区标准财政支出主要为该地区行政公检法标准支出等经常性支出项目之和,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全国统一支出水平等因素,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他经常性支出项目分别计算确定。
(一)标准财政供养人数
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由标准在职职工人数和标准离退休人数构成。标准在职职工人数按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分别计算确定,选用的因素包括总人口、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市辖区人口,可居住面积及人口密度等。标准离退休人数在1999年各地实际数基础上,参照地方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的比例调整确定。
(二)行政和公检法部门支出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支出标准核定。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县乡级分别核定。
2.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按车辆燃修费、取暖费和业务费及其他公用经费计算。
车辆燃修费。车辆燃修费包括燃油费和维修费。燃油费根据车辆数、单车燃油消耗量、燃油单位价格、高原燃油消耗系数和公路运输距离调整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维修费根据车辆数与单车年维修费支出定额及路况调整系数计算确定。
取暖费。按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标准计算。人均取暖费标准按照各地冬天平均气温和相关地区取暖费支出水平分类确定。
业务费及其他公用经费。按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水平核定。人均支出水平根据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三)教育部门支出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教育部门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2.事业费。事业费包括公用经费、校舍修缮费等,按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事业费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事业费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3.取暖费。按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分省、地、县三级计算确定。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参照行政公检法取暖费支出标准核定。
4.人口较少民族义务教育经费。
(四)农林水等其他部门支出
农林水等部门包括农林水利气象、文体广播(含计划生育)、卫生、工业交通、流通、科学、税务、抚恤社保和其他部门等。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各部门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标准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2.取暖费。按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分省、地、县三级计算确定。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参照行政公检法取暖费支出标准核定。
3.事业费。事业费根据标准在职职工人数和人均支出水平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水平参照平均支出水平计算。
4.卫生部门标准支出还包括地方病综合防治经费支出。
(五)城市维护建设支出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城建部门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标准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2.取暖费。按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分省、地、县三级计算确定。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参照行政公检法取暖费支出标准核定。
3.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以及城市住房建设等方面支出,按城区人口、城市建成区面积、城市实有铺装道路面积、道路因素分配率等因素计算。
(六)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基金标准支出、国有企业下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和下岗职工取暖费支出。其中,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根据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数、人均养老基金补贴支出及赡养率等因素计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根据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的实际人数和地方人均下岗职工保障补助支出等因素计算;下岗职工取暖费支出按照各地区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和核定的各地区取暖费标准计算确定。
(七)优抚和社会救济支出
优抚和社会救济支出主要包括伤残抚恤费、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定期定量补助和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按照优抚救济对象人数和人均定额计算。
(八)离退休经费
离退休经费根据标准离退休人数与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其中人均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确定。
(九)粮食风险基金支出(地方配套部分)
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按照中央安排的各地区粮食风险基金数额及各地区配套比例计算确定。
(十)支援农业生产支出
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分项目计算。其中: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支出按耕地面积计算;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和农村开荒补助支出按乡村人口计算;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支出按粮食产量计算;农村草场改良补助支出按各地实际支出数计算;畜禽保护补助支出按牧业产值计算;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支出按林地面积计算;农村水产补助支出按水产养殖面积计算;粮食自给工程资金按粮食产量计算。
五、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转移支付系数参照当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的收支差总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确定。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适当提高转移支付系数。
六、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省、市级政府要承担起分级管理的应尽职责,除了中央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外,还要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本级支出和专项拨款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解决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要力求公平、公正,要通过公式化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转移支付的形式要力求简化,并相对稳定。对原体制补助、原体制上解等较为确定的转移支付要进行归并。省、市级财政要采取措施保证安排给县、乡的转移支付资金落到实处。各地要将本年度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办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
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07年5月1日执行。为进一步做好两个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办法》和《标准》,严把药品广告准入关。要运用好广告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审批的广告要及时备案,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结合贯彻《办法》和《标准》,按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和《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做好药品广告复审和公众警示工作;要加强《办法》和《标准》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基层药品广告监督人员的指导,切实提高药品广告审批监督队伍的工作水平。
二、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对发布药品广告要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药品商品名、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
三、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代理机构,应是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如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在境内未设办事机构的,则应由该进口药品境内总经销机构凭其生产企业委托书原件,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广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并撤消其广告所有批准文号;属于异地跨省发布的违法广告,由发布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违法广告样件移送药品广告原审批部门,由药品广告原审批部门撤销该药品所有的广告批准文号。所有被撤消广告批准文号的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撤消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要严格按照法定处罚程序,依法办理。
对上述严重违法广告,可由省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省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核实违法事实,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要责令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对拒不改正,或屡改屡犯的,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区域内销售,并责令在原发布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五、新修订《办法》和《标准》执行后,2007年5月1日前审批的广告在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发布。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办法》和《标准》,加强对药品广告发布的监测,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会同工商机关和有关部门把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