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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52:10  浏览:9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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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建设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未经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评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三、物业管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一级、二级、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二)资质二级企业
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8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4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6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三)资质三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5、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四、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在领取《临时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级资质的评定。未获通过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
五、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5、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6、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表。
六、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级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审批;三级经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同意,可由地级以上城市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备案。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七、一级企业可参加全国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二级企业只限参加全国范围内30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三级企业只限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1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
八、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由资质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申请升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将所需材料报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审批部门。资质等级升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
九、《资质证书》格式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十、本试行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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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便于各地、各部门有计划的安排工作,现将《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发给你们,请按计划做好各专业考试的准备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专业名称 考试日期
职称外语 4月15日
价格鉴证师 4月20日、21日、22日
监理工程师 5月12日、13日
会计 5月19日、20日
注册税务师 6月1日、2日、3日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6月3日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6月3日
注册资产评估师 9月22日、23日、24日
一级注册建筑师 9月22日、23日
24日、25日
二级注册建筑师 9月22日、23日
注册城市规划师 10月13日、14日
执业药师 10月13日、14日
造价工程师 10月13日、14日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3日、14日
计算机软件 10月14日
统计 10月14日
审计 10月14日
国际商务 11月4日
经济 11月4日



2000年9月11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经济委员会、中共广州市工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经济委员会、中共广州市工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18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中共广州市工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三日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中共广州市工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经济委员会(简称市经委);保留中共广州市工业工作委员会(简称市工业工委);与市经济委员会合署办公,负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市经委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工业经济的工作部门;市工业工委是市委的派出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机电产品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2.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有工业企业改革;股份公司设立、上市公司审核、指导职能。

3.原市人民政府汽车工业办公室承担的汽车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4.原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市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职能。

5.原由市药品监督机构承担的医药行业管理职能。

6.原由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建材业生产的行业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改为下放审批权限与项目登记备案制。

2.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3.将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评审、宣传推广,节能节电的宣传推广,工商企业拟定地方性的行业技术标准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将列入技术创新(技术开发)计划、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项目前期评估等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给投资主体、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四)增加的职能

对全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及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审核、管理工作。

(五)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燃料油经营资格;(2)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3)企业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含技术引进项目);(4)年度电力生产计划;(5)限额内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甲类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保留核准的事项:(1)企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2)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3)集中供热;(4)广州市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5)露天矿场《安全准采证》;(6)建筑企业安全资格;(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8)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

3.保留审核的事项:(1)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格;(2)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3)企业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含技术引进项目);(4)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5)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6)集中供热用热价格;(7)发电企业上网收购价和用户电价;(8)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9)自营出口企业申办一次性审批和一年内多次出国批件;(10)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1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资格。

4.合并的事项:(1)节能技改项目,合并到“企业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2)集中供热管网线损,合并到“集中供热”;(3)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企业申办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批件确认,合并到“自营出口企业申办一次性审批和一年内多次出国批件确认”;(4)国家及广东省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合并到“广州市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注册资格认证,合并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资格”;(6)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合并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认证”。

5.转移的事项:(1)外商投资“两类”(技术型、出口型)企业的认定核准;(2)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立项、增资、经营范围变更、提前终止、技术转让、设立分支机构;(3)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物资及设备;(4)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审查;(5)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生产企业资格;(6)申报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以上事项转移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6.取消的事项:(1)市属国有企业组建集团;(2)企业破产预案;(3)企业兼并方案;(4)小企业改革方案;(5)广州市国有工业企业分类和相应经济待遇;(6)减员增效计划企业实施方案;(7)国有工业企业危房改造;(8)认定推荐广州名牌产品;(9)广州市年度企业技术创新贷款计划;(10)广东省名牌产品申报;(11)申报广东省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12)申报广东省优秀新产品;(13)推荐全国食品工业科技进步优秀企业;(14)推荐全国食品工业优秀科技成果推广项目;(15)推荐“中国学生奶”定点生产企业;(16)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17)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申报出口技改专项贷款;(18)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19)推荐全国食品工业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20)设立广州市食品工业协会专业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经委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业方面的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全市近期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和发布工业经济信息。

2.研究制定全市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市工业区域布局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地方性的工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组织实施重大工业项目及市政府投资的工业项目;负责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规划其工作。

3.对全市工业实施行业管理(包括乡镇企业中的制造业行业管理和归口管理);拟订地方性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制定地方性行业规章并组织实施。

4.研究和规划工业各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纳入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总量平衡;指导工业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并进行监督;引导工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研究提出国有工业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实施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海外投资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5.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工业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推进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指导和协调国有工业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研究拟订扶持全市大型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中小型工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培育和规范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指导国有工业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6.指导工业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组织、指导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7.负责上市公司的审核,指导、协助企业办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配合证监会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研究和协调对我市上市公司的重组及管理体制改革,制定有关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8.配合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研究拟订工业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监管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措施;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在过渡期间,对市属工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和管理。

9.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投标工作。

10.根据国家、省有关电力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全市电力管理工作的政策、计划、措施并组织协调、贯彻实施;管理全市城市集中供热工作;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协助环保部门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11.指导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12.负责安全生产、职业和矿业安全监察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13.承办市政府和上级经贸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工业工委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结合本系统(不含原归口的行政单位及这些行政单位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下同)的工作任务,提出党的工作规划及工作安排。

2.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

3.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市委管理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市管干部。

4.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工作。

5.指导本系统统一战线工作。

6.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据法律、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7.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委、市工业工委设15个职能处(室)和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办公室、工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制订本委机关有关管理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会议组织、对外接待、机关财务、行政事务等工作。负责工委办公室的事务。

(二)综合处

综合分析工业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对工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趋势作出预测;研究提出近期工业经济发展的目标、政策和措施;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负责组织工业经济信息统计工作和政务信息的上报工作;分析和发布工业经济信息。

(三)经济法规处

负责提出工业经济法规的制定计划并负责实施;对工业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组织指导工业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负责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组织各处室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四)产业政策处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的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组织实施各行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联系各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五)经济运行处

负责监测、分析近期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组织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生产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对工业经济运行中财政、金融等各种问题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负责乡镇企业中的制造业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投资与规划处

负责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指导全市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指导工业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组织需要国家、省审批和安排资金的技改项目的审核、上报和协调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利用外资的投向和引进技术设备;参与研究制定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并指导实施。

(七)企业改革处

负责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工业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拟订重点发展的大企业集团和工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规范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八)企业监督处(挂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对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股权变动、经营权变更的政策协调,参与审批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负责上市公司的审核、指导,配合证监会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九)对外合作处

负责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实施监督,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海外投资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参与部分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的实施,负责研究鼓励工业品出口发展战略;指导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工作;负责组织横向经济技协作与交流工作。

(十)技术进步与质量处

负责拟订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及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法规、政策和措施;指导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和宏观管理;研究制订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新产品试产项目计划;负责技术进步奖励工作;指导、推动产学研联合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外的技术交流和合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指导和协调重大装备项目的研制;指导工业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十一)能源处(挂广州市能源办公室牌子)

负责贯彻国家能源政策,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市煤、油的调控、配置方案;审核煤、油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协助环保部门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拟订电力工业的发展计划和经济技术政策,实施行业管理、行政执法与监督;研究提出电力工业改革方针、政策、体制改革方案;编制和实施近期电力生产和供应的调控、配置方案,协调电网运行、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价格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协调组织农村电网改造;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工作。

(十二)信息产业处

负责组织实施电子信息制造业(含硬件、软件)的产业政策,研究拟订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和信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整;指导信息行业体制改革、技术创新等工作。

(十三)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指导全市国有工业企业宣传、政治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工业企业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院校和企业管理培训机构工作;指导工业系统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本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领导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负责抓好本委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宣传教育处。

(十四)组织处、人事处(合署办公)

负责协助、配合市委组织部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党的组织、干部工作;负责对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外派监事、独立董事的委派和管理;指导工业系统统一战线和侨务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私)出国(境)人员资格审查、任务审批和办证工作;开展经济系列高级技术资格和机电系列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的组织工作。

(十五)纪工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

负责指导全市工业系统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本委机关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信访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负责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处

负责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本委安全监察一处、二处的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和政策;拟订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长远规划;指导、协调、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行政职能部门的专项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和报告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安全师)、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认证工作;对劳动防护用品、漏电保护器等安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依法实施监督;组织领导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推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市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市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工作。 (二)安全监察一处

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县级市)和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各级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对区(县级市)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组织区(县级市)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指导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培训、考核工作;依法对矿山事故组织调查、处理;依法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三)安全监察二处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石油、化工、电力、贸易、机械、冶金、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地质、公路、水运、铁路、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矿山企业除外)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上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培训工作;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资质认证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评价及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参与并监督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危险品注册登记及化学事故应急求援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经委、市工业工委机关行政编制138名。其中主任(兼工委书记)1名,副主任4名,工委副书记1名,纪工委书记1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1名(由副主任兼);正副处长(主任)4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4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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