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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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城[2004]16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施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结合各行业的特点,制定了《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予印发,供各地在实施特许经营制度时参考。
该《示范文本》主要体现了特许经营协议的原则性规定。各地在签定具体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时,应当根据当地和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规定的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该《示范文本》不影响当事双方对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的自愿约定和协商。
希望各地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并及时反馈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以不断完善特许经营制度。
附件:1、《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1)
2、《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2)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Word文本下载:
1、《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1)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409240201.doc
2、《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2)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409240202.doc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5)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409240203.doc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超标污水排污费计收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超标污水排污费计收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2]1009号
2002年8月1日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
你省物价局《关于超标排污费污水超标倍数计征问题的请示》(甘价服务[2002]9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规定,超标污水排污费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其中,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按照污水排放量和污水中污染物实际超标倍数计算。1995年,原国家环保局《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环监[1995]293号)中关于“污水超标倍数大于零而小于1时,其超标倍数均按1倍计;污水超标倍数大于1时,按实际超标倍数计征排污费”的规定,与[1992]价费字178号文件规定不符,也未经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同意,是无效的。关于超标污水排污费的污染超标倍数计算问题,仍按[1992] 价费字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3〕11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
二○○三年二月八日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继续教育规划的导向作用,促进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推动继续教育更好地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制度是指对继续教育规划的内容、编制、实施等进行规范,对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和服务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继续教育规划是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的表现形式,反映一定时期内继续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大目标、主要步骤和措施保障。
第四条 继续教育规划可分为全市规划、行业规划和区县局(总公司)规划、基层单位规划等。
第二章 规划内容
第五条 继续教育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内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
第六条 “指导思想”须体现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坚持实事求是、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使继续教育积极、有效地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七条 “主要目标”是指通过继续教育使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工作拟达到的目标。
第八条 “重点任务”是指根据指导思想对主要目标进行分解而重点提出的各项任务,包括学习任务、管理工作任务和教学工作任务等。
第九条 “具体措施”是指为保障继续教育规划的实现提出的相应办法、途径和手段,包括组织保障、思想保障和物质保障等。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条 继续教育规划的编制工作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干部管理部门、有关业务部门和教学部门等单位,依靠领导、专家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继续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专业技术队伍现状和发展需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人才的需求,上级单位对继续教育规划的有关要求等。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规划编制工作应在上一期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完成,编制程序一般需要经过调查研究、拟定草案、论证修改、形成文件等步骤。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规划应与人才规划和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周期一般为五年。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规划的实施工作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规划在实施中可分解成年度计划,通过滚动计划管理的方式完成。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规划实行分阶段检查方式,主要检查规划实施工作的进展情况。在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对规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
第十七条 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继续教育规划的导向作用,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在规划管理基础上不断深入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9日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发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制度(试行)》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