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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档案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17:31  浏览:9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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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档案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档案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档案数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湘潭市档案数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档案数据

第一条 为全面有效收集和管理档案数据,充分发挥档案数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2011年)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档案数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收听、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本文件、图片文件、影像文件和声音文件等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
第三条 档案数据包括各门类档案的电子文档和数字化成果。
电子文档是指在处理各项事务和开展各项活动中,通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网络等形成、处理、传输和存储的各类档案数据。数字化成果是指纸质档案、光(磁)盘档案、照片档案等不同载体的实体档案经数字化转换后的档案数据,包括列入《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的人事类、民生类、政务类、经济类、文化类等专业档案数据;从各单位、各专业部门的业务数据库中采集的档案数据;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等形成的特色档案数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市档案局设立湘潭市档案数据中心,负责全市档案数据的接收、存储、维护、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应当根据国家灾害备份要求,建立档案数据中心,有条件的大型企事业单位档案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其他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档案数据管理人员,统一收集、存储、维护、利用并向市档案数据中心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数据。
第六条 市、县(市)区档案局负责本区域内档案数据资源建设的统筹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管,开展档案数据中心资质认定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档案数据的管理
第七条 档案数据的管理原则:
(一)档案数据范围社会全覆盖原则;
(二)档案数据内容真实、完整、安全、效能原则;
(三)档案数据集中管理、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四)档案数据和实体档案同时移交原则。
第八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档案数据进行收集,集中保存。
市档案数据中心依法接收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驻市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临时机构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数据。对区域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有利用价值的档案数据可代为管理。
第九条 电子文档的归档管理包括数据采集、收集、整理、类目设置、分类排序、录入存储、目录生成、数据校验、编研、统计等工作,其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档案数字化处理包括扫描、数据转换、修版、文字识别(OCR)、正文录入、著录、校对、审核等环节。档案数字化后形成的档案数据保管期限,与其对应的实体档案一致。
第十一条 具备在线传输条件的档案数据,按照湘潭市电子政务内网电子公文在线归档流程、档案管理软件操作简易手册的规定,直接在档案管理系统软件上进行在线传输接收。
第十二条 不具备在线传输条件的档案数据,接收流程如下:
(一)生成移交数据包。各有关单位应将纳入档案数据收集范围的档案数据封装在数据包中,集中传输至脱机保存的载体上,载体优先选择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移交。
(二)填写报表。以档案数据包为单位,填写档案数据移交情况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上报。
(三)报送。将档案数据包和档案数据移交情况表报送到市档案数据中心。
(四)接收。市档案数据中心应当审核档案数据移交情况表等移交数据内容是否与移交的档案数据包信息一致,档案数据包是否有效,移交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测档案数据包是否符合《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38—2008)、《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1995)的要求,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三条 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档案数据,市档案数据中心应及时反馈,有关单位在收到反馈信息后要按照要求重新处理、报送,并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形成的档案数据报送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档案数据管理人员要对所留存的档案数据包进行分类,妥善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外借或复制档案数据包。市档案数据中心应及时对所接收的档案数据包进行技术处理,录入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并分类分单位保管好所接收的档案数据包。
第十五条 采取身份认证、权限控制、异地备份等手段,加强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应用管理,及时开展软件升级、设施维护等工作,定期对档案数据进行检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 档案数据的鉴定销毁,需经过审批程序,编制销毁清册。
第十七条 市档案数据中心要通过档案管理系统软件查阅利用功能和湘潭档案资讯网站,保障档案数据多种方式利用;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共档案信息以及相关档案数据的发布、开发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要对本单位收集、管理的档案数据进行开发和利用,需利用其他单位的档案数据时,须按程序向市档案数据中心提出申请。

第四章 装备和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加强档案数据中心软硬件装备建设,定期对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进行检测,及时做好维护、更新、升级等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档案数据管理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档案数据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提高档案数据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建立规范操作、安全防范的保障体系。加强日常安全监督,做好日常操作系统、网管系统、邮件系统的安全补丁、漏洞检测及修补、病毒防治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保存、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
(一)设备管理。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配备须注意其安全保密性能,一经配备不得随意更换,实行登记管理;用于数据管理的服务器、计算机等设备须专机专用、专网专用;设备的配备、使用和报废需经过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鉴定和处理,经确认后方可进行。
(二)机房管理。数据机房应单独设立或设在本单位保密机房,并保持清洁、卫生,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温度、湿度、电力系统、网络设备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房,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进入机房。
(三)网络管理。加强系统和应用软件日志、网络数据流的监控,加强账号的安全管理,及时做好操作系统的补丁修正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加强网络维护管理,对其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做好详细登记,建立台账;档案数据网络应严格按照有关网络(电子政务内网、局域网和互联网络等)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数据管理。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处理审批手续。实时修改数据库的系统认证、系统授权、系统完整性、补丁和修正程序;严格数据的更改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更改数据;加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升级、维护,定期制作数据的备份并异地存放,防止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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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与政治宽容

段明学



1843 年夏天,马克思为自己在世界史方面所作的《克罗茨纳赫笔记》所编的名目索引要点中首次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但没有作具体阐释。一般认为,政治文明与政治进步、政治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主要指政治进步和政治发展所形成的积极成果及政治生活的合理状态。一方面,政治文明包括所有的积极政治成果,这表明政治文明是与野蛮、消极、反动的东西相斗争而发展的,是与愚昧落后截然不同的文明形态,代表着时代的社会发展方向。另一方面,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合理状态。政治文明意味着政治并不是血腥残杀、勾心斗角、以力服人,而是治者与被治者平等协商、共谋国事的舞台。人们谈论政治、参与政治就像吃饭、穿衣那样既平常又必不可少。
“政治在本质上是人们公共生活的安排方式,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1]。政治的产生是适应人类过群体生活的需要,即满足人类对安全、自由及自我实现的需要。早在两千多年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名篇《政治学》中就指出政治的基业乃“善”,人们之所以要建立国家,就是为了过上优良的政治生活,在政治中得到享受和满足。
尽管在政治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阶段,由于人类认识政治、改造政治的能力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政治发展的进度和政治文明的程度也会有所不同。但是,无论哪一种形态的政治文明,总是体现为以自由、平等、人权等为内核的先进的政治观念、以民主、法治为载体的能够充分保障人权的优良的政治制度、以严格遵守法律道德规范、正当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为标志的政治行为,和以宽容、妥协、竞争—合作为标志的理性的政治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的秩序,才有助于保障和促进每一个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政治宽容是政治文明的突出特点。政治文明与政治不文明的界限不在于政治权力掌握在谁手里,这一点不打紧;关键在于统治者是否宽容被统治者,能否容忍被统治者。专制政治,马克思在 1844年所著《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明确地将其与政治文明相对立。究其原因,并不是因为专制统治者一人掌握着令行天下的权力,而是因为专制统治是最不宽容的政治。专制政治追求单一,不容许任何反对的声音,只允许所有的人唱“赞歌”。在专制统治中,只有一种意识形态合法存在,任何与官方意识形态相冲突的政治主张和观点都会遭致压制和迫害,更不能容忍被统治者公然与统治者叫板(即唱对台戏),对异已者,专制统治者往往采取非常极端的方式,置之死地而后快。专制政治的高压政策,造成万马齐喑的可悲景象。人民连做人的起码权利都得不到保障,时常生活在惊惧和恐怖中。这样的政治,有什么理由称得上是政治文明呢?资本主义政治也曾经不够文明,但那不是因为它是一种“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而是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的专制。随着人民群众的觉醒和不断的斗争,资本主义专制的色彩至少在形式上日益减弱,民主、宽容的成分不断增加,作为统治者的少数人尊重作为被统治者的多数人的权利,给他们以言论、出版、结社等充分的自由。虽然这种自由的实际享有取决于人们财产的多少,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批评、指责政府,可以成立反对党与政府“唱对台戏”,可以在选举投票中完全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在那里,统治者的权力是有限的,被统治者的权利是有比较充分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合法“反对”政府的权利。这样的政治,如果有人还认为它不文明,不是偏见,至少也是无知。同样,社会主义政治,也不会因为在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而变得非常文明。如果不能容忍反对派,如果不能允许批评——实行普遍的新闻检查制度,如果不能自由地追求真理(只有官方垄断真理),如果政府拥有无限的权力而老百姓没有什么自由,如果人民实际上没有选举和选择的权力,……总之,如果执政党和政府可以“合法”地对人民实行“全面专政”——像四人帮曾经鼓吹和实行的那样,那么不管贴的是什么标签,都只能是专制政治,而不可能有什么民主政治,政治文明也自然无从谈起。
政治文明“并不是追求同而无异的政治模式,而是追求和而以进的进步状态。和而不同,和而以进,才是政治文明的最高境界” [2]。在现代政治中,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方都互相容忍,力求通过对话的方式而非暴力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冲突。公众、持不同政见者、反对派可以公开自己的政治观点,并可对执政者的政治纲领,政治措施发表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只要统治者的统治还可以忍受,人们都会宽容而不倾向于采取暴力方式予以推翻。执政者也有权对来自反对派及社会的批评予以辩解和驳斥,但不得采取暴力的方式对其进行镇压。由此,社会冲突始终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冲突的各方都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可以说,正是政治宽容,标志着人类政治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非理性走向理性、从纷争走向和谐。


从广义上讲,政治宽容是指政治主体之间的互相容忍和谅解。它存在于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被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这里讨论的政治宽容是狭义上的。它主要指统治者容忍政治上持不同政见者、反对派、少数派的合法存在,并容忍他们对其施政纲领、政策、措施等的批评、攻讦。从这个角度理解,政治宽容指统治者要容忍异己者,而不包括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宽容。因为,在统治者——被统治者的两极中,统治者总是占居优势地位,他控制着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力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被统治者握有生杀予夺之大权。“在人们意思中(除开在希腊时代一些平民政府中而外),统治者必然处于与其所统治的人民的敌对的地位。所谓统治者,包括实行管治的‘一夫’,或者实行管治的一个族或一个世袭阶级,其权威系得至继承或征服;无论如何,他们之握持权威绝不视被管治者高兴与否;人们对其至尊无上的地位从不敢有所争议,或许竟不想有所争议,不论会采取什么方策来预防其压迫性的运用。他们的权力被看作是必要的,但也是高度危险的;被看作是一种武器,统治者会试图用以对付其臣民,正不亚于用以对付外来的敌人。” [3]因此,有必要对统治者的权力予以限制,防止权力滥用侵害广大人民的利益及对整个社会造成灾难。这种限制来自两个方面,其一,用宪法、法律等明确规定统治者的权力,为权力行使划定明确的边界;其二,统治者要宽容被统治者,特别是政治上持不同政见者、反对派、少数派的合法存在及其活动自由,包括对其施政方针、政策等的批评。而被统治者处于社会的底层,无法与统治者相抗衡,不管接受与否,都必须忍受统治者对他们的统治。否则,就可能招致统治者的镇压和迫害。所以,政治宽容主要是对统治者而言,对被统治者来说,不是万不得已,就得容忍统治者的统治。
政治宽容首先指容忍不同政治观点、意识形态的合法存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铁板一块。“人心之不同如其面”。最完善的观念也不一定为所有人所接受。由于人们的政治地位不同,利益取向不同,必然导致政治见解、政治主张的分歧和差异,这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对治者来说,有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指导思想,对于被治者来说,也有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政治期望。“对于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各阶级都有着自己的一系列基本看法和主观意向,一个社会有多少个阶级就会有多少个主义,甚至于在同一个阶级内部也存在着几种主义。” [4]对于不同的政治见解、不同的意识形态,专制统治者往往采取压制的办法。他们将本阶级、本集团的政治主张、意识形态定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使之成为“国教”,并通过控制的新闻媒介对社会传播、灌输这种政治观念,达到“统一思想”的目的。异已的意识形态都被视为歪理邪说予以消灭。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占社会上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 [5]思想压制一如斯言。在人类历史上,专制统治者控制思想的做法相当普遍。在欧洲黑暗的中世纪,先进思想被定位异端邪说受到迫害,在中国,早在周厉王时期就有监谤之巫,秦始皇时期有巷议之刑,到了汉武帝时期甚至有所谓腹诽之罚,清朝更是大兴文字狱。用武力来征服思想,虽有利于专制者独断专行、为所欲为,但有断绝人类进步的危险,同时削弱了专制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必招致武力的反动。如秦王朝推行思想高压政策,历时15载旋即灭亡即为明证。
事实证明,人的思想是不能压制的,也是压制不了的。当年秦始皇为巩固政权而“焚书坑儒”,可“坑灰未冷山东乱,刘项原来不读书”。看实际效果,诛其人并不能诛其心,从肉体上消灭一个人,却并不能消灭他的思想。“自古以来任何伟大的教主,孔仲尼(如果孔子是教主)、释迦牟尼、耶稣基督、穆罕默德、总不能把全世界的人都收为自己的信徒。任何有力的政治主张也不能够得到全世界一致的接受。” [6]在这种情形下,与其用武力征服思想,把信奉“邪说”者杀尽灭绝,勿宁实行思想上的和平竞争,各从其心,各行其是,各逞其说,各求自胜而互不相害,以保证人人都有发表政治见解的自由,人人都有批评政府的自由。政治文明的要义,不在于尊重与自己相一致的别人的政治观点,而在于当别人的政治观点与自己不一致时仍然予以尊重。伏尔泰有句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这是政治宽容的最起码的要求。如果连这一点都办不到,却明唱玄虚的高调,暗用压制的办法,那不是政治文明,而是政治文明的背叛。



政治宽容是政治文明的内在特点,是政治文明之“魂”。1914年,章士钊在其论文《政本》中指出:“为政有本,本在何?曰在有容。何谓有容?曰不好同恶异。” [7]没有政治宽容,政治免不了纷争和仇视,因而不可能有政治文明。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就是从压制到宽容、从强权到说服、从垄断到竞争、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
政治宽容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现的化解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矛盾,实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和平共处的最有效办法,是政治发展理性化的必然结果。它对于抑制统治者的恣意妄为,维护被统治者的参政权利,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政治宽容可以展现统治者文明执政的良好形象,增强合法性基础,提高政治统治的安全系数。
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的基石。如果一个政权丧失了合法性,那它就只有默默地等待垮台。所谓合法性,指政治权威得到人民的信仰、支持和服从。阿尔蒙德出:“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 [8]马上得天下并不能马上治天下。对于任何一个政权来说,只有当强力的统治转化为权利的统治,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后,才能够长久维持下去。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孟子曾说:“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雠。” [9]尽管专制统治者往往标榜“君权神授”,但聪明的专制统治者也深知真正的合法性基础在“民”而不在“神”。执政者只有宽容、关爱其统治的子民,才能获得他们的好感和信任,并得到他们持久的支持。否则,与人民为敌,人民便会与之为敌,这样的统治最终难以为继。因此,专制统治者除了残暴、专横的一面外,也有“仁厚”的一面。政治宽容一度成为他们粉饰太平、捞取民心的重要策略和手段。新上任的统治者往往要“大赦天下”,显示自己的宽容形象,争取他们的支持。开明的统治者也可能施行“仁政”,采取休养生息政策,法简刑轻,以安抚百姓,缓和阶级矛盾,促进生产发展。
对于执政者来说,保持政治宽容,就是要努力做到自我克制,耐着性子忍受公众的批评和责难,避免恣意妄为和武断专横。做到这一点,他们就能够获得人民的好感和支持。在宽容的政治氛围下,被统治者一般不会倾向于用暴力来推翻统治者。“统治者们虽然要忍受公众的挑剔和对手的责难,却不再会因为追逐权力而被竞争对手投入监狱或送上绞架,也无坐在火山口上之忧。” [10]因此,政治宽容提高了统治者执政的安全系数。统治者的身家性命及财产利益得到了更有效的保障。
第二,政治宽容还可以使执政者听到不同的声音,从而适时修正自己的施政政策,避免政策失误对整个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现代政治学认为,决策的成功是最大的成功,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一项政策的实施,直接关系到千万百姓的财产利益乃至身家性命。而统治者囿于所处的特殊职位,不可能详细了解到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情况和需求,其制定的政策也不可能使所有的人利益均沾。况且社会总是在发展变化,政策总会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执政者时刻倾听百姓的呼声,了解他们对政策实施的意见和看法,耐心地听取持不同政见者的批评意见,对于正确地、顺利地施行政策,有莫大的好处。犹如一个画家,为了对山峦和高地观察得当,必须置身于平原,而为了观察平原,必须高踞山顶。“真正深深认识人民性质的,当居君主,而真正深深认识君主性质的,当属人民” [11]。历史上,由于统治者对不同政见的压制而导致的决策失误,轻者丧己,重则亡国,祸及天下,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第三,政治宽容可以消除被统治者发表政治见解的恐惧心理,积极放言议政,推动政治发展。
在传统社会,政治仅仅是少数人的事,广大民众被排除在政治体系之外,不仅“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实际上“不在其位,禁谋其政”。统治者抱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观念,禁止被统治者知晓、参与、议论政治,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因此,被统治者总是不能、不敢、不愿谈论国事,对政治问题三缄其口。“在精神奴役的一般气氛之中,曾经有过而且也会再有伟大的个人思想家。可是在那种气氛之中,从来没有而且也永不会有一种智力活跃的人民。” [12]在现代政治中,由于执政者的宽容,被统治者参与政治的安全系数大大提高,他们不用担心参与政治会危及到自己及其家人、盟友的身家性命和财产利益,因而可以根据自己的取舍参与政治,并且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国事发表建设性的意见,影响政治过程,从而推动政治发展。
第四,政治宽容有利于营造宽松和谐的政治氛围,促进政治思想的更新。
一般地说,任何一种政治思想的产生,都需要宽松和谐的政治氛围。各种政治思想的竞争、发展也只有在宽松的气氛下进行。谁都知道,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最深刻最无情,而在资本主义民主国家里,马克思主义是公开传播的。就马克思本人而言,他大半生居住在资本主义的英国,他的全部著作都在呼吁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他甚至公开宣扬暴力革命。不仅如此,马克思不只是一般地抨击资本主义制度,而且他的许多文章直接抨击他作为政治流亡者生活在其中的英国社会和当时的英国政府,但马克思从没因此而受到英国政府当局的司法迫害。 [13]不仅如此,资产阶级还大力倡导研究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特别是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以找准政治治理的症结,找到缓和统治矛盾,维护长治久安的良策。可以说,没有政治宽容,今天就不会有马克思主义,也不会有浩如烟海的公开传播的社会主义文献。

参考文献

[1]麻宝斌:《论民主的内在冲突》,载《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3期。
[2] 虞崇胜:《政治文明的境界》,载《学习时报》2003年第4期。
[3](英)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页。
[4] 郑传坤:《政治学基本理论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
[6] 刘智峰主编:《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报告》,中国电影出版社1999年版,第413—414页。
[7]虞崇胜:《论政治文明的内在灵魂》,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8][美]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沛霖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6页。
[9] 《孟子·离娄下》。
[10]刘军宁:《文明即驯化:用宪政驯服统治者》,中国政治学网。
[11]州长治主编:《西方四大政治名著》,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12] (英)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5页。
[13] 胡岩:《民主的阶级性与全民性刍议》,载《社会主义研究》2001年第6期。

山西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第122号

《山西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用电话的管理,推动公用电话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电话是指邮电通信企业,在城市街道、公路沿线、居民住宅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农村乡镇等地设置或者委托设置,为公众提供电话通信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电话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经营和管理公用电话,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邮电主管部门是本省公用电话的主管部门。
地、市、县邮电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电话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用电话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好公用电话设置、经营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建设、土地、公安、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公用电话主管部门,做好公用电话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用电话的设置
第六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在下列场所和地点设置公用电话:
(一)邮电营业场所;
(二)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商场、厂矿、医院、学校、旅游点、娱乐中心、公路沿线、农村乡镇等场所。
大中城市的繁华街道每隔100米至少应当设置一部公用电话。其它城市及一般道路可以根据需要设置。
大中城市居民区应设置可传呼的公用电话站;居民密集区应设置夜间应急公用电话。
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及本条第一款(二)项所列单位,应协助并配合邮电通信企业做好公用电话的规划、设置工作。
第七条 在城市、农村乡镇设置公用电话,需要占用道路、土地时,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公用电话线路需要在房屋、桥梁、隧道等建筑物上附挂时,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和市容的管理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公用电话,应设置在醒目和方便公众的地点,具体位置由邮电通信企业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商定。
第九条 公用电话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公用电话机及其线路、号码、计费器、标识牌由邮电通信企业提供。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代办公用电话业务,应向当地邮电通信企业提交书面申请。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代办的答复。
邮电通信企业和代办者应当签订委托代办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公用电话代办者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代办公用电话业务的,应在期满之日前15日办理延期手续;合同期间需要提前终止代办公用电话业务的,应在终止之日前30日,向邮电通信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终止。
第十二条 安装代办公用电话按下列规定收取费用:
(一)安装代办公用电话,应向代办者收取全额或一定比例的初装费或押金。代办公用电话转为普遍电话时,应补交与普通电话初装费的差额;
(二)在经济不发达、通信发展落后的地区,邮电通信企业根据网点布局需要,应主动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办传呼业务公用电话,并视情况减收或者免收初装费或押金,免费提供电话机、计费器;
(三)安装代办公用电话,可以免收装机手续费、工料费和月租费。

第三章 公用电话的经营
第十三条 公用电话经营者和代办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资费标准,并履行向社会所作的服务承诺;必须接受公用电话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用电话机应定期消毒,并经常保持清洁。
第十四条 设置公用电话的场所,应按规定悬挂和张贴统一的公用电话标识牌、服务公约、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号码;备有电话号码簿等业务用品。代办点还应悬挂公用电话代办证。
第十五条 有人值守的公用电话必须配备经检测合格的计费器。计费器应放置在便于用户观看的地方。凡不使用计费器或不向用户显示计费情况的,用户可以拒付通话费。
第十六条 公用电话的服务时间:
(一)公用电话亭每天的服务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二)邮电营业场所、商场、车站、机场、宾馆、饭店等地公用电话的服务时间,应与设置地单位的工作时间相一致;
(三)投币、卡式公用电话须24小时昼夜服务;
(四)夜间应急公用电话,应从当日21时至次日8时提供连续服务。
第十七条 公用电话的收费项目包括通话费、去话代办手续费和来话传呼代办费。
通话费由发话人支付,按长途电话或市内电话规定标准收取;去话代办手续费由发话人支付,不计时长,按次收取;来话传呼代办费由受话人支付,不计时长,按次收取。
第十八条 使用公用电话有下列情形之一,免收通话费和代办手续费:
(一)因机线障碍无法进行正常通话的;
(二)国家规定免收费用的特种服务业务电话,如火警、匪警、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
用公用电话拨打108、200、300、600、800等智能业务电话,只能向用户收取代办手续费,不得收取通话费。
第十九条 公用电话一经接通应答,均应按规定收取通话费和代办手续费。投币式、卡式公用电话不得收取代办手续费。
第二十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加强对公用电话的日常维修管理工作,保证公用电话正常使用。

第四章 公用电话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用电话主管部门应负责对公用电话的安装、设置、迁移、服务质量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用电话计费器由公用电话主管部门加封后交付使用。
公用电话主管部门应对公用电话计费器定期检查、校对和加封。检验合格标签应标明检验员代号和检验时间。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用电话计费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邮电通信企业同意不得擅自搬移公用电话设施;不得擅自在公用电话线路上搭接电话机、传真机或者其他通信终端设备。
因工程建设、城市美化必须拆迁公用电话亭时,应事先通知邮电通信企业,并就拆迁等事项签订协议。拆迁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用电话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公用电话经营者和代办者不得拒绝和阻挠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公用电话经营者和代办者不得有超标准收费、拒绝传呼、拒绝使用、故意延误的行为。公用电话用户对公用电话经营者和代办者的违法行为,可向公用电话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投诉。公用电话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投诉应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在7日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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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经营公用电话应缴纳的税、费,统一由邮电通信企业缴纳或代扣代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阻挠公用电话线路附挂的,由县级以上邮电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民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终止代办公用电话业务的,县级以上邮电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恢复经营;逾期不恢复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资费标准或不履行服务承诺的,分别由县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或邮电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张贴服务公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号码的,由县级以上邮电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邮电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时间要求为公众提供公用电话服务的,县级以上邮电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县级以上邮电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公民个人可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绝传呼、拒绝使用、故意延误的,由县级以上邮电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公用电话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公用传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19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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