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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1:55:11  浏览:9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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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函(2009)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舟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

保护利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垦造耕地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被占用耕地的表土剥离。土地污染严重,缺乏肥力的劣质表土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剥离表土的,经市或县(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剥离。

第三条 垦造耕地单位应根据土地开发整理方案,将优质表土用于垦造耕地项目。

第四条 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实施表土剥离。其他形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供应经政府批准后,实施表土剥离。

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招拍挂方案时,应将表土剥离的有关要求纳入其中。

第五条 市或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在土地供应前可以先行进行表土剥离,待表土剥离完成后,再实施供地。

第六条 负责表土剥离单位应在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之前,向市或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表土剥离方案,并交纳每亩3万元的表土剥离保证金,表土剥离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表土剥离程度根据土地质量情况确定,一般在30?50厘米之间,表土剥离范围为除规划部门规划确定的绿地面积以外的所有建设用地,剥离的表土应集中统一堆放储存,具体储存地点统一由市或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场地租费由市、县(区)财政解决。表土剥离单位应把表土运到指定地点。

第八条 表土剥离单位按批准方案实施表土剥离完毕,报市或县(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验收。市或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表土剥离验收意见退还表土剥离保证金。

第九条 建设单位(表土剥离单位)未按批准方案实施表土剥离的,表土剥离保证金不予退还。表土剥离经造地改田领导小组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斟情扣除部分保证金。

第十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组织由政府直接实施的表土剥离工作。表土剥离管理费按表土剥离面积每亩1500元定额包干使用。政府直接实施表土剥离的,表土剥离费用由财政按实支付。

第十一条 建立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简称表土剥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表土出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开设表土剥离专项资金专户,专款专用。表土剥离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年末编制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后,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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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鹤岗市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激励和调动各级领导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职尽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特设立鹤岗市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确定为奖励对象。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市政府(财政)出资设立,出资金额为每年度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市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安排。本年度奖励基金如有剩余,转入下一年度,缺口由市财政补齐。
  (二)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必须专款专用,设立专户,单独建帐,专人管理。
  (三)兑现安全生产奖励时,由市政府安委办依据《鹤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奖惩办法(试行)》,按照奖励条件、标准和目标考核情况、评审认定结果提出奖励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使用范围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健全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形势逐年好转;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推广应用先进生产技术和工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控制和治理职业危害取得显著成绩;及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排除事故隐患,预防或避免事故发生,保护了国家、集体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及时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五条 奖励类别及标准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
  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实现上级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并在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被评定为达标以上等次的。以上按安全生产责任状和有关奖励规定确定的金额予以奖励。
  (二)安全生产成果奖在安全监管、机制创新、劳动保护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或科研成果的。以上由各基层单位上报,经市政府安委办组织专家评定后确定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0—50000元。
  (三)合理化建议奖
  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实践中取得实效的,一次性奖励2000—20000元。
  (四)安全生产贡献奖
  1.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险情,由于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或奋力抢救,使职工生命和财产避免或减少损失的;
  2.排除事故隐患或在事故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以上两项由市政府安委办与有关部门联合调查认定后根据贡献大小奖励2000—20000元。
  (五)安全生产举报奖
  对于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实一次性奖励2000元—20000元。以上由市政府安委办根据举报内容及造成的影响后果决定。
  (六)其他获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工作嘉奖、记功和先进工作者(个人)称号,依据《鹤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奖惩办法》由市政府安委办核实后,报市政府决定,一次性奖励1000元—5000元。
  第六条 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稳定食糖生产和加强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稳定食糖生产和加强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稳定食糖生产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稳定食糖生产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调整食糖经营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发〔1991〕61号)发出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解决了食糖购销体制转换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实践证明,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在放开农产品价格和经营的同时,必须加强宏观管理
。一九九二跨一九九三年度(一九九二年十月至一九九三年九月)全国食糖生产形势较好。据轻工部门统计,到今年五月末累计产糖七百七十万吨,预计年度产糖量仅次于历史最高水平。但总量平衡不容乐观:一是因古巴糖料受灾减产,我易货贸易食糖进口交货情况差;二是受国际市场糖
价上扬的影响,出口势头较猛。据海关统计,本年度到四月末已出口食糖九十七万吨,年度末将突破一百三十万吨。国内食糖年需求量大体上为七百万吨左右。一九九三年跨一九九四年度制糖期即将来临,预计这个制糖期除国家储备糖外,食糖供需平衡是偏紧的。由于近两年糖料收购价格
下降和拖欠糖料款等原因,影响了农民种植糖料的积极性。据农业部统计,今年全国糖料面积缩减三百五十多万亩,比去年减少13%左右,将对明年的食糖市场供应带来不利影响。为了稳定糖料和食糖生产,进一步搞好食糖流通,保护糖业的正常发展,保证人民生活需要,保持市场稳定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对一九九三跨一九九四年度食糖生产和宏观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定糖料生产。为保护农民种植糖料的积极性,要稳定糖料收购价格。建议各糖料主产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糖料生产,继续采取相应的扶持政策,积极研究探索返利于蔗(甜菜)农的办法。一九九三跨一九九四年度的糖料收购指导价格,仍按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糖料和食
糖价格政策的通知》(〔1992〕价农字42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倡、鼓励糖厂与蔗(甜菜)农签订收购合同。
二、加强国家储备糖的管理。国家储备糖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未经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动销。如需动销中央储备糖时,应由内贸部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批准后,由内贸部组织实施。请内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
定国家储备糖管理办法(包括储备糖入库、保管、轮换、动销及财务等方面的内容)下达执行。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地方食糖储备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食糖是季节性生产全年消费的重要商品,资金的季节性供求矛盾突出,请人民银行和有关专业银行对糖料收购和食糖生产所需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四、继续限制生产和使用糖精、甜蜜素等化学甜味剂。今年糖精产量仍按上年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国内销售仍控制在六千吨以内。请化工部、轻工总会分别具体部署,进一步采取措施并严格执行。对停产和大幅度减产糖精的生产企业转产技术改造项目,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在资金上继续
给予支持,尽快安排落实。
五、对独联体、东欧及其他周边国家的食糖出口,仍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积极发展与原苏联各国经贸关系的通知》(国发〔199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食糖信息通报制度。为使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以便研究采取相应的宏观调控措施,对生产、流通和进出口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业、农业、商业和外贸等部门,要随时互通信息,并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通报情况。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执行。



199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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