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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06:13  浏览:9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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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



各区、县劳动局,各出租汽车管理分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市政府〔1995〕第1号令)发布后,我市企业基本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维护了企业与职工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但目前仍有部分出租汽车企业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
,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正当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现就加强全市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出租汽车企业应与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未按《劳动法》和市政府1号令的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出租汽车企业,均应在1996年12月31日前与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参照使用市劳动局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

2.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限。
3.已与企业签订了经济承包合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亦应依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同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按《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京劳协发〔1995〕118号)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短于经济承包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
4.本通知发布之前,出租汽车企业已与职工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低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应及时变更相关的合同内容。
5.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必须按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6.出租汽车企业应加强用工管理,录用城镇户口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应由用工单位及时办理招工或调动手续。不具备档案管理能力的出租汽车企业,可将职工的档案委托上级主管单位或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职工交流服务中心及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代为管理。使用其它企业
下岗待工人员的,应按市劳动局《企业间下岗待工人员劳务输出输入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6〕185号)的规定执行。
7.截止到1996年12月31日,凡未按本通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将不予办理《出租汽车准驾证》、《出租汽车驾驶员监督卡》的年度审验手续。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由于企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依法予以严肃处罚。
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书
附件:
编号:______
劳 动 合 同 书
(适用于出租汽车驾驶员)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北京市劳动局制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别
法定代表人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年__月__日。其中试用期____个月,本合同_______________终止。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以及岗位责任制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营运任务。
第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汽车管理局规定的营运车辆,建立健全驾驶员服务规程、劳动安全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方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条 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日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__元。乙方的其他劳动报酬按驾驶员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办理。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停运的,在停运期间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大病医疗统筹及其它社会保险费用。
第九条 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病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保险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乙方应保证完成甲方担负的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租汽车准驾证》、《出租汽车驾驶员监督卡》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转业军人和国家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乙方不得依据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在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及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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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以下变 |
|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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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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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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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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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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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订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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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 |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年__月__日。 |
|本合同______________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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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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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 |
|委托代理人(签章) |
| |
| 年 月 日 |
|--------------------------|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 |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年__月__日。 |
|本合同______________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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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 |
|委托代理人(签章)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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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做为出租汽车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本合同格式及合同中有关主体资格认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经济补偿与赔偿;劳动争议处理的内容,不得任意变动。
三、本合同中凡划线的地方,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或告知职工本人具体政策规定。
四、本合同设定的条款不适用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本合同书“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中写明:“下列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取消”,列出某某条款即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需增加的条款,也在该条中写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条款”,并在下
面逐条写清。
五、本合同中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职工本人应签字或盖章;乙方姓名、出生日期应同居民身份证一致。
六、本合同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变更书及续订书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低。
八、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19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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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部门组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


关于地方、部门组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的暂行规定

1989年12月1日,民航局

各管理局、省(区、市)局:
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近几年来非民航局系统的地方、部门筹集资金修建了一些机场供民用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使用。为了加强对机场的行业管理,确保飞行安全和营运正常,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特对地方、部门组建机场管理机构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地方、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1985〕49号《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同意,并按照民航局发〔1988〕290号《民用机场建设行业管理暂行规定》修建的民用机场;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使用的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经批准修建的用于通用航空业务的直升机固定机场,以及飞机制造工厂的专用机场,并利用上述这些机场经营国内支线航空客货运输业务(省、自治区内以及相邻省、自治区之间的航空运输和经营(或从事)通用航空业务时,可按此暂行规定,由地方、部门自行组建机场管理机构。
二、地方、部门组建的机场管理机构名称一律定为××××(市、县和机场地名)机场。管理机构的领导职称以及组织机构编制由地方、部门确定。
三、地方、部门组建的机场管理机构由当地政府、部门或机场所归属的航空公司直接领导。
四、地方、部门组建的机场管理机构接受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业管理。
1.执行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2.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业务、技术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3.有关业务人员必须取得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颁发的技术执照。
4.按规定报送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各种业务统计报表、资料。
5.参加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召开的有关业务工作会议。
五、组建机场管理机构,由当地政府或机场的上级主管部门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报。申报需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机场的批准文件或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合用机场的批准文件及其使用军用机场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2.机场的组织机构。
3.机场主要负责人的资历证明。
4.有关人员的技术执照。
5.机场设施、设备情况(经营运输业务的机场,必须按(87)民航局第197号和(85)民航局第387号文规定,具备为旅客、货物、邮件运输所需的服务和安全设施、设备)。
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有关规定和保证飞行安全、正常运转的原则进行审核并批复,批复件应报民航局备案。
六、机场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的业务人员及其条件
1.机场负责人应至少有1人具有从事过民用运输航空或通用航空或空、海军场站飞行保障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应熟悉机场主要保障服务业务。
2.下列人员必须取得民航局颁发的技术执照:
(1)塔台管制员。
(2)无线、有线机务、报务、导航、油机员。
(3)气象预报、观测、填图员。
(4)航行情报员(在人员较少的单位可由管制员兼任)。
(5)售票和机场客运、货运员。
(6)油料员。
3.机场应有安全保卫、警卫、安全检查、消防和救护人员。
4.非军民合用机场应有合格的场道维修、灯光(夜航)、供电等保障人员。
七、机场的航管系统必须纳入民航局统一规划,执行统一标准,加入民航局航管系统统一网路,服从民航局的统一指挥。
1.机场的航管系统(包括塔台管制、通信导航、气象、航行情报部门)要服从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局航务管理中心有关飞行组织与实施和安全与正常等业务方面的指挥。
2.由民航局批准机场塔台的管制范围,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飞机进离场程序、机场使用细则和飞行计划、动态通报程序。机场塔台必须与该地区的民航区域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以及周围有关机场建立业务联系。
3.机场的电台、电传要加入民航通信网路,按规定传递各类电报。
4.机场的气象部门要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气象情报格式和有关规定向起飞机场、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中心和航空器的经营人等拍发本机场的天气预报和天气报告。
5.机场按规定发出一级和二级航行通告。
八、机场管理机构应与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公司(或其他部门)签订有关地面业务保障服务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副本应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九、民用机场必须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或批准使用的文件)方可开放使用。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43号《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民航局〔1986〕第253号《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办理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手续。
十、地方、部门使用军用机场组建机场管理机构时,必须按民航局〔1988〕民航局字第98号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
十一、地方、部门的机场管理机构收取飞机起降等保障服务费用,按民航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起军人婚姻案件如何处理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起军人婚姻案件如何处理的解答

1954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法院:
1953年12月16日接到你省南康县人民法院(53)婚字第393号报告,要求解答三起有关军婚的问题。现转你院就近了解答复,并提出我们意见,以供参考。
一、杨德英与陈昆■、姚师舜先后订婚问题,男方都是革命军人,且均是婚约,解除那一个婚约,可尊从女方本人意见处理。此决定与姚师舜维持婚姻关系。陈昆■给女方的婚礼,女方如愿退还,可以退还。必要时亦可按照1951年10月八日我院与司法部法编字第9577号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的指示第四项下半段的精神处理。
二、革命军人林■(林元炯)自1949年10月间有过家信后,一直无音讯,其未婚妻易妹子于1952年请求取消婚约问题,经军委总政治部及你院1953年6月20日函复“从缓处理”,希你院再与省军区联系调查以便指示南康县院处理。并希同时参考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军委总政治部、司法部、内务部1952年12月15日司行字第820号关于“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座谈会纪要”的联合通知问题的第四——现役革命军人的未婚妻……(要取消婚约须经军人同意)以及1951年6月30日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合通知关于处理现役军革命军人取消婚约的暂行规定与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处理在朝鲜战争中被俘或失踪之革命军人婚姻案件的联合通报(1952年10月17日法办字第3714号)等文件处理。
三、革命军人赖训津自1952年1月28日寄回家信后,已经又有一年多没有音讯。希你院再与省军区联系调查,复示南康县院。

附:江西省南康县人民法院报告 (53)婚字第3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杨德英系地主陈植三的童养媳,于1951年脱离了,经当地区府叶义贞同志介绍参加过土改,不久便与区委徐得贵、法院院长刘雨松等作保姆,以后又与本县驻军467团××同志作保姆,那时该团战士陈昆■与杨德英便认识了。乃于1952年旧历5月初6而订了婚,(当时陈昆■同志也告诉了他父亲陈茂生,并送给了杨德英的婚礼蓝士林布衣一套,7尺5寸中山呢布,7尺5捷克兰布,棉花1斤,扣子7颗,洋线一团(约6万元)。订婚(杨德英现在不承认订了婚)不久,陈昆■同志即调往了大庚,杨德英即又与县武装部(现在奥国)军人姚师舜认识,双方又订了婚,姚并将杨送在本县一小念书,后姚的部队调奥国后,杨即将户口迁至姚的家中居住一直到现在。
陈昆■同志家中有母亲,姚师舜家中也有母亲,姚的哥哥并是中国人民志愿军。
现在杨提出与陈坚决取消婚约请求,陈昆■同志本人坚决不同意。但其母亲是同意了,不过要杨还回聘金。杨德英则坚决要到姚师舜同志家,而姚的母亲也不同意杨与姚取消婚约,并说姚也不同意。经本院劝解无效。应如何解决,请指示。
二、革命军人林■(又名林元炯)于1948年10月15日在东北方山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56师467团一营一连任文书,曾于1949年11月间于南昌军区政治部寄一张证明给其家中,后就一直至现在无音讯。
1952年其妻易妹子(19岁)即提出与其取消婚约,经我院向林元炯同志原参军部队及南昌军区及中央总政治部查询该同志征询意见,均无着落,后经请示,得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1953年4月22日发文组姻(53)字第155号及江西省人民法院1953年6月22日秘群字405号函复“从缓处理”。就一直至今没有处理。
现在朝鲜已经和平谈判,我院意见应请再行查询,如仍查询不着,则应判离,是否妥当,仍请指示。
三、赖训津于日冠攻陷我县退却后(民国34年)为国民党匪军抓去挑担后,即当国民党兵。后被我军解放,又参加解放军了。于1952年1月28日曾从皖北康复医院第二所寄回家信一封,但经我院各方函询均无着落,现在已经有一年多了,是否可请总政治部给予查询,或准予判离,仍请示。
以上三个问题,请迅速指示,以便迅速结案。
特此报告。
195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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