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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艾滋病职业暴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4:59:36  浏览:94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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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艾滋病职业暴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艾滋病职业暴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艾滋病职业暴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12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艾滋病职业暴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和保障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艾滋病职业暴露,是指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被艾滋病病人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者粘膜,或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伤皮肤,或者在工作中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袭击,而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拨款50万元作为南宁市艾滋病职业暴露专项资金,用于南宁市艾滋病职业暴露人群因职业暴露所需的医疗、生活保障和职业暴露人群配备必需的防护设备及相关工作。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一般性车辆购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及其家属困难生活救济、公务招待等支出。

  第四条 成立南宁市艾滋病职业暴露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人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防艾委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防艾办(在市卫生局,联系电话:5766832),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卫生局、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从卫生、财政、公安、司法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南宁市艾滋病职业暴露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医疗、疾病控制等方面专家,组成艾滋病职业暴露鉴定专家组,负责受理职业暴露评估具体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一)个人艾滋病职业暴露专项资金的申请。因公务工作而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个人,应及时到医疗机构治疗处理,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要立即开展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将有关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职业暴露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有关情况上报南宁市艾滋病职业暴露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个人申请职业暴露专项资金时,要书面向南宁市艾滋病职业暴露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给予相关补助,并备案。

  (二)单位艾滋病职业暴露专项资金的申请。工作中存在艾滋病职业暴露的单位,需要申请配备必需的防护设备及申请相关工作经费的,书面向南宁市艾滋病职业暴露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论证,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给予实施。涉及艾滋病防治、救治的药品、卫生防护材料或用品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同时,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药品、物资等出入库管理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药品和物资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职责,切实加强对艾滋病职业暴露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实行年度审计,及时纠正、查处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防艾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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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红政办发〔2006〕67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业:
现将《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红政发〔2005〕22号)、《云南省安监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通知》(云安监管〔2003〕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针对全州高危行业安全投入低、事故隐患多、安全基础薄弱,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赔偿数额较大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思路
通过政府引导和保险机构的宣传运作,企业上缴一定的保险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对企业工伤事故实行承保。企业作为投保人,当其员工受到工伤等意外伤害时,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履行主要的赔偿责任。通过实行浮动费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试点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由州安监局及各县市安监局具体协调试点商业保险公司,试行并推动全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二)统一实施原则。为了集中资源,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选择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红河公司)为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为期2年的高危行业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扩大保险公司和参保企业范围。
(三)规范操作的原则。为了避免理赔纠纷,切实减少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突出试点工作的实效,必须规范操作。
1.采用实名制。投保时,生产经营单位需向保险公司提供该时点的用工名册,若有人员变动,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动登记手续。
2.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人数参保率大于年平均从业人数的80%。
3.商业保险公司要依据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州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合理可行的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通过设计保险条款,明确除外责任、严格赔偿条件等,有效防止企业投保后可能出现的忽略安全防范等消极现象,防范业主责任转移后的道德风险以及少数不法业主可能发生的恶意伤害行为。
三、 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
红河州辖区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意外伤害保险对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均可投保,为其在生产经营现场和指定生活区域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凡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属投保单位管理的从业人员,均属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范围。
四、保险责任、保费、保额和保障内容
(一)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与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相关的工作,在生产经营场所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此原因导致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经定点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保险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支出的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实际医疗费用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等渠道给付取得赔偿,保险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扣减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且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费、保额和保障内容
全州高危行业意外伤害保险试点过程中的保费、保额和保障的具体内容由太保寿险红河公司根据国家有关保险业的法律法规,本着有利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保险企业发展的双赢原则,提出具体方案,由州安监局等部门审定后执行。
五、试点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成立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启动大会,进行启动宣传和动员,以个旧市为启动县市,按步骤分片区推进。
(二)第二阶段:在先启动个旧市试点工作基础上,依次向建水、蒙自、开远、弥勒等县市推进,并逐步向全州扩展。
(三)第三阶段:个旧市首批试点企业保险期满时。
州、县市安监部门要密切关注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个旧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期满一个月前,对高危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以全面推动全州高危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试点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与安全生产的结合,充分运用意外伤害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
州、县安监部门要组织本部门人员和乡镇安监站人员,积极支持配合保险公司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督促属地企业积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力求整体推进。
太保寿险红河公司要以诚信为本,做好服务,履行保险赔付责任,促进投保单位的安全生产。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地、各部门要以实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为契机,根据辖区内高危行业的特点,以事故多发,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不到位的企业为重点,抓住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确定先期试点目标,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安监局等部门要把发展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引导、鼓励高危行业和公众聚集场所自觉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安全生产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合作内容,并通过试点工作不断总结合作经验;加强与试点保险公司的沟通与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高危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把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与考核情况向试点保险公司反馈,帮助试点保险公司运用费率杠杆调节手段促进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
(三)积极探索,提高质量
太保寿险红河公司要结合红河州的安全生产实际,认真开展市场调查与分析,探索开发适销对路的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险种,不断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体系。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不断创新服务内容,通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协助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在责令投保人整改的同时将有关情况抄送给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沟通,协调推进
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在试点期间,州、县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
七、罚则
在实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试点保险公司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细则,并报州安监局审核同意。
九、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宪法意识调查报告

李伟迪


2000年9月至2001年7月,笔者在湘西进行了公民宪法意识的调查。 共设计了35个问题,提供了70个选项;有11个空格要答卷者填写,其中6个是答卷者对宪法基本情况的回答。发放了1000份问卷,收回答卷690份。
一、基本情况统计分析
读过宪法的人为59%,完整读过的人为12%,没读过宪法的人占24%,加上没有表态的人,29%的人没读过宪法;66%的人表示家里有宪法内容的书,28%的人表示没有,6%的人没有回答;5%的人承认有过违反宪法的行为,86%的人说没有,4%的人不知道,5%的人没表态。
85%的人知道宪法由全国人大制订,约10%的人以为由中共中央、全国政协、国务院、司法部或国家主席制订,5%的人没有回答; 85%的人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效力高,4%的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比宪法效力高,11%的人不敢表态。
对城市土地所有权,1%认为属于市民,6%认为属于使用者,87%认为属于国家;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4%的人认为属于农民,44%认为属于集体,46%认为属于国家。
66%认为家里可以挂国旗,18%的人认为家里可以挂国微,16%的人不知道;哪个是国家元首?4%以为是国务总理,81%知道是国家主席,8%认为是总书记;只有54%的人表示生活中运用过宪法条文,27%则表示没有运用过,10%不知道,9%拒答;10%认为民主党派是执政党,79%认为是参政党,近1%认为是在野党,10%不知道。
82%的人知道宪法保护住宅权,8%认为不保护,10%不知道;54%肯定劳动是公民的权力,39%认为是义务,但同时把劳动看成是权力和义务的人则很少;88%的人知道担任国家主席的年龄起点;84%认为宪法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6%认为不保护,10%不知道。19%知道享有选举权的年龄起点,2%的人知道选举权有国籍条件,只有不到1%的人知道享有政治权力的条件;只有36%的人知道追查刑事犯罪和国家安全需要时,公安机关可检查公民通讯权。
78%的公民认为,逮捕犯罪嫌疑应由公安机关执行,15%的人认为应由检察机关执行,近1%的人认为由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或政法委执行;对计划生育、纳税的宪法义务的认知率在75%以上;26%的人能全面认识全国人大职权,但只54%立法权,30%认为有选举国家主席权,27%认为的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权,27%肯定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的权力。
我国宪法给你最深刻的印象是什么?大多数人没答,随机抽取10份,其中5 人分别填写了“宪法是根本大法”、“规范人民的行为准则”、“全面”、“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等内容,都有其合理性,但不准确;5人未填。
宪法的第一句话是什么? 10人中有2人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准确率10%,拒答率80%。
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是什么?有2人答:“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8人未答。
我国从小学教育始,就开设了政治常识课,中学和大学专门开5至10课时的宪法课,那么,60岁以内的人都应该接受了系统的宪法教育,表示没读过宪法的人实际只是一种“失意”。但是近三分之一的公民不知宪法为何物,近10%的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宪;对于宪法效力、土地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通讯自由等与生活关系密切的国家基本制度,20%左右的人认识是错误的,这是值得特别关注的现象,这可能与我国此前宪法的非司法化有关。

二、法治的关键是依法治党还是依法行政?
53%认为,中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39%认为是依法治党;对中国实现法治的时间,39%认为要20年,35%选50年,11%选100年,15%未答。这里显示,大多数人对法治有信心、有耐心,并且对依法行政和严格治党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50%的农民、48%的学生、46%的军人、44%的经营者、40%的工人和干部、36%的教师,认为关键是依法治党,说明党的领导正确与否是实现法治的重要因素。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干部对这个因素的关注程度较高,因为他们站在领导岗位和权力中心,对这点感受最深;而农民选择此答案的比例最高,究其原因是他们对“依法行政”比较陌生,而对党组织比较熟悉。而认为中国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的比例:教师59%、干部58%、工人56%、军人52%、经营者49%、学生32%、农民17%;说明大部分人感对依法行政寄予厚望;但是学生因涉世不深,遇到行政违法行为的概率较少,而对行政违法的危害认识明显与成年人有差距,同时对学生进行党的历史的教育,使学生对党的信赖和崇拜的程度比成年人要高,因而在这个选择中,学生选“依法治党”的比例高于其他一切职业,而选“依法行政” 的比例低于其他一切职业。

三、实现法治的时间还需20、50或100年?
对这个的时间,选择20年的最多,经营者的59%、干部和工人的53%、教师的39%、农民的17%、学生的16%,认为经过20年中国可以实现法治。其次是50年、100年,这说明大多数人对法治是有信心的;但教师之间的分歧明显,答案比例为4:4:2,相当一部分人选100年,意味着要经过漫长的等待;教师的观点深刻地影响了学生,74%的学生选择50年和100年,9%的学生拒答,对法治的消极情绪是最强烈的;军人和学生的大部分人选择50年,他们的年龄段差不多,其看法有惊人的相似;但有10%左右的人对实现法治没有信心,特别是农民和经营者,可能他们的现实生活中,最大权威不是法律,而是官员;教师、军人和干部的答卷率最高,表明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最强。
学历越高,答卷率越高,大专以上的人比小学层次高出8个点,说明学历高低与对法治的关注率呈正比;对实现时间有较大的分歧,但不同学历层次有区别,高学历者之间分歧较大,低学历者倾向20和50年或拒答,初中学历者选20年或50年的占85%,而本科学历者中只有76%;学历越高,选100年的人的比例就越高;但小学学历者的回答比较特殊,16%的人选100年,比例是最高的,同时拒答率28%,也是最高的,可能他们没有什么依据回答此问题;说明学历高低与对法治的认识的深度呈正比。


注:原文发表在《湖南法学》2002年第2期,作者E-mail:liweidi1188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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