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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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政府令第2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海波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失效下列政府规章:
一、沈阳市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沈政发〔1987〕146号
二、沈阳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沈政发〔1988〕22号
三、沈阳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沈政发〔1988〕77号
四、沈阳市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暂行规定沈政发〔1989〕12号
五、沈阳市星火奖实施办法沈政令〔1991〕6号
六、沈阳市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沈政令〔1991〕29号
七、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沈政令〔1993〕4号
八、沈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实施办法沈政发〔1993〕46号
九、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委托管理办法沈政令〔1994〕31号
十、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31号
十一、沈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沈政令〔1995〕13号
十二、沈阳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沈政发〔1995〕21号
十三、沈阳市中心城区高层建筑上设置铁塔的规定沈政发〔1996〕27号
十四、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沈政发〔1996〕10号
十五、沈阳市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办法沈政令〔1996〕19号
十六、沈阳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沈政发〔1990〕61号
十七、沈阳市改善企业外部环境规定沈政令〔1998〕1号
十八、沈阳市科技振兴奖实施办法沈政令〔1998〕23号
十九、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沈政令〔1999〕25号
二十、沈阳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沈政令〔2000〕54号
二十一、沈阳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办法沈政令〔2003〕26号
二十二、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沈政令〔2004〕32号
二十三、沈阳市小型公共汽车管理暂行规定沈政发〔1988〕101号
二十四、沈阳市禁止在公众贸易中使用杆秤的规定沈政令〔1997〕12号
二十五、沈阳市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沈政令〔1998〕20号
二十六、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沈政令〔2000〕46号
二十七、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沈政令〔2004〕29号
关于统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口径的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统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口径的规定
1988年3月3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及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各分行:
为了认真贯彻控制信贷规模、调整资金结构、深化金融改革、支持经济稳定发展的方针,准确地监测信贷计划执行情况,为改善和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依据,需要统一各家银行检查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数字归并口径。现对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统一银行存、贷款统计数字的归并口径
近几年,适应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信贷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逐步健全过程中,信贷计划仍是控制货币、信贷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各家银行业务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有些业务数字是否列入存款总额或贷款总额,有些贷款是否纳入计划考核范围,未能及时明确,影响了对信贷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的检查,不利于加强货币、信贷的调控。经研究,现对有关存款、贷款项目的归属明确如下:
1.专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专项贷款,专业银行统计报表上作为代理业务,仍单独分项目反映,并逐级汇总上报,但不计入专业银行的存款或贷款总额。人民银行在编制检查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表时,要计入人民银行的存款、贷款内。
2.为便于各家、各级银行监测计划执行情况保持统一口径,制定了供检查信贷计划执行情况使用的统计项目归属表随文印发(见附件),对有关具体项目的归属,都作了明确规定,作为检查计划时归并统计数字的规范标准,请各行认真执行。
主要项目的归属,按以下原则处理:
(1)发行金融债券不计入存款总额,特种贷款计入贷款总额,仍设统计项目单独反映。
(2)凡银行代理财政发行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计入财政存款;凡经人民银行批准,银行代理企业发行的债券(包括投资公司发行的基本建设债券和以自筹投资购置的重点企业债券等)、股票,应及时划转企业存款帐户,未划转的余额归入债券类项目,不计入存款总额。专业银行认购财政债券,单设会计科目、统计项目反映,不计入贷款总额。
(3)银行与保险公司、独立核算的信托投资机构、城市信用社之间的资金往来,不计入存款、贷款,分别归属同业往来收、付方项目内核算。工商银行信用社存款、贷款中包含了一部分城市信用社存款或贷款,因数字不大,且未单设会计科目,故仍统计在农村存款或贷款内,列入存款、贷款总额。农村信用社缴存农业银行准备金、在农业银行存款,农业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仍按现行办法处理,分别统计在农村存款、农业贷款内。
专业银行未独立核算的信托部,其信贷资金全部纳入专业银行信贷计划,存、贷款余额分别计入存款、贷款总额。
(4)专业银行办理的委托存款、贷款,单独设统计项目双方反映,在编制检查计划执行表时,委托存款、贷款轧差,净值归属信托类存款。
(5)银行发放的特区固定资产贷款,分别技术改造贷款和基建贷款,计入固定资产贷款总额。黄金生产设备贷款、经济开发贷款、农村经济开发贷款计入固定资产贷款总额,归属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内。
(6)建设银行代理财政的业务,实行上存下支,通过调拨资金帐户核算。为了如实反映建设银行财政性存款资金的情况,省人民银行分行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表时,将建设银行代理中央的业务数字收付方轧差后的净值反映在资金来源方“其他”项目。归属表中,建行财政性存款的归并项目只作为省分行使用,各省分行可根据当地情况,对地市、县支行的归属作具体规定。
(7)建设银行凡用财政资金发放的贷款,与财政拨付基金相抵后计入财政存款;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均计入贷款总额。
二、关于资金切块地区统计问题
上海、深圳实行资金切块管理,为便于监测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切块地区统计采取以下报送办法:
1.上海、深圳市专业银行分行信贷统计报表实行双向上报,即上报专业银行总行的同时,报当地人民银行,深圳市各家银行分行同时还要抄报广东省分行。
2.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向其总行报送信贷统计数字时,不包括深圳分行的数字,为掌握和观察全省的货币、信贷情况,省分行可编制包括深圳的全省汇总表。由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计算机传输软件调整工作量大,为不影响这项工作进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上报总行信贷统计数字时,包括深圳分行。
3.上海、深圳市人民银行分行除向总行报送本身的数字外,还需按总行规定的表式于月后6日内报送汇总各家银行数字的综合信贷项目月报(表式见附件二9.10)。
三、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表的归属,从5月份起执行。为便于考核今年计划实施情况,请各家银行分行对1987年12月、1988年1、2、3 月的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表按新口径作一次调整,不上报总行,只作为各分行检查信贷计划执行情况使用。
四、交通银行信贷计划单独考核,人民银行分行编制地区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表时不含交通银行分支机构的数字,但交通银行分支机构仍需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信贷统计数字。
统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口径,对于控制货币、信贷,实现今年金融工作任务,是十分重要的。各级分行要重视这项工作,按照统一的要求抓好落实。
附件:略。
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净空环境和探测设施,充分发挥雷达监测和预报灾害性天气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84号公告)规定以及雷达站净空环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是指为保证雷达准确获取信息,不受周围建筑物影响所必须具有的空间环境和不受其他电磁干扰的电磁环境(以下简称探测环境);探测设施是指雷达站正常发挥效能的探测仪器、设备以及雷达楼和水、电、路设施(以下简称探测设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保护工作。市规划、建设、国土、公安、无线电管理、民航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雷达站探测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天气雷达站探测设施和破坏雷达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 雷达站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
(一)雷达站四周不得有高大建筑物遮挡,在雷达主要探测方向即北—西—南方向的建筑物,对雷达天线的水平遮挡仰角不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大于1度。
(二)以雷达站为中心,半径2000米圆内的建筑物不得超过规定的高度(具体见附件)。
第六条 雷达探测设施依法受到保护,雷达站探测设施主要包括:
(一)雷达站的探测仪器和设备。包括雷达探测接收设备、雷达信息发射设施、探测显示和控制设备、数字化处理设备、微波传输设备、雷达伺服设备其他附属设施。
(二)雷达探测用的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避雷装置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危害雷达站探测环境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九条 在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天气雷达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在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三)在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四)在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五)设置影响天气雷达站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六)进入天气雷达站实施影响雷达探测工作的活动;
(七)其他危害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天气雷达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周围建筑物的限制高度
建筑物与雷达站的水平距离(米)
建筑物顶海拔限制高度(米)
200
116
400
118
600
120
800
122
1000
124
1200
125
1400
127
1600
129
1800
131
2000
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