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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25:18  浏览:98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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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修正)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商品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的物品编码及相应的条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北美商品条码(UPC码)。
本办法所称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刷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
第四条 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积极使用商品条码;商业企业应积极采用条码扫描自动化管理系统(POS系统)。
第五条 厦门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辖区条码工作,在条码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标准,推动商品的条码化和条码技术应用;
(二)受理商品条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备案;
(三)负责商品条码和条码产品的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条码技术的交流和培训服务。

第二章 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
第六条 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我国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必须在中国申请商品条码注册。
第七条 申请商品条码注册应提供下列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
(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五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取得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九条 需要使用北美商品条码的,可按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申请注册。
在国内获得北美商品条码注册的,视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
第十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 使用商品条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注册的商品条码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与其他企业共用。
第十二条 注册的商品条码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三个月内由条码主管部门通知系统成员参加续展复审。逾期不参加复审的,注销其注册商品条码和系统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更改单位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系统成员与他人合资、合并,所成立的新单位需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另行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需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按本办法注册新的商品条码。
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
第十五条 境外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如使用境外公司的注册的商品条码,应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一)境外公司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
(二)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
(三)子公司的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
第十六条 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备案证书;
(一)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
(二)加工合同;
(三)委托加工产品的条码标识。
第十七条 商品条码胶片制作应向条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条码主管部门提供条码胶片。
未经国家条码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商品条码胶片的制作业务。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商品条码注册,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 商品条码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条码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印制商品条码,必须具备相应的印制能力,并取得条码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条码准印证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制业务。
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查验付印方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立档备查。
印制者不得印制和提供假冒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 条码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可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查验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和准印证书,检查商品条码使用规范和条码产品制造质量。
对涉嫌假冒、伪造的前款证书和条码产品,可依法封存、扣押。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伪造和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未售出的产品,没收已售出产品的销货款,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租、转让、共用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己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第三款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印制品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没收有关印制工具、设施和原材料。
第二十八条 条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与本文有关的内容
……
九、《厦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1、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租、转让、共用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即增加:“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三万元。”
4、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第三款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印制品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没收有关印制工具、设施和原材料。”
……
本决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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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各有关涉海单位,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海洋创新成果奖评奖工作,特制定《海洋创新成果奖评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海洋创新成果奖评审标准(试行)
二00七年七月


  根据《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为了规范海洋创新成果奖评奖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一、海洋科学技术研究类成果

  (一)一等奖评审标准

  1.在海洋调查、考察中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取得重大发现与创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权益,保障海洋安全和发展海洋科技有重大推动作用,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2.在科学上有重大发现或提出新的理论和方法,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主要论著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被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对推动海洋科学或相关科学发展以及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

  3.在海洋技术上有重大创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海洋环境监(观)测和预报(测),海洋信息化,海洋资源探查与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已应用一年以上;海洋技术标准或规范(规程)有重大创新,被国际标准化组织认可或被国内外海洋界广泛引用,经实践证明,为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起到重大作用。

  4.在海洋政策与发展战略、海洋经济、海洋管理、海洋权益等研究中有重大创新,且在海洋经济发展或管理决策中已应用一年以上,被实践证明为推动管理决策,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起到重大作用。

  (二)二等奖评审标准

  1.在海洋调查、考察中采用较先进的技术手段,有明显发现与创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权益,保障海洋安全和发展海洋科技有较大推动作用,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2.在科学上有明显发现或提出新的理论和方法,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主要论著必须已经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被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和引用,对推动海洋科学或相关科学发展以及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

  3.在海洋技术上有明显创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海洋环境监(观)测和预报(测),海洋信息化,资源探查与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得到一年以上应用;海洋技术标准或规范(规程)有较大创新,被国内外海洋界广泛引用,实践证明,为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起到较大作用。

  4.在海洋政策与发展战略、海洋经济、海洋管理和海洋权益等研究中有较大创新,且在海洋经济发展或管理决策中已应用一年以上,被实践证明为推动管理决策,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起到较大作用。

  二、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开发应用类成果

  (一)一等奖评审标准

  1.研制开发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设备、新装置或新材料,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外空白,并经一年以上推广,实践证明在海洋开发利用上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2.工程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经一年以上实践证明。在引领海洋经济发展和促进海洋产业升级改造中做出重大贡献,对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3.在推广、示范等产学研结合机制、方法和措施方面有重大的改进和创新,产业化或公益服务的效果好、规模大,经实践证明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带动能力,形成了产业或主要业务工作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产生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评审标准

  1.研制开发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设备、新装置或新材料,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经一年以上实践证明在海洋开发利用上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2.工程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经一年以上实践证明在引领海洋经济发展和促进海洋产业升级改造中做出较大贡献,对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取得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3、在推广、示范等产学研结合机制、方法和措施方面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产业化或公益服务效果较好、规模较大,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能力,形成了产业或主要业务工作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产生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犯罪类型研究中的民族身份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审视传统犯罪学,对犯罪现象进行过类型化分析。然而,传统犯罪学关于犯罪类型的研究与缺陷之一是忽视对民族身份作为标准的分类研究。少数民族犯罪既是一个民族身份的分类问题,也是一个犯罪地理区位分析的问题。我对少数民族犯罪及其对策的反思,将从对传统犯罪学分类的批判展开。
  一、犯罪现象的类型化分析
  犯罪现象可以根据刑法规范(侵犯法益)和事实特征进行分类。这是一种对犯罪范畴从刑法学和犯罪学两个不同侧面给出的不同回答。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有学者划分为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智能犯罪、风俗犯罪、破坏犯罪五大类型,也有分为危害国家安的犯罪、经济犯罪、性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等类型。按照行为表现形式,一般划分为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按照行为与规范的相互关系,可以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违背人类共有的道德标准、伦理规范的行为,一般限于杀人、盗窃、抢劫、伤害等传统犯罪,法定犯是违背行政法规的行为,因各国的立法差异而有不同。按照支配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犯罪划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按照行为的组织形式,可以划分为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可以进一步分为团伙犯罪、集团犯罪,犯罪学更关注的是集团犯罪的典型形式——有组织犯罪,即其明确特征为三人以上为具体犯罪目的组织起来共同实施的犯罪。按照行为人的人格表征,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我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学意义上的单位犯罪应当不局限于刑法规范。按照行为人的职业身份,可以分为流动人口犯罪、农民犯罪、在职职工犯罪、失业待业人员犯罪、学生犯罪、农民犯罪、城镇居犯罪等。按照行为人的性别身份,可以分为男性犯罪与女性犯罪。按照犯罪者是否有前科纪录,可以分为初次犯罪与再次犯罪,简称初犯与再犯。按照犯罪形成的特点,可以分为蓄谋性犯罪、突发性犯罪和连带性犯罪。蓄谋性犯罪是有预谋实施的犯罪;突发性犯罪是因情景突然出现而实施的犯罪;连带性犯罪是为实现既定目的而实施的与目的无关的犯罪。
  二、少数民族犯罪的界定
  少数民族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应当得到特别的关注和研究。从既存的犯罪学文献中,专门针对少数民族犯罪的研究相对较少,甚至于何为少数民族犯罪的问题还存在争议。1985年3月,美国一家有权威的法学杂志《美国法律杂志》在一篇对亚洲及中国近年来犯罪学及矫正学研究评述的文章中写道:“近十年是中国大陆犯罪学和矫正学领域最有生气、最为活跃的十年”。“大陆法学界人士开始从社会存在的本身,从经济、文化等各个具体方面去寻找犯罪的根源和矫正犯罪的对策。毫无疑问,这将成为中国犯罪学和矫正学研究最有理性、最富于科学精神的时代。然而,使人感到遗憾的是:所有对犯罪现象、原因及对罪犯矫正的探讨基本上都是以汉民族犯罪现象为标本进行的,对于少数民族犯罪及罪犯矫正却一直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与大陆还处于基本隔绝的台湾,这方面的著作和文章也寥若晨星。这种对犯罪学及矫正学研究仅仅局限在以一个主要民族为标本,而不包括其它几个少数民族的状况不能不说是中国犯罪学和矫正学发展中的一个严重缺陷……”。甚至在少数民族犯罪问题指向如何,究竟指向少数民族地区抑或主体,还是指向少数民族整体抑或个体?理论界都存在疑问。在我看来,少数民族犯罪是按照行为人的民族身份对犯罪现象的一种新的分析。首先,它是一种以犯罪主体的民族身份作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少数民族公民作为犯罪主体在民族地区表现得较为集中和突出。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因此,少数民族聚居地以少数民族数量为多,犯罪总量中少数民族犯罪自然较多。在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背景下,将少数民族犯罪界定为以犯罪主体身份为标准的划分的犯罪而不是按照地区划分的犯罪(比如“城乡结合部犯罪”)是适宜的,既可以关照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总量,又可以关照少数民族作为主体实施的犯罪的个量。其次,它应当指向少民族个体,是少数民族中个体公民对国家刑法规范的蔑视与挑战。马克思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在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少数民族犯罪仅仅是“孤立的”少数民族个人对“统治秩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的侵犯。复次,少数民族犯罪呈现特征与形成原因的不同。聚居于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与汉族存在一定的差别,正是这些环境上的差异导致少数民族犯罪与汉族犯罪在特点与形成原因上的不同。与汉族犯罪相比较,少数民族犯罪受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的影响,对各种犯罪的认识并不一致。因此,少数民族犯罪在多发案件类型、发案时间、地点等犯罪现象诸要素上呈现与其他犯罪相异的特征。再次,少数民族犯罪需要采取不同的刑事政策与犯罪控制手段。不同的犯罪原因必然要求不同的刑事政策与犯罪控制手段。我们的党和政府历史形成的“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和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应对少数民族犯罪的有效手段,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掌握各少数民族犯罪的不同特点以及犯罪形成的不同原因。
  三、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特点
  少数民族犯罪具有独特特征。它与汉族犯罪存在诸多不同之处,比如犯罪类型、犯罪手段方法上,集中在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传统侵财型犯罪、受风俗习惯引起的犯罪较为常见,犯罪手段方法上,暴力方法较常使用。中国少数民族犯罪呈现如下特征:犯罪率呈总体上升趋势文化教育与犯罪相关系数大,犯罪主体中青壮年犯罪主体多、捕前身份系农(牧)民或者无业人员的多、女性犯罪呈现上升趋势,传统的自然犯比重大,新型犯罪不断增加。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犯罪呈现上述特点是由包含环境与个体的系统所决定的。少数民族犯罪具有一个独特的原因结构系统:环境方面的因素,可以简化为:经济背景、人文社会、成长环境。经济背景方面,生活贫困、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重要因素;人文社会方面,文化教育落后、固有的不良文化、外来文化的侵蚀、传统习俗都是重要表现;成长环境方面,家庭与学校教育的欠缺、社会控制机制弱化是两个重要因素。个体因素可以从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来解释:一是生理需求,少数民族供需的不平衡导致犯罪,这一分析,可以为少数民族犯罪中侵犯财产罪和性犯罪占据一定比例提供解释;一是心理需求,我们可以从性格类型、人生价值扭曲、道德观念陈旧以及法律意识淡薄上分析少数民族犯罪的原因。
  四、少数民族犯罪研究的价值
  为何研究少数民族犯罪及其对策?我认为,存在三个方面的考量:第一,传统的犯罪类型学长期忽视少数民族犯罪,没有关注到少数民族犯罪的特殊性。犯罪类型中,女性犯罪、老年人犯罪、有组织犯罪、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在这些年的发展方兴未艾,但是,少数民族犯罪作为一个较为特殊的类型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少数民族因为民族地区经济、政治、社会环境因素和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因素会与汉族犯罪存在差异,体现为相异的犯罪特征、犯罪规律,相应地实现对少数民族犯罪的控制必须因引起特征、规律和原因拟定对策。研究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其对策,是对犯罪学理论的一个充实与丰满,使犯罪学理论更多地关注按照民族身份分类标准形成的类型。第二,犯罪特征是犯罪发生的规律性,不同的犯罪发生规律缘于不同的犯罪原因,要求不同的对策予以对应。少数民族犯罪呈现与汉族犯罪不同的原因,在犯罪对策上也应有所不同。犯罪原因——犯罪现象——犯罪对策环环相扣,我们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性,目的在于寻求有针对性的犯罪对策。犯罪的宏观对策固然重要,但是,具体类型的犯罪的治理、预防必须结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犯罪发生的地域、犯罪的多发类型、群体的生理心理特征进行研究。少数民族犯罪的固有价值在各少数民族作为一个文化习俗、传统习惯与汉族相异的群体,犯罪特征、发生规律都有不同,犯罪的形成原因也有一定的差异。适应少数民族犯罪的不同特征与规律而制定的各项政策与法律,能更好地治理与预防这类犯罪。这方面,少数民族的罪犯改造研究已经存在专门著作进行研讨,但这仅仅是事后的“流”的治理。从源头上进行预防的专门研究,国内外学术界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而这恰恰是我努力的方向。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其对策的研究,能够为少数民族犯罪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为少数民族法制的形成与发展提供参考。这是少数民族犯罪研究的实践考量。第三,研究少数民族犯罪,是适应西部开发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一项济振兴计划,西部开发计划的启动会触动社会的方方面面。触点超越经济的范畴,对开发地区们的观念、思想、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西部开发必须加强民族法制建设。西部欠发达地区中,民族地区分布较广,涉及少数民族人口众多。民族杂居和部分地方少数民族聚居是西部地区显著特点之一。
  民族关系问题是西部地区最敏感的社会政治问题之一。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必须尊重民族习惯、照顾少数民族文化传统,不能以行政命令伤害民族感情,影响社会稳定。正如江泽民同志在西北五省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座谈会上指出的西部开发的总原则是“把加快西部经济发展同保持政治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结合起来”。区域开发必须因地制宜,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开发计划。伴随东西部发展差距的不断扩大,西部地区群众心理失衡加剧,加之民族风俗民情多样化问题处置不当,旧社会遗留问题的存在和国外敌对势力的煽动,都可能引发新的民族矛盾,带来民族纠纷,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研究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其对策,正是应对西部开发政策,“近距离”观测开发进程,对西部开发中可能引发的少数民族犯罪及时做好预测、防范和治理,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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