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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38:22  浏览:89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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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房改办公室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京政发(1992)35号《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北京市地方所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建立单位住房基金。
市、区(县)人民政府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建立政府住房基金。
二、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一)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
1.按规定当年提取的住房折旧;
2.按规定提取的住房使用权摊销;
3.按规定提取公益金的50%-70%;
4.建立“住房周转金”,以下资金发生时可转入住房周转金:
(1)自管住房(含委托其他单位代管的住房)的租金收入中应留归企业的部分和租赁保证金;
(2)自管住房出售收入中应留归企业的部分;
(3)职工出售以标准代价或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房价中应由产权单位收回的部分;
(4)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需从管理费用中列支的部分;
(5)企业住房周转金的利息收入;
(6)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企业住房基金的用途:
1.购置、新建、改建职工住房的支出;
2.自管住房(含委托其他单位代管的住房)的维修、管理支出(含高层住宅电梯、高压水泵的维修、运营和更新支出);
3.对已出售的自管住房,按规定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
4.解除租赁合同时,退还给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5.按规定支付给租住私房职工的房租补贴支出;
6.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因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收入5%或造成生活困难的房租补贴支出;
7.按规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由企业交纳的支出;
8.按规定资助职工参加住宅合作社、危旧房改造和康居工程的支出;
9.归还住房借(贷)款本息;
10.按规定摊销出售自管住房净收入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部分;
11.其他住房方面的支出。
(三)企业住房基金的管理:
1.企业住房基金归企业所有,由企业按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基金的财务收支预(决)算。
2.企业在实行新财务制度前属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及在新老制度衔接时的住房资金结余,按本规定转入有关项目。
3.住房周转金作为负债进行管理。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资金,企业应设立备查登记簿,连同住房周转金全面反映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和支出。
4.企业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
5.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只能用于购置、新建、改建住房,不得用于发放住房补贴、交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性支出。
6.企业交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发放的住房补贴支出,首先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7.企业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8.自管住房出售收入和租赁保证金存储办法按市房改的有关文件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含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1.自管住房(含委托其他单位代管的住房)租金收入中应留归单位的部分和租赁保证金;
2.自管住房出售收入中应留归单位的部分;
3.职工出售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房价中应由产权单位收回的部分;
4.单位按上一年预算外收入的2%-5%比例提取划转的资金;
5.从各级政府住房基金取得的补助资金和借款;
6.单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7.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用途:
1.购置、新建、改建职工住房的支出;
2.自管住房(含委托其他单位代管的住房)的维修、管理支出(含高层住宅电梯、高压水泵的维修、运营和更新支出);
3.对已出售的自管住房,按规定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
4.解除租赁合同时,退还给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5.按规定支付给租住私房职工的房租补贴支出;
6.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因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收入5%或造成生活困难的房租补贴支出;
7.按规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由单位交纳的支出;
8.按规定资助职工参加住宅合作社、危旧房改造和康居工程的支出;
9.归还住房借(贷)款本息;
10.其他住房方面的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由单位按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按财政部门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基金的财务收支预(决)算。
2.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不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部分)按国务院国发(1986)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采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建立和管理单位住房基金。
四、政府住房基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一)政府住房基金的来源:
1.市、区(县)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按年度预算安排数全额划转;
2.市、区(县)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直管公房维修、管理的补贴资金(含高层住宅电梯、高压水泵的维修、运营和更新费用),按年度预算安排数全额划转;
3.市、区(县)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按年度预算的2%划转;
4.从住房建设项目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征收的住房房产税,按实际征收数全额划转;
5.市、区(县)政府筹集的危旧房改造周转金及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6.直管公房出租、出售收入按规定上交部分;
7.职工出售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直管公房,其房价中应由房管部门收回的部分;
8.公房租金标准提高到一定水平后,财政部门对单位自管公房租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集中统筹的部分;
9.从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中征收的资金;
10.住房公积金经营收益按规定上交的部分;
11.金融部门从事房改金融业务免征“两金”部分;
12.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13.上级财政部门拨入资金;
14.从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
1.市、区(县)政府安排的住房基本建设投资;
2.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支出(含高层住宅电梯、高压水泵的维修、运营和更新支出);
3.危旧房改造的启动周转金;
4.用于国家安居工程配套资金的支出;
5.补助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单位住房资金或交纳公积金的不足;
6.其他住房方面的支出。
(三)政府住房基金的管理:
1.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分别由市、区(县)财政部门管理。
2.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开设“政府住房基金”专户。
3.政府住房基金实行预算上列收列支的管理办法,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做好各级政府住房基金的划转、归集和管理工作。
4.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市、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计划,并报同级房改领导小组审批。有关单位和部门可提出使用计划和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拨款或贷款。
5.政府住房基金中用于住房建设和直管公房维修、管理的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其资金来源总额。用于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要视政府住房基金的来源多少确定。
五、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由建立基金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六、各级住房基金要以收定支,只能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单位用住房基金购建住房,仍应按照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审批程序申报审批。
七、住房基金存储期间按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八、对本细则下达前已建立的住房基金,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九、有关住房基金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办法、预算科目设置和会计处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基金的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一、本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



199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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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铅期货交易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铅期货交易的批复

上海期货交易所:

你所《关于申请上市铅期货的请示》(上期交有色字 [2010]228号)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所组织铅期货交易。

二、合约具体挂牌时间在我会批复相关合约后,由你所根据市场状况和各项准备工作进展情况确定。

请你所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进一步做好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注意防范和妥善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确保铅期货的顺利推出和平稳运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政[2007]3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城市环境,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东城区、经济开发区、许昌县城区、市环城公路、市区各出入市口)、许昌至长葛快速通道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广告牌、电子显示牌(屏)、路名牌、站牌、门头(店面)招牌、标牌、画廊、实物模型等载体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彩旗、布幅、彩汽球、气模、遮阳伞等载体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重要地段、主要道路大型户外广告设置项目的评审、决策。

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论证,并对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呈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四)接受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投诉。

魏都区、许昌县、东城区、经济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管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主体资格和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公安、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建筑及环境相协调,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真实、健康、合法,书写规范;

(二)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三)定期维修、保养,做到安全、整洁、美观。

第八条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破坏自然环境、损毁城市公共绿化用地、损害市容市貌、危害公共安全、妨碍生产或生活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构)筑物控制地带以内;

(五)其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的区域。

第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达到安全要求。设置者应确保户外广告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在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需经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一条 利用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等设置大型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通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设置单位或个人,实行有偿出让。具体拍卖办法,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人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置者的身份证明;

(三)设置场地使用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彩色效果图及平面位置图;

(五)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涉及占用市政、园林绿化、公路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户外广告申请人的设置申请,符合设置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空置。确需改变审批内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登记。

通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依照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审批手续即行失效。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如需转让的,设置人应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

(一)图案模糊的;

(二)文字不清的;

(三)灯光显示不全的;

(四)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等影响市容市貌的。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采用霓虹灯、泛光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设置夜景灯饰,并按照规定时间启闭。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20日,逾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10日内应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因城市建设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广告设置单位限期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因社会或公共利益需要利用户外广告设施临时发布公益广告的,设置单位应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规定内容,相关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负有户外广告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广告经营或者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每处处以1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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