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需向财政部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6:09 浏览:8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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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需向财政部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各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需向财政部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
1987年1月23日,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同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军队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会计法》施行1年多来,各部门、各地区加强会计制度的建设,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成效。不少部门重新修订或制订了本部门、本地区的会计制度,并根据《会计法》的规定,送我部审核批准或备案。但是也还有些部门未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制度的管理工作,今后,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都要报送我部,办理报批手续。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3]1253号
2003年11月24日
天津市物价局:你局《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请示》(津价费[2003 ]39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报酬。“音乐作品使用费”应为音乐作品使用者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的使用报酬,即著作权人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应得的一种报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的规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0年制定并报国家版权局审定的“音乐作品使用费”标准只是音乐著作权人与音乐作品使用者进行协商的参考,不具有强制性。音乐著作权人向音乐作品使用者收取报酬,有关报酬的支付方式和付酬标准应通过与使用者协商确定。
关于印发苏州市平江沧浪金阊三区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和预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平江沧浪金阊三区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和预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2004〕1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平江金阊沧浪三区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和预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苏州市平江沧浪金阊三区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和预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平江、沧浪、金阊区范围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对农村村民申请迁建、扩建、翻建自有宅基地上的住房,实行预拆迁;对农村村民申请分户新建住房,实行预安置。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预拆迁,是指对农村村民自有宅基地上的住房,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拆房后准许农村村民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预安置,是指对符合分户新建住房条件的农村村民,不供给宅基地,只准许购买本村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或定销商品房的行为。
第五条 已规划为土地储备范围内的预拆迁、预安置的实施,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其他范围内的预拆迁、预安置的实施,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六条 可实行预拆迁的农村村民必须符合一户一处宅基地条件,并且现有住房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房;
(二)10年前建的平房;
(三)常住户口农村村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四)对于不属于迁建、扩建、翻建范围内的合法宅基地,农村村民自愿申请预拆迁的住房。
第七条 可实行预安置的必须是在不考虑区域因素的情况下,按《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符合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
实行预安置的农村村民,可选择购买本村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或规定面积的定销商品房。
第八条 实行预拆迁的宅基地补偿面积的计算,以《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或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准。
第九条 对预拆迁、预安置村民安排定销房的,应当按照平江、沧浪、金阊三个新城区开发建设中统一的定销房安置政策执行。
符合预拆迁条件的,每户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符合预安置条件的,每户最多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迁建、扩建、翻建自有宅基地上的住房或申请分户新建住房,按《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经所在地区规划分局界定为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宅基地,由所在地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实行预拆迁、预安置。
第十一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在正式核定预拆迁、预安置条件前,将申请户户主姓名、常住户口农村村民人数、所属村组、原有房屋和宅基地面积等内容以及拟批办情况在申请户所在村予以公示,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公示5天无异议的,正式出具《农村村民符合住房预拆迁条件的确认书》或《农村村民符合住房预安置条件的确认书》。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凭《农村村民符合住房预拆迁条件的确认书》,与实施单位按拆迁规定,签订《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落实补偿安置事宜后,由实施单位在协议限期内组织拆迁。
第十三条 选择购买规定面积的定销商品房的农村村民凭《农村村民符合住房预安置条件的确认书》,与实施单位签订《农村村民住房预安置协议书》。今后建设项目使用分户前的宅基地,由用地单位对该宅基地及房屋进行拆迁补偿的同时,再按该分户原本应享受新建宅基地的面积标准补偿拆迁区位价。农村村民自愿申请分户前的宅基地同时实行预拆迁的,该分户原本应享受新建规定面积宅基地的区位价在预拆迁的同时一并补偿。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凭《农村村民符合住房预拆迁条件的确认书》和《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发给预拆迁的农村村民《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凭《农村村民符合住房预安置条件的确认书》和《农村村民住房预安置协议书》,发给预安置的农村村民《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准予购买规定面积的定销商品房。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预拆迁、预安置的补偿费用从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区政府设立的财政专户中支付。今后建设项目使用已预拆迁、预安置的农民住房宅基地,由用地单位按当时预拆迁、预安置成本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归还预拆迁、预安置经费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吴中区、相城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农村村民住房的预拆迁和预安置参照本细则。具体办法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制订。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