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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06:20  浏览:9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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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


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
1980年4月1日,中国银行

一、为加强外汇管理,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以下简称外汇券)。
二、外汇券的面额分壹百元、伍拾元、拾元、伍元、壹元、伍角和壹角七种,与人民币等值,不准挂失。
三、外汇券只限在中国境内指定的范围内使用。
短期来华的外国人,短期回来的华侨、港澳同胞,驻华外交、民间机构及其常驻人员等,在下列范围内购买物品或支付费用,必须使用外汇券。
(一)各地专门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的旅行社、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工艺美术服务部、文物商店、外贸中心和进口商品专柜;
(二)专门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宾馆、饭店、俱乐部;
(三)支付去港澳地区的直通火车、船只票款,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
(四)支付国内外航线的飞机机票,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
(五)支付国际电讯、托运国际包裹;
(六)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分局)批准或根据有关规定应收取外汇券的单位。
四、上述人员或机构凡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外币支付凭证,和汇入汇款等,均可向各地中国银行或其指定的外币代兑点兑换成外汇券。中国银行(或代兑点)兑出外汇券,应向顾客出具“兑换证明”。
五、凭兑换人本人的“兑换证明”六个月内可以将持有的外汇券向中国银行办理转存人民币特种存款、外币存款,或兑回外汇,或携出、汇出境外。
六、如将外汇券兑换成人民币,中国银行应凭“兑换证明”按其面额支付等值人民币,并在“兑换证明”上批注。兑出的人民币,除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在离境时可凭原“兑换证明”兑回外汇外,对其他人员及机构不能再兑回外汇。①
七、外汇券不得私自买卖,严禁投机倒把或伪造,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论处。
注:
①只能兑回原兑换数50%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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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刊播烟草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刊播烟草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为了贯彻《广告管理条例》精神,我局先后在《关于印发部分省市广告管理工作调研会会议文件的通知》(工商广字〔1991〕第184号)和《关于印发全国广告管理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2〕第94号)中,对制止利用四种媒介刊播烟草广告,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近来发现有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大城市的有关单位,却违反规定刊播烟草广告,给社会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吸烟危害健康,目前国际上广泛宣传吸烟的害处,并采取各种禁烟措施
,烟草广告被列为国际性的禁止宣传内容。为了维护广告管理法规的严肃性,坚决制止非法刊播烟草广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刊播下列涉及烟草内容的广告:
1.冠以烟草商标名称的特约刊播栏(节)目、文艺演出和体育赛事预告等形式的广告;
2.前述形式的广告,虽不冠以烟草商标名称,但在画面、背景等处显示烟草产品或其商标,或不含有烟草产品或其商标,但属于烟草产品的创意广告;
3.在介绍烟草企业的广告中,介绍烟草产品或其商标;
4.关于烟草产品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祝贺广告。
烟草产品商标同时用于其它产品的,刊播其它产品广告时,必须标明该产品的名称,否则,视同烟草广告。
上述媒介以外的烟草广告,也要从严控制。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期刊社与国内外烟草企业或其广告代理人签订的烟草广告刊播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必须立即中止履行。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对当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期刊社有无刊播烟草广告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法刊播烟草广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检查情况,请于今年八月十五日以前书面报送我局广告司。
本通知请转发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期刊社。今后凡发现继续违法刊播烟草广告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1992年7月29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为招商引资提供优质服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推行的“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是指以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以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及分中心为依托,以无偿代理为形式,由代理机构依法全程为委托单位代办审批事项的一种新型服务模式。

第三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遵循“依法、高效、公开、自愿、无偿”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规划区内(含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经济开发区)的产业转移项目和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全程代理事项是指在项目新建、扩建或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涉及的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超越市本级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按照对口原则,确定专门人员进行跟踪服务。

项目新建、扩建前期申办的环保、国土资源、节能等审批事项,实行协助服务;经环保、国土资源、节能等审批后的申办事项,可实行委托代理。

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委托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代理,代理机构和承办单位提供协助、指导服务。

第二章 代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我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工作机构由代理机构、承办单位和监督机关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 代理机构为市政务服务中心、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负责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内项目申办事项的代理工作。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郴州经济开发区内项目申办事项的代理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非园区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及其他产业转移项目申办事项的代理工作。

代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代理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督办等工作;(2)负责协调处理代理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组织环保、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联合踏勘,依法实行联合审批;(3)对承办单位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提请行政效能监察及责任追究。

各代理机构设立投资项目全程代理中心。投资项目全程代理中心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必要的专职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员(以下简称项目代理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政府发放“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员证”。项目代理员持证上岗,履行项目代理职责。投资项目全程代理中心下设代理窗口,负责接待咨询和代理委托的受理、交办等工作。

第八条 凡具有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均为承办单位,负责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代理机构交办的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办事窗口已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或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的承办单位,其窗口首席代表或分中心负责人为代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根据职能分为两类,第一类为部门(单位)授权直接办理审批事项的承办窗口,负责直接办理代理机构转交的代理事项;第二类为部门(单位)部分授权、不能直接办理审批事项的代理窗口,负责代理机构转交的代理事项在本单位审批过程中的代理工作。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但办事窗口未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承办单位,应当明确一名分管业务的领导负责代理工作,明确1~2名业务骨干为本单位代理工作人员,负责代理机构转交的代理事项在本单位审批过程中的代理工作。分管领导和代理工作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应当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查。

第九条 市监察局作为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工作的监督机关,负责对审批代理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负责受理、处理委托单位的投诉,依法查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第三章 工作模式和程序

第十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实行“自愿委托、无偿代理、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工作模式。

自愿委托,即委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其申办事项。

无偿代理,即代理机构和承办单位以无偿代理的形式,依法全程为委托单位办理其申办事项。

限时办结,即承办单位接到投资项目全程代理中心代理的申办事项后,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该事项。

全程监督,即代理机构对代理事项实行全程跟踪协调,监督机关对审批工作进行全程行政效能监察,确保代理工作依法运行。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工作按照“接待、咨询、受理、转送、协调、督办、送达、评议”的程序运行。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接到申请人关于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代理的咨询后,应当向申请人解释投资项目全程代理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由申请人自愿选择是否实行代理。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投资项目全程代理申请后,代理机构应指导申请人填写《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委托书》,并向申请人出具《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受理通知单》,指定专门的项目代理员为代理项目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如不能接受委托,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项目代理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承办(代理)窗口。承办(代理)窗口应将该审批事项所需材料、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和项目代理员。项目代理员负责协助委托单位做好相关材料准备工作。经审查各项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后,承办(代理)窗口出具《郴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理通知单》,明确承诺办结时限和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审批期间如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由承办(代理)窗口通知委托单位和项目代理员参加。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依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项目代理员通知委托单位自行缴纳,或经委托单位授权后由代理机构代缴。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办结审批事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项目代理员。项目代理员应及时将相关证、照、件送达委托单位,并指导委托单位如实填写《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评议表》。

第十七条 代理事项需几个部门(单位)分头办理的,可实行联合办理,即实行联合告知、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服务。

联合告知。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单位委托后,项目代理员应召集相关的承办(代理)窗口进行“联合告知”。各承办(代理)窗口应将本单位审批事项所需材料、审批流程、现场踏勘、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和项目代理员。由项目代理员协助委托单位做好相关材料准备工作。

联合受理。各项材料准备完成后,项目代理员应召集相关的承办(代理)窗口进行“联合受理”。经审查各项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后,各承办(代理)窗口出具《郴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理通知单》,按规定承诺办结时限和相关责任。

联合踏勘。审批期间涉及多个部门现场踏勘的,由代理机构召集相关承办单位进行“联合踏勘”。各承办单位应积极参加联合踏勘。联合踏勘后3个工作日内,各承办单位应当就现场踏勘的问题提出意见。

联合服务。若审批代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和分歧,直接影响项目的落户和建设进程,代理机构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协调。确有必要,可提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长办公例会进行统筹协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监督机关和代理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对承办单位的办事效率、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九条 项目代理员、承办单位、承办(代理)窗口应实行优质、高效服务,严禁“索、拿、卡、要”和泄露委托单位商业秘密等行为。因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构建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发改、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时效。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委托书

2.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受理通知单

附件1



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委托书



委托单位



委托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

项目、企业

情况简述






















委托代理

申 请
我单位经过咨询,已了解审批代理的相关规定,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现依据《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托 为我单位办理以下事项:

1


2


3


4


5


委 托 人

有效身份

证 明








(粘贴处)







委 托单位

法人签字(盖章)




二〇〇 年 月 日



附件2



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受理通知单



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

事 项
















受理时间



受理人员

受理编号


项 目

代理员

情 况
1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联系方式


2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联系方式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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