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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58:28  浏览:8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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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18号


《新余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9年11月30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 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新余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市属公共工程和其它投资项目、政府融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使用社会或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和捐赠资金项目、财政担保资金项目以及市直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进行评审。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资源、城管等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应当进行评审。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投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其中财政担保资金项目限担保资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竣工决算应当进行审计。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市审计局还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并对项目可行性、项目管理、成本控制、投资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审计监督内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单位和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能。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承办的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的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明确“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批复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实施计划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之日起9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列资料,由市财政局评审后再将全部资料转送市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㈠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预)算;




㈡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财务资料及会计账表;




㈢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㈣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等;




㈤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资料;




㈥项目结算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㈦初步验收(竣工验收)资料;




㈧竣工决算;




㈨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㈡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设计变更内容、程序的合法性;




㈢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㈣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㈤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




㈥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资质和工作情况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㈧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㈨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的有效性;




㈩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十二)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市财政局应当严格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结果确定之前,总预付款不得超过项目总预(概)算的70%。









第三章 审计监督程序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在实施审计前,应当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组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完整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审计组向市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报告。




市审计局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对重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的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市审计局可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算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告知市监察局。市监察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已决算审计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按10%、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5%的比例进行抽审。




第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审计监督时,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或者拒不执行审计报告的,由市审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批复,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市审计局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建设单位责任;设计单位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建设单位可以追究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对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市审计局应当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国家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提请有关机关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市审计局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并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的,市审计局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市审计局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多付的工程款。




第二十三条 对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市审计局应当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者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㈠接受被评审、审计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及其它有价实物,或者参加由被评审、审计单位出资安排的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的;




㈡在被评审、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要求被评审、审计单位帮助个人办理私事的;




㈢隐瞒被评审、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㈣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评审、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㈤造成评审、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㈥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区)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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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现将《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

二Ο一Ο年一月十五日



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研究制定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新的五年规划,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发展,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立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大力加强宪法学习宣传,继续加强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和谐稳定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法律素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公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重法制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弘扬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3、组织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4、结合“法律六进”活动,抓好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广泛开展适合不同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5、继续加强民族地区和宗教场所法制宣传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指导民族地区法制宣传教育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整合资源,继续深入推进“法律进农牧区”、“法律进寺庙”等活动。积极探索和建立加强民族地区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推进民族地区和宗教场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6、继续深入开展农村主题法制宣传,积极开展送法下乡、培养法律明白人、完善法律图书室、农村“两委”干部法制培训、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促进新农村建设。

7、继续深入开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企业法制宣传主题活动,通过举办法制培训班、法治论坛、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水平。

二、立足于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扎实推进依法治理

8、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9、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大力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10、组织开展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

11、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大力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依法办事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

12、及时发现、认真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地创建活动经验,组织创建活动经验交流和观摩活动。

三、立足于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认真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

13、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动员部署,明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和安排。各地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14、加大对“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指导力度。制定下发全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检查验收标准,确保检查验收工作规范有序、客观全面。

15、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开展自查和互查,及时反馈检查结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制定加强和改进措施并认真落实,确保“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16、积极邀请人大政协有关领导、代表和委员参加“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专项调研工作,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检查督促。

17、认真总结、积极推广“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做好“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推荐工作。

四、立足于展示成果推动工作,积极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

18、认真落实《关于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把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宣传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宣传“五五”普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取得的成效,宣传“五五”普法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法规,为“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制定“六五”普法规划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9、切实加强活动策划。要抓住重点,整合资源,形成规模,扩大影响。

20、积极协调中央主流媒体开展集中采访宣传活动,开展广泛性、连续性、专题性的深度报道。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中央主流媒体开展宣传活动。

21、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积极组织地方主流媒体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努力形成上下联动、优势互补、协调配合的宣传格局。

五、立足于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新发展,认真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

22、认真总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经验交流活动,探索工作规律,为“六五”普法规划的制定提供实践基础。

23、加强“六五”普法规划制定的理论研究,将“法制宣传教育‘六五’规划研究”列为年度重点理论研究课题,邀请专家学者和普法实际工作者共同开展“六五”普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形成一批优秀研究成果,为“六五”普法规划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

24、广泛听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相关部门和社会群众的意见建议,开阔视野,拓展思路,为制定好“六五”普法规划打下广泛的社会基础。

25、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力求新的五年普法规划有新思路、新要求、新举措、新发展。

六、立足于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方式方法

26、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十周年为契机,创新思路,加强策划,做大做强“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

27、充分利用各类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

28、广泛利用大众媒体开展法制宣传,与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联合举办专刊、专栏、专版等,开展深入持久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网络开展法制宣传,组织好“全国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全国法制动漫作品大赛”等活动。

29、加大法制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推广力度,创作更多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作品,组织形式多样的法制文艺演出活动。

30、健全完善农民法制夜校、市民法制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等法制宣传阵地。探索开辟手机、网络电视、远程教育等新的宣传渠道和手段,不断扩大法制宣传的受众面和影响力。

31、充分发挥各级普法讲师团的作用,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深入社区、乡村、企业等基层单位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活动。

32、加强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服务国家外交大局,结合重大活动,积极开展对外法制宣传。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99号
印发肇庆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保留市科学技术局(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市科学技术局是主管科技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信息化管理、协调职能交给市信息产业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科学技术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地方规范性文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重点布局、优先领域;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三)组织制定科技攻关、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等科技计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并加强管理;负责向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四)归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示范推广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五)负责管理市本级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发展资金,对上级下拨我市的各项科技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六)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参与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政策措施;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党政领导推动科技进步的实绩考核。

(七)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负责有关科技外事审核工作。

(八)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负责促进民营科技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计划,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九)负责科技信息、科技宣传、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的管理工作。

(十)组织制定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组织研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战略和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体系的建立。

(十一)研究国内国(境)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协调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负责专利工作对外联络、合作、交流活动和涉外侵权处理;负责专利执法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十二)贯彻落实专利优惠政策和措施;指导企业专利工作;管理、监督专利发展资金,组织重大专利技术实施;负责专利市场的规范和管理;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负责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指导专利中介机构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科技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市地震局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学技术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人事、机构编制、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调研、督办、信息、宣传、会议、文电、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办理、机要、保密、接待、监察、纪检、审计、党群、老干、计生、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市级各类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提出经费配置的建议,负责劳资统计,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发展资金等有关经费的预、决算,监督经费的使用管理。

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劳动工资报批发放和对直属、下属单位财务的审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研究拟订科技发展、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与经济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监督执行各项科技法律法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党政领导推动科技进步的实绩进行考核;负责促进民营科技工作;负责全市性科技民间社团的核准工作;负责科技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政策措施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研究组织科技发展战略,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计划;负责组织科技统计,编辑科技年鉴;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牵头组织拟订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组织科普工作调研和检查督促;指导科技兴市(县)区工作。

(三)高新技术科

研究提出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规划、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承担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业务指导及有关工作;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认定、考核、推荐、申报工作;组织对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负责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的申报和管理;负责各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组建、审核、推荐、申报和管理;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参与技术创新工程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协议,负责科技对外交流工作;开展对国际科技发展的信息跟踪、分析工作。

(四)农村科技科

研究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科技发展的战略和政策措施;研究制订农业和农村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农业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和科技扶贫计划;负责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龙头企业的认定、推荐、考核工作;指导农业和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示范、星火技术员培训;指导乡镇企业技术创新。

(五)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科

研究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措施,制订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科技奖励、技术保密、技术出口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和重点新产品计划;负责全市科技奖励工作,承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指导科技成果信息库建设、使用;研究拟订发展技术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核,指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六)知识产权管理科

协调全市的知识产权工作,指导全市的专利工作,为基层专利管理部门提供业务支持,依法组织打击处罚知识产权和专利违法违规的责任人;负责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冒充专利行为,为法院和有关仲裁机构对涉及专利案件的审判和仲裁提供咨询或鉴定意见;管理专利服务机构,组织专利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专利咨询、专利代理等工作;负责专利技术合同的鉴证和认定登记工作,参与、指导以专利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企业和技术进出口中的专利工作以及专利技术市场、专利许可证贸易等工作,组织专利项目的实施。

四、人员编制

机关党委设置按肇办发[2001]5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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