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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03:10  浏览:83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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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十四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唐先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如下2件政府规章:

  一、《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1996年 9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二、《海口市处理非农建设用地遗留问题若干规定》(2000年1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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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建设委员会 市发展计划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1]7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市财政局拟订的《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设委员会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市财政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调度、使用、管理城建资金,缓解城建资金严重短缺的尖锐矛盾,使有限的城建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建资金为: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技术改造及重点维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土地出让金及政府委托各部门(单位)收取的城建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建资金使用范围

城建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 城建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城建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现有收费资金均应严格执行“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支两条线规定。

三、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

四、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财务、会计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 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方式

一、城建项目资金计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汇同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正式下达。

二、城建资金控制拨付,项目预算、决算审查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计划,按市建设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拨付意见,及时、足额的将城建资金拨给项目业主。

第二章 资金归集

第六条 负责城建资金收取的各单位(部门)或代收单位(部门),必须按规定足额及时将收取的各项费用缴入市财政部门指定专户。

第七条 城建项目资金计划安排预算报告,由市财政部门提供预测数,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并会同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形成当年需要安排城建资金预算报告,报市政府审查。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按月将资金收入构成表,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计划管理部门。

第三章 城建项目资金安排及拨付

第九条 资金安排: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可申请使用城建资金。具体要求如下:

一、列入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市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或方案设计),并有施工图预算(或初步设计概算),或已进行招投标工作。

二、项目业主要求列入计划安排的项目,必须在上一年度十月底以前一式三份提出计划申请,分别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计划须填报以下内容(表式一):

(一)项目名称、已批准立项(或可研报告)、建设规模、内容、建设年限、投资预算;

(二)计划当年完成项目进度要求。

三、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预算报告和项目业主提出的计划申请,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编制城建项目安排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查。

四、建议方案经市政府审查后,纳入市计划管理部门当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同时由市计划管理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正式下达行业专项计划。

五、每年十二月前,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城建资金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资金拨付

一、根据当年下达的年度计划,市建设主管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存量,开具资金拨付单(表式二),一式三份送市财政部门、项目业主。

二、要求拨付资金的项目业主所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符合:

(一)列入当年城建项目资金计划;

(二)按要求进行了招投标工作;

(三)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的临时项目,并列入当年调整计划;

(四)完成项目工作量已相应达到或超过要求拨付资金量;

(五)项目组成资金到位良好;

(六)因季节、气候等特殊原因,确需预拨资金,由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 计划和资金拨付单,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项目业主帐户。

四、市财政部门以月报形式,报市政府、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列入计划项目资金拨付详细报告、存量和构成报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控制

一、凡列入当年城建资金计划的项目,控制拨款数为:

(一)项目实施招投标的

工程投资≤300万,按不超过标的(预算价)的80%拨付;

工程投资≤2000万,按不超过标的(预算价)的85%拨付;

工程投资≤5000万元,按不超过标的(预算价)的90%拨付;

工程投资>5000万地,按不超过标的(预算价)的95%拨付。

(二)特殊情况,指定施工单位项目按设计概算(或未经审定预算)价的75%拨付。

二、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完成项目投资终审(施工方、拨款方、审查方同意,并签字认可),并完成竣工交验手续,拨付项目尾款。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城建资金计划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以月报表(表式三)一式四份,分别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报送。报表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组成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资金结存。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业主月报表及项目进度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联合进行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每季进行一次项目资金使用的会计、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第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每年依法对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大型和重要项目,要经过竣工决算审计方可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对资金安排计划或资金拨付有异议的,有权向市政府提出申诉。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影响的,由市有关部门负责查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给予必要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安排、拨付资金,并造成后果的;

二、资金挪用或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

三、未经批准任意更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行为;

四、截留上缴专户的收费;

五、无客观原因、不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造成后果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委托的专业造价机构不能保证投资核定的准确性、公正性、权威性,并弄虚作假、虚列投资,使项目投资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给予取消资格,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在城市建设项目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行贿受贿、挪用资金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审计部门应依法实行监督审计,若对发现问题不予查处的,应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后果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冶金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45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冶金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冶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冶金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二○○六年六 月十二 日

主题词: 冶金工程 技术 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6 月 印发
(共印60份)
海南省冶金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采矿、选矿、矿冶分析、团矿、烧结、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粉末冶金、铁合金、金属压力加工、金属制品、冶金检测、总图运输、冶金安全中从事科研、设计、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二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有处理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和解决技术管理、生产中的关键性问题或技术难题的水平和能力,能独立承担重要技术攻关工作,有为本部门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3)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熟练地用于指导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和创新工作。
  (4)能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范围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和疑难的技术问题,能在实际工作中开发和应用新科技、新工艺,主持技术攻关。
  (3)熟悉本专业范围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熟练用以指导科研、设计工作。
  (4)能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两项以上部门或本企业重点科研、技术攻关项目,或一项以上省、部级科研、技术攻关项目。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设计两项以上本行业中型以上工程项目或专业项目。
   3、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本企业扩建、技改工程的上报立项、委托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和投产工作的全过程。
   4、在生产或施工过程中,参与两项以上排除重大技术故障或解决重大技术难题。
   5、参与开发两项以上在省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产品,并为该产品项目研究设计或生产管理等技术工作的负责人。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制定两项以上本企业或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且规划已付诸实施。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的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冶金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采矿、选矿、矿冶分析、团矿、烧结、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粉末冶金、铁合金、金属压力加工、金属制品、冶金检测、总图运输、冶金安全中从事科研、设计、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在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较重要的技术攻关工作。
  (3)了解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用以指导生产、技术管理。
  (4)有较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实践经验,并取得一定成绩。
  (5)能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1)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3)能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
  (4)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应用于科研、设计工作。
  (5)能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现任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一项以上省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单项研究课题。
   2、参加一项以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综合研究课题,并且是单项研究报告撰写人。
   3、参与两项以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并取得明显技术经济效益。
   4、参与一项以上中型或两项以上小型企业工程项目或专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工作。
   5、在生产或施工过程中,曾提出解决重要技术问题的建议,得到采纳并经实践证明合理可行。
   6、独立编写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计划和生产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得到贯彻执行。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地厅以上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报告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高水平的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四)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五)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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