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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59:09  浏览:8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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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设计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提高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的质量和建筑报建的审批效率,强化建筑管理,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报建特许人,是指持有《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证书者,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法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办理建筑报建手续的特定许可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续建和维修(不需报建的小修除外)建筑物、构筑物,均须委托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建筑报建事务。
上述建设活动,涉及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需专报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查的,也可委托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申报事务。
第四条 凡使用未经建筑报建特许人审核签字的设计图纸和文件办理报建,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
第五条 建筑报建特许人必须熟悉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章审法,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服务。
第六条 “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审查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十二处、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和设计单位代表组成。市城市规划局局长任组长。

第二章 建筑报建特许人的条件
第七条 具有城市规划专业、建筑设计专业、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或市政建设专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自学成才者,并有从事设计工作不少于五年资历的规划师、建筑师或工程师,由所在设计单位推荐,经“资格审查管理小组”审查、考核合格后,领取《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
资格证书。
第八条 凡持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注册证书的设计单位,可向“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申请办理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建筑报建特许人的配备一般为:甲级设计单位六至十五名,乙级设计单位四至八名,丙级设计单位不超过三名,丁级设计单位不超过二名。同时持有规划和建筑设计证书
的单位,只作一个单位配备名额。如需调换或补充缺额的,须向“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申请。原则上每年年底办理一次。
第九条 建筑报建特许人调出原设计单位,其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自然取消。并由原设计单位收回资格证书,上缴“资格审查管理小组”注销。所缺空额,原设计单位可申请递补。
第十条 凡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取临时设计资格证书,在广州市承接单项工程建筑设计的设计单位,不般不配备建筑报建特许人,其建筑设计应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的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报建。

第三章 责任、权利及收费
第十一条 建筑报建特许人的责任:
(一)熟悉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和四至环境条件;
(二)全面了解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的意图和要求;
(三)全面了解城市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对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的要求;
(四)根据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法规、设计规范、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和文件;
(五)服从和协助规划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监察部门进行违章处理;
(六)维护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在遵守城市规划管理法规的原则下,尽量满足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正当要求,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建筑报建特许人的权利: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涉及设计和承办建筑报建手续的必要证件和有关资料;
(二)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对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的设计作出修改决定;
(三)代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咨询,了解建筑报建审批的依据和内容;
(四)对违反规划要求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有权拒绝签字,直至拒绝承办建筑报建手续;
(五)有权拒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提出有关违反规划管理规定或超越报建业务范围的要求;
(六)对规划管理部门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如认为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或有异议时,可向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上一级主管单位直至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建筑报建特许人每人每年应缴交“建筑报建特许人管理基金”(以下简称“管理基金”)三百元,由所在设计单位支付。
“管理基金”由市城市规划局统一收缴和管理,作为管理、考核、奖励建筑报建特许人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凡因违反本规定而被撤销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的,如由原设计单位申请递补空额,并经“资格审查管理小组”审查同意递补者,应重新缴纳“管理基金”。
第十五条 建筑报建特许人实行有偿服务,按其承办建筑报建工程项目设计费的10%计收手续费。如低于五十元按五十元计收;超过一万五千元按一万五千元计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建筑报建特许人所在单位缴纳。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管理小组”应建立建筑报建特许人工作管理档案和考核制度,根据工作和考核情况定期作出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直至撤销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等奖惩决定。
第十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对审理的建筑建、凡文件资料完整、设计图纸符合设计要点和城市规划管理法规要求的,可提请“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给予该建筑报建特许人表扬。每年表扬累计达三次以上者,给予个人三十元至三百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规划管理部门对审理的建筑报建,凡文件资料完整、设计图纸符合设计要点和城市规划管理法规要求,且此项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出现违章的,可提请“资格审查管理小组”给予该建筑报建特许人通报表扬,并给予三十元至三百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规划管理部门审理建筑报建特许人承办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含方案),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退案处理。
(一)违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广州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应注明各建筑物的类别和各层、各部位使用功能的;
(三)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文字说明,或者文字说明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设计图纸差误超过5%的;
(四)未按设计要点和《实施细则》安排必需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和面积,或者文字说明的面积与设计图纸差误超过5%的;
(五)设计图尺寸与实地尺寸不符,建筑间距尺寸差误超过5%的。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条十九条有关规定的,规划管理部门可提请“资格审查管理小组”对该建筑建特许人给予批评、处罚。如达五次者,给予书面批评;累计达十次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达十五次者,给予除名,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建筑报建特许人。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纸,如未经建筑报建特许人审核签字而进行工程施工的,或虽经建筑报建特许人审核签字,但与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和要求不符而构成违章建筑的,除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对该设计单位
处以该工程手续费的200%的罚款。
凡因建筑报建特许人责任而构成违章事实累计达三次的,对该建筑报建特许人处以除名,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建筑报建特许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而骗取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可推荐非本设计单位的人员骗取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的,该设计单位的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全部无效,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资格。并处以骗取资格的建筑报建特许人已承办建筑报建的所有工程项目手续费的500%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已委托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建筑报建手续的,不得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如有违反,并已造成施工事实的,对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处以该工程手续费的200%的罚款;如又造成违章建筑事实的,还应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撤销该设计单位一名建筑报建特许人资格,不得再行增补。如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有直接责任的设计单位及设计责任人,除承担该设计单位及设计责任人的罚款外,另行处以该工程手续费的500%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额的10%的
罚款。个人罚款不得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违章处罚款项,纳入“管理基金”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属县实行建筑报建特许人制度,可参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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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

审计署


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
 (1996年12月16日审计署发布)

审法发〔1996〕36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行为,发挥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审定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通报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将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二)通过报纸、刊物等出版物发表;
  (三)举办新闻发布会;
  (四)发布公报、公告;
  (五)其他形式。


  第五条 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 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揭露问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报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二)经济效益好的单位;
  (三)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处理情况;
  (四)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五)针对审计查明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通报的审计结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社会公众关注的审计事项;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事项;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在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后进行。


  第十条 审计机关举行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公布的审计结果如涉及被审计单位以外单位的秘密事项,须经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 未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06〕5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鄂尔多斯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保障能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三条 参加市级统筹的对象为:在鄂尔多斯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

第二章 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参加市级统筹的各类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按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按8%缴纳。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第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实行三年过渡,即 2006 年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2007 年不低于 80%,2008 年不低于90%, 2009 年以后一律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 个人帐户从2006年1日1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
第八条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253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和计发项目,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的统一规定,全市统一标准。
第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由旗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旗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特殊工种、非因工伤残等因其它原因需要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核算、管理和使用。建立旗区、市两级年度预算管理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汇总、编制全市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预算要以确保养老保险金发放为目的,以自治区、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和社保经办机构稽核的数据为依据。预算中覆盖率、收缴率要达到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数。预算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入预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预算和各级地方财政补助的养老保险储备金预算。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储备金的安排:各级财政安排的养老保险储备金与各地应承担的养老保险历史债务、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当地财政状况和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具体按当地基金缺口的10—30%掌握。养老保险储备金用于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补助,奖励和按鄂党办发〔2004〕1号文件规定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专项经费的支出。养老保险储备金全额上解市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按属地管辖原则,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金额依法核定后,交由地税机关统一征缴。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及加收的滞纳金、利息等直接交当地国库,由旗区财政局于每月底必须将当月征集的养老保险基金划入本级财政专户,再全额上解市财政局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 养老金的支付:各旗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月将养老金实际应发金额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汇总后,按月提出用款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后将基金拨入各地财政专户,各地财政再拨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实行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 各旗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积累,除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留足一个月基本养老金应急储备外,于本办法执行之月起全额上解市财政局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 各地上解市级统筹前的积累金是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备金,由市社保局和财政局实行分别记账、长期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挪作他用。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八条 实施市级统筹后,各旗区人民政府仍是当地养老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市政府根据年度预算和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任务,向各旗区人民政府统一下达基本养老保险年度扩面、征缴计划,并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项目。
第十九条 市、旗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上级基本养老保险各项方针政策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并组织实施,会同财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缴费核定、待遇计算、养老金发放和对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确保养老保险储备金按时足额到位。市财政局要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运转畅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及时清理欠费,要以预算任务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征缴方案为依据,做到应收尽收。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各旗区基金预算缺口的调剂方案,实行与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于因工作力度不够,未完成预算收缴任务或没有安排养老保险储备金而出现的资金缺口,一律由当地财政负担。年终由市财政从当年其它财政补助资金中相应扣减。
第二十四条 地税部门提取养老保险费征缴奖励金,要由财政、劳动部门共同审核任务完成情况后方可提取。地税部门未完成征缴任务或完成任务后不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数额如数按月收缴养老保险费,不得提取相应的奖励金。
第二十五条 对各地超额完成扩面收缴任务的给予奖励,奖励费从养老保险储备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服从大局,有关业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加强部门协调和业务衔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因有关部门工作不到位或因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述条款如上级有新规定的,执行上级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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