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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停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33:23  浏览:8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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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停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紧急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立即停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1月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第6号令),其中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限期在2000年底前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在生产、使用、回收等各环节都存在严重问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发泡剂,有的会破坏大气臭氧层,有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高温下使用不当,易产生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使用后随意丢弃,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入土掩埋很难降解,会造成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且回收和处理难度很大。

  据统计,截止2000年12月底,已有三十多个省市及有关部门发布或重新发布了禁止或限制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含超薄塑料袋)的法规、规定或通知。铁道部已在全路各站、车全面禁止使用发泡塑料餐具和发泡方便面碗、盒,一律使用新型可降解的绿色餐具;一些跨国餐饮企业也早已使用一次性环保餐具。近两年来,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替代产品已有较快的发展,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生产成本不断下降,很多生产替代品的企业正在准备扩大生产规模,不断提高其市场占有率。

  目前,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期限已过,但从调查情况看,淘汰工作的效果不明显,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仍然大量充斥餐饮市场,替代产品进入市场的阻力很大,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工作进展缓慢。

  针对上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贯彻落实第6号令,做好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所有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投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立即停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二、加强对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企业的监督检查

  各地经贸委(经委)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贯彻执行第6号令,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加强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通知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投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三、做好替代产品的生产供应工作,保证替代工作的顺利进行

  替代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GB18006.1-1999)和《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降解性能试验方法》(GB/T18006.2-1999)两项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努力提高生产集中度,降低成本,保证产品质量。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替代产品的市场供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借机向替代产品生产企业收取国家规定收费项目之外的费用。

  各地经贸委(经委)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本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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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13日,国家计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以下简称开发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开发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的主体之一,是与科技攻关、新产品试产等计划相互衔接,与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配套安排的指令性计划。
第三条 编制开发计划的目的是运用计划、财政、信贷等经济、行政手段,调动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开发技术水平高、社会经济效益显著、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新技术,并促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开发,是指在应用研究或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产品、工艺、装备的设计和研制,形成一定批量生产的产品与相关技术。
第五条 技术开发的原则:
(一)以企业为主体,实行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联合,开展跨行业、跨地区的协作,避免低水平、封闭式的重复开发。
(二)以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实现产品与装备的国产化为重要途径,并与自主开发、国际合作开发相衔接,实行多种途径的二次开发。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从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到整机,实行配套开发。
(四)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针对工交生产技术上的薄弱环节和关键,实行高起点开发,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与技术水平。

第二章 编制方法
第六条 编制开发计划的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要求和部署。
(二)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技术装备政策。
(三)国家产品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全国企业技术开发的方向和重点。
(四)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七条 开发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工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编制。
第八条 开发计划的立项条件:
(一)能带动行业技术发展的产品与技术。
(二)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与技术。
(三)使用面大的升级换代的产品与技术。
(四)可明显节能、节材和降低成本的产品与技术。
(五)能增加国内市场有效供给、替代进口、打入国际市场,产值、利税、创汇、节汇量大的产品与技术。
第九条 开发计划中的项目首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定《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见附一),并填写《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申请表》(见附表一),通过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工交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
第十条 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经委(计经委)为主持单位,经主持单位筛选、审定,先列入本部门或本地区的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并在补助经费落实后,再向国家计委申报。
第十一条 《建议书》经国家计委初审认可后,作为预选项目,通知有关项目主持单位,主持单位即可组织有关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专家及本部门或本地区科技管理干部,依据《建议书》的内容及相关条件,对项目进行论证,写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见附二),此后,确定承担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些项目采取招标的方式,落实具体承包单位(标书内容、格式自定),并将《论证报告》及确定的承担单位报国家计委科技司。
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对《论证报告》进行复审后,确定项目,编制《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并下达给主持单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开发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按开发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国家计委申报项目,并附《建议书》。
(二)对申报项目组织论证,确定承担单位后,并附《论证报告》和承担单位名单,报国家计委。
(三)与承担单位签订《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见附三),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将《合同书》副本报国家计委科技司。
(四)按计划与合同要求,分解下达国家补助经费,落实、下达本部门或本地区补助经费,督促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五)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并促其达到预期目标。
(六)组织已完成项目的鉴定验收,并将鉴定验收情况及时报国家计委。鉴定验收办法另定。
(七)在每年3月和9月分别总结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并报国家计委科技司。总结要有宏观分析的文字材料,并填写《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表》(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 开发项目由承担单位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一)按开发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主持单位提出《建议书》。
(二)与协作单位共同参加论证,并提供文字材料。
(三)与主持单位、协作单位签订《合同书》。
(四)对项目全面负责,组织协作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工作进度、总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
(五)落实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合理分配协作单位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做本年度经费决算及第二年度经费预算。
(六)及时向主持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抄报国家计委科技司。
第十五条 开发计划由国家计委制订和协调,其职责是:
(一)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会同主持单位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根据计划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复议,对一些问题大的项目,可进行必要的调整直至撤销。
第十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项目应予撤销。
(一)低于国内已有的同类技术成果者。
(二)同时列入两种以上(含两种)国家级科技计划者。
(三)主持单位补助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不能落实者。
(四)应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难以落实者。
(五)主持单位组织领导不力,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无法继续进行开发者。
(六)因其它原因应予撤销者。
对于撤销的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其资产并追回国家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对开发成果实行有偿转让,其转让收入归开发单位,具体规定按国务院发布的《技术转让条例》办理。除国家(部、委)有特殊规定外,开发成果的单位不得对成果进行垄断和封锁。
第十八条 开发成果,可以申请国家优秀新产品奖或其他国家科技奖;也可以申请专利。
第十九条 参加开发项目工作的科技人员的奖励,由开发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开发计划项目的资金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构成主要包括企业自筹、国家补助与主持单位补助三部分。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主要渠道有: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部分、按国家规定范围摊入生产成本、经财政部门批准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或增值税等。国家补助资金包括拨款、贷款两部分。
主持单位补助和企业自筹的开发资金均应列入项目开发总经费预算内,不得把缺口留给国家。同时,也不将引进、技改、基建投资算作开发资金。
在企业自筹资金和主持单位补助资金落实后,国家相应给予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国家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国家拨款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产品设计和研制、工艺设计和试验、关键设备研制、购买所需原材料等;不得用于支付机理性探索、论文及书籍编印、开发人员的工资、行政及管理费、贷款贴息、外汇配套人民币,更不得用于支付职工资金、集体福利和从事基建等方面。
(二)国家贷款按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科技开发贷款的规定范围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拨款实行项目分类管理:
一类:对于技术难度很大、性能要求很高、需求量不大、无直接经济效益而社会效益很好、国家急需的项目,实行无偿拨款。
二类:对于技术难度大、性能要求高、有一定需求量、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小部分偿还。
三类:对于虽然技术难度大、性能要求高、但能很快形成批量、需求量很大、经济效益高的项目,实行大部分偿还。
具体项目的分类、偿还拨款的额度和期限,由国家计委与主持单位协商确定后,主持单位应明确写在合同书中。具体偿还由主持单位负责委托银行按合同回收,国家计委可视回收情况留给主持单位一定比例作为企业技术开发资金,用于国家开发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国家拨款,主持单位及有关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必须在接到拨款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分解下达完毕,并报国家计委科技司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制订行业和地区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一: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主持单位:
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编写立项建议书。
一、立项理由
对项目在全国科技与经济发展以及企业技术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外有关技术发展的概况,国内有关产品与技术的现状,国内已取得的最新阶段成果是什么,已达到了哪一年代的国内或国际的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际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经开发拟将达到什么水平等进行说明,并对开发成果推广应用和市场前景进行预测。
二、开发内容与方式
用文字详细说明开发项目的技术特点,要解决的关键工艺技术,有些项目应附外观形状图和原理图。并说明是自主开发、消化吸收、国际合作等哪种开发方式。
三、开发方案
在与现有产品、技术对比的基础上,说明开发项目的设计特点、技术路线、工艺流程等等。
四、技术、经济目标
开发的产品(装备)或技术应达到的技术性能指标并与现有产品(装备)或技术进行比较,采用的技术标准,国产化程度。产品批量、产值、利税、创汇、节汇、成本及社会效益等。
五、开发进度与完成期限
六、本开发项目曾列入过哪级哪种科技计划,取得了哪一阶段的成果,与已确定后续的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计划的衔接情况。
七、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的概况及条件
承担项目的企业规模(人数、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等级(国家几级企业),企业性质(全民、集体、乡镇、合资),以及参加协作的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分别承担的主要工作及技术力量,开发手段,已开发的主要成果等。
八、项目资金
总资金与年度资金预算,资金构成(国家、主持单位补助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各种资金各占百分比。资金使用明细表(包括用于购置关键设备和测试仪器,应说明单价,数量等)。资金偿还额度、期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主持单位审核意见并盖章
以上十项内容依次详细分述。

附二: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论证报告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主持单位:
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
年 月 日
论证应以《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为基础,并考虑相关条件,对以下内容进行全面论证,提出结论性意见。
一、立项的必要性
评价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销售前景,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项目的可行性
评价项目的开发内容、开发方案、开发目标以及内外部条件等。
三、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能力
评价技术力量、人员素质、资金收入、开发手段(生产和检测手段)、开发设施等条件。
四、开发进度与完成期限
五、资金预算及使用的合理性
评价项目总经费预算、构成比例及其使用范围等。
六、主持单位审核意见并盖章
以上六项内容依次详细分述,并附参加论证专家的签字名单。

附三: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
课题名称:
承担单位:
主要协作单位:
主持单位:
起止年限: 年 月 至 年 月
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
年 月 日
主持单位(甲方)与承担单位(乙方)要根据《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按照《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据《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和《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论证报告》的内容,签订合同。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发内容与技术关键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社会、经济效益
四、分年度开发进度
五、经费概算与使用明细表
六、经费偿还额度与期限
七、项目与课题负责人名单
八、共同条款
合同文本内的格式由主持单位自行确定。
附表一: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申请表
主持单位(盖章):
------------------------------------------------------------------------------------------------------
| | | | | 总资金(万元) |
项目| | | |承担与 |------------------------------|
|开发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社会经济效益|协作单位| |国家|国家|主持单| |备注
名称| | | | |合计| | | |自筹|
| | | | | |拨款|贷款|位补助| |
------|--------|------------------|------------|--------|------------------------------|--------
| | | | | |
| | | | | |
------------------------------------------------------------------------------------------------------
说明:1.此表随《立项建议书》一并上报。2.每张表限填一个项目。
附表二: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表
主持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
项| | | | |完成资金(万元) |经济效益(万元、万美元)|
目|项目名称|承担与协作单位|开发进度|实物完成量|------------------|------------------------|备注
序| | | | | 半年 | 累计 |产值|利税|创汇|节汇 |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此表由主持单位于每年3月、9月分别汇总填报一次。2.“开发进度”填写设计、研制、调试、鉴定、批量
生产等。3.“实物完成量”填写已出图纸、部件、整机、装置、生产线等。4.“完成资金”填写总资金中已使
用的数额,3月份填写上年度下半年使用额,9月份填写本年度上半年使用额。5.“项目序号”栏填写《国家
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内的项目序号。


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工作规程

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鞍山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辽国资[2005]104号)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有产权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鞍山市所有(市、县、区)国有产权交易,其范围包括:
(一)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产权。
(二)企业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股权)。
(三) 国有企业整体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和整体或者部分债权资产。
(四)国有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
(五)国有企业经营权、租赁权。
(六)破产国有企业需处置的资产(财产)。
(七)需处置的国有企业涉讼资产。
(八)国有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债权。
(九)其他企业国有产权。
第四条 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职能: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 受理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严格审查交易双方主体资格及相关资料。
(三) 利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媒体,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四) 提供产权交易项目咨询、方案策划等相关服务。
(五) 负责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活动。
(六) 指导交易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七) 负责产权转让价款的监缴工作。
(八) 负责产权交易的鉴证工作。
(九) 负责整理、保存产权转让项目的档案资料。
(十) 提供产权交易的招投标、拍卖等配套服务。
(十一)依托全国产权交易信息网,利用产权交易平台,为我市招商引资提供相关服务。
(十二)收集整理产权交易信息,统计产权交易相关数据,报告我市国有产权交易进场情况。
第五条 国有产权交易工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接受持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批复的国有产权转让方委托,办理产权交易事宜。确定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制。
(二)审核转让项目资料
转让方按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供资料,项目负责人进行签收。实行项目负责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中心主任终审的三级审核制度。对转让方所提交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审核:
1、资格:审查转让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权属:权属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3、职工安置: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履行法定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及认定。
4、债权债务:是否依法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是否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
5、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并应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函或备案表;涉及土地的应提供土地估价报告及国土资源局的备案表;报告中有无保留意见和特殊说明。
6、数据审核: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中的数据内容是否与各种资料中的一致。
7、法律意见书:是否有法律意见书,注重法律结论。
(三)发布公告
由转让方拟定产权转让公告内容,中心根据标的情况,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产权转让公告进行审核,统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四)受让方资格审查
1、公告期内受理报名登记,并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初审。
2、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审核:
①是否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②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③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是否符合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
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公告期结束后,与转让方共同对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及资信证明等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五)确定产权交易方式
根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数量和转让标的具体情况,与转让方共同协商确定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等产权交易方式。
(六)组织产权交易
国有产权转让底价应当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按确定的转让方式组织产权交易,交易过程接受市政府、国资委、纪委、监察、企业职工代表等部门的监督。产权交易主要方式有:
1、拍卖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转让标的比较简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按出价最高者所得的原则,确定最终受让方。
2、招投标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转让标的相对复杂,以公开竞标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按得分最高者所得的原则确定最终受让方。评标委员会由市政府、国资委及相关行业专家随机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前不予公开,与竞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评标过程要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
3、竞价转让: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以竞价格或竞方案与竞价格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成交价格及最终受让方。
4、协议转让: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或按照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取直接交易的方式。
(七)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中心草拟产权转让合同,经转、受让双方对合同条款达成共识后,组织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报国资委备案。
(八)结算交割
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国有产权转让价款按合同约定支付,依据《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产权转让价款监缴至指定账户。
(九)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依据《产权转让合同》及产权转让价款收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凭《产权交易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档案管理
产权交易项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将《产权转让合同》及附件整理后,填写《产权转让项目备案表》进行归档备查。
第六条 国有产权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中止:
(一)国有产权转让方提出中止交易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第三方对国有产权转让标的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三)司法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不能进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损害国家或交易双方权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产(股)权交易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九条 本规程从二OO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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