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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0:01:30  浏览:9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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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加强监管和督察。现将有关政策措施和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迅速行动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央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尽快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当前国土资源工作的重中之重,迅速行动,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工作。


(二)要按照“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节约集约、优质高效”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程序,认真做好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灾区恢复重建等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的保障和服务。要切实履行职责,准确把握政策,强化监管督查,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严格规范管理中落到实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投资项目的统筹和管控


(三)进一步加快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各地要将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下,优先安排用地,重点予以保障。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实无法避让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在规划修编中要予以调整。


(四)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的统筹和引导。要统筹安排好新增投资计划在建项目、相关规划提前实施的项目和拟新上项目的用地规模与布局。强化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统筹,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用地;在农村建设用地中,优先保障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等用地。同时要切实保障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


(五)促进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尽快到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凡列入新增1000亿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因选址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可以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其中,中央直接下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规划修改方案随同用地报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切块下达地方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规划修改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并在一个月内报部备案。


三、切实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六)科学安排明后两年土地利用计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选准选好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既要保证经济发展,又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今后两年土地利用计划编报,要重点保障列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部将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统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


(七)切实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列入新增1000亿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在用地审批时部相应安排。切块下达地方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各地统筹安排,部将根据计划执行情况相应调剂。


四、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八)积极主动做好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预审服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加强对项目建议书编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工作涉及用地的服务和指导,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要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效率,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掌握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可在申请用地预审时报审有关材料,用地报批时不再重复审查。


(九)适当扩大先行用地范围。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可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部申请先行用地。其中列入新增1000亿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在完成初步设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同时申请先行用地。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向部申请先行用地。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十)切实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抓紧开展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对省域内跨多个市、县的线型工程,根据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和符合动工条件等情况,可按地(市)为单位分次报批用地。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部在一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查。


(十一)抓紧做好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前期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预分配的用地计划指标,合理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区位,优先保证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于2009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申报。


五、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十二)切实保障民生工程建设用地供应。对纳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的城镇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供地,尽快落实到具体地块。对农村民生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大保障力度,加快供应。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所节约的土地,应当优先满足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


(十三)保障纳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的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用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盘活企业关闭、重组和改制等形成的存量建设用地,优先用于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对使用原土地进行增资扩建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


(十四)及时提供土地产权保障服务。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要加快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使用其他单位腾退土地的,要依法确定腾退前后的土地权属,明晰产权;以土地置换方式用地的,要积极协调各方签订置换协议,明确权属调整;使用关闭、重组和改制等企业存量用地的,要在办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六、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


(十五)为新增中央投资计划的实施提供稳定的资源基础和保障。加快构建多渠道投入的矿产勘查新机制,中央、地方、企业和地勘单位多方联动,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合理分工、有机衔接,在重点成矿区带统一部署,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进一步降低商业性矿产勘查风险,引导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有序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实现整装勘查和形成大型资源基地的目标。


(十六)加大地质信息资料社会化服务力度。促进地质资料服务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社会发展,改善矿业投资环境,降低投资风险。最大限度地满足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对地质信息的需求,为工程选址和工程施工提供基础地质信息服务与支撑。


(十七)保障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切实加强矿业权管理和市场服务,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各项规定,清理取消不符合规定的限制性条款。要切实依法、依程序做好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以及探矿权人申请本勘查区块采矿权等管理工作,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科学调整矿业权,引导企业采取收购、兼并和参股控股等方式对小矿山实施整合,进一步提高各类矿产资源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有效保障国家安居工程、重点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七、严格规范用地管理


(十八)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先补后占”的要求,在用地报批前完成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的补充耕地。对列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报批用地时没有条件完成补充耕地的,须提供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和挂钩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相关材料。


(十九)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各地要加大存量土地挖潜力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安排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等低效利用土地。要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坚决核减超标准用地面积,确保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各环节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新增中央投资计划中工业及生产性项目应当向园区集中。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安排的移民搬迁、被征地农民集中安置、游牧民定居、农村危旧房改造等项目,应优先利用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切实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征地程序,采取多元化补偿安置途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申请先行用地的,要先行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得农民同意,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到当地政府或部门有关资金专户;动工用地前,要将有关费用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做到足额补偿。


(二十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争取各级财政的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提供及时和高质量的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保证农村民生工程、农村基础设施以及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


(二十二)强化动态实时监控。充分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监管平台,及时跟踪监测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动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健全并认真落实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和措施,及时掌握建设用地审批、供应、使用、耕地补充和违规违法批地用地等情况。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进一步加强土地和房地产市场运行的动态监测和分析。


八、强化执法监察和国家土地督察


(二十三)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的动态巡查和执法监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划计划、未批先用、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充耕地不到位、违规操作的,要及时制止、坚决查处。对大面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侵犯被征地农民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强化国家土地督察。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的监管,加强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规划调整、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的监管,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批环节规范操作的监管,加强对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将监管不力、违规操作、侵犯农民权益和搭车用地,作为专项督察和例行督察的重点。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违规占地,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达标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严格问责。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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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9月5日 生效日期1975年9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执行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于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特别是第二、五两条,就两国农业合作项目,经过在尼亚美谈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发展农业生产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农业技术组,帮助尼日尔共和国政府逐步实施下述项目:
  一、向萨加垦区的农民传授稻谷生产技术,工作期限为一至两年。
  二、开发哥罗、赛百里垦区,总面积七百至一千公顷,包括相应的水利设施。
  建设必要的晒场、仓库、碾米坊等生产用房。
  三、考察古卢、达耶百里、蒂亚吉埃尔三垦区开发利用的可能性。

  第二条
  一、为实施上述哥罗、赛百里垦区的开发项目,中方负责:
  (一)规划、设计和组织施工。
  (二)研究适应当地条件的稻谷生产技术,并通过试种、示范和技术等方式,将这些技术传授给垦区的农民。
  (三)通过生产实践,就地培训尼日尔农业技术人员。
  (四)提供必要的施工机械,产权归中方,只计取折旧费,其折旧率,双方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届时另行商定。
  (五)提供必要的农机具和第一季耕作的种子、农药等物资。
  (六)提供必要的小型碾米设备。
  (七)办理上述物资的包装、发运至科托努港的保险手续等。
  二、为实施上述哥罗、赛百里垦区的开发项目,尼方负责:
  (一)提供可整治的土地,负责有关该土地上所有物的赔偿和障碍物的拆迁,并负担其费用;提供设计所需的技术资料。
  (二)指派官员和技术人员,帮助中国农技组织施工和进行试种、推广等工作。
  (三)负责工程施工和试种、示范所需当地工人的招聘、管理和解聘,调解其纠纷。
  (四)将开发的土地分给农民耕种。负责垦区农民的安置并解决其安置费和供、产、销等方面的问题。
  (五)提供当地可供应的建筑材料、燃料等。
  (六)为执行本协定进口的器材、设备,如机械和农具,以及种子和农药豁免关税及其他一切捐款。
  (七)办理中方运至科托努港的物资的提取、保管,并负责运至工地。

  第三条
  一、中国政府根据上述项目的实际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农业技术人员赴尼日尔工作,工作期限为五年。
  二、中国农业技术人员在尼日尔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中、尼两国政府一九七五年一月十日换文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上述第二条第一项第(四)至(七)款的所需费用,从中、尼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中方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分批提出结算确认书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由双方各执两份,并由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根据确认的金额开出账单一式四份,通过中国银行和尼日尔共和国发展银行办理结算。
  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根据中、尼两国政府一九七五年一月十日换文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九月五日在尼亚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国驻尼日尔大使          外交、合作国务秘书
     谢 克 西             蒙凯拉·阿鲁纳
     (签字)               (签字)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补充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补充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建委、财政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去年5月开始执行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来,对限制袋装水泥,发展散装水泥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国务院减轻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肯定与好评。为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工作,根据近一年
来的执行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1.各区县建委代收缴的全部专项资金由每月划转改为每季度后5日内划转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收入过渡户,同时报送专项资金征收报表。市散办每季度后10日内将全市收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核实汇总后上缴市财政局。
2.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待工程结构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填写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包括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填写的证明意见)。建设单位持填好的返退申请表、缴款凭证(第三联)和购买本工程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原始发票(或复
印件)、使用商品混凝土须详细注明混凝土标号、数量,到市散办或区县建委申请返退。
3.专项资金返退比例按使用散装水泥或使用商品混凝土,一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按使用350公斤散装水泥的比例计算返退资金。当散装水泥比例不能确定时,可按结构类型返退。即:主体结构、装修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或散装水泥,按缴款额的100%返退;主体结构使用商品混凝
土、装修使用袋装水泥的全现浇、框剪结构,按缴款额的90%返退;框架结构按缴款额的70%返退;内浇外砌结构按缴款额的50%返退;其它类型结构可参照上述结构类型办理。主体结构和装修全部使用袋装水泥的不予返退。
4.对返退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或确有必要核实的工程,市散办或区县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材办)派专人进行检查,一般工程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证明意见由市散办或区县建材办经手人填写审定意见后由市散办或区县建材办负责人审批。
5.各区县建材办每季度将申请返退的专项资金,于下季度初15日前汇总并列出明细清单及申请返退表,一并交到市散办。
6.市散办将全市返退金额汇总后按季报市财政局申请审批返退资金,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散办将返退款通过银行转到原缴款单位帐户或区县建委帐户。
7.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返退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核实退款金额。



200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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