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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04:04  浏览:8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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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2003年5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70项,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11项(目录附后)。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一律停止审批,并取消相应的收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及时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同时,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0项)


序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省属全日制高等学校、函授在本、专科目录内设置和调整核定 省教育厅

的学科门类范围内的本、专科专业(不包括专业目录外和国家

控制布点的专业)(审批)

2、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中的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 省公安厅

柜、箱生产登记(核准)

3、 社会团体印章和银行帐号(备案) 省民政厅

4、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帐号(备案) 省民政厅

5、 省内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 省建设厅

(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6、 三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核准) 省交通厅

7、 一、二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审核) 省交通厅

8、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甲级资质(审核) 省交通厅

9、 国有林场隶属关系变更(核准) 省林业厅

10、 经省文化厅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广告内容(审核) 省文化厅

11、 举办本省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活动(审批) 省文化厅

12、 辐照食品初审(审核) 省卫生厅

13、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许可(审批) 省卫生厅

14、 强化食品卫生许可(审批) 省卫生厅

15、 特殊营养食品卫生许可(审批) 省卫生厅

16、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核准) 省卫生厅

17、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的困难减免税(2004年1月1日取消)(审批) 省地税局

18、 印制商标单位(核准) 省工商局

19、 经纪人资格(核准) 省工商局

20、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1、 脂松香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2、 不锈钢材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3、 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4、 阀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5、 广播电视接受机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6、 家用音响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7、 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8、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9、 民用枪弹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0、 煤矿井下支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1、 煤电钻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2、 矿灯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3、 矿井安全仪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4、 刮板输送机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5、 轮胎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6、 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7、 电熨斗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8、 食用盐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9、 荧光灯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0、 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1、 电梯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2、 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3、 安全玻璃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4、 防盗报警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5、 医用高压氧舱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6、 大型游艺机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7、 电力用高压管件和中频弯管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8、 空调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9、 防爆照明灯具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0、 出口包装用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1、 电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2、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3、 医用诊断X线机及防护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4、 电动吸引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5、 体外反博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6、 医用培养箱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7、 节育器具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8、 医用呼吸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9、 医用线、针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0、 医用骨科内固定材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1、 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2、 低压电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3、 微机系统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4、 省工业产品临时生产许可证(审批) 省质监局

65、 导游人员资格证(备案) 省旅游局

66、 明信片资费(核准) 省物价局

67、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核) 省外侨办

68、 中央单位报纸在湘增出地方广告专版(备案) 省新闻出版局

69、 市州和省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备案) 省档案局

70、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建材行管办

(纳入省质监局水泥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注:以上由省质监局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项目(审核)取消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管理的,继续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 省科技厅

2、 省管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审批) 省劳动厅

3、 省级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 省劳动厅

格(核准)

4、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级、丙级资质(核准) 省交通厅

5、 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省建设厅

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资质(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7、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核准) 省质监局

8、 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审核) 省质监局

9、 导游证(核准) 省旅游局

10、 三、四级(预备四星级)宾馆评定(核准) 省旅游局

11、 建设项目(工程)预评价报告中的劳动安全 省安全生产

(三同时)审查(审批) 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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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不够细化,为增强可操作性,需进一步完善规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三、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二)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三)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四、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上述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八、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
  九、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的税收征管工作,在拍卖单位举行拍卖活动期间派工作人员进入拍卖现场,了解拍卖的有关情况,宣传辅导有关税收政策,审核鉴定原值凭证和费用凭证,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办、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服务工作,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品牌建设大力培育龙头企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业种、养、加、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卫生标准,所属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第三条 坚持原则

  (一)竞争淘汰机制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龙头企业认定与资金扶持分开原则。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龙头企业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工类  1.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在本市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竹业、林产化工业等行业农产品为加工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2.投资经营规模较大。必须是规模以上企业,且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生物固定资产除外),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15万元以上(含免税)。

  3.企业资质好。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产品转化增值力强;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带动能力强。在本市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数在500户以上,企业以加工为纽带,通过合同、股份合作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购销关系或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5.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能依靠科技进步,应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开发生产名、特、优、新产品,产品质量好;企业或生产的产品通过相关质量体系认证;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的形成。

  6.企业制度健全。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特别是财务制度比较健全。

  7.企业品牌知名度高,信誉好。近三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原则上必须获得1个以上省级品牌(含省级)。

  8.企业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监测工作和各类商贸活动,主动开展企村联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

  (二)流通类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资流通贸易规模较大。年流通贸易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50万元以上。

  3.企业资质好。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企业信誉好。近三年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贸易产品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三)种养类

  1.符合环保要求。具有节水型、科学配方施肥、生物物理防治、环境污染治理等措施,不造成环境污染,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2.产品质量达到无公害以上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规范生产和管理,产品质量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标准以上认证。

  3.科技含量较高、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引进、示范、推广农业“五新”作用明显,生产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效益水平能对周边农户生产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4.投资经营规模较大。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生物固定资产除外),生产规模在同行业中居全县(市、区)前列。

  5.企业必须有两年以上工商登记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并能马上生产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龙头企业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各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实地核实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文上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农办、财政局。

  (二)提供如下申报材料和证明:

  1.填写《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在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实地查看原件)。

  3.固定资产投入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4.由税务部门纳税征管系统生成的上年度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减免税企业需提供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由金融部门出具的信用情况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市诚信促进会最新评定的诚信企业文件。

  6.获得品牌称号文件复印件。

  7.为鼓励台商到我市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属台商独资或控股的,简化申报手续,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统计部门出具的列入规模统计产值证明。

  第七条 企业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时,需复印件一式六份,市、县两级农办、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各一份;各种证明材料原件经市、县两级相关主管部门审验、审核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归还申报企业(下同)。

  第八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所有材料,送达市农办、财政局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20日。有效期内的龙头企业不必再申报。

第三章 龙头企业的认定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 “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筛选,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市农办、财政局。市农办、财政局在认真复核申报材料(包括规模统计产值)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上报市政府研究,并将拟认定的龙头企业名单在《闽西日报》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反映问题无事实依据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确认。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 对当年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已达3000万以上,有利于我市产业发展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上报,经市政府同意,可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十二条 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每年认定一次新的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按照扶大扶优的原则,选择15—20家行业龙头企业给予金融贷款额5%的贴息扶持,每家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   

  资金补助申报,由企业向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借据、支付利息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办、财政局。市农办、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由市农办、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到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再由县(市、区)下拨到企业。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明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两年内不得申报龙头企业;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扶持管理办法》(龙政办〔2010〕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农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申报类型:             



   填报日期:             





企业名称


地点

法人代表

哪一级龙头企业


联系电话

手机


企业性质

主要(营)产品


考 评 项 目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年均增长率

年产值(万元)





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农民占股份(%)





年上交税收额(万元)





利益联结方式


是否引进开发新产品,引进

推广新技术、工艺、设备


产品获市级以上哪种荣誉


通过何种体系的质量认证


中专以上学历占职工比例





安排本市农村劳动力(人)





带动农户数(户)





带动生产基地(亩、只、头)





农户从中增加收入(万元)





企业资产负债率(%)





净资产收益率(%)





产品产销率(%)





出口创汇(万美元)





银行信用等级






县(市、区)主管部门、农办、财政局意见: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市直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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