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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57:40  浏览:8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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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1日




三亚市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收入应收尽收,根据《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单位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拨付各单位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各财政专户资金、财政借款及预拨款、开行贷款(由财政代为偿还)等;不包括按有关规定应作为专项资金收入的社保部门管理的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条 各单位2012年1月1日起产生的财政性资金利息收入剔除银行扣划的属于该资金应负担的转账费、电子汇划费、账户维护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再由财政部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自2012年1月1日起,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除银行扣划的属于该资金应负担的转账费、电子汇划费、账户维护费等费用之外一律不得挪用。


  第四条 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使用“应缴预算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条 对于同一账户混存财政性与非财政性资金的账户存款利息各单位必须按比例分摊核算计缴,不进行分摊核算的全额上缴。


  第六条 各单位在上缴利息收入时,应填写《海南省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系统上缴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属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市会计管理中心统一代缴利息收入;未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及非预算单位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职能部门办理上缴手续;区、镇级单位由各区、镇财政局(所)代缴利息收入。


  第七条 经市人大批准后在每年年初按照上年各单位实际上缴利息收入的30%给予各单位奖励,作为弥补其行政经费不足,其余资金作为全市预算资金统筹安排,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三亚市财政局关于对大宗财政项目资金实行协定存款的通知》(三财〔2008〕170号)文件,对大宗财政项目资金实行协定存款。同时,在不影响正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通过定期存款等方式进行资金保值增值。


  第九条 对不按时或不足额上缴财政性资金利息收入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账户利息强制清理上缴,且不再享受利息收入返还奖励,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做好利息收入上缴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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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6号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6号

公告2010年第76号


  2006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2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5月12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1年5月12日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1年5月12日起终止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调控和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调控和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25号),进一步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宏观控制,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是社会消费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目前仍是国家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重要手段,是工资基金管理的主要依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宏观控制是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人事部门要增强宏观意识,提高工资
计划工作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工资政策,坚决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的过快增长。任何地区和部门未经国家批准,不得突破国家政策和计划以各种名义自行增加工资。对已经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整顿,不合理的要予以纠正。各类事业单位对
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应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放宽标准工资中津贴(活的部分)的比例。
要加强工资外收入的整顿和管理,合理的部分,要纳入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促使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实施工资总额增长同经济效益挂钩管理办法。工效挂钩要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本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原则。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人事部、财政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人计发〔1995〕51号),做好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工效挂钩试点工作,严格审批程序,认真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系数。每年对工效挂钩
试点结果进行认真考核和清算,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和使用效益工资。建立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高而增长的机制。
四、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试点的地区和部门,应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开展试点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规定的工资政策核定试点单位的工资总额包干基数,试点单位要按照“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促进单位人员合理配置、提高工
作效率。
五、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是落实工资总额计划,保证工资总额合理增长,实现消费基金宏观控制的有效手段。经过多年的努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已基本纳入正轨,并且取得显著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消费基金过
快增长的要求和人事计划管理工作的需要,此项工作必须继续加强。
1.严格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范围的单位,一律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范围,管理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含临时工和其他人员)的工资。
2.严格工资基金管理内容。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基层单位凡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无论经费来源如何
,无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的,均应纳入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管理。
3.工资总额包干单位、工效挂钩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上年结存包干工资或新增效益工资一律纳入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并计入基层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由银行监督支付工资。
4.严格工资基金审批手续。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认真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并送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工资。各机关、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工资基金专
户,不得多头开户,更不得以各种手段套取或坐支现金。
六、严格《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使用。
1.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工作的通知》(人计发〔1994〕12号)。加强《手册》的管理和使用。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必须统一使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如无重大
修定,各省市人事部门可根据《手册》表式,结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增加有关内容,每年自行印制。《手册》是机关、事业单位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凭证。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手册》落实到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并严格履行《手册》核发和审批手续。
2.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试点工作的需要,《手册》设置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单位一九九 年工资总额计划》表和《实行工效挂钩单位一九九 年工资总额计划》表。试点单位主管部门要审批工资总额包干和工资挂钩方案。试点单位根
据上级核批清算的包干工资总额或应提工资总额,认真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做好每月工资基金的使用与登记。
3.《工资基金使用、支付登记卡》有关问题的说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标准工资,含国家机关的工龄工资和事业单位标准工资构成中的津贴部分,连同其他人员计时、计件工资一并填入“计时和计件标准工资”一栏。
各类人员按国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发放的年终奖及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超过四个月基本工资部分的奖金,超额计件工资和使用奖励基金、包干节余工资,以及使用挂钩新增效益工资建立的浮动工资和其他津贴、补贴,计入“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
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计入“津贴和补贴”,其中:“年功性津贴”主要指教师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七、各级银行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工资基金管理监督职能,做好工资现金支付工作。凡违反国家政策、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要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工资基金审批手续不全、超计划支取工资和《手册》使用不当,内容填写不清的,银行可以拒付工资。
各级人事部门、银行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



199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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