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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09:21  浏览:9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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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2001年7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促进国有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外的国有重点企业,由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派出监事会。
监事会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国有重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对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协调监事会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可以根据需要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评价;
(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三)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四)省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检查报告经省政府批复后,抄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和其他与检查报告内容有密切关系的部门,并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检查报告的内容。
对监事会或者其他法定部门已有检查结论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有可能危及国家资产安全,造成国家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监事会主席为专职。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由省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厅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的兼职监事(以下简称派出兼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企业职工兼任的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派出兼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税收、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派出兼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向企业透露检查报告的内容,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向监事会成员提供馈赠、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或为其报销费用的;
(五)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向省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大型事业单位派出监事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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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加强餐饮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国内贸易局


卫生部 国家国内贸易局

关于认真贯彻《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加强餐饮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贸易厅(局),有关新闻单位:


  餐饮业卫生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稳定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广大餐饮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餐饮卫生面貌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随着行业规模、网点数量和经营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当前餐饮业卫生管理工作尚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企业依然存在重经营、轻卫生的思想观念;部分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卫生知识与规范技术操作基础薄弱,亟待加强培训;一些餐饮摊点存在着脏、乱、差现象,基本卫生条件难以保证;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在一些地区仍然比较严重等,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今年6月1日,《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这对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法规体系,提高餐饮企业自身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积极开展贯彻《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活动,加强餐饮卫生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餐饮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紧迫性与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餐饮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要把这次法规宣传贯彻活动作为近期食品卫生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研究部署宣传贯彻工作的主要活动,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贯彻活动,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卫生意识,强化卫生观念。要在餐饮企业广泛普及卫生法规知识,积极引导消费者不在无照摊点消费,通过宣传贯彻活动,增强全社会遵守卫生法规的自觉性。

  二、加大对餐饮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餐饮业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开业的专业条件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加大对餐饮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力度。近期两部门要联合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一次对现有餐饮企业的全面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重点包括餐饮业经营资格、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原料的索证制度、加工场所卫生、食品贮存卫生条件、人员卫生、餐饮具的卫生等。各地要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审查现有餐饮企业的经营卫生条件与资格,对不符合规定的餐饮企业要依法予以清理整顿;对各类非法无证经营活动,要积极协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打击,严厉查处,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餐饮卫生环境。

  三、不断完善餐饮企业的卫生管理制度。各地要通过加强对餐饮业卫生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总结推广餐饮业自身卫生管理的先进经验,加强交流,促进提高。一方面,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将卫生管理纳入科学管理体系范畴,实行卫生责任制,严把进货的索证关,加工过程的卫生关和食品的贮存关,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另一方面,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卫生技术培训工作,增加餐饮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技术、营养卫生、开业标准等内容,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与实际技能。 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不断提高餐饮卫生水平。各地要积极推进餐饮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引进和吸收先进的厨房设施设备,提高企业经营的硬件条件。要加快引导和促进快餐连锁、配送与中心厨房等现代化经营方式的发展,逐步改善传统经营方式对行业卫生水平的束缚。同时,要积极推进餐饮业分等定级国家标准的实施,带动企业经营条件和经营档次的全面提高,不断提高餐饮业的卫生水平。 特此通知。  

二000年七月五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7〕4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报吐鲁番市和特克斯县城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新政发〔2005〕113号)收悉。现就特克斯县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特克斯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克斯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民族特色突出。
  二、你区及特克斯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传统历史文化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区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特克斯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七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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