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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9:53:56  浏览:9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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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已经2007年12月17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 长 张东升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进步,加速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软科学研究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予,切实维护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州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州的科学技术奖励。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参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条件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阿坝州科学技术奖。阿坝州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称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进步奖)。

  第八条 贡献奖不分等级。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奖励等级。

  第九条 贡献奖每五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若无人选,可以空缺。

  第十条 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项,可以空缺;一等奖不超过奖励项目总数的20%,可以空缺。

  每个奖励项目的授奖单位及授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7人;一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1人;二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2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十一条 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重大的研究成果,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技术人才引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对阿坝州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特色产业开发与建设中,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贡献奖授予的人员所依托或经营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近3年内每年销售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

  (二)近3年内每年获得利税率占当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

  (三)近3年内每年用于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等科技投入占当年销售额不低于5%;

  (四)近3年内获得列入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含1项),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新产品项目1项以上(含1项),州级以上(含州级)科学技术奖励项目2项以上(含2项),专利(要有发明专利)3件以上(含3件);

  (五)企业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不低于15%,其中高级职称人数占科技人员总数不低于2%;

  (六)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类税金。

  第十三条 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在研究或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或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四)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医疗卫生防疫等技术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七)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经实践应用,证明可行并创造显著效益的。

  本条第(二)项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已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本条第(三)项所称的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四条 申报州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过州以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或评审,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成果登记,且应当在鉴定或评审后两年内申报。同一项目成果最多只能申报两次。

  属于应用技术成果项目的,必须应用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可靠和实际效果,并经使用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州进步奖:

  (一)已获州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二)当年已申报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尚未审批的项目;

  (三)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项目。

  第十六条 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和资金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除软科学项目外,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作为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七条 申报进步奖的项目,主研人员和主研单位及主要协作单位应按实际贡献大小和奖励范围确定,依照对本项目贡献的大小顺序排列,并与鉴定证书一致。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八条 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驻阿坝州的中央或省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

  (四)经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阿坝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学者组成,人选由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州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州贡献奖和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

  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实行一年一聘。贡献奖评选委员会以11人或13人组成;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15人或17人组成。贡献奖评选实行无计名投票制,进步奖评审实行打分制,其贡献奖评选程序和进步奖评审评分指标及标准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报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批后聘请。所聘请委员须实行回避制度,不得聘请当年贡献奖候选人或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担任相应委员。

  第二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选、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州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州科学技术奖进行评选和评审,并根据评出的结果,提出奖励意见;奖励意见经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后,在全州范围内予以公告,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告期限为30天。

  第二十三条 公告期满,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州科学技术奖奖励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州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列支。

  第二十六条 州贡献奖奖励标准为20万元。

  州进步奖奖励标准为:特等奖6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二十七条 奖金按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员和参加人员奖金总额不得低于80%,其中,获证书的主要完成人员奖金总额不得低于60%,对项目做出直接贡献的其他人员奖金总额不超过20%。奖金分配方案经单位审查盖章并报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放。各获奖单位(组织)不得将奖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州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可载入阿坝州志。州进步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的人员和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州外的单位、个人,与我州进行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报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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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2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业经2007年11月2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透明度,方便群众了解和查阅政府规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将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



附: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69部)



附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

(共69部)

序号
规章名称
实施日期及文号
修改日期及文号

1
长春市城镇地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6月22 日 市政府令第4号
1997年11月18日 市政府令第73号

2
长春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
1993年5月1日 市政府令第2号
1997年11月18日 市政府令第68号

3
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
1993年7月26日 市政府令第6号


4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1993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1号


5
长春市发放住房补贴和交缴公积金计算基数的暂行规定
1993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2号


6
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1993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4号
1997年11月18日 市政府令第69号

7
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1995年5月15日 市政府令第31号
1997年11月18日 市政府令第70号

8
长春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
1998年7月21日 市政府令第9号


9
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 市政府令第39号


10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 市政府令第17号


11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12日 市政府令第24号


12
《长春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4年7月3日 市政府令第25号


13
长春市城市燃气事故处理办法
1997年10月10日 市政府令第64号


14
长春市轻轨交通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21日 市政府令第3号


15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11月6日 市政府令第11号


16
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日 市政府令第16号


17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7年6月15日 市政府令第23号


18
长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2004年3月9日 市政府令第5号


19
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
1992年5月24日 市政府令第1号


20
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2001年9月25日 市政府令第43号


21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2002年12月10日 市政府令第60号


22
长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9号


23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
2005年8月1日 市政府令第14号


24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1998年12月7日 市政府令第18号


25
长春市展览业管理办法
2007年1月10日 市政府令第20号


26
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1999年2月13日 市政府令第21号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27
长春市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9月30日 市政府令第32号


28
长春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2000年12月11日 市政府令第33号


29
长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1997年1月27日 市政府令第53号


30
长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1997年1月27日 市政府令第54号


31
长春市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1月18日 市政府令第66号


32
长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1月19日 市政府令第16号


33
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1999年5月26日 市政府令第23号


34
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1996年1月1日 市政府令第37号


35
长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7年5月22日 市政府令第56号


36
长春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6日 市政府令第22号


37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4年1月23日 市政府令第4号


38
长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6月24日 市政府令第58号


39
长春市工业企业搬迁调整实施办法
2000年3月23日 市政府令第26号


40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伊通河城区上段河道治理工程清障、占地的若干规定
1997年1月7日 市政府令第51号


41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1998年9月4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42
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2002年9月1日 市政府令第55号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43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5日 市政府令第7号


44
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997年6月11日 市政府令第57号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45
长春市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办法
1997年11月24日 市政府令第67号


46
长春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办法
1997年7月13日 市政府令第59号


47
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2日 市政府令第1号


48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005年4月28日 市政府令第13号


49
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07年6月15日 市政府令第21号


50
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26日 市政府令第44号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51
长春市国内技术安全保卫暂行规定
1998年9月17日 市政府令第12号


52
《长春市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98年9月4日 市政府令第11号


53
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2005年7月6日 市政府令第15号


54
长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2日 市政府令第19号


55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1日 市政府令第59号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56
长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1998年10月27日 市政府令第14号


57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6月1日 市政府令第52号


58
长春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1992年5月25日 市政府令第2号


59
长春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1日 长府发[1991]64号


60
长春市中小学校园校舍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1日 长府发[1996]76号


61
长春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1997年9月17日 市政府令第63号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62
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
2004年4月20日 市政府令第8号


63
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2004年4月26日 市政府令第6号


64
长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2007年6月15日 市政府令第22号


65
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2001年9月20日 市政府令第42号


66
长春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清运管理规定
1997年9月1日 市政府令第61号


67
长春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4日 市政府令第57号令


68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5日 市政府令第58号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10号

69
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
2006年7月27日 市政府令第18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抓好预算执行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抓好预算执行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办[2008]3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

  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今年以来,中央财政资金及时拨付,有效保障了抗灾救灾、灾后重建和各项重点支出的需要。但是,一些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特别是项目执行进度仍然偏慢。为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的要求,全面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重要性的认识。一些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效益低下等问题,而且影响到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灾后重建、“三农”、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科学技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重点支出的资金需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预算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意识, 转变“重分配、轻管理”的观念,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着力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切实负起严格预算执行的责任和义务,履行预算执行管理职责,提升预算执行管理水平,要将预算执行管理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三、建立预算执行与下年预算编制的有效衔接。预算单位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应将当年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结余情况、当年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与下年预算编制统筹考虑。对连续年度安排的项目,如当年未能执行或未能全部执行,编制下年预算时应压缩项目支出预算规模。

  四、努力夯实预算执行管理基础工作。预算单位要对本单位的财政预算指标、已批复用款计划及资金支付数进行全面认真地账务核对和梳理,基本支出用款计划要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上报,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要根据部门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等上报,提高用款计划上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的要求以及项目的进度支付资金,加强账务核算和资金支付管理等环节的基础工作。

  五、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和信息反馈工作。预算单位要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规范执行预算,密切关注基层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加强与项目承担单位的沟通协调,定期将预算执行的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监督和信息反馈机制, 切实解决申报预算时积极主动、预算执行工作进展迟缓的问题。

  六、建立预算执行进度情况通报机制。财政部将适时对一级预算单位实行预算执行情况考评、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综合考核,对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较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执行管理问题较多或工作措施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同时上报国务院有关领导参阅。

  七、规范资金使用,避免“突击花钱”。预算单位应牢固树立依法理财和厉行节约的理念,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并重原则,规范本单位和系统内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止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和不讲效益的“突击花钱”行为。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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