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28:55  浏览:9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1〕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二五”规划

本规划依据《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建设目标和内容,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定的指导方针编制。在全面分析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管理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及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与挑战,以及加强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对信息化建设的迫切需求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旨在实现安全生产领域信息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和共享,为政府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科学有效的保障手段,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本规划是《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配套的专项规划,是“十二五”时期我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重要依据。
一、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一)“十一五”时期工作成效。
“十一五”期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进一步完善基于互联网的外网平台和涉密网平台的基础上,通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等一批重大政务信息化工程,初步形成了基于政务外网的专网平台及其数据库(简称“三网”,如图1所示),为安全监管监察、应急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技术保障。

图1 安全生产信息化服务体系
同时,引导和推动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了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管理、应急避险和隐患排查治理等一批安全生产信息化工程,不同程度地提升了企业防范事故和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部分地方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成立了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强了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应用和服务等工作开始步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信息化为政府实施安全监管监察以及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主要成效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实施了“金安”工程一期项目,初步形成了支撑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基础业务的资源专网及其应用系统。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多种网络资源建成了覆盖全国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全部省级安全监管机构和大部分市(地)、县级安全监管机构的互联互通的广域网络,实现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间数据、语音和视频信息的传输和处理。初步建成了面向安全监管监察及行政执法、调度与统计和矿山应急救援等业务信息系统,建立了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事故和执法统计等基础业务数据库,建成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涉密业务办公、网络舆情分析和电子公文传输等系统,为日常行政办公、安全监管监察和事故应急管理等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数据支撑,不同程度地提高了信息化对安全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保障能力。
2.依托互联网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和网上为民服务,进一步提高了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服务水平。全国省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机构、80%的市(地)级和50%的县级机构基于互联网络建成了政府网站门户系统,及时发布安全生产政务、政策法规、事故调查处理、为民服务等信息,开展了安全生产信息查询、政府信息公开、安全生产建言献策等公共服务,一些地方安全监管机构开通了“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系统,进一步加强了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的信息服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了安全生产网络舆情分析系统,为政府部门及时掌握安全生产舆情民意,正确引导安全生产舆论和科学决策提供了信息支撑。
3.加强了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得到进一步提升。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按照涉密信息安全保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涉密计算机系统和应用系统的分级管理和保护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扩容和升级了机关内部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了机关涉密网办公系统的功能,通过了国家保密局组织的安全保密检查和测评,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提供了安全的业务信息处理环境。
4.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框架基本建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作为“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信息化的重点工程得到立项并实施。各地区积极开展了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北京、河北、辽宁、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云南等省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各市(地)及部分县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作也取得了进展,大连、青岛、南京、沈阳、南昌、南宁、威海、秦皇岛以及北京市房山区等城市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成并投入使用。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逐步扩充完善。全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技术保障。
5.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有重点煤矿全部安装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以及其他应急避险系统正在全面建设;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了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危化品车辆运输监控系统等;化工园区建设了安全管理与应急救援信息系统;非煤矿山企业建设了尾矿库安全监测系统;烟花爆竹企业建设了礼花弹流向管理系统。高危行业(领域)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管理和事故风险防控能力。
6.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维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通过加强信息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完善了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和安全保障系统,初步建立了运维保障制度。通过“金安”工程一期项目的实施,建成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控中心、数据中心、培训中心和远程数据备份中心,以及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使用的综合运维管理平台,提高了信息系统的整体运维保障能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还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实需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信息基础设施仍不完善。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的全国安全生产专网还没有完全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信息网络、信息安全、运行环境等信息基础设施和设备尚不能全面保障日益增加的应用需求。
2.安全生产信息化发展不平衡,难以发挥整体效用。安全生产信息化状况在各地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类型企业之间差异较大,中西部地区、基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中小型企业信息化基础薄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企业基础信息难以有效采集。安全生产信息资源尚未进行全面规划,更难以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企业与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尚未建立信息互联互通的传输通道,无法实现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信息化在加强政府安全监管监察、应急管理和企业事故预防等方面的整体保障作用不明显。
3.信息化尚未深度融入安全生产的核心业务。信息化驱动安全生产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力度不够,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安全生产的工作进展缓慢。信息技术尚未全方位融入安全生产的核心业务,安全生产的业务流与信息流尚未达到深度融合与有机关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成效。
4.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体系仍未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技术标准严重滞后,难以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缺少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缺少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分类不同、库表结构和编码规范不一,严重影响了信息系统的应用推广和功效发挥。
5.安全生产信息技术支撑体系落后。尚未完全建立从规划设计、系统研发、工程实施到运维管理的信息技术支撑体系,没有形成面向安全生产领域的信息产业。基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高危行业企业信息化人才紧缺矛盾突出,专业化、复合型人才不足,安全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操作技能滞后,影响了信息化的应用推进。
(三)“十二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的重要时期,是确保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到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目标的关键时期。
1.安全生产工作日趋复杂,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水平需要信息化手段保障。“十二五”时期,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基础依然薄弱,高危行业(领域)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安全生产保障难度加大,城市运行安全风险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已成为政府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2.信息产业快速发展为安全生产信息化提供了机遇。以物联网和云计算为重点的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已成为我国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物联网研发应用,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的国家电子政务建设已列入我国“十二五”时期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信息产业持续发展,信息网络广泛普及,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3.信息化建设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随着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信息化将不断渗透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融入到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环节。通过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进行有效监测和预警,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分析,是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通过企业与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是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
4.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对信息化手段的需求更加迫切。安全监管监察对象点多面广、过程连续、动态变化,仅仅依靠传统的人工方式难以实现对安全监管监察对象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迫切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紧扣《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目标,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和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关于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推进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创新,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和标准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开发和信息资源利用,推进安全生产政务信息公开,促进企业与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政府安全监管监察和社会公共服务能力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从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出发,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对信息化的新需求,综合协调、科学推进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息化的平衡发展。
以用促建,以建保用。以信息化建设保障应用的不断深化,以业务需求促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实现信息化建设与安全生产业务的深度融合。
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推动不同业务类型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信息化的效益。
夯实基础,安全可靠。依托现有多种网络资源,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提高系统的整体安全和使用管理水平。
精选示范,分类推广。在“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信息化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等工作,选择重点地区先行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监管监察核心业务的试点工作,逐步形成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交换的标准规范体系、典型业务系统及数据库,并在全国进行推广。
(三)规划目标。
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应急救援机构(基地)和有关单位的基础信息网络和安全保障系统,满足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业务应用的需要;初步建成共用共享的安全生产基础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有效支撑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管理业务,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决策管理提供服务;通过重点工程建设,基本建成覆盖安全监管监察核心业务的信息系统、数据库和标准规范体系,提高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能力;通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等工贸行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企业信息共享的标准、互联互通机制以及典型业务系统;通过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的应用,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进一步强化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管理,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信息化保障。
——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基本建成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机构(基地)和有关单位互联互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安全保障系统,初步实现与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具备新一代数据、语音、图像和视频等信息传输功能。
——按照国家有关涉密信息安全规定,建成符合涉密信息系统标准的机密级内网及其业务系统。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直管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以及中介机构管理等业务实现网上审批。市(地)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建成政府网站,实现政务信息公开和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理。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和安全生产调度统计等基础业务实现网上办理,基础信息入库率达到100%。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直管行业基础信息入库率达到90%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信息入库率达到80%以上。
——基本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体系,制定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业务系统的基础信息采集标准规范以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相关部门间、与重点安全监管监察企业间信息共享和传输交换的标准规范。
——建成覆盖国家、省(区、市)、市(地)、重点企业和主要救援队伍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安全保障和运维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信息系统运行需要,市(地)和县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明显加强。
三、主要任务
(一)安全监管监察业务系统建设。
1.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继续完善“金安”工程一期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业务系统,煤矿安全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实现网上审批和全国统一配号管理。利用物联网技术建设煤矿企业基础信息采集系统,实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井下人员、设备、环境等信息的网络化动态巡查。建立覆盖煤矿职业卫生申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等功能的管理系统。
2.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系统:继续完善“金安”工程一期建设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系统,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审批和全国统一配号发放。建设非煤矿山企业基础信息动态采集、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达标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系统,实现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动态化安全管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系统:继续完善“金安”工程一期的危险化学品监管系统。利用移动网络和3S等技术,建立基于物联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监管系统,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系统,实现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掌握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装置和关键部位安全状态,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扩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网上申报和审批、执法检查信息管理以及与其他系统的信息共享,并实现与公安、工商、商务等部门的数据交换。
4.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系统:完善“金安”工程一期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系统。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烟花爆竹流向网上查询、跟踪、管理等全过程监管功能以及生产经营重点场所(部位)视频监控与报警功能,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5.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实现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日常管理和动态监管。
6.职业健康监管系统:建立完善职业危害申报、检测、评价、中介机构管理、专家数据库等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职业危害相关内容的规范化管理。利用物联网技术建设职业危害场所相关信息的采集系统,实现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动态监管。
7.调度与统计系统:继续完善“金安”工程一期建设的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统计系统,扩充建设事故快报跟踪管理、应急管理统计等功能,拓展在工矿商贸等重点行业的职业健康统计功能,进一步扩充和完善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及形势预测预警系统的功能和应用范围。
(二)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全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应急管理与救援核心业务系统,实现国家、省(区、市)、市(地)以及国家和区域矿山救援队、重点企业应急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资源管理、预案管理、协调指挥和应急评估等功能的实效;建设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研制应急演练、预测预警和智能方案等高级应用功能,实现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接入和综合展现,形成全国性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保障能力。
(三)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及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物联网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企业(集团)级应急平台建设,推进生产作业环境的监测监控、安全管理和应急信息系统的应用。推动企业利用物联网技术对生产作业环境实现超前感知,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控能力。2011年,非煤矿山安装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到2012年,煤矿安装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到2013年6月底,非煤矿山安装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到2015年,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区的尾矿库安装完成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积极稳妥地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推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装运输车辆跟踪定位系统。到2015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及冶金等工贸行业各形成50家安全生产物联网信息系统标准化示范企业。
(四)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制定安全生产物联网等信息化的数据、业务、技术和管理标准,指导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口建设和信息共享交换。编制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接入规范、资源目录规范、业务功能规范、系统建设标准和标准使用指南等。
(五)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
1.信息资源规划: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管理业务职能,梳理安全生产信息资源,全面规划信息资源的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使用,确定数据存储粒度、更新和交换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和省级数据中心,提高安全生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能力。研究确定企业安全生产信息采集范围和方式,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构建全面的安全生产信息资源。
2.数据库系统建设:扩充完善“金安”工程一期建设的数据库,形成安全监管与执法、煤矿安全监察与执法、安全生产应急三大类数据库,为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管理业务系统运行提供数据支撑环境。新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等工贸行业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人才教育培训等业务数据库和综合办公数据库。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根据应用系统建设需求,进一步完善本地数据库建设。
3.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建设:分析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管理等业务流程,以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目标,建立安全生产整体业务模型和信息服务总线,在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广域网内实现统一的数据交换接口,与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行业(领域)企业共享基础数据,满足全国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多级数据集成需要,为应用集成和流程整合提供基础。
(六)政务办公及公共服务系统建设。
1.非涉密政务办公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政务办公、政府信息公开、公文管理、人事管理、档案信息管理等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提高政务办公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建设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系统,完善基于互联网的全国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查询、安全生产舆情分析等系统,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公开以及媒体和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党建工作方法,建设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党建网站、党员信息库,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信息化,提高党建工作效率。建设党风廉政、监察、信访等政务系统,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2.涉密政务办公系统建设:按照国家关于涉密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拓展和完善内网办公系统、邮件系统、公文智能收发系统和基于GIS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系统,扩充完善内网数据库,加强涉密信息安全管理。
3.政府网站群建设:继续完善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为主站,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业务司局、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为子站的政府网站群建设,重点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公共信息服务、网上办事和公众参与互动等系统建设。到2015年,所有市(地)级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政府门户网站。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依托专网数据资源实现对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许可、科技成果、安全评价资质等12类信息网上查询服务。继续深化公众参与网络互动平台建设,推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信息化,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加快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系统。加强基于互联网的党建工作平台建设。对政府网站进行扩容和系统升级,保障网站安全运行。推进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
(七)基础信息网络建设。
1.安全生产资源专网建设: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传输通道,完善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救援机构(基地)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专网,实现与安委会成员单位、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网络联通。重点加强市(地)和县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基础网络建设,满足安全监管执法、调度统计等业务系统运行的实际需要。以无线网络、3G等移动网络和卫星通信网络为补充,实现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网络联接。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涉密内网改造:按照“涉密最小化”的原则,进一步缩小涉密内网的覆盖范围,加强涉密内网的安全改造,强化用户终端的安全保障。更新密码系统并升级加密传输系统。调整涉密内网的政务信息系统,扩充完善内网数据库。
3.视频会议及IP电话系统建设:扩充完善视频会议系统和IP电话系统,覆盖到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将现有标清视频会议系统升级为高清视频会议系统,提高视频会议系统和IP电话的使用效率。
(八)安全保障与运行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非涉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定级指南,完善安全生产专网及其应用系统的安全防护体系。进一步强化信息化人才和运维保障队伍建设,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控中心、数据中心、培训中心和远程数据备份中心的基础设施和运行环境,保障安全生产专网的正常运行。扩充完善专网综合运维管理平台,实现对专网核心节点和骨干节点的基础设施、运行环境、网络设备及广域网传输通道的实时监控管理。制定完善系统运维规章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系统运维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九)信息技术保障能力建设。
建设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和安全保障实验室,开展信息技术产品应用于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化检测和验证,加强对业务系统的性能和安全性测试。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息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创建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大力开展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培训,提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信息化素能。研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互联网络、视频系统,开展远程教育培训。
(十)安全生产信息化成果推广应用
积极开展信息化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在煤矿等行业(领域)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信息技术装备,重点加强物联网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推广。打造安全生产领域信息产业,加强专用信息产品研发。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成果转化平台,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形成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信息技术研发、应用示范和成果推广的服务平台。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10个安全生产信息化示范城市。
四、重点工程
(一)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二期。
依托国家政务信息资源、“金安”工程一期以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所形成的信息化成果,建设满足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有关单位业务信息处理的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应用系统、数据库、基础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运行服务体系和标准规范等六个方面。通过试点应用,形成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职业安全健康、统计分析等领域共用共享的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并在全国推广应用。制定适用于安全监管监察业务的建设、管理和技术标准规范。
通过“金安”工程二期项目建设,建成覆盖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救援机构(基地)以及有关单位的信息网络平台、安全和运维保障系统,实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管理机构系统内、相关部门间、基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企业间相关安全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全面提高安全监管监察及行政执法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二)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工程。
在已有信息系统标准的基础上,编制安全生产基础信息网络、安全保障、运行环境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装备标准规范以及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管理业务所需要的信息技术标准,指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资源规划、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建设。编制与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数据接口规范。通过标准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以及有关信息采集和分类编码标准,统一各业务系统底层数据格式,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标准化,实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安全生产数据的及时报送和更新。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监管工程。
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化监管工程,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网上申报、业务办理、达标情况考核及评审管理等功能,重点实现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及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应用、生产设备设施运行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标准化达标内容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为动态跟踪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进展情况提供信息化支持。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外网改造工程。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要求,按照“涉密最小化”的原则,调整内外网环境及其应用系统布局,构建机密级内网应用平台,将原有非涉密政务办公系统整合迁移到专网平台,完善机密级内网基础平台和涉密应用系统,健全内网安全保密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扩充专网信息平台,新建非涉密信息办公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公开、办公、通知、短信与安全监管监察业务系统的整合。扩容升级外网电子邮件系统。完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办公相关应用的国产正版软件基础环境的升级改造。健全外网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领域物联网技术应用试点工程。
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选择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和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建设安全生产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有效感知人员、设备、设施、环境的安全状态信息,实现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要素和职业危害因素的实时监控和智能处置,提升企业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通过与相关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建立信息关联,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建立国家安全生产物联网应用工程中心,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物联网产业发展和技术推广应用,为信息化建设提供物联网专业技术支撑和服务,实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企业和相关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五、保障措施和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信息化工作
充分发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和议事决策作用,协调有序开展安全生产信息化规划设计、项目实施、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解决信息化建设、应用和运维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协调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做到信息化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检查、有步骤地开展。
(二)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顶层设计,重视需求分析,加强对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督和控制,提高进度控制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三)加强信息化培训,强化信息系统的应用效果。
通过专题讲座、业务培训、技术交流等形式,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培训,推进信息系统的广泛应用。逐步建立信息系统应用评价制度,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化应用效果的考核监督,将应用推进工作落实到部门和个人,逐步纳入单位和个人的政绩业绩考核体系。
(四)保障资金投入,严格项目资金管控。
加大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系统运维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财政支持,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系统运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或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项目建设进行资源、资金、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制定合理的经济控制和评价指标,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严格落实资金使用计划、工程付款和资金使用情况审核等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五)完善运维机制,提高系统安全保障能力。
充分发挥各级信息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在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系统运维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构建覆盖全国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体系,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明确信息系统运维机构,市(地)和县级安全监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明确岗位职责,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要求,建设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系统,保证网络信息安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伊春林业管理局木材经销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林业管理局


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伊春林业管理局木材经销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林发〔2007〕130号


各林业局,管局有关局、处:
现将《伊春林业管理局木材经销督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伊春林业管理局
木材经销督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严管林”的方针,做好木材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控制木材销售总量,提高木材售价,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木材经销管理水平,根据《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实行木材经销督查制度的通知》(黑森经字〔2003〕241号)、《伊春林管局关于实行木材经销督查制度的通知》(伊林发〔2003〕10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管局所属各林业局(含西林区营林处、森林经营所)的木材经销、贮存、运输、加工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 林管局木材经销局木材经销督查室是林管局实施具体督查工作的部门,代表林管局行使木材经销督查权利,被检单位必须接受督查室的监督和检查,对督查室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并接受复查。
第四条 木材经销督查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林业局执行《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木材经销管理的规定》的情况,对林管局所属林业局(含西林区营林处、森林经营所)的木材验收缴库、贮存销售、划拨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督查。
(二)受理单位或个人对林业局相关部门在木材经销方面存在问题的举报,查实举报内容,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督促整改落实,重大问题需及时向林管局汇报。
(三)承担林管局确定的其他有关木材经销监督检查方面的工作任务。
(四)定期向林管局提交木材经销督查工作报告,重大事项随时向林管局报告。
第五条 木材经销督查工作内容:
(一)督查林业局年度木材销售总量、运输总量完成情况,是否有超采伐限额销售现象。
(二)督查林业局竞价销售木材工作情况,销售程序是否合乎相关规定,竞价销售合同是否兑现到位,是否有未经竞价销售拨付木材的现象。
(三)督查林业局木材销售价格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制定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林管局最低保护价,竞价销售的底价是否合理,划拨结算的价格是否和竞价中标价格一致,是否有低价销售木材现象。
(四)督查林业局木材加工场点、木制品企业的原料到货情况,是否存在不经贮木场拨付,从山上直拨木材的情况;是否存在账外销售的现象。
(五)督查林管局确定的或接到举报的与木材经销工作相关的问题或事宜,协助其他科室进行木材经销管理、贮木管理、运输管理、网络建设的监督检查、催办工作。
第六条 木材经销督查工作权限:
(一)对林业局木材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
(二)查阅林业局木材缴库、检验、贮存、竞价销售、销售合同、划拨结算、运输、木材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等相关票据、统计报表、原始记录、证明手续等。
(三)制止、纠正、限期整改一切违反木材经销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复查。
(四)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林业局下达整改通知、通报批评,并按照《伊春林业管理局木材销售奖惩办法》(伊林发〔2006〕129号)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第七条 受督查单位或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有关贯彻执行木材经销管理规定、木材经销管理工作方面的情况。
(二)及时、准确、详实地提供木材验收缴库、贮存拨付、销售价格、木材流向、划拨结算、现有库存、枝桠材、木片销售等情况和相关票据、报表、数据资料。
(三)接受木材经销督查室的询问并如实解答有关木材经销方面的问题和现场质疑。
(四)认真听取木材经销督查室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迅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立即落实。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木材经销督查室汇报,接受木材经销督查室的复查。
(五)为木材经销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木材经销督查工作。
第八条 木材经销督查工作人员要依法监督,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循私情,不谋私利。如有违纪违法问题,林管局和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林管局木材经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之前发布的相关内容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5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0月23日法民字第136号请示收悉。所询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洽商后,同意你院所提意见。此复。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在我院召开民事专业会议时,有的法院提出: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双方对婚生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的问题。
我们意见:对这样案件,应该尽量采取调解办法解决。如调解不成,可本着贯彻少数民族政策和保障子女的利益出发,进行处理。对哺乳期的子女,一般地可暂判归汉族女方抚养,但对回族男方须加强说服教育;对哺乳期后的子女,除显然对子女不利者外,一般地应判归回族男方抚养。这个意见,是否合适,特报请你院审核批示。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