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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06:54  浏览:8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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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汪啸风
                          2001年9月17日
            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提高我省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者在国内国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确认的海南产品。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海南省名牌产品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培育名牌产品,支持、督促有条 件的单位和个人争创名牌产品。
第五条 海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海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认定委员会由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农业、科技、工商等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总商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申报海南省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产品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产品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3次以上(含3次)检验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近3年出口商品检验合格;
(三)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企业年销售额、工业成本费用利用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同行业前列;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市场评价好,消费者(用户)满意度高;
(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第八条 海南省名牌产品申报认定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向认定办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申报材料;
(二)认定办受理申请,组织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
(三)公告期满后,由认定办将初审名单、初审意见、申请报告及征求意见结果等有关材料报认定委员会审查确认;
(四)经审查确认的海南省名牌产品,以认定委员会的名义授予海南省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海南省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并通过媒体公告。
国家免检产品或者市场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及经济规模在本省同行业排名 第一的产品,可以直接由认定办统一通过媒体公告。公告期满,由认定办将公告结果报认定委员会审查确认。
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的公告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九条 申请人对海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审。
第十条 海南省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海南省名牌产品称号进行广告宣传,但应当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 已经获得海南省名牌产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产品的铭牌、标签、包装、装潢和说明书中,使用海南省名牌产品标志,并应当注明有效期。不得擅自转让海南省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二条 需要在海南省名牌产品有效期满继续使用海南省名牌产品标志者,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海南省名牌产品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告:
(一)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海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
第十四条 未获得海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海南省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不得通过媒体或者其他形式擅称名牌;在商品上伪造、冒用海南省名牌产品标志,或者冒用名牌产品企业名称生产、销售商品的,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参与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所接触到的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参与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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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巢湖市人民政府令


第 17 号

《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郑为文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及省建设厅、民政厅转发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房〔2005〕24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居民。

第三条 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居巢区政府及市财政、民政、发展改革、物价、劳动保障、税务、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规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城市最低收入且住房特殊困难家庭(简称“双困户”)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满足其基本住房需要而采取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第七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双困户”家庭情况及资金筹集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确定廉租住房补贴保障面,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巢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并实际居住,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且申请家庭必须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公布的规定标准;
(四)家庭成员2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人数,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确定人口为准。

第十二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其中的一种。

第十三条 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价、财政、民政等部门对廉租住房补贴标准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实物配租标准应根据拟分配家庭和可分配住房的情况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同时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出具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巢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巢湖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第十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区民政部门和区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申请家庭及其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九条 已准予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签订为期一年的《巢湖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等。
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应报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时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一年一核和动态管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会同市、区民政部门和区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金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2009年烟叶收购价格及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2009年烟叶收购价格及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7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烟草专卖局:

为保持烟叶生产的稳定发展,合理制定烟叶收购价格,规范烟叶生产投入补贴,促进烟叶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保持烟草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现将2009年烟叶收购价格、生产投入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国烤烟收购价格平均提高10%。其中,各价区中准级烤烟(X2F,下同)每50公斤收购价格分别为:一价区740元,二价区730元,三价区690元,四价区610元。提高后的各等级烤烟收购价格详见附表一。烤烟各价区的划分维持上年不变,详见附表二。

二、全国白肋烟收购价格平均提高13%,香料烟收购价格平均提高15%。各主产区各等级白肋烟、香料烟收购价格详见附表三、附表四。

三、烟叶生产投入补贴中烟叶生产专用物资及专业化服务补贴的补贴原则、补贴范围、补贴方式及程序、财务处理、监督检查等事项,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烟叶生产投入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710号)执行;平均补贴标准按照每50公斤烟叶不超过国家制定的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13%核定,全国实际补贴总额按照不超过50亿元核定。各地具体补贴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筹安排并报财政部备案。今后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调整等事宜,由财政部牵头另行研究。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烟叶收购价格及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各级烟叶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烟草部门加强对烟叶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越权调价等违法行为。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烟草部门加强对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私设补贴项目、超额补贴等违规行为。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将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附表:一、2009年烤烟收购价格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9tz/W020090401325803276972.pdf
     二、2009年烤烟价区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9tz/W020090401325803483051.pdf
     三、2009年白肋烟收购价格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9tz/W020090401325803667869.pdf
     四、2009年香料烟收购价格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9tz/W020090401325803869445.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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