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5:51:25 浏览:9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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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
复函
交通部人事劳动局:
你司《关于我部劳务外派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函》(人劳险字〔1996〕86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8日《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
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精神,参考有关部门处理同类问题的做法,我们意见,如外方赔偿金中包括了永久性致残后的生活费,其标准已达到国(境)内同类退休人员水平,不再重复享受国(境)内退休费待遇。
1996年12月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安徽皖维化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安徽皖维化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24日 证监发字[1997]1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安徽皖维化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17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 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
送至我会。未按时上报发行情况反馈表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各地、各有关部门为把国家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传达贯彻到企业做了很多工作。但仍然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与企业建立正常的联系渠道和有效的公文运行机制,国家和省的一些政策规定在企业得不到及时贯彻落实。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3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向省属国有重点企业发送文件、传达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省属企业参加省政府的会议,均按现行规定执行,待新的《关于省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参加会议等有关问题的意见》下发后,按新的规定执行,省直各部门要抓好落实。
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需要企业贯彻执行的政策规定,一律抄送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和省企业工委。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业务方面的政策规定,均由省经贸委负责传达到各省属企业;凡涉及外经贸方面的政策规定,由外经贸厅负责传达到各省属企业。
三、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和省企业工委转发国务院各部门文件时,凡涉及企业贯彻执行的政策规定,三个部门要互相抄送,以便掌握和了解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
四、关于各市州如何向市属企业贯彻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问题,请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以保证国家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能够及时的传达到企业,使企业尽快掌握和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精神。
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