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内比都宣言(全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13:06:29  浏览:9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比都宣言(全文)

中国 柬埔寨 老挝等


内比都宣言(全文)



  2011年12月20日,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四次领导人会议在缅甸首都内比都举行。会议通过了《内比都宣言》。宣言全文如下:

内比都宣言

超越2012:面向新十年的战略发展伙伴关系

(GMS第四次领导人会议联合宣言)


缅甸,内比都,2011年12月19日至20日

  我们,柬埔寨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政府首脑,在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四次领导人会议之际:

  见证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二十年来在加强次区域互联互通以及应对共同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等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认识到这些成就是在首份《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十年战略框架(2002-2012)》所设定的切实可行的原则、重点和项目的全面指引下,通过讲求实效、目标明确的共同行动取得的。这一框架2002年在金边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一次领导人会议上通过,2005年7月在昆明第二次领导人会议上得到完善,2008年在万象第三次领导人会议时进行了总结和调整,进一步增强了有效性;

  意识到本地区乃至世界目前面临着严峻挑战和风险,并对已经取得成绩的可持续性和通过合作可能取得的更多效益构成潜在威胁;

  认识到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项目从1992年启动以来,在汲取过往教训的基础上,对目标和要求进行了较大调整,并正在逐步走向成熟;

  强调更强劲、更紧密的合作,采取针对性和创新性手段应对和战胜未来挑战,以及利用新的地区和全球形势变化产生的机遇的重要意义;

  在此重申我们对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承诺和以新的战略框架为指引努力追求新的共同行动的决心。新战略框架的制订,旨在帮助次区域顺利度过充满挑战的新十年,推动实现建立一个融合、繁荣和和谐的次区域的愿景。

  挑战中的不断进步

  自三年前的上届领导人会议以来,地区和全球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近几十年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所导致的不确定性仍然主导着全球经济。幸运的是,尽管前路依然崎岖、多变且充满风险,但我们的区域已率先走向复苏。同时,经济领域以外的严重问题,如环境的可持续性、气候变化、灾害风险、传染病,能源自给和粮食安全已成为对次区域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威胁。

  尽管面临如此困难的背景,我们的合作项目依然持续取得成果。我们朝着实现和拓展次区域硬件互联互通的目标稳步前进。目前,次区域的主要道路走廊已基本建成,缺失部分正在填补,连接范围通过相连的次级道路进一步扩大。为实现多模式和高效率的总体目标,同时兼顾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我们正在加大对铁路建设的关注力度。我们已经制订了一个全面、长期的连接各国铁路的战略规划,并计划共同设立次区域铁路建设协调办公室。在软件方面,我们已经建立并采纳了推动次区域运输和贸易便利化的综合计划,包括扩大道路通行权交换范围和改进海关通关系统。次区域货物运输商协会的建立,有助于运输业发展壮大并实现专业化,同时在设计和实施次区域运输和贸易便利化的有关措施时使私营部门的意见得到反映。一个用于监测经济走廊沿线运输和贸易便利化进展的系统已经建立并即将开始运作。

  2010年更新的次区域电力发展总体规划,在规划和实施电站建设、跨境电网互联以及各国输电网系统改善等重点项目,实现建立次区域电力贸易安排的目标过程中发挥引导作用。建立次区域电力贸易协调中心的工作进展顺利,这将促进成员国在电力规划方面的信息交流。在更广泛的能源合作层面,次区域能源发展路线图致力于推广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增强能源可获取性、利用效率、供应安全和公共-私营部门关系。在电信领域,《关于加快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和次区域应用的合作谅解备忘录》已经签署,为普及次区域信息和通讯技术(ICT)应用提供了方向和标准。ICT的应用将加速次区域的发展,特别是满足产业界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需求,填补城乡数字鸿沟,以绿色ICT技术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在环境方面,我们支持GMS核心环境项目——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倡议第二期框架。以2012年至2016年为时间范围的第二期框架,将巩固和加强第一期项目取得的成果,保护和利用好不可或缺的自然资源,以确保次区域的可持续发展。二期项目将包括加强发展规划的制订体系、方法和保障机制,改善保护区管理和当地民生,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和推广低碳发展,加强机构建设和推动环境管理可持续融资。

  我们同样支持以2011年至2015年为时间范围的核心农业支持计划第二期所反映的全新目标和整体战略,欢迎为进一步扩大次区域农产品和粮食贸易、提升气候变化适应能力所采取的行动,包括使用气候友好和反映性别差异的生物能源技术,以保证可持续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我们很高兴地注意到通过建立健康和安全食品的无纸化交易平台,GMS农业信息服务网正在不断完善。

  我们支持对次区域旅游发展战略和2011-2015年路线图所做的调整。该战略将通过改善旅游业经济效益分配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性别平等、生态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减贫,进一步推动次区域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旅游业的增长,是通过多国主题旅游线路设计、更具针对性的市场和产品开发、大力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能力建设以及加快发展和落实向贫穷人口倾斜的可持续旅游业而实现的。我们还高兴地看到GMS人力资源发展战略框架和行动计划(2009-2012)取得的进展,例如为应对技术人才短缺和加强次区域竞争力而开展的次区域技术和职业资格互认试点项目的成功实施,正在实施的传染病防控二期项目,为保障劳动安全流动和打击人口拐卖而做出的持续努力,以及艾滋病防控干预,包括《关于降低人口流动导致的艾滋病易感性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我们亦骄傲地看到在第一次GMS领导人会议上启动的、目前已进入第四阶段的“金边发展管理计划”依然保持活力,继续在提供次区域急需的技术能力方面发挥作用,为次区域培养了素质更高的公务员队伍并提升了当地学术研究机构的水平。

  应对新十年的挑战

  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项目已经取得了丰富和扎实的成果。在取得成功、走向成熟的同时,GMS机制在自身需求和未来方向上正在进行内部调整。尽管GMS在地区和全球层面上面临着复杂外部环境,但其主要挑战仍然是如何在新形势下确保可持续性和有效性。我们重视和赞赏现有GMS战略框架。自2002年第一次领导人会议以来的十年中,这一战略框架引领GMS合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在GMS第三个十年里,显然需要有一套全新的方向和措施来引导GMS合作。

  因此,我们高兴地支持GMS新十年(2012-2022)战略框架。该框架在保持讲求实效、可行性强、目标明确的现有特色的同时,提出了旨在推动GMS合作妥善应对未来挑战的总体变革方向。其中包括:

  在继续关注基础设施硬件投资的同时,更加重视政策与机构层面、与知识相关的事项以及跨国协调等方面的软件建设;

  无论是在领域间还是领域内,更加明确地划分关注的重点,同时更加有效地利用现有的资源和机构能力,从而全面增强GMS合作的有效性和影响力;

  更多地关注多领域协作和跨领域联系,包括妥善地平衡发展与环保的关系;

  在考虑组织能力及可能取得的切实成果的同时,适当关注区域发展的差异性,重新调整关注重点和资金投入,并扩大地方层面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程度,更重视改善对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框架下项目影响的评估和监督;

  与更广泛的区域合作议程加强联系,优势互补,与其他区域倡议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包括促进东盟共同体建设。

  将精力和有限的资源集中到特定的战略地理区域,是取得显著和长期成果最具可操作性的方式。基于这一认识,以经济走廊形式促进次区域发展的模式将继续在以上述倡议为基础的新战略框架中发挥中心作用。新框架下的经济走廊发展将强调通过加强跨领域联系,扩大和深化现有交通走廊的必要性,以发展边境城镇和走廊城镇,建立支线道路网络和整合区域发展等方式,扩大次区域合作成果在走廊沿线和周围的覆盖面;积极加速实施交通和贸易便利化措施,提升走廊沿线物流和投资;加强中小企业作用;给予社会和人力资源问题应有的关注,包括规范跨境人员流动,促进粮食和能源安全以及妥善应对气候变化。GMS新发展议程涉及多领域应对措施,跨领域协调,软件、政策及机制改革,复杂性和挑战显而易见,但我们确信GMS合作已经准备好在这些领域不断向前推进。经济走廊论坛将继续帮助协调经济走廊的全面发展,并鼓励当地利益相关方和私营部门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我们承认,虽然经过充分协商制订的新战略框架切实可行,反映了GMS成员国的集体智慧,但我们仍需经过深思熟虑,建立区域整体投资框架,形成一系列第二代合作项目,以转化为限定时间内的具体措施,从而确保战略框架的有效实施。因此我们指示GMS部长利用现有各层级的GMS机制,监督投资框架的建立。

  在建立投资框架和通过投资框架实施新战略框架的过程中,必须特别关注下列关键因素:

  在对当前合作模式和重点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与次区域和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保持一致;

  投资规划必须具有前瞻性、连续性、务实性和可行性;

  考虑到第二代合作倡议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以及为其解决所需采取措施的复杂性,有必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知识平台,同时加强实施机构和人员的能力;

  考虑到实施框架需要的大量资源,必须更加积极和创造性地调动资源;

  在实施项目时,与发展伙伴、私营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紧密互动。

  我们认可并高度赞赏亚洲开发银行在GMS合作中所发挥的秘书处、协调人、咨询人、催化剂、融资方和首要发展伙伴的作用。我们亦感激其他发展伙伴给予的支持和对合作项目不断加大的参与力度。我们相信,亚洲开发银行和其他发展伙伴能够响应我们继续获得支持的要求,特别是通过实施雄心勃勃的新战略框架,把握现有机遇,应对未来挑战。

  结语

  我们为GMS合作在过去二十年来所取得的成绩感到骄傲。我们已向世界展示,一个曾经饱受战乱困扰的地区能够走出困境,并且通过合作和善意建立一个和平、持续繁荣和富有活力的地区。我们认识到前路的困难,但我们坚信,带着在此前合作中建立的信任、吸取的教训和取得的成果,我们不仅能够经受住新十年中各种动荡和不确定因素的考验,而且能够将次区域合作成功带向新的高度。我们明白,只有通过更加紧密的合作、精心的准备和持续的艰苦工作,才能实现上述目标,而我们都将为此做出努力。

  我们同意2014年在泰国举行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五次领导人会议。

  2011年12月20日在缅甸内比都通过。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规章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试行)》第四条的规定,行使制定规章和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职权。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下列规章:
一、执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三。根据全省改革、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规定、办法、规则、布告等。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简称省直各部门,下同),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在自己的职责权限之内,对不涉及全局性的问题,可制定带有规章性的文件,其名称可称规定、办法、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的组织、指导、督促、协调和审查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有稳定的人员,负责涉及本部门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事宜。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制建设的需要,应于每年年底提出定一年、看一年的两年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的计划,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于每年年初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协商,分别轻重缓急,提出全省起草法规和制定规章的两年滚动式工
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级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根据形势需要,对计划作适当的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提出起草法规和制定规章的年度工作计划后,有关部门应对计划中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法规、规章组成起草小组,责成专人负责,按照计划规定的期限,搞好起草工作。
法规、规章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都门参加,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进行工作。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在起草法规、规章工作中,应注意下列各点:
一、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
二、从我省实际出发,坚持群众路线,搞好调查研究,充分收集数据资料,针对我省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切实的规范性措施,不得仅是重复法律、法规的现成条文或抄袭别省的条文;
三、法规、规章一般应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四、涉及别的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充分进行协商;
五、起草法规、规章,应注意同有关法规、规章相衔接,同时对现行的内容相同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如现行法规、规章将被新起草的法规、规章所代替,则应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六、法规、规章的内容用条文表达,要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简明扼要。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草拟的法规、规章草案,应先在本部门、本系统广泛征求意见,由部门领导认真讨论,反复修改,力求完善。
第十二条 法规、规章草案定稿后,要撰写起草说明。说明的内容应包括起草的目的、法律依据、对主要条款的解释、协商情况(包括有何不同意见)。

第四章 送审
第十三条 呈报省人民政府的法规、规章草案,须经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出正式公文的形式,连同说明和有关资料各印三十份,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处。
第十四条 对呈报省人民政府的法规、规章草案,应在省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工作人员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处进行审查。审查的要点是:
一、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法令、政策相一致;是否同本省现行的地方法规、规章相衔接;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程序;
三、是否切合我省实际,针对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规范性措施;
四、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
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应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和修改。
第十五条 对比较成熟的法规、规章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工作人员同意后,发给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各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某些基层单位和法律咨询团体征求意见。
收到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按时退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处。
第十六条 对于分歧意见较大的法规、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协调。经过充分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定。
第十七条 经过协调、修改和咨询的法规、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呈报分管副省长审阅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或报请省长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由省长或分管副省长签发。
第十八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在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共同审查修改。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长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五章 公布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用省人民政府通知的形式发布,在规章标题下注明某年某月某日省人民政府发布。同时,在《山西日报》和《山西政报》全文刊登。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章性文件,须在标题下面注明某年某月某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规章的实施不需要准备时间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需有一段准备时间的,应在附则中明确规定生效日期。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连同说明,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起草的规章,如属个别条款的补充规定,可以简化送审程序,但必须同有关部门充分协商。
第二十三条 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制定发布的规章,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六月四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拟送审程序(试行)》同时废止。



1987年6月25日

国务院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促进军转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防科工委


国务院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促进军转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防科工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财政部、外经贸
部《关于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促进军转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现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八月三日

关于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
促进军转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军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下简称军工科研院所)
认真贯彻执行“军民结合”的方针,军转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促进国防现
代化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进入了一个
关键时期,军工科研院所的军转民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为增强军工科研院所
自我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军工技术优势,更好地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必须加强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进一步促进军转民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军工科研院所军转民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世界各国在调整科技和经济发展战略的同时,都在进行国防科技工业的战
略调整。我国国防科技工业贯彻“军民结合”方针,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进一
步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搞好军转民工作是我国
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军工科研院所
军转民工作是整个军转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必由之路,同
时也是科学技术面向国民经济建设的具体体现,对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具有重
要的战略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工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不少企业还没有
形成有经济效益的民品,亏损比较严重。军工科研院所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应将
利用科技优势开发出的产品尽快向企业转移,特别是向目前比较困难、没有适销对
路支柱民品的军工企业转移,实行“科技扶贫”,这对于推进军民结合,加速国防
科技工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军民结合运行机

(一)军工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国防科研能力调整的整体部署,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改革,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
科研与市场相结合、院所(校)与企业相结合的军转民新体制和新机制。
(二)要按照统筹规划,优化结构,军民结合,分开核算的原则,重点调整好
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在保障军品科研能力的前提下,逐步建立相对独立、高水平、
高效益的民品开发机构。军工科研院所创办的军转民实体,应积极推行现代企业
制度。要实施大科技、大集团战略,加强科研院所内部、科研院所之间和科研院所
与企业之间的联合,发挥整体优势,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道路。
(三)要建立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成果转化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
解放科研生产力的激励机制;军民结合、保军与转民相互促进、国家给予适当优惠
的政策性贷款与自身积累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高科技产业化进程
(一)军工科研院所要在不断研究、开发、创新的同时,做好科技成果的转化
及推广应用工作,力争“九五”期间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进步贡献率有较大的提高,
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要加强产、学、研联合,促进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首先要搞好本
行业内部科研院所与企业的结合,同时鼓励军工科研院所打破行业、地区界限,本
着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以不同形式与企业共同进行高新技术开发。按照技术
成果有偿转让的原则,可以收取合理的技术转让费或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企业组建
企业集团。
(三)积极鼓励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军工科研院所以支柱产品为基础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科委认
定后,可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已不承担或基本不承担军品任务
的科研院所应逐步转变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成为企业集团的开发机构。鼓励
军工科研院所与企业以股份制的形式组成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军工科研院所,
经核定后仍可享受国家给予科研事业单位的各项政策。
(四)大力支持科技企业的发展。转化为企业的军工科研院所和军工科研院所
创办的科技企业,除可同其他企业一样向银行借贷流动资金外,其开发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民品管理费用;其技术开发
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还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效益、技术服务所得,
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四、积极推进军转民技术及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一)军工科研院所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经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服务和成套
设备出口为重点,争取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九五”末期,要力争有8
0--100个科研院所年出口创汇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其中出口创汇额1
000万美元以上的科研院所10个以上。
(二)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军工科研院所要在发展高新技术国际化进程中发挥
生力军作用,积极推动技术和产品出口,建立强有力的营销网络,加强售后服务及
管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搞活经营,不断扩大规模,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
有关部门、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军工科研院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有自营进出口
权的军工科研院所。要在银行担保、结汇和银行出口信贷等方面为其产品出口给予
支持。对在出口创汇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对不能按期达到出口创汇
指标的单位,限期采取措施调整,调整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自营进出口权。
(三)军工科研院所要在信息、技术、人才、资金和市场等方面开展多渠道、
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并
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要学习和掌握国际技术贸易法规、程序和方法,自
觉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
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军转民人才队伍
(一)军工科研院所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
干重在问题的决议》精神,努力培养一支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富有创新和献
身精神的军转民人才队伍。要特别重视市场营销人员的培养和使用,以适应市场经
济和市场竞争需要。要选拨一批中青年骨干,充实到军转民工作岗位上,并采取有
效措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二)要积极创造条件,稳定骨干队伍。军工科研院所从事军转民工作的人员
在职称、住房等方面应与从事军品科研工作的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军工科研院所要
结合军转民工作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职称评审标准和比例,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中,
对军转民的科技成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在军转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
予表彰和奖励。要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不断改善军转民人员的工作条件和
生活福利。
(三)要积极开展军转民的人才培训交流工作。充分利用大专院校的现有条件
筹建军转民人才培训交流中心,建立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九五”期间,要有计
划、有组织地对军工科研院所从事军转民工作的骨干进行现代经营管理、市场开拓
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国际贸易等方面的培训。军工科研院所要大力开展岗位培训,
制定岗位培训计划和规划,由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提高军转民队伍的综合素质和
业务水平。
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一)军工科研院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
作的决定》(国发[1994]38号),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
保护工作,并贯穿于项目的立项、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全
过程。要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本单位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
让或变相转让,切实防止职务发明技术的流失。对于任何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或侵
犯知识产权的个人或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鼓励将有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的科技成果申请专利保护。在科技成果转
化活动中,应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加强宏观管理,促进军转民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一)国家有关综合管理部门、军工部门(总公司)要重视军工科研院所的军
转民工作,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支持军工科研院所与企
业的结合,当前尤其要与企业解困结合起来。军工科研院所的领导要进一步转变传
统的计划经济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增强创新、效益、自立意识,改
进内部管理,搞好军民统筹。要把军转民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
内容。
(二)国家要制定有计划,按照突出重点,多方投入,拨贷结合的原则,加强
对军工科研院所军转民工作的支持。加强可转民用的国防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对
可形成产业的项目,择优支持,重点发展。支持军工科研院所的军转民和军民两用
技术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支持军工科研院所积极进入与军转民发展相关的国家各类
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应用计划,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鼓励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的组织机构,加快科技成果由实验室样品、样机到商品的过渡。鼓励军工科研院
所申请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鼓励军工科研院所多渠道吸引国内外
资金,增加对军转民项目的投入。
(三)鼓励军工科研院所进入其他行业和与地方经济结合。各行业部门和各级
地方政府,要将军工科研院所的民品纳入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规划。要为军工科研
院所进入市场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军工科研院所要主动面向行业、面向地方,以
科技实力和人才优势,为行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防科工委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科委
财政部
外经贸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