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22:26  浏览:9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珠府〔2010〕102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培育生物医药产业是我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重大战略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国办发〔2009〕45号)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把生物医药产业培育成为我市高技术领域的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增长极,根据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生物医药产业由生物技术产业与医药产业共同组成。生物技术产业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发酵工程、酶工程、生物芯片技术、基因测序技术、组织工程技术、生物信息技术等。现代医药产业包括制药产业与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制药产业包含生物制药、化学原料药及化学制剂、中药材、中药饮片及中药制剂;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包括:生物医学材料制品、(生物)人工器官、医学影像和诊断设备、医学电子仪器和监护装置、现代医学治疗设备、医学信息技术、康复工程技术和装置、组织工程等。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民政)登记,并从事生物医药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的企业与机构(以下统称为“生物医药企业”)。

第三条积极培育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生物医药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和机构建设,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推进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引进、跨国经营等活动,推动生物医药企业间、生物医药企业与科研机构间的合作与重组,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对重点企业的发展要做好跟踪服务。鼓励国内外大型生物医药企业在珠海组建研发机构、生产基地和销售中心,设立地区总部,并按《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2006〕81号)规定,给予资助与奖励。

第四条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向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方向发展,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链。除重点支持生物医药研发与生产的主体产业链形成外,对制药辅料、医药包装材料、医疗器械软件开发、生物医药流通和服务外包等配套产业也要给与支持。促进中小生物医药企业发展,鼓励中小生物医药企业在生物医药共性技术研发、专项材料生产等方面为生物医药龙头企业产品配套。加大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生物医药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生物医药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相关行政区、功能区和产业园建立生物医药企业孵化器,市政府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经费补贴。

第五条 鼓励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在城市和产业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布局,整合发展,加快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对获得国家或省级产业集群示范区、专业镇、特色产业基地等称号的,给予所在镇(街道办)50万元的奖励。

大力扶持三灶生物医药(集聚)产业园建设,市国土部门要优先落实工业用地指标。凡落户金湾区的生物医药企业均可享受《金湾区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珠金府〔2010〕16号)的政策扶持,同时鼓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金湾区政府提高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的城市和产业配套标准,推动资源集聚。在符合产业发展布局和园区建设规划、完善后续管理措施的前提下,允许集中单宗用地内生活配套建设指标,独立配套建设生活服务区。解决园区内集中供热、污(废)水集中处理等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监管问题。鼓励和支持金湾区申报国家级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积极争取省市共建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基地。

大力推进横琴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基地建设,鼓励香港、澳门与内地特别是广东和珠海开展生物医药科技合作,全力推进粤澳横琴中医药产业园建设。积极推进中药现代化和海洋药物研发,发展生物医药总部经济。积极延伸现有生物医药产业链,向生物医药高端技术环节扩展。对在横琴投资生物医药产业实行特别鼓励措施。结合斗门北部生态园建设,发展其具有岭南特色的中药材种(养),为我市医药产业特别是现代中药产业配套。

第六条加快产学研创新联盟建设。组织我市生物医药骨干企业和相关大学与研究院所围绕新药创制、重大医疗器械核心技术研发组建创新联盟,市科技计划重大专项向联盟申报的项目倾斜,并给予滚动支持。联盟发展条件成熟后,积极推荐申报广东省和国家创新联盟。

第七条从2011年起,连续5年,每年在市级财政经费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资金,支持生物医药领域技术的攻关和应用,其中,市财政每年新增预算2000万元,市科学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切块列支1000万元,用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的科技攻关、产业化开发、技术服务和新药(新型医疗器械)研发。积极支持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和引进新项目,适时设立生物医药创制重大专项,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的新药(及拥有核心技术的医疗器械)创制活动,以创新药物和高端医疗器械为扶持重点,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支持金额可上不封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积极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的自主创新活动,确定对创新活动的定额补助方式。对2010年及以后注册的一至三类新药,三至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并在本地实现产业化(年销售额应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研发经费的补助支持。一类新药一次性补助为200万元,二类新药一次性补助为50万元,三类新药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一次性补助为20万元,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一次性补助为10万元(如当年补助总额超预算,首先对高类别注册的新药和医疗器械产品给予补助,同类别产品则按产值由高到低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各行政区、功能区参照本条意见制定对区内生物医药企业的扶持措施。

第九条对生物医药企业获得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类、国家和省的科技类、技术改造及各类基地建设支持项目,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

第十条根据《国务院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市政府给予补助支持相关中介机构在生物医药企业密集地区集中开展针对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辅导工作,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生物医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生物医药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产品的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利用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平台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对生物医药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生物医药企业贷款项目,可按贷款额度的10%出具政府的风险准备金,但风险准备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积极探索利用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凡纳入我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的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优惠。

第十二条建立我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先行在珠海国家高新区试点),鼓励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中小型特别是初创型生物医药企业。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合作投资,丰富我市的投融资渠道。

第十三条 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生物医药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筹资。市政府对新上市和再融资的企业依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08]67号)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要研究确定市财政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经费与企业自身的研发投入挂钩的新型投入和评价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导向作用。

第十五条 加快生物医药创新与服务公共平台建设步伐。凡能纳入珠海公共实验室、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珠海设立分支机构的生物医药研发、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从速、从优给予资金扶持。生物医药企业需要的专业性公共平台,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加以支持。鼓励生物医药检测机构争取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大力推进生物医药创新与服务公共平台的开放和共享。

第十六条加强生物医药领域的产学研合作。鼓励和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申报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申报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计划和国家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计划,鼓励我市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教授走出教室,积极投身于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中,积极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申报省部产学研共性技术、新药创制等重大专项。市产学研专项资金向生物医药企业创新项目倾斜,进一步创新产学研结合的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鼓励建立和完善我市生物医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行业自律和服务的职能。支持生物医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定期组织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论坛和讲座,为我市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生物医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参加国内专业展会,相关主管部门按《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珠中小企〔2009〕4号)规定给予补助。鼓励生物医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生物医药产学研创新联盟的建设,并承担相关义务。支持生物医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定期对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情况进行搜集、分析和评估,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规范和扶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措施。

  第十八条积极引进高素质的生物医药创新人才,特别是领军型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以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为主体的创新人才引进。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服务和沟通,及时解决创新人才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努力促成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珠海分支机构等公共平台引进的创新团队扎根于我市,服务于我市更多企业。加大力度给予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团队申报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及领军人才计划。

第十九条加强生物医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鼓励在生物医药大型企业和产业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并通过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给予支持。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与高校联合建立生物医药技术领域的工程硕士班和研究生培养基地,鼓励珠海各高校设立与生物医药有关的应用型院系和学科,加强生物医药创新型人才和高级实用型人才培养。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加快培养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生物医药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优先纳入市中小企业培训服务计划。

第二十条鼓励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优秀人才来珠海创办生物医药企业、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在我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给予经费资助。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和相关地区设立针对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发展的创业服务中心建设,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加大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的收入分配倾斜力度,完善技术参股、入股等产权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生物医药企业为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对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由本市知识产权部门给予每件每个国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费用资助(最多不超过10个国家);对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按专利申请费、实审费实际缴纳费用资助;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4000元代理费用。完善生物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支持生物医药企业按国家、省和我市的规定对产品和技术专利发明人提供技术奖励、技术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等激励措施。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和个人申报珠海市专利奖。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受省政府重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生物医药企业注册国际商标,按实际注册费用的30%给予资助。进一步培育和塑造珠海生物医药品牌,提高生物医药企业品牌的知名度与竞争力,发挥生物医药品牌辐射带动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加强产业标准化工作。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建立研发与标准化同步机制,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和获得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书的企业,按《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切实做好生物医药领域技术成果转移服务等工作。鼓励生物医药研发型企业和机构落户珠海,鼓励中小型生物医药企业对专项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凡我市生物医药龙头企业有对中小企业专项技术配套需求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在科技经费中应优先给予立项支持。强化生物医药技术科研成果的登记和转移工作,进一步发挥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以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为契机,推动生物医药产业的优化升级,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申请美国食品与药品安全管理局(FDA)认证、美国、欧盟和日本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cGMP)和欧盟(CE)认证、世界卫生组织(WHO)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开展生物医药产品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或申请国外注册。

  第二十七条我市生物医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市属、区属医疗机构、政府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国内和本市企业生产、经国家或省认定的自主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自主创新生物医药产品。积极推进市级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珠海生物医药企业生产的、率先进入国内市场的创新生物医药产品,统筹考虑生产成本、研发投入、创新程度、市场环境等因素,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采取支持性价格政策,并逐步试行药物经济性评价办法定价或补贴,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进生物医药产品现代物流,提升生物医药生产企业的整体素质。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品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储运能力建设,提高生物医药产品配送集中度,降低配送成本。支持现代生物医药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配送中心。鼓励生物医药商业企业营销总部进入珠海,并在开办和运行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市政府成立的珠海市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依托生物医药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或公共技术平台,建立生物医药产业专家顾问团,为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参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法规制定、规划编写、标准制定、技术和产品推广等工作,生物医药产业专家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可从珠海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


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对于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形势,提高我国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增强企业竞争力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现代物流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形成物畅其流、快捷准时、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200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强调:对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发展药品现代物流,是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和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的重要措施。对促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结构调整,提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我国的药品监管水平。为推进这项工作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对加强和发展药品现代物流的认识,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建设的角度来认识加强药品监管、促进药品现代物流的重要性。近几年我局通过严格控制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标准和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等工作,淘汰了一部分条件差、水平低的药品经营企业,促进了一批药品经营企业扩大发展。但是规范化、规模化的现代药品大流通体系还未真正形成。造成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地域性强、经营水平低等情况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药品流通体制问题。推行药品现代流通模式,促进医药商业现代化,是改变我国药品流通现状、规范我国药品流通秩序的治本之策。对此,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要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要从监督管理的角度促进药品现代物流有一个较快的发展。

  二、对于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的企业,要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坚持药品批发企业的现代物流准入条件,坚持药品批发企业要具有适合药品储存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各环节管理以及经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三、鼓励具有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发展,促进规范化、规模化,使企业做大做强。允许其接受已持有许可证的药品企业委托进行药品的储存、配送服务业务。委托和被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要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跨辖区申请委托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均要向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向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范围要与委托方企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接受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特性要求的储存、配送条件。双方应签订有效的合同,合同应包括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范围,质量责任,委托期限等内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跟踪检查应包括对受委托方企业的检查。

  四、允许有实力并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技术的企业为已持有许可证的药品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配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应在不同区域设有储运设施,能够为药品企业提供跨(区、市)的药品储存、配送服务。仓储、运输条件要优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中相关条件的要求。

  五、积极支持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技术的药品企业参与农村药品配送,在农村“两网”建设中实现更大规模、更大区域的集中配送、连锁经营。通过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使农村药品流通由分散化转变为流通渠道集中、透明、规范,保证供应到农村的药品安全、有效、及时。

  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现代物流的重要特征就是信息流与现代储运业务的紧密结合。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要具备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要采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共用、信息互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化的建设,逐步使药品监管信息与药品企业的信息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加强使用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加强现代药品物流的监管。

  七、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难度大的工作。要在认识药品的商品性同时,把握药品的特殊性。各地要积极探索,加强调查研究,本着积极、稳妥、慎重的原则开展试点工作。国家局也将通过各地的试点和积累的经验,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予以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保障游客和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上旅游客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所辖适航水域利用船舶运载旅客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厦门港口行政部门是市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水上旅游客运事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工作。

  旅游、水利、海洋、海事、公安边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上旅游客运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水上旅游客运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水域的划定,应当符合本市水上旅游客运事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水上旅游客运企业的开业、变更、增减运力和停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水上旅游客运船舶应当按照依法核定的经营水域、航线从事相应的运载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水上旅游客运包括:

  (一)在厦金海域运载游客从事观光游览的特殊旅游客运;

  (二)在特定水域运载游客从事休闲娱乐的客运;

  (三)其他普通旅游客运。

  第七条 适航能力低于遮蔽航区或船龄超过25年的客船,不得从事特殊旅游客运经营。

  第八条 根据水上旅游客运市场发展状况需要新增特殊旅游客运船舶的,由主管部门制定新增运力计划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招标方式投放。

  新增特殊旅游客运船舶的招标文件应当列明船型、船龄、船舶设施及特殊旅游客运服务质量等要求。更新特殊旅游客运船舶的,应当参加新增特殊旅游客运船舶的招标;经依照本办法进行特殊旅游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优先更新。

  主管部门根据水上旅游客运市场发展状况,可以制定有偿投放特殊旅游客运船舶的招标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水上旅游客运船舶应当停靠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客运码头,并与客运码头签订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码头停靠协议。

  从事水上旅游客运的船舶航班,应当报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从事特殊旅游客运船舶,通过与水上旅游客运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实行统一管理。水上旅游客运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从事特殊旅游客运的船舶采取“按船、按序、按时”的形式进行排班调度,实现“统一调度、统一电子票务、统一结算”,合理配置旅游客运资源。

  第十一条 水上旅游客运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水上旅游客运企业报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高水上旅游客运价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者3个月的价格缓调期。

  第十二条 水上旅游客运企业应当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的旅游服务培训。

  第十三条 水上旅游客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行业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客运码头、售票点等水上旅游客运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为非法经营水上旅游客运船舶提供客源配载等服务,不得向旅客收取运费差价及其他费用。

  水上旅游客运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船舶航班时刻表、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水上旅游客运船舶经营的文艺表演、茶座、食品烟草出售等附加项目,应当合法经营,不得强买强卖。

  第十六条 水上旅游客运船舶应当在客舱醒目位置公布船名、船舶经营人及主管部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第十七条 水上旅游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船舶适航,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与救援预案,设置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保障安全生产。

  从事特殊旅游客运船舶,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船上安全巡查。

  第十八条 在核定的特定水域经营休闲娱乐的客运企业,应当在经营水域布设航行标志,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牌,配备救生员及专用救生艇进行巡逻。

  从事特殊旅游客运企业应当遵守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船舶、码头等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人员和减少财产损失。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及市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特殊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及评定办法,并组织船东协会、旅游协会等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主管部门和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特殊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及评定办法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船东协会、旅游协会及水上旅游客运企业、水上旅游客运服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二十一条 水上旅游客运企业、水上旅游客运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客运码头、售票点等水上旅游客运服务企业为非法经营水上旅游客运船舶提供客源配载等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从事休闲娱乐的客运企业未在经营水域布设航行标志或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牌,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三)特殊旅游客运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拒不整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客运码头等水上旅游客运服务企业按约定减少其旅游航班班次。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水上旅游客运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水上休闲渔业的管理,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制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厦鼓轮渡及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客运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