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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评议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25:16  浏览:8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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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评议办法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评议办法

(2007年7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行为,树立国家公诉人良好形象,保障公诉人正确履行出庭支持公诉职责,科学考核和评价全省各地公诉人出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坚持以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和注重实效为基本原则,并实行积分制。
实事求是,就是从各地检察机关公诉人出庭工作实际出发,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突出重点,就是以重点检查最能客观反映各地检察机关公诉人出庭工作整体情况的几项指标。
注重实效,就是通过评议,及时发现各地检察机关公诉人出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行为。
积分制,是指对评议指标设分量化指标,以积分高低确定检查结果。
第二章 评议内容
第三条 评议工作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试行)》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评议采取量化计分办法,分值设为满分100分,包括形象仪表(20分)、出庭准备(20分)、语言表达(20分)、举证质证(20分)、应变能力(20分)等内容。
第五条 形象仪表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服装管理规定(试行)》中的规范要求着装,佩戴胸徽和制式领带。做到仪表整洁,举止得体,检容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挽袖子、卷裤腿、穿拖鞋;
(二)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涂彩色指甲,公诉人一律不得纹身;
(三)不得戴耳环、佩项链及其他饰物,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披头散发;
(四)不得佩带除检察胸徽以外的徽章;
(五)不得有其他与公诉人形象不符的服饰、发型和举止。
第六条 出庭准备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备齐出庭所需的案件卷宗、举证提纲、质证提纲、辩论提纲、出庭意见书、出庭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示证所需的设备。
第七条 语言表达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除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外,应当使用普通话;遇有犯罪嫌疑人只会讲方言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方言。发言时应做到用语规范,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声音洪亮。公诉人还应当熟练掌握庭审规范用语,体现国家公诉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严谨形象。
第八条 举证质证
公诉人举证、质证时,应严格遵守《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参考举证及质证提纲,并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
举证一般应遵循一事一证的原则,并以一罪名一举证为补充,做到条理清楚、层次分明。举证顺序应以有利于证明公诉主张为目的,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特点和庭审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举证顺序。一般应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先出示主要证据,后出示次要证据。
质证应根据辩护方所出示证据的内容以及对公诉方证据提出的质疑,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质证应做到目的明确、重点突出、逻辑清楚,如有必要可以扼要概述已经法庭质证过的其他证据,用以反驳辩护方的质疑。
第三章 评议程序
第九条 省院成立以公诉一处、公诉二处、林检处、监察处、研究室及宣传处为成员单位的联合评议组,下设若干检查小组。检查小组成员由上述处室干部担任,必要时可以抽调各设区市检察院公诉处领导参加。评议中的具体问题由联合评议组共同讨论决定,公诉一处、公诉二处负责评议组织准备工作。
第十条 评议工作由联合评议组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评议,采取随机抽查、跟庭评议、测评计分的方式进行。定期评议以院(包括设区市检察院及所辖基层检察院两级)为单位,省院每年对各设区市检察院辖区内刑事公诉案件至少组织检查一次,检查组在全市范围内随机选定案件,每次抽查一至二个公诉庭,提前一个月组织安排。不定期评议由检查组随机对任一设区检察市院开展检查,每次抽查一至二个公诉庭。
第十一条 评议组跟庭评议时,重点对庭审力度、庭审节奏、庭审效果、庭审形象及出庭公诉人员的表现进行评议。评议内容主要包括形象仪表、出庭准备、语言表达、举证质证、应变能力等五个方面(具体内容和标准见附表)。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8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须将所检查的情况进行署名书面评点,并填写《公诉人员出席法庭情况评议表》,再由省院公诉部门集中整理后,对当庭作出综合评述并反馈给派员出庭的检察院和出庭公诉人员。
第十三条 检查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序进行通报。评议情况将作为办理公诉案件考评办法的考评依据,并作为评选全省优秀公诉人的依据之一。检查成绩不及格的个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省院同时将通报其所在设区市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其作诫勉、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人民法院按照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程序、二审程序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其他具体问题需要明确的,由省院公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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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名单(1988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名单(1988年3月)

(1988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丁伟志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对《关于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使用土地适用有关法律和文件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图务院


对《关于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使用土地适用有关法律和文件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9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24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使用土地适用有关法律和文件问题的请示》(苏府法[2004]7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使用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发[1983]10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矛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迁村使用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不征为国有。迁村使用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征地。对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使用土地中的农用地转用、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复垦以及征占地补偿等其他问题,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附: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使用土地适用有关法律和文件问题的请示

(2004年8月12日 苏府法[2004]71号)

国务院法制办:

2004年8月10日,我办收到徐州市政府法制办《关于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征地适用文件问题的请示》。请示涉及到1983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问题的通知》有关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适用问题,对此,我办无权作出解释,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并请示如下:

为了解决矿区压煤村庄的搬迁问题,国务院于1983年1月25日下发了《关于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问题的通知》(国发[1983]1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迁村新址属本队的土地,不办征地手续。占用其他生产队的土地,应当办理征地手续。”这项规定自1983年以来一直执行至今。铜山县地处矿区,不少村庄因国家建设采煤而塌陷,不得不搬迁新址。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占用本队土地的不办征地手续,结果,矿区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越来越少,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

铜山县和徐州市政府法制办认为: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用地,属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根据上述规定,采煤塌陷村庄搬迁用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建设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国务院《通知》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一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恳请国务院法制办对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使用土地应当适用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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