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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16:52  浏览:8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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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切实做好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相关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摆上重要日程,把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贯穿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之中,同时部署,同时组织实施。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重点整治没有正规设计、系统存在缺陷,井巷没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能行人的安全出口,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没有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井下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不落实,没有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通风系统、风质、风量、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技术管理、现场管理不规范、不到位,通讯系统不到位、不可靠,采空区、火工品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等9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要重点整治一面坡和伞檐开采、不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边坡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排土场排土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未建立排土场监测制度,排土场下游人员和重要设施受隐患威胁等5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尾矿库:要加大对危库、险库、病库的治理力度,重点整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没有正规设计,超量排放储存尾矿、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无主管单位或监管单位不明确,危库未停产抢险、险库未在限定时间内消除险情、病库未按照规程要求限期整改等7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重点对无井控设计,未配套防喷、节流压井管汇,钻开油气层前检查验收制度不落实,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措施不到位,井涌、溢流处理等防井喷措施不完善不落实,含硫油气井的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井控装置、硫化氢探测报警、点火程序、点火器材配备等不达标不落实,油库群和地下储气库等重大危险源防火间距、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电防静电装置等不符合标准、措施不落实等7个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要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整改指令擅自生产、私挖滥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建设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建设。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要逐步将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加大推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的力度,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并积极探索在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减少对企业检查频率等方面采取鼓励措施,激励企业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等级。

  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重点围绕“设计建设合法,安全出口畅通,提升运输可靠,通风系统完善,水火防范到位,顶板边帮稳固,安全管理规范”7个方面,露天矿山要重点围绕“设计建设合法,开采工艺先进,排土有序规范,安全管理到位”4个方面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尾矿库企业要重点围绕“建设规范,筑放合理,排洪可靠,监测有效,管理到位”5个方面加强安全基础建设。石油企业要深化HSE管理体系建设,要在健全领导承诺制度,完善各类作业文件和程序文件,加强专业技术管理,落实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防恶劣气象灾害措施,加强应急管理,推动企业安全文化等方面做更加深入的工作,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

  三、积极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逐步提高企业机械化水平。要继续大力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在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应用,推广使用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工艺,推行非电起爆系统等安全性能好的起爆器材;积极推广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和井下避难所技术;鼓励采用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和引导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的应用,率先在三等以上尾矿库推行示范;加强安全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推广视频系统、e安通等先进设备设施的应用。同时,要在地下矿山采空区监控、地压监测、通风系统完善、露天边坡监测与治理、安全先进采矿工艺研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强政府部门及科研院所间的合作,通过联合攻关,早出成果,搞好转化与应用,提高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安全生产的贡献率。

  四、着力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过程中,不断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着力创新工作机制。

  一是创新分级监管机制。通过调查摸底,对各类企业进行定性、定量评估,确定安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更好地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二是创新联合执法机制。通过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细化执法责任、执法内容和执法形式,实现联合执法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通过建立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数据库,实现企业违法记录信息监管部门共享;通过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和部门间行政执法移交制度,让违法企业无藏身之地。

  三是创新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层层实行目标管理、领导干部安全述职和诫勉谈话、定期考评、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等做法,加强政绩业绩考核,促进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

  四是创新投入机制。通过完善安全成本切块、设立安全专项基金等制度,确保安全投入渠道畅通、资金充足;通过强化安全宣传教育投入、安全培训投入、安全科技投入、安全设施投入、隐患整改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引导性投入与企业自主投入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五是创新事故查处机制。通过制定事故调查组工作规则,细化相关部门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强化调查组权威,落实“四不放过”原则,提高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成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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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办发[2004]15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副处以上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17日





关于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

(2004年7月1日)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3]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



  一、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是将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单位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我市辖区内按规定已参加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以户口所在地和常年居住地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是依托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事务管理,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从单位管理转入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实行社区管理。 



  国家、省、市对离休人员、市管干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实现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础上,从2004年起全面启动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工作,争取2004年底前全面完成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的目标任务。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按照中办发[2003]16号通知和粤发[2002]15号通知的要求,各市、区建立的街道(镇)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其辖区内的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相关工作,如退休人员养老金帐户的变更,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

 

  (三)建立健全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信息库,做好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退休人员的生存、死亡等变化情况,办理每年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年审工作,并综合年审资料报送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开展社会保险待遇业务内容的查询服务,解释相关政策。

 

  (五)协助代办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退休人员死亡,其遗属丧葬费、抚恤费等。

 


  (六)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组织退休人员中的党员过好党组织生活,在退休人员中开展政治学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七)协调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方便退休人员就近就医,做好保健工作。

 

  (八)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做好孤寡、残疾、伤病等退休人员的探访慰问,帮扶服务。

 

  各市、区政府统筹解决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在新城区开发中,把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活动场所建设纳入配套设施统一规划;旧城改造,利用空置的旧场地建设社区退休人员服务场所;同时,充分利用街道(镇)、社区和单位现有的退休人员的活动场所。街道(镇)要积极创造条件自筹资金和发动社会捐赠等法,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设适合老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设施。

 

  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行政区域划分,各自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规划、相关办法和措施的制定;制定统一的《移交社区管理退休人员花名册》、《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联系卡》、《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协议书》;组织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衔接、业务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江门市区承担区域内的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的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人员的配置和办公经费以及退管资金,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江门市建立市区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实施方案》(江府办[2003]112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人员配置和办公经费,由各市参照江府办[2003]112号文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三、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权利:

 

  1、依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依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2、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享有社区老年教育、体育文化、娱乐活动的权利。

 

  4、享有社会为老人提供的社会福利、社会优待服务的权利。

 

  5、有参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发挥个人专长的权利。

 

  6、有向社区管理机构反映意见和建议,提出批评或申诉的权利。

 

  (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2、主动协助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开展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3、按照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规定的时间报到;移居市外、境外的退休人员,须在每年上半年向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

 

  4、具体指定本人亲属或代理人,在本人辞世后由其及时向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告。

 

  四、规范管理程序,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一)参加了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移交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实行社区管理:

 

  1、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下同)。

 

  2、易地安置回我市常年居住的退休人员。

 

  3、在我市的中央、省属企业的退休人员(常年居住且户口在我市的)

 

  (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程序:

 

  1、由企业(或投资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向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隶属管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即:如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属江门市蓬江区,则由企业向蓬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隶属管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移交手续。企业同时要做好以下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1)企业应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保持退休人员的稳定。

 

  (2)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原单位发放的生活福利补贴是否保留,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办理移交前与退休人员约定。

 

  (3)退休人员的一次性(累计20年)医疗保险费必须在移交前缴清。

 

  2、企业核准移交退休人员的人数,按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分别列表造册填写《移交社区管理退休人员花名册》、《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建立《联系卡》。

 

  3、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时,其人事档案随同转到其户口所在区,由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管理。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由街道党组织管理。

 

  4、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手续,要与企业签订《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协议书》。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后,凡新办退休的人员均实行社区管理,并按上述程序办理移交。

 

  (三)企业移交无配偶、无子女的孤寡,或鉴定为1-4级精神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殊退休人员时,应向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隶属管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安置费具体标准由企业与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商议。

 

  特殊人员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可直接移送精神病医院托管治疗,或由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养老院托管,具体费用由企业与受托单位商议。

 

  (四)社会申办退休的人员(含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到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下同),由本人持有关资料(身份证、退休证、户口部等)到户口所在地隶属管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申请登记,填写《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移交手续,人事档案随同转移。

 

  (五)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后,在一定的时间里仍要协助配合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开展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工作,尽可能提供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活动设施和场所,为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提供方便。

 

  五、多渠道筹集基金,保证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投入  



  根据粤办发[2003]2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退休人员移交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应向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缴交退休人员活动和管理费(以下简称退管资金)。

 

  退管资金用于租用场地、聘请工作人员、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活动、慰问病残退休人员等开支。 



  退管资金由财政部门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退管资金的开支要作预、决算,严格按退管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另行制定)执行,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退管资金筹集的具体办法:

 


  (一)江门市区。

 

  1、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由企业一次性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向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缴交退管资金。

 

  2、易地安置回江门市区常年居住的退休人员移交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需一次性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向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缴交退管资金。

 

  (二)各市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退管资金的筹集标准,可根据粤办发[2003]23号通知精神和各地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六、广泛深入宣传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和操作办法,把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消除企业和退休人员的疑虑,转变退休人员依赖企业的思想观念,增强他们对社区管理的心理承受能力,拉近与社区管理的感情距离,争取社会各界充分理解和支持,为推行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广东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及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及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检查站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运输单位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检查站,是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在道路上设置的对来往车辆进行检查的机构。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道路检查站的管理监督机关。
第四条 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设置道路检查站,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所在地的县公安机关领取审批表,并按审批表栏目要求填写;
(二)经县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后送市公安机关审核;
(三)市公安机关转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按照有利于车辆流通,有利于管理,统一布局,合理设点的原则进行审批。
不带县的市,有关部门须设置检查站的,由市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
第五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须在全省有关路段设置检查站的,应作出规划,并通知有关市、县归口部门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道路检查站,应在指定的地点(路段)设置,不得擅自变动。
第七条 在道路检查站执勤时,公安人员必须佩戴臂章、警号,其他部门的检查人员必须佩戴由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公路检查证》。
第八条 《公路检查证》由市公安机关核发。设置检查站的部门凭省公安厅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公路检查证》的管理的收费事项,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第九条 道路检查站检查人员执勤时,须着装整齐,按《公路检查证》标明的类别、执勤地段进行检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手势信号指挥驾驶员靠站停车。不准超越执勤地段进行检查,不准对本部门任务外的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条 设置道路检查站的地方,必须在适当地点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反光性能的停车检查标志牌(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编号)。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准设置拦车障碍物;在同一检查点,不准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除公安机关执行交通管理和侦查案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检查站以外的道路上流动检查。
第十一条 对违章车辆和驾驶员,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外,其他检查人员不得扣留行驶证和驾驶证。对违反有关规定拒绝检查而逃跑的车辆,各检查站应密切配合,及时堵截,并通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道路检查站或拦截车辆的,车属单位和车辆驾驶员有权拒绝受查,并可向公安机关投诉,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置的道路检查站,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申领《公路检查证》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自1989年2月1日起施行。过去省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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