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52:04  浏览:8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信厅科〔201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10〕93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 010-68205252)
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组建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核定和管理工作。专家技术委员会由部内相关司局、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的负责同志及相关领域核心技术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具体承担实验室核定、管理、监督及申诉受理等日常工作,秘书处暂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
  第四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在建材、石化、有色金属、机械与汽车、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软件、通信、钢铁十个专业建立相关领域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库,并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具体承担实验室能力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条 实验室核定工作程序分为填报材料、受理申请、形式审查、能力评定、审查批复和授牌发布等流程。
  第六条 填报材料:
  (一)申请机构在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www.miit-lab.org.cn)(以下简称实验室申报管理网)进行注册;注册审核通过后,申请机构按照要求在网上完成《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填报工作;
  (二)《申请表》填写完毕并经确认保存后,由申请机构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进行网上打印,加盖公章连同有关其它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一并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所属行业综合性行业协会或所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单位隶属部直属单位的,可直接提交到秘书处)。
  第七条 申请受理:
  (一)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在收到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后,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组织对申请机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推荐意见;
  (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将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给秘书处,同时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修改相关申请机构的申报状态;
  (三)部直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由秘书处组织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 形式审查:
  (一)秘书处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综合汇总,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对材料的格式以及与网上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二)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和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第九条 能力评定:
  (一)秘书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制定评审计划;
  (二)根据不同领域的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秘书处从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技术专家组,以集中会议评审的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三)如确有必要,由秘书处组建技术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主要是考察申请机构的工作状态、技术服务规模与技术水平、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仪器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情况以及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
  (四)秘书处需于实地评审10个工作日前通知相应的申请机构,并向相关的地方主管部门(综合性行业协会)通报,接受实地评审的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实地考察期间不得安排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会议评审或实地评审结束后,由技术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并报秘书处;
  (六)专家技术委员会根据申报及评审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技术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集中审查,提出评定意见并核定实验室名称。
  (七)科技司将评定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审查批复:
  对符合条件和要求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机构,由科技司报部领导批准;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申请机构,由科技司将评定结果和意见反馈给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综合性行业协会或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授牌发布:
  (一)通过核定的实验室的相关信息,由科技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上进行发布;
  (二)每年6月和12月,科技司对通过核定的实验室集中授予统一制作的“工业(产品门类)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铜牌。
  第十二条 取得实验室核定的机构在3年有效期限内,其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办公地址、实验室资质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并抄送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或综合性行业协会,由秘书处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更新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取得实验室核定的机构在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应重新提出申请,由专家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再次核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3月28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给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务院赋予民政部门的救灾职责和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灾情,即自然灾害情况,是指干旱、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沙尘暴、飓风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滑坡、泥石流等各种异常自然现象给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工作数据。
第三条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的内容包括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的情况和数据。
本办法所称受灾范围,是指因灾农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和正常生活秩序遭到破坏、农牧业受到损失的地(州、市)、县(市、旗)、乡(镇)、村的数量。
第四条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第五条 向国际社会提供灾情,须经民政部批准。
第六条 灾情统计内容主要包括综合情况、农牧业损失情况、工作数据等项。
第七条 综合情况统计指标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及发生时间、地点、台风编号、地震震中经纬度、受淹县城、受灾人口、成灾人口、被困人口、转移安置人口、无家可归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损失粮食、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八条 农牧业损失情况统计指标主要包括: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减产粮食、饮水困难大牲畜、因灾死亡大牲畜、农牧业因灾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九条 工作数据统计指标主要包括:缺粮人口、缺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已安排口粮救济款数、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数、需恢复住房数、已安排恢复住房款数、已恢复住房数、需救济伤病人口数、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数、已救济伤病人口数、需衣被救济人口数、已安排衣被救济款数、已救济衣被人口数、已安排转移安置款数、已救济转移安置人口数、中央财政投入救灾资金数、省地县各级财政投入救灾资金数、中央政府投入救灾物资数、省地县各级投入救灾物资数、中央政府下拨的接收捐赠数、省地县各级接收捐赠数、参加救灾工作人次数、参加救灾军队人次数、地方救灾装备投入情况、军队救灾装备投入情况、灾民参加生产自救人次和收入等。
第十条 灾情统计的各类指标解释,以《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民计函〔1995〕290号)为准。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灾情进行核定,核定灾情可视情况采用如下不同方式:
(一)全面核定:灾害发生后,组织人力对灾害造成的各方面损失情况进行全面的核定。
(二)抽样核定:在受灾的总体中随机选取部分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推断全面灾情。
(三)典型核定:在受灾的总体中选取有代表性的部分或重灾地区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推断全面灾情。
(四)专项核定:对某项损失情况进行专题调查,以核定全面灾情。
第十二条 每次大灾后或年终,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粮食、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核定出最终灾情数据。
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灾情。
(一)报送书面灾情报告。包括通过传真机、联网计算机传送的文字报告。
(二)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年报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月报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春荒、夏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统计表》。
第十五条 危害严重的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沙尘暴、飓风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雪灾、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灾害的灾情报告:
(一)报灾时间:初步灾情在灾害形成24小时内向民政部报告,灾害发展变化情况随时报告,全面灾情待灾情稳定后及时报告。
(二)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致灾原因、救灾工作情况等。
突发性大灾可在抄送直接上级部门的同时越级上报。
第十六条 灾情的统计、核定、报告,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规,不得夸大、缩小、隐瞒和谎报。
第十七条 对坚持原则,如实反映灾情,避免灾区发生较大损失的,要予以奖励;对报灾不实或延误报灾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如实报告灾情受到阻拦时,主管救灾的部门在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可越级报告。对如实反映情况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内务部和民政部发布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早稻生产稳定发展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早稻生产稳定发展的紧急通知

农办农[2008]37号


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省(自治区)农业厅(委):

  当前,早稻播种、育秧和移栽已从南到北展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发展早稻生产。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早稻生产。早稻是我国重要的一季粮食品种,发展早稻生产,对促进水稻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以及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从生产看,早稻尽管其产量仅占粮食总产比重的7%左右,但是稳定早稻面积,就稳定了双季晚稻面积,进而就能增强全年水稻生产稳定发展的主动性。从需求看,早稻具有直链淀粉、蛋白质含量高的特点,除直接食用外,还可用于食品、化工、饲料等加工业;同时,早稻生育期较短,生产成本相对较低,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小,产量年际间比较稳定。特别是早稻在收获期间气温高,原粮含水量低,不易霉变,是南方水稻产区储备粮的主要品种。从效益看,早稻既是产区稻农的一部分口粮,也是经济收入来源之一。当前,早稻生产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部分双季稻主产区由于季节紧、缺劳动力等,“双改单”现象仍可能出现;部分产区早稻生产技术到位率低,影响早稻的稳产高产。特别是今年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滞后影响和局部早稻主产区出现的撂荒问题等,均对早稻生产构成威胁。早稻主产区农业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早稻生产的特殊重要性,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切实推进早稻生产发展。

  二、千方百计落实播种面积。近两年来,虽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但早稻面积仍连续两年下降,充分说明稳定早稻面积的难度极大。据近期部分地区种粮意向调查显示,今年早稻面积仍呈下滑趋势。为此,我部决定把落实早稻播种面积作为今年水稻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行政人员责任包干的形式加以推进,力争比上年有所扩大,恢复到8800万亩以上水平。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我部的统一要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早稻面积落实。当前,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各项扶持政策的宣传,加强粮食市场信息引导,加强农技、农机服务,坚决遏制早稻面积下滑局面。广东、浙江和福建等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稻区,要坚决遏制季节性撂荒,坚决制止占用优质稻田和“占优补劣”搞建设;湖南、江西、安徽、湖北和广西等早稻生产大省要强化国家良种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强行政推动和生产技术服务。

  三、坚决遏制稻田撂荒。局部地区出现的撂荒是影响早稻生产稳定的最关键因素。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加以遏制。一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深入人心,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二要充分利用早稻市场价格好、销售旺的信息,引导农民多种、种好早稻;三要针对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的实际,切实加强生产和技术服务,广泛开展代耕、代育、代栽、代管和代收等生产服务,解决劳力短缺农户的实际困难。四要大力培育农村合作组织,大力开展统播、统育、统种、统管、统收、统售,提高早稻生产组织化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加大稻田季节性转移力度,既实现早稻生产经营化规模,又有效遏制了撂荒。五要大力发展机械化生产,促进适应不同生态类型农业机械发展,推进农机农艺措施结合,提高早稻生产效率。另外,发展双季稻生产对防避台风、高温等自然灾害有一定作用,要提高农民对发展双季稻生产的科学性、合理性的认识,鼓励农民充分利用南方丰富的光温水资源,大力发展双季稻生产。

  四、进一步强化工作督导。按照“行政人员分工分片保面积,技术人员分工分区包技术”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促进面积、技术、服务等各项工作的落实。对早稻生产,我部实行行政人员分工分省保面积制度,明确部种植业管理司王守聪副司长重点联系湖南省,胡元坤副司长联系云南省,马淑萍副司长联系安徽省,周普国副巡视员联系江西省,全国农技推广与服务中心栗铁申副主任联系广东省,钟天润副主任联系广西省,李立秋副主任联系福建省,谢建华副主任联系浙江省,陈金发副书记联系湖北省。各省农业部门也要参照这一做法,分管种植业的领导、处长和站长要分工包片到市、到县。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帮助解决早稻面积恢复和技术推广中的问题。对早稻面积恢复较大、田间管理技术落实得好的地区,要通过组织召开观摩会、现场会等方式,总结推广经验;对早稻面积持续下滑、工作组织不力的地区,要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找问题、找差距,确保面积稳定和单产提高。各省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以及农业部水稻专家指导组,要组织专家分区包片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在分蘖、孕穗和抽穗等产量形成的关键季节,要组织专家进行巡回指导,有效提高早稻单产。

  五、深入开展高产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水稻高产创建活动,首先要从早稻开始。各地农业部门要尽快按照我部粮食高产创建年活动的总体部署,积极争取“十个一”落实,抓紧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全面推进高产创建年活动。在落实万亩连片高产示范区的基础上,要集成、组装一套成熟技术,组织开展示范区内稻农技术培训;要建立一支集教学、科研、生产、推广等各方面力量的高产创建活动专家指导组,切实做好生产跟踪和技术指导;要树立高产创建示范标牌,接受群众监督,方便农民观摩学习;要组织生产、科教、技术、统计、企业以及稻农代表等部门和行业专家开展产量验收工作,总结经验,推动工作。我部将于4月上旬召开早稻生产现场会,并举办水稻高产创建启动仪式,全面动员和部署水稻高产创建活动。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