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清除市区道路冰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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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清除市区道路冰雪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清除市区道路冰雪规定
1998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市区道路冰雪,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持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个体业户,均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统一领导道路清除冰雪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火车站广场地区、靖宇街地区、秋林博物馆广场地区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清除冰雪的组织、督促和检查。
财政物价、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进行清除冰雪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清除冰雪的责任人:
(一)在道路上开设的市场、摊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主办单位为责任人;
(二)公交车辆始发(终点)站,公交客运企业为责任人;
(三)收费的桥梁,公路、铁路出口,桥涵和人行过街天桥,其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自来水、排水和供热管线溢漏形成的积冰,设施的产权单位为责任人。
(五)拆迁工地、建筑工地周边街路,开发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六)其它道路、广场、桥涵和公共场所清除冰雪责任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或者地区管理机构确定。
第五条 清除冰雪的责任人承担的清创造冰雪的责任区,由办事处或者地区管理机构具体规定。
清除冰雪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区清除冰雪任务,并同街道办事处或者地区管理机构签订责任状。
第六条 清除冰雪的责任人,应当以雪为令,雪停即扫,中、小雪在一天内扫完,三天内运出;大雪在二天内扫完,一周内运出。
第七条 市区道路清除冰雪,应当达到路面整洁,不残留冰雪。
第八条 在规定时限内未运出的冰雪,必须在街路两侧人行道靠近路边在不影响盗运的地点临时堆放,做到堆放整齐,不得超出规定面积。
禁止在公交车辆站点、绿地内堆放积雪或者向积雪上倾倒垃圾、污物。
第九条 拉运市区冰雪,由清除冰雪责任人承担。清除冰雪责任人无车辆拉运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地区管理机构组织统一拉运。拉运中所出的车辆台次,赁街道办事处或者地区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由所在区义务劳动主管部门核减单位出义务车的台班数。
第十条 车辆拉运的冰雪必须在指定地点倾卸。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业户无能力清除冰雪的,可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地区管理机构代为清除,并签订委托合同,按约定的标准缴纳劳务费用。清除冰雪的劳务费用,每次降雪每平方米冰雪不超过5元。
第十二条 因街路的冰雪路面影响车辆行驶时,有关单位可以抛撒沙石防滑,但不准在路面上抛撒炉灰。
第十三条 清除冰雪路面的受益人按照省的规定缴纳清除冰雪的专项支出。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责任人未按定时限和标准清除责任区内冰雪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地区管理机构组织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按责任区面积处以责任人每平方米10元罚款;
(二)未在指定地点堆放和倾倒冰雪的,处以每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往路面上抛撒炉灰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公交车辆站点、绿地上堆放积雪或者在积雪上倾倒垃圾、污物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清除冰雪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侮辱、殴打清除冰雪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3]7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八日
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令第113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对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依法颁发给下列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1、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建筑业企业。
2、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通过共同出资或合作方式设立的建筑业企业。
3、已经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或购买其他建筑业企业投资者股权后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颁发给外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范围
《规定》第三条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
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核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及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1、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2、已经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新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除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条件外,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
(1)根据《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建设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
(2)申请外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工程承包业绩满足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工程承包业绩标准;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资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工程承包业绩与中方合营者的工程承包业绩总和应当满足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工程承包业绩标准。
3、外国企业投资入股内资建筑业企业,企业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
4、外国企业收购内资建筑业企业,企业性质变更为外资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
5、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由于注册资本金达不到原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要求的,规定实施后,可以申报相应级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条件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在申报企业资质时应当出示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的企业经理,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相当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职称要求条件。
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的,在企业申报资质时,可以按照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申报;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的,在企业申报资质时,可以按照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申报。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项目经理,符合以下条件,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以在企业申报资质时由资质管理部门认可其具有相应级别项目经理资格。
(1)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一级项目经理资格申报的,应当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2)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二级项目经理资格申报的,应当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3)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三级项目经理资格申报的,应当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本条规定认可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本公司项目经理的人数,不得超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的项目经理人数的三分之一。
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每人每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月。
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工程承包业绩的认定
《规定》施行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同中国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承包方式承包工程或将工程分包给中国建筑业企业的,该工程承包业绩可作为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资质年检时的工程承包业绩。
六、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是指外资建筑业企业可以与内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工程。
七、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受理时间
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0月1日,为同时实行建设部令第32号和《规定》的过渡期。在此过渡期内,资质管理部门随时受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
2003年10月1日以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按照内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受理时间安排统一进行。
八、《规定》和原建设部令第32号的关系
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在2003年10月1日之前,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仍然按照原建设部令第32号《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仍可以根据《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继续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包括继续承包未完成的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继续申请扩大工程承包地域,继续申请资质证书延期。
2、没有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仍可以根据《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外国企业资质证书。
3、在2003年10月1日以后,资质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资质申请,不再办理资质延期以及扩大工程承包地域的审批。在此日期之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期或实际履行期延续到2003年10月1日以后的,外国企业仍可以继续完成该工程。
承包期间盗卖木材的行为应定贪污罪
[案情]
2002年5月,陈伟鸣(原周岭林场退休职工)与江西省吉水县周岭林场达成口头协议,承包周岭林场所有的葛山片山场上林木的采伐任务,为该林场生产原条。协议约定:承包人将采伐的树木经过打枝、集材、装车后,每立方米原条可得生产加工费50元。陈伟鸣在承包期间,于2003年5月7日、9日、10日和11日四个晚上,私自将其为周岭林场生产的松木原条截成四米长规格的原木,以每汽车5000元的价格,卖给吉水县乌江乡一做木材生意的商人阮某7车,共计5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29000元。陈伟鸣实得赃款32000元。
[分歧]
本案中审理过程中,对陈伟鸣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伟鸣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林木采伐作业的承包人,是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他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木材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他背着周岭林场盗卖木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应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伟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承包采伐生产作业为掩护,盗卖自己承包采伐的国家所有的木材,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伟鸣利用经手、管理木材的职务之便,盗卖国家木材,其行为应定贪污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有: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的行为。本案的被告陈伟鸣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非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但他作为采伐木材的承包人,不但有采伐木材和生产木材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对采伐下来的木材有加以保管、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采伐下来的木材在运出山场之前丢失,他是要负责任的。被告人陈伟鸣与其所雇佣的工人不同,不仅直接从事采伐作业,而且经手、管理所采集的木材,其身份应当视为“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陈伟鸣利用自己管理和保管木材的职务上的便利,背着林场盗卖国家的木材,不是一般的盗窃而属于监守自盗,其行为应定贪污罪而不是盗窃罪。同时,被告人陈伟鸣依照承包协议采伐林木是合法的,不存在盗伐林木的问题;其盗卖木材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木材的所有权,而不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因此,其行为也不应定盗伐林木罪。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李崇军
邮 编 33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