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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企业社会工作试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3:55:55  浏览:9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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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企业社会工作试点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企业社会工作试点的通知

民函〔2013〕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关于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各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协调发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开展企业社会工作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建设队伍、开发岗位、培育机构、开展服务为重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加快发展,切实发挥社会工作在创新企业管理机制、改进企业管理方式、增强企业生产效益、彰显企业社会责任、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实施企业职工人文关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目标任务
通过试点,积累经验、探索模式、扩大影响,制定和完善企业社会工作发展政策提供实践支撑,为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企业社会工作创造条件。
三、主要内容
(一)队伍建设。结合实际,制定企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培训方案,以弘扬专业理念、普及专业知识、推广专业方法为主要内容,以企业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有关社会组织的企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为主要对象,采取座谈会、研讨会、专家讲座、脱产培训、考察学习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企业社会工作培训,切实增强为企业员工实施人文关怀、提供专业服务的本领。组织动员有关社会组织的企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升持证企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比例,壮大企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规模。
(二)岗位开发。积极推动企业对内设的党组织、群团组织和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人员结构调整,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吸纳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努力为企业社会工作发展营造职业空间,搭建职业平台。
(三)机构培育。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政策,积极发展以提供企业社会工作为使命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构筑起企业面向社会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桥梁和载体。
(四)服务开展。建立健全企业社会工作服务督导机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领志愿者开展服务机制,以企业发展目标和员工实际需求为出发点,积极开展情绪疏导、精神抚慰、生产适应、技能提升、家庭帮扶、行为矫治、社会支持网络建设等个性化、柔性化、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积极参与企业劳资关系调节、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不断提升企业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深化企业社会工作服务效果。
(五)资金投入。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的《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尽快争取和落实资金,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程序、标准和监督体系。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企业社会工作发展提供适当支持,引导督促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切实为企业社会工作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基础。
四、方法步骤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省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可选择基础好、领导重视、积极性高的地区进行试点,也可选择有关企业、社会组织进行试点。
1.试点申报。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尽快选定拟参加试点工作的地区和单位,在2013年6月1日前将填写完成的试点地区、单位申报表(见附件)和有关材料纸制版和电子版同时报民政部社会工作司。民政部将根据申报情况,在2013年6月底确定全国企业社会工作试点地区或单位。
2.试点开展。企业社会工作试点时间为一年。试点地区和单位确定后,各地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抓紧制定试点方案,及早开展试点工作。
3.试点总结。试点工作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材料报民政部。民政部将在综合评估基础上,从中确定一批“全国企业社会工作示范地区”和“全国企业社会工作示范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企业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工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企业社会工作是解决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在企业领域衍生社会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企业员工多样化、复杂化社会服务需求,促进企业员工成长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创新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生存效益和社会形象的内在要求。开展试点,是促进企业社会工作全面深入发展的重要方式。各地要从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企业社会工作试点,切实将试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积极组织试点申报和具体实施工作。
(二)加强领导。试点地区和单位确定后,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积极争取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委和工会等部门的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务求实效。试点地区和单位在试点过程中,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责任到位、保障到位,务求取得实效。民政部将采取日常指导、经验交流、总结评估等方式,加强对试点地区和单位的督查。

附件:1. 企业社会工作试点地区申报表
2. 企业社会工作试点单位申报表





民政部
2013年4月19日





联系人:民政部社会工作司一处 贾维周
联系电话:010-58123515 58123516(传真)
电子邮箱:jiawzh@m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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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函〔2006〕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永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立项。《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发布)的编制和制订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2、修订。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立项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负责预案修订工作。预案修订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国家、省总体应急预案,借鉴外市州总体预案,征求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
  3、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市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后,提出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草案及修订说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发。
  4、印发。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报省政府备案。
  5、发布。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立项。制订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预案”),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市直和中央、省在永有关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作为市专项应急预案立项的,退回原申报部门(单位),并说明原因;同意作为市专项应急预案立项的,说明立项理由,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2、起草。市专项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应组织专门起草班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做好预案(草案)编制工作。预案(草案)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国家、省专项应急预案,借鉴外市州同类型预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市专项应急预案(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正式上报市人民政府。
  3、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主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市专项应急预案(草案)要认真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征求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对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市专项应急预案(草案)审核完毕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发。
  4、印发。市专项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5、修订。市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审批、印发工作要求同上。
  6、发布。市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1、立项。制订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部门应急预案”),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市直和中央、省在永有关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提出书面立项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作为市部门应急预案立项的,退回原申报部门(单位),并说明原因;同意作为市部门应急预案立项的,说明立项理由,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2、起草。市部门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应组织专门起草班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做好预案(草案)编制工作。预案(草案)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国家、省部门应争预案,借鉴市州同类型预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市部门应急预案(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正式上报市人民政府。
  3、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主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市部门应急预案(草案)要认真进行审批。审核过程中,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征求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市部门应急预案(草案)审核完毕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发。
  4、印发。市部门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主办部门(单位)印发(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负责解释,报市政府备案。
  5、修订。市部门应急预案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审批、印发工作要求同上。
  6、发布。市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主办部门(单位)应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四、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
  2、县区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大型集会活动应急预案
  1、市有关部门(单位)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经贸等集会活动,应事先制订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应急处置火灾、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群体性骚乱、恐怖袭击、重大刑事案件等。
  2、大型集会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行前3天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49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前一阶段,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决定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为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确保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深入有序开展,国土资源部制定了《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组织实施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务院作出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大决策,是基于对当前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科学分析和正确判断,是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去年部署开展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延续和深化。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上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把住土地供应关、有效控制投资规模的要求,在全面清理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清理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整顿违法批地、非法占地的行为,主要包括去年以来土地占用、土地审批、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征地补偿与安置、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等6个方面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工作出发,把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阶段性检查验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协调,相互衔接,整体推进。
  三、对照政策,落实整改。各地在治理整顿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标准和政策,坚持从严清查、从严整改、从严抽查、从严验收。对国务院紧急通知下发后清查出的去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在国务院紧急通知下发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处理。对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上级有关部门有关规定处理。这次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时间,按国土资源部方案规定的步骤和进度要求抓紧完成。各市要于今年6月20日前上报“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于今年10月10日前上报其他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四、明确责任,加强配合。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由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进行不定期的督导,确保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
  (2004年5月14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关于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去年国务院部署开展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延续和深化。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在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有关工作的基础上,再接再厉,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一)坚决贯彻。要坚决贯彻执行《紧急通知》的六条要求,做好六个方面的治理整顿。在治理整顿期间,严格执行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等“三个暂停”的规定。
  (二)搞好结合。要把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与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阶段性检查验收,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相结合,把《紧急通知》要求的六项治理整顿内容与正在进行的治理整顿和已经部署过的专项检查工作相结合,统筹协调,搞好衔接。
  (三)突出重点。要紧紧围绕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住土地供给闸门,有效控制投资规模的要求,在全面清理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清理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整顿违法批地、非法占地的行为。
  (四)明确责任。治理整顿工作由省级政府负责,首先认真搞好自查。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抽查和验收。督导、抽查和验收中,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各负其责。
  (五)加强督查。各地要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及时制定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并认真组织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导,结合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阶段性验收进行。对已经进行阶段性验收的省份的督导,通过听取汇报来进行。抽查工作,结合专项检查进行。抽查和验收的重点是清理检查工作和整改不力的地方。验收不合格的地方,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继续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直至达到规定的整改要求。
  二、工作安排
  (一)任务分解
  1.“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由发展改革部门提供项目审批情况。
  2.“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结合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组织的基本农田保护检查进行。
  3.“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
  4.“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负责,按已有的部署进行。
  5.“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负责,按已有的部署进行。
  (二)时间进度
  对“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一个半月内,由省级政府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上,集中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整改,于今年6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清理整顿报告,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进行抽查。其他专项检查工作,原则要求各省(区、市)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并分别向各牵头部门提交报告,由国土资源部综合汇总向国务院报告。
  (三)基本步骤
  在省级政府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进行督导、抽查、验收。
  全面督导。尚未完成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阶段性检查验收的省份,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结合阶段性检查验收,做好督导工作。已经通过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阶段性检查验收的省份,通过听取汇报进行督导。
  统筹抽查。已经部署的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按照各自的要求,分别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开展专项抽查时,要对《紧急通知》部署的其他治理整顿工作情况一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综合报告。
  从严验收。在各省(区、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从严验收。验收采取实地验收、汇报验收、书面验收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政策界限
  (一)对《紧急通知》下发后清查出的去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在《紧急通知》下发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二)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规定,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四、工作要求
  (一)从严要求,保证进度。始终坚持“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集中精力,抓紧时间,严格掌握标准和政策,从严清查、从严整改、从严抽查、从严验收,绝不走过场,保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按时完成,达到治理整顿目标。
  (二)加强配合,搞好协调。这次治理整顿涉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建设、监察、审计等多个部门,要继续发挥已经形成的“部门配合”工作机制的优势,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协调,共同完成好深入开展的治理整顿工作任务。
  (三)严格执法,查处案件。继续实行重大案件“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公开曝光”的工作机制,从严从快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坚决执行中央政令,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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